新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的影响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修改了哪些内容?
最新行政诉讼法全文修改了哪些内容?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诉讼而制定的法律,在我国,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
其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伤害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其也有很多需要修订的地方,最近,国家修订了行政诉讼法全文,让我们跟着律师365小编看看新增了哪些内容呢?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诉讼而制定的法律,在我国,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
其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伤害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其也有很多需要修订的地方,最近,国家修订了行政诉讼法全文,让我们跟着小编看看新增了哪些内容呢?▲一、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
《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
▲二、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
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新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程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诉讼的过程中。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公正的行政处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并分析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具有与行政诉讼相对应的功能和效果。
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行为产生的效果上。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决定,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复议决定,并对行政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其次,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对法律适用的约束上。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其目的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重新决定。
在进行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在复议决定的约束下进行行政行为的处理,不能随意修改或改变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
此外,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对争议解决的约束上。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的一种特殊程序,其最终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进行审查和改正。
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复议决定并尊重其法律效果,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制约上。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在复议决定的约束下合法行使行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规定。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带答案)450道判断450道单选300道多选一、判断题(A对,B错)1.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2.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当旧法不存在时适用新法。
()正确答案:B3.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4.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5.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必须经过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B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正确答案:B8.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正确答案:B10.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1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正确答案:A12.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正确答案:A13.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只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个条件即可。
()正确答案:B14.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15.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16.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新《行政复议法》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影响及意见建议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49FAZHIJIANSHE法制建设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为“新《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复议法》由2017年修正的《行政复议法》的四十三条扩充至九十条,从复议受理、管辖、程序、决定类型、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大幅度修改和调整。
本文试析新《行政复议法》对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影响,并提出意见建议。
一、新《行政复议法》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影响2023年,浙江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应复案件845件,发案量较高的地区为温州市、杭州市、台州市,案件类型中占比较高的为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等。
自然资源系统复议案件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有必要及时关注新《行政复议法》修改后的变化及对具体案件办理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好复议工作,维护好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角度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11项扩展至15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并首次将行政协议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到行政协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出让合同等。
行政协议具备行政管理和合同契约的双重性,既要考虑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又要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则要求,其复议审查范围和标准如何把握,还需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进一步明确。
另一方面,2023年4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明确将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并制定了配套制度《浙江省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指引(试行)》,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审查范围、审查方法、审查材料以及统一的审查标准等。
此次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对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衔接好合法性审查与行政应复工作。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为法律人士,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学习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保护和维权的服务。
在2024年,我有幸学习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在过去,行政诉讼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不公正、程序不规范等。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责,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同时,公开审理也成为新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和平等的权益保障。
我深感这些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它们不仅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同时也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其次,新的《行政诉讼法》注重了司法的效率和效力。
在过去,行政诉讼程序往往冗长而繁琐,给当事人和法院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而现在,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简化程序、明确期限和鼓励和解等措施,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力。
例如,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判。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及时的权益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此外,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在过去,行政机关往往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限制和监督。
例如,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被司法机关审查等。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事,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
总之,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让我深感其对于法治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完善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力。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摘要: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最初是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配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作为这一制度建立标志的《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但是由于立法上的限制这一制度在实施中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从立法上改变了这一状况。
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成熟与完备,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不少制度的设定方面相互不能衔接,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作为救济途径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设置的。
因此,制度设计者应当相信作为“理性人”的相对人为了维护其权益完全能够作出理智的选择。
在日益崇尚个人自由的时代,尊重相对人对法律救济程序的自主选择越来越成为各国的共同趋势。
尤其是对于正处在行政法治初建时期的中国而言,只有在相对人的自由选择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劣才能为相对人所实际感知;也只有通过相对人的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在彼此激烈的竞争中获取相应的生长空间。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属性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复议权的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1]。
行政诉讼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紧密联系,其共同属性在于:首先是救济性。
即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以及其他公权力的行使对公民的权利或者利益所造成的侵害进行救济,其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救济;其次是监督和控权。
即对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制度是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效和有力的监督方式。
从两种制度的实质上来看,二者也存在许多不同。
从监督权的来源上考量,可以这样认为,行政诉讼是一种制度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是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
《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行政审判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附制定回顾资料)
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制定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重大,除了人民所熟知的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之外,还有诸多重要意义。
这些意义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人民群众从共和国的国民成为法治国家的公民。
公民是享有公权利的主体,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公民的私权利。
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和实施才使国民成为真正具有公法权利的公民。
第二,使政府由权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始终在为人民利益工作,但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管理的方式不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真正用法律治理政府、治理社会的新篇章。
第三,扩充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使人民法院拥有了监督行政权的职能。
第四,使社会由人情关系社会逐步步入规则社会。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陆续颁布,行政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规则化程度逐步提高。
第五,使国家的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尤其是填补了公法领域的诸多空白。
第六,使我们党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走向依法、依宪执政。
过去评价党和政府决策与行为时,主要看是否符合政策,或者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与精神,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评价决策或行为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举行了“奠基礼”;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装上了“安全阀”;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伞”;为行政权的行使戴上了“紧箍咒”;为官民矛盾的解决找到了“金钥匙:其次,他总结了30年来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基本经验:第一,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是《行政诉讼法》得以较好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一、概述近年来,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化和专业化。
而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法律,其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及其对行政执法的影响展开探讨。
二、行政复议法的历史与现状1. 行政复议法的历史演变行政复议法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03年和2014年的两次修订。
2. 行政复议法的现状目前,《行政复议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催生了对行政复议法的修订需求。
三、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背景与目的1. 问题与挑战随着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等。
2. 修订的背景与目的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四、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主要内容1. 增加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扩大、对复议程序的优化完善等。
2. 强化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增加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加强行政复议的效力保障加强行政复议的效力保障,包括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强化等。
五、行政执法的影响1. 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滥用的问题。
2. 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能够促进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民告官”迈入2.0时代——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告诉记者,在他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
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
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
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
”李金平说。
职业律师立案尚且如此困难,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艰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上的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被纳入行政诉讼法中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途径。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相关法律制度的运作和意义。
一、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审查本机关所作行政行为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起的对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进行再审查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首要程序,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个人或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复议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
3. 行政复议调查: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调查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在15日内通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为复议确认、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
5.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阶段:1. 提起诉讼:当事人通过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2. 确认受理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后,应当及时确认受理,并及时通知行政机关。
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调解等程序,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应当提供证据予以举证,被告可以进行质证,同时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行政诉讼法修正及其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修正及其对行政机关的影响行政诉讼法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救济途径、完善审查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责任和加强对异议决定的保护等方面。
这些修正丰富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修正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的相对独立性,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救济途径。
此外,修正还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废止和行政决定的非法性,确保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机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修正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
修正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制约与惩戒力度,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
其次,修正完善了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
修正明确了行政机关对异议决定的审查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此外,修正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然而,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机关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修正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约束力度,对于一些行政机关而言,意味着更多的责任和压力。
其次,修正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可能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成本。
尤其是一些大量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增加人力和物力来应对法律纠纷的处理。
为了应对行政诉讼法修正带来的挑战,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自身的法治化建设。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控制,确保自己的决策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意识。
总之,行政诉讼法修正对行政机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其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更丰富的救济途径。
然而,修正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需要行政机关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来应对。
只有这样,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法治的实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
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新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复议的主要影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许炜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61条,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包括新增内容、修改内容、吸收内容。
吸收内容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复议法》中部分内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本人试图现就《决定》颁布、施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
一、修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提高依法办案的意识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决定》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以“公正”取代“正确”,明确无误地将“公正”作为行政诉讼的最高目标,体现了追求法治的精神。
删除“维护”,则从法律上消除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权,强化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职能。
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对行政权力的倾向和实际规则的优待,以及司法实践中维护被诉行政机关权威普遍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对复议申请人时常存在一定的偏见,尽量将申请人挡之门外,或尽量维持原行政行为,难以真正公正处理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总是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总结行政诉讼工作的成绩之一。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 4.35%。
《决定》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理念将会发生显著变化,对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力度会加大,其结果就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丧失,败诉率大大提高。
何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
何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很多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其中,“双被告”制度更是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双被告”制度呢?简言之,就是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法条变化如下:
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而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
对新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看法一、新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行政诉讼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我国于2014年12月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着很多重要变化和创新之处。
二、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对独立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不再受到提起行政诉讼时期限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民等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并且不用担心错过提起行政诉讼时限。
2. 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保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强化了审查程序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审查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如未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新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措施,强化了审查程序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2. 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行政救济途径,加强了司法救助措施,同时也强化了审查程序。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就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这一变化较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复议机关作双被告的规定,在适用时有较大差异。
换言之,对于行政复议决定而言,传统观念是将其视为一般行政行为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不再以其作为直接诉讼标的,仅需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是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复议决定发生最终法律效力。
可见,当前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定位,对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问题均造成实质性影响,这一巨大转变无疑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1]本文研究正是从完善行政救济途径的角度出发,在准确把摘 要:基于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目标定位,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行政司法行为。
在此前提下,附期限生效及其效力内容最符合复议决定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的双重属性特征。
除法定复议终局情形外,复议决定的准司法性决定其法律效力应呈现行政行为效力与判决效力的结合,而按照附期限生效行政行为的要求,复议决定经告知便生效,其具体的确定力、构成要件效力与执行力等效力内容需待原行政行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最终确定。
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法律效力需经法院审理后予以确认。
关键词:复议决定;行政司法行为;法律效力;附期限生效握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重点讨论如何确定复议决定是否生效及最终发生效力的具体内容等问题。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厘清(一)有关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归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无论学界或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且代表性观点有以下三种。
行政复议法修订意见
关于对《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意见自国家《行政复议法》颁布以来,我委作为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之一,至今未曾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关于征求对修订行政复议法》意见的通知》要求,现从理论层面提出有关修订意见如下: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一)应该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特别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加强。
(二)为实现公平公正,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独立于利益第三者之外,表现为人、财、物、权等方面的相对独立。
(三)要及时规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复议法规定了“条块结合”为主、“条条管辖”和“原机关管辖”为辅的混合管辖体制,建议设计县、市、省和国家四级管辖,对垂直领导机关的复议案件,统一由本级政府管辖;上下级复议机构之间为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
二、立法建议(一)进一步拓宽复议范围。
《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2000年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直接扩充了受案的范围,建议将《复议法》第6条修改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义务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采用更加灵活的审查方式。
《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这限制了行政复议的全面审查,建议适当采取质证调查的方式,既能够迅速查清案情,又可以增加复议的透明度。
(三)增加复议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建议《复议法》第19条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正确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访的关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都有对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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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复议的主要影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许炜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61条,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包括新增内容、修改内容、吸收内容。
吸收内容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复议法》中部分内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本人试图现就《决定》颁布、施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
一、修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提高依法办案的意识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决定》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以“公正”取代“正确”,明确无误地将“公正”作为行政诉讼的最高目标,体现了追求法治的精神。
删除“维护”,则从法律上消除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权,强化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职能。
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对行政权力的倾向和实际规则的优待,以
及司法实践中维护被诉行政机关权威普遍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对复议申请人时常存在一定的偏见,尽量将申请人挡之门外,或尽量维持原行政行为,难以真正公正处理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总是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总结行政诉讼工作的成绩之一。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 4.35%。
《决定》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理念将会发生显著变化,对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力度会加大,其结果就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丧失,败诉率大大提高。
作为复议机关,应努力依法、公正处理复议案件,防止败诉风险。
二、方便起诉和复议管辖级别提高的规定,将导致行政复议机关被诉案件数量上升
2013年江苏省行政诉讼案件合计6441件,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立案的审查非常严格,行政机关或党政领导有时也会要求法院尽量不受案,法院以拖延或拒绝立案的方式将相当多的行政案件阻挡在法院大门外。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的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增加第五十条关于书写困难可口头起诉的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均先予接受等。
上述规定降低了行政诉讼门槛,减少人为障碍,将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加,行政复议机关被诉案件也必然会增加。
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将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改变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复议维护原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这将刺激行政相对人为寻求管辖层级提高,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冲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复议案件自然增加。
三、扩大受案范围,导致复议案件种类、数量、难度将大大增加,复议机关被诉案件增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外增加的受案范围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的行政处罚;2、不服行政强制执行;3、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涉及变更、终止、撤消等);4、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5、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6、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7、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8、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9、没有依法支付低保和社会待遇;10、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1、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上述增加范围中,除第2、5、7、10项外,其他并未超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规定,上述范围在行政诉讼在司法实际中不应排除在受案范围,但是,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接扩大受案范围,从法律层面上显然是很大的突破,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使诉讼权利,各种权利相关的诉讼会大量涌现。
而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是新增加范围。
当前省级行政复议机关被诉行政案件绝大部分涉及土地征收,司法实践中,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认定该类行政争议为复议终局,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决定》施行后该类案件将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因此,复议机关将面临依法审查,妥善处理的要求,否则,不但面临大量诉讼,而且,败诉几率会较大。
总体上讲,因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扩大,复议机关将面临新增大量新类型案件,复议难度加大,复议机关被诉行政案件也将增加。
这要求复议机关提高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双方矛盾的能力,减少被诉可能性。
四、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机关“连坐”的规定,是复议机关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改变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
这一修改的
目的是为杜绝原复议机关为避免成为被告而尽量维持原行政行为普遍现象,修改后,复议机关将失去这一“避风港”。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七十九条还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这使得复议机关不但成为名义上的被告,而且是接受司法审查的实质被告。
这要求复议机关办案质量要经得起考验,复议决定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都要合乎法律的要求。
五、复议机关要适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列入可撤销或变更范围。
“明显不当”显然属于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范畴,不属现行《行政诉讼法》审理范围。
虽然《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行为“合理性”属于审查范围,但行政相对人并不能以此提起诉讼,新的规定必然导致增加部分行政行为“合理性”诉讼案件。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将将部分规范性文件列入人民法院审查范围。
虽然《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包括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但并不属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范围,这一修改对复议机关适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了要求,复议中自然应当重视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现行《行政诉讼法》限制被告在诉讼中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制人民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收集禁止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限制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因拆迁、征收等未能对财产进行有效证据保全的,行政机关将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复议程序中,应当注重该类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七、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增加了复议机关应诉工作量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从法律上明确了负责人出庭义务。
应该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或委托案件承办人出庭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但是,从复议机关人员配备来看,目前状况很难满足可能大量增加的被诉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量,同时,应诉还会增加额外费用。
以上是本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给行政复议带来的主要影响进行的初步研究。
应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能够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是行政复议应当追求目标。
然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快从思想、法律水平、业务素质、组织体系、人员配备等方面适应新的法律规定,才能应对所面临的考验。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