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_以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案例指导制度双层逻辑实践面相与功能期待
案例指导制度双层逻辑实践面相与功能期待2022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决定(试行)》,表明案例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实际上,在审判场域中,案例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22年)为标志,在多年的地方性实践基础上构建起的案例指导制度即是显证。
左卫民、陈明国主编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以下简称本书)从理论(逻辑)、实践、愿景(期待)三个向度深刻剖析了这一既与域外判例法颇有亲缘又极富“本土特色”的制度。
本书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规范研究以及交叉学科研究等多种学术范式,并以实证研究为最显著特色,力求最广角度、最高信度地反映出运行数年之久的案例指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理论深度与实践可行性兼具的改革建言,形成了《〈关实施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建议稿)》。
一、显白与隐微:案例指导制度的双层逻辑本书的第一部分“理论研究”通过横向(国际比较)和纵向(历史溯源)两个向度的考察,明确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同时也是为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问题构建一个时间和空间上的“坐标系”。
书中认为:虽然判例运用都建基于经验主义哲学,注重经验知识对审判结果的指导作用,〔2〕但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其既不同于域外的判例法制度〔3〕,又不同于古代中国的判例(成案)制度,即将其定位为一种法律适用机制(而非法律创制机制)。
具体而言,前者的基本逻辑是:以成文法体系为基本规限,其生成-运作机制都以现行法为制度基础而不改变其制度格局。
其效力根据在于通过正确地解释和适用了现行法而“分有”了其合法性,具有事实拘束力。
与前者不同,后两者是通过审判过程和裁决结果将个案中新的具体元素不断“织进”既有的法律体系中,在法院的作用下通过惯习、视界乃至话语的交往与解释形成新的认知框架和控制互动机制,从而改变整个宏观的制度格局。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
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金海军【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编选的案例具有特殊的权威性,是我国经典案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案例作为一种重要而独特的司法资源,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1985-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连续出版30年,其间刊登知识产权案例166件.对之进行全面统计与分析,可以探讨其中呈现的诸多问题,例如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例处理结果的差异、地域性分布特点、涉外案例的胜诉率、专利无效案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的裁判形态等.【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0页(P31-40)【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知识产权;实证分析【作者】金海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立法至今,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但这些纸上的法律(law in books),是否以及如何成为生活实践中真实运作的法律(law in action),①关于Law in books与law in action之间的关系,参见R. Pound, 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44American Law Review 12 (1910).却常常存在争议。
争议之一就是,我国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无法公开获取,从而无从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而相关部门则认为,我国已经做得很多,却无法获得外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要求从2006年开始,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都通过网络上传,②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并且在2009年之后,每年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每年发布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等。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编著:《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知识产权案例论文题目一、最新知识产权案例论文选题参考1、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审理“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不同思维——基于一个知识产权案例的分析3、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2009~20104、知识产权案例与解读(第四版)5、混合类型知识产权案例评析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全集7、知识产权案例纪实8、知识产权案例读本9、湖北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110、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200611、“跳槽”虽潇洒,行事需谨慎——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例的启示12、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判案技巧13、四起知识产权案例揭示:商业官司尤重细节14、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威盛,为何最终“芯”太软?15、知识产权案例16、知识产权案例17、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精评18、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介绍——皮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案19、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注20、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实践样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审实质化诉讼改革二、知识产权案例论文题目大全1、法治.人性--赵连玉律师知识产权案例文书选2、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及其运作3、知识产权法研究知识产权案例4、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部分创新型企业的案例分析5、技术战略联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一个跨案例研究6、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7、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8、在物流中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RFID技术应用案例研究9、知识产权实务及案例探析10、关于出口环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11、动态联盟知识产权风险评价的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12、涉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几个典型案例剖析13、知识产权制度与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策略——美国公司在华技术投资案例分析1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15、知识产权创业能力的理论构建与实证分析:基于高技术企业的多案例研究16、从几则案例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17、江苏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案例分析——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利用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案例分析18、江苏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分析案例分析——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利用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案例分析19、知识产权法案例研究20、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应用三、热门知识产权案例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2、知识产权滥用案例评析3、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4、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5、虚拟研发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基于案例的分析6、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由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7、“积成电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剖析8、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典型案例与解析9、名校知识产权管理案例评析——知识产权与高校科技管理10、通讯制造业竞争性战略联盟冲突的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基于中兴、华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1、科技出版30年硕果点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30年十大经典著作权案例分析(上)12、论知识产权的观念:——以一则案例讨论知识产权类型化及法律适用13、知识产权运营关键要素分析——基于案例分析视角14、案例教学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中的运用——以知识产权法教学为视角15、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16、知识产权鉴定不可回避的困境——从两个药品专利侵权案例谈起17、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条件下的企业技术创新——基于宁波康强电子公司的典型案例研究18、剖析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四个典型案例19、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例评析20、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案例分析四、关于知识产权案例毕业论文题目1、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2、近年来图书馆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例观察3、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析4、从外国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看图书馆的侵权与维权5、知识产权案例精选6、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2003~20047、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基于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8、知识产权案例选编: 面向执法司法人员9、知识产权案例选编: 面向领导干部10、Facebook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1、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200512、知识产权案例中有关商标违法行为的认定13、入世10年四大知识产权案例14、知识产权案例对审判的指导意义15、影响中国的100个知识产权案例16、知识产权案例精选17、知识产权案例举要18、知识产权案例与优秀裁判文书精析19、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例律师点晴20、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例点评五、比较好写的知识产权案例论文题目1、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选2、我国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统计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4)为据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精选4、透过案例看知识产权滥用问题5、探索和实践国际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道路——上海生科院知产中心/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转化的成功案例概述6、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案例分析:“山寨产品”烟花般繁华的背后7、知识产权估值:通过案例分析获得恰当方法8、中外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评析9、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困境案例研究10、知识产权法新经典案例评析11、对象模式知识产权——基于案例的国外高校图书馆出版问题研究12、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防治——以义乌市57个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为样本13、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国产MP3在德被查事件分析14、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15、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及案例16、知识产权纠纷对我国风电企业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华锐风电知识产权纠纷案例17、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地域性和普遍性——由美国两起平行进口案例谈起18、搜索引擎知识产权问题探析——案例研究:1996-200919、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案例20、知识产权法案例评析。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0 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相较于确立之初的高期待值,带有强烈司法行政化管理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却显得步履维艰。
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进行合法性分析、重新定义”司法统一”、明确案例指导的效力,以达到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为独立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创制权司法统一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尽管早在殷商时期我国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有着”比附援引”之称的案例真正发展为”指导性案例”经历了相当长的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多依托于政策而非法律。
1978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多以内部红头文件为载体,公布的范围也仅限于法院内部,案件性质多集中在刑事案件,内容及形式亦呈现出一定的不规范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人民法院公报》(下简称《公报》),主要内容既包括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文件和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可以看出,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多方面的尝试。
但从整体上而言,不同于国外从判例制度的”法官造法”,我国司法机关将发布典型案例为手段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补充司法解释的目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并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来。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导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案例,探讨实践中的问题与启示。
案例一:商标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一款被注册商标保护的产品,却发现同行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商标进行类似产品的销售。
该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进行赔偿,并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
启示一:严格保护商标权益该案例强调了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
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同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
案例二:版权侵权案件一家媒体公司制作了一档综艺节目,但在播出后,发现有其他媒体公司未经授权将其节目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制并播放。
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他媒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启示二:加强版权保护力度该案例表明,媒体公司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创作成果。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版权监测与维权机制,及时发现、打击版权侵权行为。
案例三:专利侵权案件某公司研发了一种先进的技术产品并申请了相关专利,然而在市场投放不久后,发现有竞争对手未经授权销售了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该公司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赔偿并保护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启示三:加强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该案例揭示了专利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专利保护制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保护服务。
结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启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相关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只有在良好的保护体系下,知识产权创造和创新能够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一
、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
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摘要:司法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要方式,它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源头,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在二者的循环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
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在法律实践中,两大法系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的方式各有异同,给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实用主义制度,其任务是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案例的创制以及推广和适用。
前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论证,后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
创制指导性案例需要进行谨慎的论证,推广指导性案例应从案例的来源、发布、标准和效力四个方面予以考虑,适用指导性案例则关键在于确定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同时这个过程类似于适用制定法规则的过程。
关键词: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法律论证案例指导制度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实现正义,但法律无疑是最被广泛使用、最具保障性的一种。
而司法正义是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最重要方式,如何让司法更好的实现正义历来是法律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
1[①]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而这也是一个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创制实质正义——实现形式正义——背离形式正义,创制实质正义——实现形式正义……。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推广个别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相似情况相似处理,正是司法实现正义机制中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的过程。
在这过程中,裁判方式发挥着创制实质正义、复制实质正义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正义的研究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它对完善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本文将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来讨论实质正义是如何得到论证,并普遍化为形式正义,从而实现司法正义的。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在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实施情况。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知识产权法案例的分析,来探讨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国家,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某种新型技术的专利,并取得了专利权。
不久之后,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产品,并声称其并未侵犯原公司的专利权。
原公司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作用。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它可以保护创新成果并鼓励创新活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原公司的专利权,使其创新成果得到了保护。
这也表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品牌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注册了相应的商标。
不久之后,一些其他企业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原品牌公司对这些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商标权方面的作用。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并获取商业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维护了原公司的商标权,保护了其在市场上的利益。
这也再次表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一位作家在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书籍,并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
不久之后,一些其他出版社开始未经授权地出版该书,并获取了不菲的经济收益。
原作者对这些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2(上)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严超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问题的研究,为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完善的设想。
以审判机关的运作实践为视角,重点探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完善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刑事指导案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行作者简介:严超,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3-02一、引言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倘若单纯去依靠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显然效果不会理想。
在这种情况背景下,让指导性案例用自身通俗易懂、具体生动的优势特点来指导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统一适用尺度,无疑是一种好方法。
应当说,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是法官受益、当事人受益的双赢模式。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事实和法律上的问题,此时,法官一般会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
对法官来说,解决的办法无非是四种:翻阅法条、咨询学术界权威人士、法官之间的探讨、案例指导。
而指导性的案例往往更直接,操作性更强。
其次,对当事人来说,获得与以往案件一样的公平的宣判,尽早解决纠纷、获得赔偿、惩罚犯罪才是“硬道理”。
笔者拟从现行的体制、机制、实践、效力以及法官能力水平等方面探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各项措施。
二、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运作中的问题(一)现行体制障碍这个主要是从刑事指导案例未来的出路角度讲,也是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
尽管笔者在前文已就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问题作出分析,并肯定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力,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明确确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司法解释效力。
权力机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暂时不给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正位”,而这恰恰是导致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界定混乱的重要原因。
类案检索的运行方式及其完善——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分析对象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1期双月刊2022年1月出版收稿日期:2021-07-10作者简介:孙光宁(1981-),男,山东枣庄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景下的案例指导研究”(19V H J 004);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计划“司法工作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依法治国专栏:类案专题·编者按: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影响着司法领域内的制度变革,加之司法案例库的不断升级更新,以同案同判为目标的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并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
在地方法院探索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这是在全国层面具体规定类案检索机制的第一个最高法文件,及时对其核心内容进行解读,不仅有助于明确类案检索机制的操作方式,而且能够为法官积累类案检索的实践经验提供帮助,为将来继续完善该机制提供必要的基础。
以上述文件为素材,孙光宁教授的论文围绕着类案检索的对象、主体和方法等核心问题展开了细致分析,并指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能够为法官具体运用类案检索提供指引,并且为该机制的继续完善提供参考。
高童非博士指出当前在强调法律统一适用、纠正“同案异判”的同时,却忽视了“异案同判”的风险。
作为司法责任制统摄下的类案裁判机制如果运行不当,极有可能出现功能异化,将由制度规则失范引发公平正义失和。
今后改革的方向是回归司法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价值,削弱案件管理目标对类案裁判的影响。
希望上述研究,能够激发更加深入的思考,为司法改革与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
类案检索的运行方式及其完善———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分析对象孙光宁(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山东威海264209)摘要: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对法律统一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需要借助于其他类案的经验与智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人工智能的推动之下,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审判机构,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审理了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下面介绍几个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一、北京三合昶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智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本案中,北京三合昶科技有限公司指控上海智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被告侵犯其旗下“小熊电器”商标及其产品的设计图、产品照片等著作权,要求7家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设计图、产品照片等,已经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7家被告侵权,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二、宝洁公司诉中山市爱肤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中,宝洁公司指控中山市爱肤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雅芳”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产品冠以“雅芳”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三、物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购鲜阁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中,物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优品360”商标为依据,要求被告天津购鲜阁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产品冠以原告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3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有力措施,为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最高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019年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同意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意见对备选指导性案例进行修改,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1.正规的、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的“最高法指导型案例”、“最高法关于XX的典型案例”(2010年《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刑事审判参考》等最高院具体业务部门主编的杂志刊物4.《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最高法主办刊物上的案例5.最高法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学术观点、案例6.最高法的某个法官在学术授课时的案例司法观点:人大法工委刑法释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关于XX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法律、司法解释、批复等的理解与适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人民司法》观点=实务学术观点>教科书的学术观点>其他案例、论文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司法解释>批复>座谈会纪要>省一级的各种规定、纪要>市一级的各种规定、纪要。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探究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探究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成文法传统中的创新,是有效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创举。
本文从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从雏形到确立至今的发展状况入手,着重探究了案例指导制度对我国司法理论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案例指导制度中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一些发展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望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案例指导自由裁量指导性案例作者简介:赵泽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34-03最高人民法院继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2012年4月14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这极大地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高度重视。
我国学者在案例指导制度已在司法改革中确立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和研究在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尽管最高院已连续出台两批指导性案例,但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在此背景之下本文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为选题,以期阐明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历程和成果。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
因此,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及其沿革(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在我国众家学者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笔者初步认为,这是我国确定的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但又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因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法律渊源的性质,这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的最大区别。
提起案例指导制度,不得不明确的概念是指导性案例。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应当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其理由是,司法解释权也归最高人 民法院拥有,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是对司法解释无法说 明论证案件的有效补充,且对于实现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统一起着很大的作用。因而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又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属于一种新形式的司法解 释。指导性案例与传统司法解释相比涉及的法律问题少,无需相对复杂谨慎的的制定过 程:两者的表现形式、创制的主体都不相同。∞无论是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还 是将指导性案例定性为司法解释判例的说法,其实都在试图把指导性案例的各种功能与 司法解释相等同。但无论是判例说还是司法解释说,都无法诠释指导性案例本身特有的 性质,接下来就指导性案例与两者的区别进行分析。
第二,制作的主体不同。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源自各级法院的判决,任何合法合理 地判决都能够成为判例,一旦成为判例都要在审理案件中被法院所遵循。指导性案例的 筛选、确定、发布等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件中严格谨慎筛选案例,并最终发布用来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
第三,制作的要求不同。普通法上的判例不再需要经过专门的制作程序,实际上是 就有存在的判决,那些判例具有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大都是由法官根据经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及法律制度总结和发布指导性案例,但是也没有 一个统一的标准,就这一点而言,是亟待需要完善的。
5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度,从名称上看,它是用来指导的指导性案例,而不是指导性判例,就说明,它在法院 审判工作中起的是“指导”的作用。
2.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有人将指导性案例称为准司法解释,二者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必须是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研判后的结论,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具体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但是 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的依据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但指导 性案例只能当做说理性依据。就目前的实际运用情况看,还没在裁判文书中出现过可以 用来作为辅助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不能作为规范直接适用。此外,司法解释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它有是一个规范 性的规定,有一个书面的形式。我们可以说,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形式不同。指导性 案例虽然有一个不同的形式,但也同司法解释一样适用常规传统的法律机制。指导性案 例基本上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它对疏忽模糊的法律条文来起到补偿的作用,能够解 释清楚法规和经验法则的,对审理案件的一种总结。哪指导性案例称为准司法解释的说 法是能够站稳脚的。但要说明的一点是,指导性案例不是在创造法律,指导性案功能的 发挥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有一定的创新,也是解释本身所特有的。不同的 解释必然带有对法律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过程。
关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思考——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分析样本
关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思考——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分析样本秦旺【期刊名称】《广东法学》【年(卷),期】2006(000)006【摘要】本文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切入,通过与案例、判例等制度的分析、比较,并考虑我国的司法制度特点,将其定位为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对于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应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法律规范自身局限性、司法公正公开、审判实践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其建立不仅符合我国审判管理体制,而且也具备了建立的基本条件。
在参考国外判例制度、我国法院既有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模式选择从效力定位、与司法解释的衔接、发布主体等方面进行确定,力求既符合案例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况。
为了规范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应从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重点、编写程序、发布方式、清理等进行规范。
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可以归纳为个案性的指导案例和普遍性的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区别类型而采用不同的方法。
对于个案性的指导案例,主要是要运用类比推理;对于普遍性的指导案例,主要是运用演绎推理,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两种推理方法进行了分析。
【总页数】9页(P48-56)【作者】秦旺【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助理审判员、法学硕士【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1.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困境——基于《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思考 [J], 王福胜2.论实质正义的普遍化——以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为样本 [J], 陆洲;李华围3.谈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J],黄潇筱4.行政判决“明显不当”标准之探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行政处罚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J], 黄雪娇5.行政判决“明显不当”标准之探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行政处罚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J], 黄雪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袁 秀 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海 200042)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历年来共发布了9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按内容可分为5类: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
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要导向,同时注重案例的社会影响,但并未体现出着重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特征。
考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在形式上逐渐规范化,但在准确、完整反映裁判内容、恰当归纳裁判摘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调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为多数法官所接受。
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的方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有效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的拘束力一、引言关于案例在我国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一直延续至今。
①200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条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从而在司法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提法。
但是,对何谓“案例指导”,该纲要并没有下一个定义。
有关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一定的指导,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即为“案例指导”,这是传统的“案例指导”;新的“案例指导”是在传统“案例指导”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虽未赋予案例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是否参考和借鉴案例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②由是观之,“案例指导”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有一些具体举措,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建国初期就曾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开展总结经验、规范审判工作的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改革开放以后,更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③在地方人民法院层面,天津、江苏、四川、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判例指导或典型案《案例指导》等载体,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例发布制度,通过《参阅案例》、民法院自2002年8月起就开始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更被称为我国先例制度的“重要出发点”。
④上述这些做法,无论名称是什么,就其实质而言,应该说都具备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
但是,不可否认,一个清晰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面貌并没有呈现出来。
这一方面缘于立法并没有确立“案例指导”的地位,许多做法只具有探索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实状态并非“全国一盘棋”,各级和各地人民法院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在“案例指导”的问题上多系自行其是,从而难以实现规范、一致的要求。
基于这样的现状,当前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更多关注其应然性的一面,如“案例指导”的理论证成及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等,而较少从既有做法出发,进行实证的研究。
鉴此,笔者认为,案例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实践性很强的制度,应重视通过实践的考察和运用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
正因为当前我们对“案例指导”的认识不一,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因而尤有必要正确评价实践的运作,以对有益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对缺失之处加以弥补、完善,从而保证制度建构在一个扎实的基础上。
如果说实践中的“案例指导”有种种表现形式,那么以权威的国家“白皮书”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为平台发布案例无疑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
因此,下面笔者将把视线集中于《公报》案例,来展开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
二、《公报》案例的一般考察自1985年《公报》创刊起,案例就成为每期《公报》的主要内容。
《公报》案例既不同于用作法制宣传的一般案例,也不同于学者们编辑的教学案例,而是从众多实际案件中精选出来的,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料。
”⑤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曾采取过多种形式发布案例,除《公报》的形式外,还包括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以及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布案例等。
通过发文件公布案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遵照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7月18日发出通知,公布《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参照办理”。
这种案例发布机制体现出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现在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尽管这类文件已不多见,但它的确曾发挥过作用,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一种重要形式。
近年来,为了突出舆论影响和宣传效果,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布案例,如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之后又于2005年2月1日公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07年4月25日公布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⑥这类借用媒体向全社会发布的案例,往往限定在特定种类(如知识产权案件),虽未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予以参考,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影响更广、作用也更大。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在《公报》上刊登案例却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最规范、最系统也最为稳定的一种形式。
随着以文件形式发布案例越来越少,而《公报》案例在编选机构、程序、案例选择方面又独具权威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在《公报》中刊登案例的方式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案例指导”则成为必然。
据笔者统计,截至2008年第10期,《公报》共出版144期,刊登585起案例,⑦覆盖了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行政(含国家赔偿)等各种类型。
本文中,笔者考察的范围限于《公报》案例中的94起知识产权案例(参见表1)。
之所以作这样的安排,首先是因为笔者对知识产权领域相对比较熟悉,能够深入到案例中去了解一些具体问题,而不至于对案例的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其次是因为《公报》中知识产权案例的数量较为合适,既不会因数目太大而使个人的统计分析难以进行,也不会因数量太少而使定量的分析失去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选择案例时,并未将《公报》“裁判文书”栏目的案例计算在内。
在笔者看来,《公报》“案例”栏目中的“案例”和“裁判文书”栏目中的案例各有其侧重。
“案例”栏目中的“案例”来源于全国范围,选择余地很大,入选《公报》不仅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案的基本立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典型性和示范意义的认可,这恰恰是“案例指导”所要追求的效果;而“裁判文书”栏目中的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其刊登的意义除了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外,恐怕还在于规范文书的说理和写作。
因此,笔者并未将《公报》“裁判文书”栏目中的案例视为“案例”。
⑧《公报》案例内容的价值定位:类型化的考察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指导性案例的确定。
这当然涉及法院的审级、裁判的形式以及案例筛选法 商 研 究2009年第2期(总第130期)机制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首要的还是关于案例内容的定位,即什么样的案例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并要达到何种目的,等等。
(一)比较法的审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要求“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根据这一原则,一个法院通常应该遵循它自己的在先判决,每个法院都应该遵循层级较高的法院的判决。
⑨但是,严格地说,普通法系的判例并不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整个判决,而是指判决中所包含的、能作为先例的某种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当然,先例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并不像制定法的条文那样明确,而是需要后来的法官不断总结和概括,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掌握能区分先例(distinguishing technique)的比较复杂的司法技术。
⑩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普通法系国家,只要是法院所作的判决,都理所当然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判例,但能否构成被遵循的先例,尚有赖于后来法官的适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讲,判例不被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大陆法系的法院“尽管没有正式的遵循先例原理,但仍像其他国家的法院一样,具有一种遵循先例的强烈倾向,特别是对高级法院的判决”。
λϖ大陆法系国家这种事实上的判例制度因传统观念和思维方法的不同,在运作上与普通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这表现为法官似乎始终在运用演绎推理,在判决中关于具体事实的记载过于简略,从而使得判例中的规则更像是对制定法条文的解释。
λω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在先判决均可构成判例,而这种判例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其对于法律解释方面的意义。
在我国的“案例指导”研究中,关于案例内容的要求有很多,诸如案例内容应具有典型性、先例性、新颖性、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或合法性、论辩性、说理性、逻辑性、价值性等。
但是,这些特征如不结合实际案例,很难让人明白其具体所指。
一般而言,各种观点均强调判决对于法律解释或者法律创制的意义,指出指导性案例的情形主要是弥补法律漏洞,指导条文法适用。
有学者将“案例指导”的基础界定为“审判实践中某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或者把握裁量幅度等方面需要指导”,故案例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普遍适用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对百年不遇的特殊疑难案件进行指导,对情况特殊需要指导的“疑难杂症”,可以通过个案请示批复的方式指导。
λξ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除以普遍性指导价值为主外,也要适当兼顾个案,应具有典型性,属于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或疑难案件。
λψ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判决必须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对于一些单纯事实问题的判决不能成为典型案例;对于可以自由裁量酌情处理的案件,即使存在如何运用酌处权的法律问题,也不能作为典型案例。
λζ可见,总体上我国理论界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接近于大陆法系学者对判例的认识,这固然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有关,同时也或多或少反映了实践的要求。
但是,学者们目前的研究缺乏对实践的全面回顾和反馈,真实的情形又是什么呢?(二)实践分类:说明与分析在此笔者将通过对《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一个实际分类的分析,来具体说明《公报》案例在内容上的特点及其现实的定位。
《公报》于1987年第4期第一次刊登知识产权案例,20余年来共登载了94起知识产权案例,主要包括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如著作权、专利、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以及个别的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