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 制止侵略行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后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的编撰国际法编撰的形式:1、全面的国际法编撰和个别的国际法编撰2、民间的国际法编撰和官方的国际法编撰3、全球性的国际法编撰和区域性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较高规范,国内法较低规范二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国内法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书p30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我国现阶段,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必须在我国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条约的间接适用: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要求改革和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组织猛增;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航空、环境;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1、公认性国际条约被普遍接受,如联合国宪章;一项原则逐渐被各国承认接受,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2、普遍性;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3、基础性;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判断其他国际法合法性的标准强行法特点:公认性;绝对服从性;不得随意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意义: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对以后国际法的实践起到了极好的示范作用;联合国宪章是当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因此该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它们被各国公认为是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主权特点:国家根本属性;国家固有权利主权特征: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排他性主权的限制:受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主权行使自我限制领土概念书p54;领土完整只是主权的一个方面;凸显领土在完整主权中的重要性;二、互不侵犯原则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提出“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原则,为不侵犯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侵略行为特征:1、非法使用武力2、侵害了别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合法权益判断新型侵略行为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1、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采取的武力行动2、武装自卫3、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事务,而可以由该国自由处理的任何事项干涉: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的行为;干涉方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的含义:法律地位的平等;国家在享有主权之固有权利的平等;实质的平等公平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特惠制”的法律依据五、和平共处原则两项核心内容:1、国与国的“共存”关系;要求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彼此尊重对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来颠覆或消灭自己认定的“异己国家”2、国与国的“合作”关系;要求国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相互谅解和信任,加强彼此间在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现代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国际合作原则二、民族自决原则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2、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原则上不受限制地接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二、国家的要素和概念国家必须具备的四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政府的连续性中断或暂时处在国外,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享有主权国家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国家是主权者,主权者即国家三、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指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基本特征:中央集权2、联邦;3、邦联;是指主权国家为特定的目的的依据条件建立的联合体;邦联不是一个国家,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的成员是国家,是一个国际社会;如塞内加尔-冈比亚联邦;4、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外交事物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保持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如安道尔共和国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5、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圣马力诺战争权的限制;缔约权的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平时武装力量的建设的权利,但不能对他国构成武力威胁;受到外来侵犯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只在受到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形下才合法;4、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被动国际管辖权指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本国国民的犯罪行使的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普遍性管辖权指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引起普遍性管辖的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效果原则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本国商业造成影响的行为享有管辖权5、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主权平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10条第一款: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一般而言,国家或政府之间以条约设立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称为国际法主体,取决于欧条约的规定;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1、参加国际交往,成熟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格;2、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3、国际求偿权;国际组织是由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创设的,因而国际组织只能在条约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范围内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际组织是有限的或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一般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作的任意行为,是彼此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承认的性质:1、承认是任意性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的法律基础分裂主权的国家统一后适用宣告说,统一国家分裂后适用构成说;不承认的义务:1、一地区并未真正建立起国家时,既存国家不适当地或过急地对之做出了承认,则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2、一个所谓的国家违反国际法而建立时,既存国家也负有不承认的义务;新政府获得承认的条件:1、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即取得了“有效统治”;武装冲突尘埃落定后;2、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非政府一方获得交战团体承认的条件:1、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或内战状态已经形成;2、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部分的领土;3、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土地实施有效的管理;4、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交战团体具有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的法律后果:1、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发院出庭诉讼的权利2、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3、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4、承认新政府取得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事实上的承认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国家继承国家继承的原因是领土的变更;条约的继承: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又称人身条约或属人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又称属地条约或地方性条约,属于继承范围内;经济性的条约,继承国与被继承国或第三国协商而定;在国家合并或吞并的情况下,非政治性的条约,在吞并的情况下,一般不予继承;在合并的情况下,对被继承国原有领土有效;在国家分裂的场合,被继承国的非政治性条约对各继承国都有效,如果条约只对某一继承的领土有效,则由该继承国继承在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在殖民地或附属地独立的情况下,原则上对宗主国的任何条约均不予继承对于多边条约的继承,则视新独立的国家意志而定国家财产的继承1、全部继承,原属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转属继承国2、部分继承1位于被继承国境内的国家不动产随领土转属继承国;2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除此之外的国家动产应按比例在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进行分配;国家债务的继承1、非法的债务、战债或恶债,不予继承合法的债务;全部继承的场合,被继承国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的场合,按比例公平地转属继承国;国家档案的继承书p101全部继承的场合,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的取得一由于出生而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出生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我国二由于加入而取得国籍1、申请入籍2、因婚姻而取得国籍3、因收养取得的国籍认领领土转移选择国籍取得住所……外国人的待遇一国民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不包括所在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中的某些待遇对不动产的取得以及外国人谋求职业或行业上加以限制不得任律师、经营矿山、银行、铁路……外国人享有同样的救济权利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授权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权利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来确定最惠国待遇不适用:1施惠国授予邻国的优惠 2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的优惠 3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的优惠 4国际条约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三差别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1、国家给予外国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和法人;如某些职位、企业、财产只能由本国居民,,,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如欧共体引渡和庇护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纯政治犯:不触犯刑法下列罪行不应视为政治犯:1、战争犯罪 2、空中劫机犯罪 3、灭绝种族及有关行为的政治犯 4、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罪犯二引渡的规则罪犯本人所属国属人管辖权罪犯行为发生国属地管辖权受害国保护性管辖权引渡的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相同原则: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罪行特定原则申请引渡国只能以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审判、处罚罪犯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引渡请求书由各自外交代表制作庇护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政治迫害的外国政治犯以政治避难,并拒绝将其引渡的制度依据:属地管辖庇护的对象主要是因为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到迫害的人;受庇护人不得再参与庇护国的政治活动,并不得从事反对其国籍国或其它国家的活动;否则庇护国等同于干涉他国内政;域外庇护:已被现代国际法摒弃;使领馆、军营、军舰不具有庇护权难民1951年联合国难民署正式成立,规范其的法律文件联合国难民署章程难民定义: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取消了时间限制,使难民保护具有普遍性;难民的确定:1已离开其原籍国 2具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担心原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 4由于担心受到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返回祖国;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家庭团聚原则”;高于无国籍人而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一般最终认定难民资格的是接纳国外交保护是指本国本国居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解救办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动;1、用尽当地救济 2、所在国违反国际义务1、国籍连续原则:受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而且必须是在遭受侵害时起直至得到外交保护为止,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国籍国之间不能援引外交保护权2、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拘留国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为其行使外交保护权;接受外国国内法的约束、各国应相互合作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特点: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律责任的起因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一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一国各个军事部门;一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立法机关违背国际义务:1制定与国际义务相抵触的法律法规;2没有制定为履行国际义务所必须的法律漏洞,“立法疏漏”;司法机关拒绝给外国人提供应有的司法保护行为“司法拒绝”只有在该机关在有关事件中以此资格行事,其行为才归因于国际而由国家负责;国家机关如以其资格行事,即使越权或违背指示,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由所属国负责;2.国家官员的行为国家官员从广义上讲指国家的一切官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代表属于特别的国家官员,在国际实践中,他们被普遍认为具有明确的代表国家的身份,因此他们所有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即使其私人行为侵害他国的利益,其所代表的的国家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其他的普通国家官员,一般以其官方身份所做的职务行为才归因于国家由国家负责,而私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官员若以官方身份行事,即便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其行为仍然可以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负责;3、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之实体的行为1政党派别以及其他政治团体如执政党代表国家……2不具政治色彩但却行使政府权力的民间团体如一国行业协会获得国家授权……3国有公司或私营企业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前提,该机关在东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即受东道国支配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1叛乱机关已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叛乱运动机关已成功地从母国分离组成新的国家2国家在能够对叛乱运动机关行为进行控制或采取防御措施的情况下,却未采取这样的措施,最终导致叛乱机关侵害了外国或外国公民的权益,则这类侵害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由国家负责;国家未恰当保护或未采取得当措施6、私人行为二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1、援助或协助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2、指挥或操纵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3、胁迫他国犯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1、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来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2、一国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内容有效,处在有效期内3、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4、一国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潜在损害可能存在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确定国际不法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确定东道国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界限和标准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国家责任的免除一、同意1、一国对他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国际强行法的行为所做出的同意无效2、一国获得他国的同意必须是有效的同意他国合法的正式的权力机关所做出的同意3、处于自愿的同意4、一国的行为只有在他国同意所限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方属有效二、对抗措施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1、武装自卫2、一般性对抗措施:除使用武力以外三、不可抗力限制:1、不可抗力的发生与援引国的行为无关2、仅无法履行的那部分国际义务可以免除四、危难条件:1、该机关或公务人员遭受的是严重威胁其或受其监护的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而非一般的危险2、必须在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才能作出这种违背国际义务的避险行为3、危难必须来自外来因素五、危机情况条件:1、有关行为是援引国为保护本国公共利益,并为了应付和消除客观存在的严重危险而实施的2、援引国采取的行为必须是解决危机情况的唯一解决办法3、危机情况必须产生于外来因素,且对之援引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国家责任的形式一、限制主权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是最严重的国家责任形式二、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规定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终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重犯 4.恢复原状 5、赔偿广义上以各种方式进行弥补,狭义指经济赔偿 6、抵偿 7、道歉法律上的道歉,具有强制性三、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1、这种行为或活动水行为者在受害国的领土或控制领域之外作出的,但其损害性后果却及于受害国境内,即具有跨国性;2、这种行为或活动具有潜在和高度的危险性3、这种行为并不为现行国际法所禁止国家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区别:。
国际公法知识点概要
甲国人王某,多次在公海上对乙国商船从事海 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王某曾在丙国 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后王某逃匿 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 引渡或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 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 A.丁国有义务将王某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王某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王某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王某归案
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 南极的领土要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3)责任制度
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甲国曾多次出 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翔飞号 ”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 注册。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 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都 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 的航空或航线协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 以自行飞入乙国领空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 安全地点降落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 使用武器,将其击落
国际法上的人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 庇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 ,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 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 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第⼀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较有⼀下⼀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上的强制执⾏机关,以国家⾃⾝⾏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和⾏为能⼒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参加国际关系的能⼒(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3)独⽴进⾏国际求偿的能⼒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权和对外的独⽴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决原则,⽽不是对领⼟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为(多种表现形式);⼼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法律确信)3.⼀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然⼈和法⼈)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法机构统⼀制定,具有⼀体遵⾏的效⼒)4、效⼒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的权⼒。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多数或者绝⼤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两⼤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协议。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实用版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2、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协议,权力分散化。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执法机关,主要靠国家自身的行动(“弱法”)4、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形式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以形成的程序和方式,是表明国际法规则的法定形式。
(实质渊源:指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产生、发展和存在的证据。
)国际法的各种渊源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法律确念(信),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条约与习惯相互影响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
联系:(1)国际法规则的发展演变受到国内法的影响(2)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要有国内法依据(3)制定国内法时不能违背其国际义务(4)为了实施国际法,可以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1、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
国家可以规定,当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规定国际法为优先。
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转化;并入(直接适用)*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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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
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
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
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
(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
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
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
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
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
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
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
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
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
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
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
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
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
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但不具有追溯力。
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
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
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
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
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
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
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
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
(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
(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
(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
2、特殊限制1)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