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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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2004年8月28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哪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需报国务院审批,主要的参考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10月22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办法”)
依据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
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以及
5.《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士地的,包括: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6.1999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4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
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设施;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