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之评析与重建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一、相关概念介绍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
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
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
(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
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
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刑法竞合问题研究赵丙贵等著已阅3299次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撇开国外刑法学界的论述不说,单从我国刑法学界来看,就有诸多表述和不同的版本,但都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种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是单纯的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和应用上存在明显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人心智上作出多次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人在具体行为中触犯了多条刑法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心思竞合、实质竞合和法益竞合,而法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则是各独立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存在。
对于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或数罪并处。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并适用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议法律人士应深入理解并妥善运用这两个概念,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 区别,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 应用建议.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多个独立行为被认定为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情况。
这些独立行为虽然各自构成犯罪,但在实际情况下却是一次连续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只是一次行动的结果,但针对不同对象或者不同法益的侵害被独立认定为多个犯罪行为。
想像竞合犯的情形通常出现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例如一次抢劫事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犯下了抢劫、持械抢劫、伤害等多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并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存在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划分和定性。
在法律适用中,想像竞合犯的认定要求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犯罪行为简单相加来认定其构成。
对于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一种对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分析和区分,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认定和量刑。
1.2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但被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
在刑法上,法条竞合犯通常指的是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犯罪分子,或者涉及多个犯罪对象,或者同时满足多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作者:高立萍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2期摘要: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非常频繁的用到,实际上从理论层面就可以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做出严格的区分。
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又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关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罪数形态理论中很具有迷惑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一个人的行为不止会导致一个犯罪结果经常会呈现出两个甚至以上的犯罪形态。
例如一个人放火但是却将屋内的人烧死,这就有可能触犯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大罪名,但是根据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此时就只能定一个罪,定何罪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又是有着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所以对只有对两者的差异有着深刻的认识才能知道具体的实践中的案例的处理。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但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区分的意义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也被称为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结果是触犯了不同罪名。
例如,以杀人的方法抢劫他人財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有学者认为想象竞合犯也包括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即一行为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如开枪杀死多数人的行为,是多个故意杀人罪的重叠,但想象竞合犯的立法目的是解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时为了避免数罪并罚而采用择一重罪处罚。
将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纳入调整的范围实在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竞合,但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进行比较,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通过对区别、启示和建议的讨论,强调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处理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相关的案件,保障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定义、研究意义、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法律解读、区别、司法实践启示、立法建议。
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定义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犯罪学的范畴。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形。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情形。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在犯罪构成上强调的是多个行为主体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同时构成多个罪名。
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罪名的适用。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体现在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上。
在处理想像竞合犯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会高于想像竞合犯,因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犯罪法条。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定义和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犯罪事实的混淆和误判,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城郊法庭孙超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
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1、规责的一般原则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普通法条的适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
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
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在我国刑法罪数的研究中,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区别标准的争论如火如荼,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但不可否认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决定了定罪量刑的问题。
本文在综合分析现有主流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构建科学区分标准的建议,给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一、前言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界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论题,二者的区分涉及到数罪理论的的运用,而在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不同的理解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因法条的错综复杂的规定,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大陆学者大多数主张法条竞合是静态上的法条之间存在包容、交叉的关系,而台湾学者则主张法条竞合决定着定罪量刑,应该综合静态的法条和动态的犯罪行为这两者来定法条竞合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个行为如何定性,当一个积极行为可以履行数个作为义务时,一个积极行为可以防止数个法益侵害时,就是一个行为。
这样可以解决不作为犯罪时,行为人不作为之后又实施一个积极行为所产生的犯罪的定性问题。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34页。
]三、两者的区别第一,原因不同,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条竞合原因都是由于静态的法条之间产生的竞合导致一个行为侵害的法益符合了数个法条的构成,而想象竞合犯的产生是由于动态上的一个行为产生了侵害数个法益的结果[陈兴良《本体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6页以下。
]。
第二,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够对该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作出全面评价;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至少有一个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
第三,量刑标准上也存在着差别。
目前刑法对于想象竞合犯统一采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刑法知识|字号订阅以刑法为例: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
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二者联系如下:(1)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2)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3)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
二者的区别:(1)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
(2)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
(3)“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4)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在犯罪领域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其中包括竞合犯。
竞合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情况。
然而,竞合犯也可以进一步分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两种不同类型。
本文将详细探讨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多个人虽然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他们的行为互相影响,使整体上构成了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犯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它们的组合使整个行为构成犯罪。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有三个人一起实施了一起抢劫案。
其中,A负责守住门口,B负责拿走现金,C负责制服店员。
虽然每个人的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他们的行动协作使整个抢劫案发生,因此构成了想象竞合犯。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有多个法条适用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只需要实施了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有该罪名。
与想象竞合犯相比,法条竞合犯的关键在于不同的法条适用。
以盗窃罪为例,假设有两个人共同盗窃了一家商店的商品。
如果其中一人被拦截并被起诉,他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
而与此同时,另一个人仍然还没有被抓获,他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虽然参与犯罪的人可以因为不同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但他们都涉嫌盗窃罪,因此可以被视为法条竞合犯。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参与犯罪者的行为关系和法条适用情况。
在想象竞合犯中,每个人的犯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整体上构成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而在法条竞合犯中,参与犯罪的人只需要实施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此外,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想象竞合犯来说,法律可能会采取一种整体分析的方式,综合考虑每个人的行为,以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惩罚的力度。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来说,每个人的行为将被单独评估,根据相关法条进行犯罪认定和判决。
刑法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下转第203页)刑法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叶立高(武昌理工学院文法与外语学院湖北·武汉430223)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94(2013)30-0201-02摘要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众说纷纭。
本文以行为侵害犯罪对象的数量为标准,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两者的区分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区分On the Differencebetween Imaginative Joinder and Over 鄄lap of Articles of Law in the Criminal Law //Ye Ligao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of imaginative joinder and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 is a controversial topic.With the number of viola-tions of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as the standard,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concept is discussed from a new perspective in this paper.Key words imaginative joinder;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distin-guish 刑法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并非是一个新论题,但纵观过往论述,可谓众说纷纭,且似乎难见一确切的区分方法。
本文尝试对两者的区分作分析。
1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在刑法中,按通说,法条竞合是指两种或以上罪名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它们所对应的刑法条文就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而想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了两种或以上不同的罪名,则这些罪名相对应的法条均可对该行为进行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为此我们集中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让我们能够对两者的异同有个清晰的了解。
一、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其行为侵害的所有法益都能被同一个法条包括,没有漏评价。
法条竞合是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1. 类型(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2.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一、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以下几个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5.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6.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三、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节选)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节选)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区别,对二者必须进行严格区分。
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一、区分的必要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存在两个区别:其一,在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中,当减轻法条属于特别法条时,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不能从一重罪论处,而必须适用减轻法条。
与之不同,想象竞合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其二,即使对于法条竞合的其他关系(如补充关系)适用重法条,也仅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适用其他法条。
与之相反,成立想象竞合时并不是只适用一个法条,而是同时适用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
因此,在判决中应当明示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只是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量刑而已。
正因为如此,法条竞合仍属单纯一罪(或本来的一罪),而想象竞合原本为数罪,只是作为科刑上一罪(注:实质的一罪)来处理。
二、形式标准法条竞合与法条关系不是等同概念。
但是,只有理顺了法条关系,才能明确其中的哪些情形可能成立法条竞合,哪些情形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
大体而言,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如下几种关系:(1)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
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而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
典型适例是侵占(委托物)罪与盗窃罪,前者的行为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财物,后者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所以,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侵占(委托物)罪与盗窃罪(当然,共同占有时除外)。
如何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如何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
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一、本文概述在刑法领域,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两个常被提及但易被混淆的概念。
二者均涉及到犯罪的竞合问题,即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
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特点及其区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包括法条竞合的定义、类型以及判断标准。
随后,将分析想象竞合的内涵及特征,包括想象竞合的定义、产生原因以及与其他竞合类型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性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提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特征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非数罪。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基础。
包容关系表现为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全部。
例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容关系,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也是盗窃行为的一种。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条,也不构成法条竞合。
例如,一个人既盗窃又抢劫,这就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数罪并罚。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关键。
如果数个法条之间完全没有重合或交叉,那么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就存在重合关系,因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是法条竞合的结果。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刑法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
罪数问题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是实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课题,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然而,当今刑法理论界虽对此问题不乏探讨,却分歧较大,莫衷一是。
故笔者试就罪数论中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想像竞合犯进行一番探讨。
另外,由于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故在此一并加以研究。
盖因二者本分属定罪与法条选择适用这两个不同领域,因此均增一“犯”字,以将二者并入犯罪形态领域,而易于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竞合现象作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想像竞合犯的本质何谓想像竞合犯,如何认识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1)实质一罪说。
想像竞合犯又称想像数罪,该说认为,想像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
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像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3)折衷说。
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
认为想像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①(4)法条竞合说。
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认为想像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
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
”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
这是因为,一方面,想像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像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像竞合犯只是“想像”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探析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探析【摘要】罪状上具有包容关系的两罪,且两罪保护法益具有同一性或者一罪保护的法益能够包含另一罪,是法条竞合;罪状上具有交叉关系的两罪,且两罪的保护法益也具有部分重合,但是任何一罪的保护法益都不能为另一罪所完全、全面评价,成立想象竞合犯;两罪的罪状上无重合,且两个罪名之间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也就是并无重合关系时,成立想象竞合;当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人格和身份法益时,应当以被害人个数作为判断法益侵害数。
【关键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通说认为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
①一般而言,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存在两方面的相同点:在行为要素上,二者都以一个行为即行为的单数为前提;在法律要素上,都属于“形式上的法律复数”,即在表面上,二者都具有一个行为符合数个(复数个)犯罪构成的特征。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从表面上来看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定义本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②,通过定义应当能够看到事物的本质。
然而,从上述想象竞合的定义中,我们完全看不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本质,目前各种标准难以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作出清晰、全面、准确区分的共同原因就是没有抓住二者的本质特征仅仅是从表面的法条关系出发来考察两者的关系,为了寻找清晰、全面的区别标准,有必要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有一个清楚地认识。
两者的处断原则不相同。
对于想象竞合,通说认为应以“从一重”的原则处断,对法规竞合则是在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指引下,寻找唯一的具有全面评价能力的罪名适用,即只能适用一个能够完全评价犯罪行为的罪名处罚。
之所以对于法规竞合和想象竞合分别适用不同的处断原则,从根源上来讲,是因为:(1)对于法条竞合而言,法条竞合时为不真正的竞合,不真正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刑罚规范在表面上是竞合的,但实质上是相互排斥。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5)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5)综上,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而偏于表面有一定相似之处,故理当着意分析,以避免实践中误认、误行,这也是法学研究严谨性的必然要求。
五、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像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
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像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像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
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像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
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像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
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
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
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
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像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①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词: 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区分标准;法条关系;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现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均未能把握二者的本质特征与区别,因而存在缺陷。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数法条对同一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事实的多角度重复评价,而后者是不同法条或者说不同罪名对同一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不同部分分别作出评价。
法条竞合源于法律的错杂规定,而想象竞合源于同一犯罪行为发生了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多重损害事实。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在逻辑上均能够对该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事实作出全面评价;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法条至少有一个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全面评价。
“在想象竞合的讨论中,最为复杂的还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之间的区分”[1],“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是刑法理论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2]284。
许多学者投入大量精力,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至今未能如愿。
相同的犯罪情形,一些人视为法条竞合,另一些人则视为想象竞合。
理论的混乱与实务的差异,已经阻滞了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甚至伤及刑事司法的权威。
因此,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界限的探讨不应半途而废,空留疑问。
在考察现有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试图重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清晰的区分标准。
一、现有区分标准述评关于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学者们提出了多种观点,设置了多种区分标准。
有学者将中外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学说归纳为八种,每种学说内部又存在不同观点,可谓纷繁复杂。
[3]477-496众多学说中,法条关系说、犯罪构成要件说、客体说以及全部评价说所主张的划分标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法条关系说及其缺陷法条关系说认为,应当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作为划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
早期主张法条关系说的学者认为,只有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即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时,才属于法条竞合,如果所触犯的数法条不存在这种关系,则为想象竞合。
[4]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不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有的学者称之为从属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存在交叉关系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应当以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这两种关系为标准。
例如,有学者明确提出:“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法规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当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5]529依此学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不难区分,只需查明同一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等逻辑关系即可。
不过,若将这一标准运用于司法实践,就会出现问题。
首先,法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逻辑关系,有时很难判断,以此作为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容易引起混乱。
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通常不难判断,但是否存在交叉关系有时很难判断。
例如,对于刑法第124条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与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之间是否存在交叉关系,就存在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盗窃显然不能包括在破坏的范畴之内,因此,两个法条之间没有交叉关系[6]115;另有学者则认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必然会使通信设备的正在使用状态遭到破坏,因此,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7]39, 40。
又如,抢夺财物与毁坏财物显然是两个内涵和外延没有任何交叉的概念,然而,有学者认为,抢夺路人的手机,撕扯之间将被害人的翻盖手机扯成两半,行为同时触犯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法条竞合犯[8]111,即刑法第267条第1款与第275条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再如,有学者认为,刑法关于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之间具有重合关系,因此,强行闯入他人家中非法搜查同时触犯此二罪,属于法条竞合[9], [10]421;另有学者则认为,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构成要件毫不相干的两个犯罪,有关刑法规定根本不存在交叉关系[11]。
有学者甚至认为,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与第360条第1款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之间也存在竞合关系。
[12]类似引发争议的法条,在刑法当中俯拾皆是,不可胜数。
显然,以法条关系说来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必然导致纷争不断。
其次,即使确认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等逻辑关系,也不确定就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发生不仅要求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逻辑关系的法条,而且要求该犯罪行为是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同时触犯这些法条。
如果某一犯罪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数个具有交叉甚至包容关系的法条,但并非因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导致的,则不属于法条竞合。
例如,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爆炸罪的规定与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是,如果甲基于杀害乙的故意,向处于公共建筑内的乙投掷炸药包,将乙炸死,将公共建筑炸毁,则甲的行为不是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32条和第115条第1款,而是由于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危害结果分别侵犯了生命权和公共安全从而同时触犯了这两个法条,因而不属于法条竞合。
又如,学者们普遍认为抢劫罪和盗窃枪支罪的规定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但是,如果甲在明知乙的提包中有现金和枪支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将乙的提包抢走,则其行为并非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是由于造成了财物及枪支被抢这两种不同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第263条和第127条第2款,因而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显然,法条关系说把静态的法条关系与动态的法条竞合混为一谈,把法条竞合的成立条件等同于法条关系的存在条件,没有正确揭示法条竞合的本质,得出的结论难免有失偏颇。
(二)犯罪构成要件说及其缺陷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在于整个犯罪事实中所包含的犯罪构成事实诸要素的数目不同。
具体而言,法条竞合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构成结果,而想象竞合则往往是一行为、数罪过和数个结果,其中,数罪过、数结果超出了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
[13]180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注意到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复杂性,纠缠于罪过与构成结果的单复之争,不但未能解决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问题,而且将问题复杂化。
法条竞合并非仅仅发生在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构成结果的情况下。
例如,甲以暴力阻止乙执行公务,将乙打成轻伤。
本案中,甲存在妨害公务和故意伤害两个罪过,造成了乙无法执行公务以及身体受伤两个构成结果。
但是,甲的行为是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而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可见,把法条竞合限制在只有一行为、一罪过和一个构成结果的范围内是不切合实际的,以此来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也是行不通的。
(三)客体说及其缺陷客体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是二者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客体特征不同,“法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不具有重合性”[8]217。
该说还认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同一客体,只能择一适用;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不同的客体,应当全部适用。
[8]111客体说建立在想象竞合是实质数罪的基础上,它不但颠覆了通行的罪数判断标准,将罪数理论引入混乱,而且本身也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客体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依此说,大多数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不会引起法条竞合现象。
因为几乎所有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所规定的犯罪之客体均不具有同一性,以致主张“法条竞合的实质是犯罪构成竞合”的学者认为,法条竞合不包括犯罪客体的竞合[14]。
然而,法条竞合能够发生在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目前已为通说[15],主张客体说的学者也接受这种观点。
显然,由客体说导出的结论与主张客体说的学者所接受的结论互相冲突。
为了弥补这一明显的缺陷,持此论者只好将明显不同的犯罪客体解释为相同客体,如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客体由公共安全解释为他人生命法益[8]118,这显然难以成立。
其次,客体说结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令人质疑。
客体说试图通过将一个犯罪行为分割为多个所谓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来说明想象竞合的数罪本质[3]485, [8]209。
如此一来,刑法中的行为划分标准必将陷入混乱,得出的结论更会令人无所适从。
例如,按照这种观点,一个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货物进出境的犯罪行为,根据所运输货物的情况,可能分解为走私枪支、走私毒品、走私淫秽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等众多行为,构成众多犯罪,并且应当数罪并罚。
这与行为人只逃避了一次海关监管的事实显然是不符的。
而且,在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的情况下,以数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对该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同时,按照客体说,只要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犯罪构成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就属于法条竞合,如性病患者嫖娼而致对方染病重伤,同时触犯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由于此二罪的客体均为健康权,故属于法条竞合[16]379。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并非由于法律的错杂规定,而是由于同一行为具有多重不同的属性、造成了多重危害结果所导致。
将此种情形视为法条竞合,已经远离法条竞合的本意。
(四)全部评价说及其缺陷全部评价说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犯罪构成就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整个犯罪行为,而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无法做到这一点。
例如,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在数个犯罪构成中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地评价行为人的整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犯别于想象数罪的根本标志”[10]414。
全部评价说在国外也不乏主张者。
德国学者耶赛克及魏根特便认为,非真正竞合(即法条竞合)的共同的基本思想在于,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和罪责内容能够根据可考虑的刑法法规之一被详尽地确定。
[17]892全部评价说抓住了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之一,即一个法条就足以对整个犯罪行为作出全面的、恰当的评价。
但是,全部评价说也存在问题。
当触犯数法条的同一行为只是某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时,能否还认定为法条竞合?例如,甲在抢劫乙财物的过程中,将乙打伤,同时触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主张全部评价说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况也属于法条竞合,其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属于全部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属于局部法,应当由全部法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10]414问题是,抢劫罪是一种由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甲伤害乙的行为仅仅是其抢劫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用抢劫罪来评价的,必然是集故意伤害行为与非法占有财物于一体的抢劫行为,而不仅仅是故意伤害行为。
而用故意伤害罪又无法对甲的抢劫犯罪行为作出完整的评价。
另外,在仅有一个法条能够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不是数法条竞相适用于一行为,这样还能否称为法条竞合,也不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