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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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陕人社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9月24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言行标准。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熟练掌握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核并合格,取得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劳动监察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人员还须分别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综合法律科目考试答案

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综合法律科目考试答案

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综合法律科目考试答案选择题:1.AB2.ABCD3.ABC4.B5.ABCD6.ABC7.A8.ABC9.ABC 10ABC11.ABCDHFG 12.ABCD 13.ABD 14.ABCDE 15.ABC判断题:1.对2.错3.对4.错5.错6.错7.对8.错9.错10.对11.错12.对13 141、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教育与结合原则不得牟利原则救济原则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称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责任原则4、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5、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十二项制度: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2、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5、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6、行政执法责任制7、行政执法督办建议书制度8、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9、行政执法报告制度10、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11、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1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案例分析:(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 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

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标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省辖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县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证件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科学管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快城市管理的智慧化升级。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

附件一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号码由五部分12位构成,其中1、2、3、5由各单位编制,4由省政府法制办编制。

x xx xx xxxxxx x1 2 3 4 51、省直或设区市区域编码(大写英文字母):S: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国务院驻陕单位;A:西安市; B:铜川市; C:宝鸡市;D:咸阳市; E:渭南市; F:汉中市;G:安康市; H:商洛市; J:延安市;K:榆林市; V:杨凌示范区2、市直或县(市区)编码(阿拉伯数字):由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编制,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区间省直编码统一为00。

3、执法类别编码(阿拉伯数字):01:项目稽查 02:节约能源 03:教育 04:科技 05:民爆 06:民族(宗教) 07:公安消防 08:公安交警09:国家安全 10:行政监察 11:民政事务 12:司法行政 13:财政 14:人事 15:劳动保障 16:国土资源 17:建设 18:交通运管 19:交通路政 20:港航监督 21:养路费稽查 22:无线电管理 23:水政监督 24:渔政管理 25:农业 26:林业 27:商务 28:文化市场管理 29:卫生监督 30:人口与计生 31:审计 32:国有资产监管 33:税务 34:工商监管 35:质量监督 36:环境保护37:广电 38:新闻出版(版权) 39:体育 40:统计 41:食品药品监管 42:安全监管 43:粮食 44:文物 45:旅游管理 46:室内装饰 47:散装水泥 48:人民防空 49:物价监督50、档案管理 51:盐务管理 52:知识产权53:煤炭经营 54:工商领域招投标监督 55:煤矿安监56:电信监管 57:邮政管理 58:地震 59:气象 60:测绘 61:烟草稽查 62:农机管理 63:水土保持新增执法类别按序号续编。

4、执法人员编号:由省政府法制办按发放顺序统一编制。

5、执法性质编码(大写英文字母):A:法定执法 B:授权执法C:委托执法。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正文:----------------------------------------------------------------------------------------------------------------------------------------------------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司法局,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鉴于机构改革调整后出现的原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与现有机构职能不一致的问题,省司法厅决定从2019年8月起启动全省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以下简称“两证”)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本轮换证对象主要为:机构改革中职能调整合并,原“两证”与现岗位职责不匹配的人员;改革前已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但因机构改革停止办理“两证”而未能及时办证的人员;新招录、新调入的行政执法人员或执法监督人员。

二、换证程序(一)资格清理(8月15日至8月31日)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为此,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本单位的执法依据、主体类别、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在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网址:http://221.232.224.80:600)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4),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其中,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还须提供受委托的依据和委托书。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清理结果负责,并承担清理不严、不实的行政责任。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和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

依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信息共享〕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服务平台,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实现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陕西省GSP认证检查员名单

陕西省GSP认证检查员名单
15
雷成康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6
杨晓东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7
张亚锋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陈建忠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灞桥分局
19
吴磊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灞桥分局
20
李军哲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灞桥分局
21
王新立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塔分局
22
龚利华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191
沈伟

陕西省新药审评中心
192
郝贺然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93
张国跃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94
张秉华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195
胡改琴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196
张篟文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197
张雯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198
樊琳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处
薛江涛

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7
张明

延安市安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8
闫晓鹏

延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9
张志金

延安市吴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0
刘兆霖

延安市志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1
王博

延安市甘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2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园办,各驻区单位:《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促进新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咸新区辖区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新区各级执法单位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发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西咸新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各新城司法局在新区司法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和换发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所在执法单位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满两年的;(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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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 毅 男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央分局
8 杨 柯 男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湖分局
9 王 伟 男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湖分局
10 刘 辉 男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碑林分局
12 张丹铮 男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
13 杜秦生 男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工作单位
24 张 锦 女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央分局 25 刘紫燕 女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碑林分局 26 高 翔 女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碑林分局 27 王秀琴 女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8 石丹霞 女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塔分局 29 吉军玲 女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塔分局 30 雷 萍 女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塔分局 31 杨建华 女 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马 蓉 女 高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张亚斌 男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4 曹雄杰 男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5 高宏亮 男 宝鸡市渭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6 潘宝俊 男 宝鸡市渭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7 杨永生 男 扶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8 王宝兴 男 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9 刘锡全 男 宝鸡市金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0 王广科 男 太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陈晓龙 男 凤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2 张海英 男 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 徐靖范 男 扶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 孙宝应 男 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5 邝小莉 女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6 刘 红 女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7 胡惠荣 女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8 王 平 女 宝鸡市陈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9 妙红宁 女 岐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 闫花丽 女 宝鸡市食品食品药品检验所 51 杨 娜 女 麟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2 薛永庆 男 咸阳市渭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3 魏小毅 男 咸阳市秦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4 孟 旭 男 咸阳市秦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5 马正航 男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6 张 锋 男 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7 张创伟 男 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8 赵汉宁 男 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9 张志明 男 兴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0 李晓龙 男 旬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表11

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表11

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型备注
1 薛守基男1970.
2 大专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有证
2
蔡文德男1970.11 高中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无证
3
范善攀男1982.1 大专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无证
4
宋成时男1984.2 大专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无证
5
王彦鹏男1979.10 中专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无证
6
李祥汇男1981.7 大专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无证
7
赵建新女1974.3 本科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无证
8
董丽媛女1983.10 本科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
事处安监中心
无证
9
10
11
12
换发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型备注
13。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

《XX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0•【文号】安监总厅培训[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安全作业办公室各分部: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权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换发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分别使用新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原《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停止使用。

二、本次换发执法证件范围为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以及经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尚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负责本次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及换发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直接报送总局培训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报送总局培训中心。

报送工作须在4月5日前完成。

联系人:艾娟,电话:************(带传真),E-mail:juanai123@。

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工作方案分析_0

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工作方案分析_0

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工作方案分析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将换发证工作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现总结如下:一、关于换发证对象(一)本次换发证的对象。

按照方案规定,今年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执法证于月日到期的行政执法人员。

我省于年开始颁发行政执法证,年,我省组织全省统一换证,这批证件的有效期至月日。

年换证后,我省还分别于年底、年及年组织了三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这些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均至月日。

因此,第一类换证对象包括参加年换证的人员,通过年、年及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这类人员在个人信息登记表办证原因一栏应填写“到期换证”。

第二类是年以来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但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这主要是指年换证后,通过年、年及年资格考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这次一并予以办证。

这类人员办证原因一栏填写“初次申领”。

第三类是已取得行政执法证,因工作调动到其他系统执法岗位,需要换证的人员。

对此类人员,应由调入单位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予以换证。

这类人员在办证原因一栏应填写“调岗换证”。

请各级政府法制办配合各省直单位抓紧收集汇总存在这种情况的人员名单,争取在月上旬完成对这类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确保这些人员可够顺利换证。

如果省级主管部门在换发证工作结束前来不及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可以允许这类人员先参加本次换证,但是新办的证件要予以暂扣,待其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后再核发新证。

(二)不属于本次换发证的对象。

一是乡镇安监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类人员由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共同管理,其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执法证号为九位数,请大家注意区分。

二是年换证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证,但未参加年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和换证的人员。

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

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

省司法厅审批意见年月日填写说明:1职务职级填写: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科员、办事员、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其他。

2.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

3.联系电话填写:单位电话或个人手机。

4.最高学历填写:初中、高中(职高、中专)、大专(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5.学历专业填写: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6.工作单位填写:单位对外印章规范名称(字数不得超过27个)。

;.所在单位性质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

备注8.执法性质填写:法定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委托执法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9.执法区域填写:陕西省、XX市、XX县(区)、“XX县(市)区XX镇(乡),XX区前要加市。

10.执法领域填写:依据《陕西省管辖区域和执法领域号段编码表》填写。

I1本人身份填写:公务员、事业岗位或其他在编工作人员。

12.证件编号填写:依据《陕西省管辖区域和执法领域号段编码表》填写11位唯一编号。

13.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填写:是或否(通过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是否在编在岗填写:是或否(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15.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填写:材料真实,同意报送字样并加盖公章。

16.所有填写内容不得空格。

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编号规则行政执法人员编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号码,由11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执法单位代码,原则上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各执法部门编排;后3位为执法人员编号,由各执法部门编排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照片册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照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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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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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执法种类
执法区域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证件编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合计申领行政执法证个
(注:此表由证件申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政府法制办,一份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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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陕价监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陕价监发[2002]59号2002年5月28日)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陕府法发[2002]14号)精神,现就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换证的各项工作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行政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增强价格干部行政执法的意识,充分认识这次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期完成。

二、做好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按照省法制办“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必须统一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要求,各市、县(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旧证回收和造册登记工作,旧行政执法证回收交当地法制机构,由市法制机构统一交省法制办。

申领新证,由县、市价格部门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经本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法制机构审查后,由当地法制部门到省法制办统一申领新证。

对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以市为单位进行造册,统一上报省局人事部门,再由省局向省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

对已离退或调出人员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要收回,送交省局。

对造成证件丢失不能收回的要写明原因。

三、抓好持证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凡2001年6月30日以后未经过物价专业法规培训和省法制办公共法律法规培训,以市为单位,做好本市、县(区)未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统计工作,于6月20日前报省局人事部门,由省局人事部门会同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共法律法规和物价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新证。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贾治邦2002年11月16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质量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陕政办发[2005]10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抓好法定职责的分解落实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清楚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和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1、清理执法主体,主要是依法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即确定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通称执法部门)。

2、要梳理的执法依据包括2005年10月底以前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规范。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3、梳理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要注意执法主体与执法依据相对应,下级部门与上级有关部门相衔接。

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按单独执法、共同执法、配合执法三种情形,依照法律位阶要求进行分类排序。

做到目录明确,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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