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最全版
【发展战略】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北京日报2004年3月15日第4版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对人权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确认,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
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
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人权口号是虚伪的”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在这里,邓小平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高举人权旗帜。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
为打退国际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首先从对外斗争的角度提出并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中国要不要举人权旗帜的问题。
中考《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点归类整理
中考《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点归类整理易混知识点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人民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大代表。
×人民全国人大代表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公民有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
ד直接”删去社会主义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的经济成分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
×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
×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
×国有经济中国走向世界改革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对处开放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
×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
×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四项基本原则对外开放是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力源泉、不竭动力。
×改革开放党和国家始终把民生问题、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首要工作、中心工作、工作中心、工作重心、工作重点)。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我国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一、《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广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人格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确认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关于赔偿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二、人身自由权 概念和性质
自由的特征
具体内容
人身自由
三、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对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对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性自主权
一、性自主权的 客体:性利益
性利益的概 念
二、性自主 权
概念和特 征
性利益的特征
性质
内容
三、性骚扰行为及其民法规制
二、姓名权
• 姓名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 姓名权的内容
三、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姓名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姓名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客体: 名称
名称的概念 界定
二、名称权及其 内容
概念与特征
字号、商号
性质
名称的简称
内容
三、名称管理及名称权转让
名称管理 名称权转让 名称权继承 名称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 特征:1.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 2.人格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的民事关系。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确立人格权的义务人的不可侵义务。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第四节 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
一、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走进民法典时代
走进民法典时代作者:老树来源:《老友》2020年第07期化零为整形成体系5月28日新华网的文章《中国民法典诞生!》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
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做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5月28日人民网的文章《民法典:坚持人民至上彰显中国特色》提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先后四次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未能完成,于是立法机关采取“改批发为零售”“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后制定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但这些民事单行法并没有形成有机的系统。
“民法典的诞生有效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而且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的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我国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它有比较完善的从总则到分则的系统,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5月29日中国新闻网的文章《从民法到民法典,对于中国意味着什么?》指出,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出炉,中国的民法体系经历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换。
这一转换用两个词或可概括:“化零为整”“更新换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1月15日在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茆荣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监督关怀,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五年来,全省法院新收案件409.39万件,审执结399.61万件,结案标的额1.11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4.69%、122.71%和225.23%;省法院新收案件6.53万件,审执结6.4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8.06%和120.1%。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法院队伍展示出新风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达98.51%,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49次,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了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从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中汲取奋进力量。
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高标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教育活动,全省法院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思想根基更加牢固。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的基本国策战略制度方针路线
一、“战略决策”类1、可持续发展战略3、经济社会发展“三步走5、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2、西部大开发战略” 4、中部崛起战略6、实施“走出去”战略7、科教兴国战略8、人才强国战略9、重大战略决策: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决策。
二、“基本国策”类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对外开放,节约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男女平等,水土保持三、“制度”类1、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5、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文明”类1、物质文明2、精神文明3、政治文明4、生态文明五、“本质”、“实质”类1、社会主义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人民当家做主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4、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实质-------依法治官、依法治权5、改革的实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6、当今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六、“核心”类1、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简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2、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3、我国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4、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5、生态文明的核心-----人与自然协调发展6、我国发展战略的核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8、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人格尊严权七、“原则”、“准则”类1、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道路”、“专政”、“领导”、“思想”。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
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方面: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1]。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法律直接赋予;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人格权主体的扩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论点。
比如近几年许多学者认为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到动物身上,“人”享有人格权,动物也应享有“物格权”,也许这符合民法的发展,但是我认为至少目前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具体人格权制度的内容拓展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
但是仍有一些已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ppt课件人格权
自由权
总结词
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动、自主决定 的权益。
详细描写
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家保证公民的自由权,但公民行使自由权时不得违反法律 和社会公共利益。
姓名权
总结词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 益。
详细描写
人格权的特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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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性
人格权与权益主体的人格紧密 相连,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
非财产性
人格权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可 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不可转让性
人格权是个人特有的权益,不 可转让给他人。
不可剥夺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 人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人格权
。
人格权的意义
保护人格威严
人格权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威 严和价值,使个人在社会中得到
应有的尊重和地位。
保证基本人权
人格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人格权就是保证个人的基本 权益和自由。
促进社会和谐
保护个人的人格威严和基本权益可 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02
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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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生命权
总结词
详细描写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生活秘密、个人通讯秘密和个人隐私空间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 集、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也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空间。
03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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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威严权
要点一
民法典: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作者:来源:《求知》2020年第07期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编纂、审议过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其颁布实施必将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第一,顺应更好维护人民权益的要求。
民法典主要以民事权利为主线而展开,在系统确认民事主体所广泛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上,明确权利的行使规则,并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民法典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制度保障。
可以说,民法典在价值导向上始终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目标追求,顺应了人民群众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
第二,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编纂民法典,既“编”又“纂”。
“编”就是将原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综合,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
“纂”就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来确立新制度,从而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新高度。
民法典的制度和规则设计致力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多样的利益需求,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第三,构建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民事权利体系。
编纂民法典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民事权利法定化、具体化。
这就要求构建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民事权利体系。
在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的各项规定以及对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案,充分彰显了对权利的尊重、对个体尊严的维护。
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加强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全面加强各项人格权保护。
(来源:2020年6月9日《人民日报》)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第一,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在结构上包括作为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的第1款和作为一般人格权规定的第2款。
一方面,该条在人格权编内部可以被理解为是人格权益的一般条款,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体系,即《民法典》各编尤其与总则编的关系中,该条可被理解为是对《民法典》第109条宣示的价值基础的外显,贯彻了《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籍贯、身份、职业地位、文化程度。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2款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对于未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本条第2款统一使用为”其他人格权益”,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各项人格权益的确认与保护预留空间。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普遍主体。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利益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拘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课件ppt
在法律面前,所有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各项人格 权。
人格权的意义
保证基本人权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益,是保证人的威严和价值的 重要基础。
保护社会秩序
保护人格权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 稳定。
推动法治建设
保护人格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动法 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02
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
03
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
80%
肖像权概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 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 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100%
肖像权的客体
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 格利益,包括肖像上所反应的公 民个人的生理特征、容貌、姿势 等。
80%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未经公民 本人同意,制止制作、复制、出 版、销售、传播其肖像等行为。
赔偿缺失
侵犯人格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缺失。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5
人格权的未来发展
人格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格权保护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逐渐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对人格权 的尊重和保护。
人权条约的制定与实施
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 、生命坚持为内容的基本权益 。生命权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权。
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对侵犯生命权行为 的严厉制裁,包括刑事制裁和 民事赔偿。同时,社会舆论和 道德观念也对生命权给予高度 关注和保护。
生命权的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利 益,法律可以对生命权进行必 要的限制,例如依法执行死刑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一、引言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和法律保护,其理解与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旨在阐述人格权的内涵、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
二、人格权的内涵与特点2.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人格的自主性、尊严和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2.2 人格权的特点(1)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人格权属于个体的天赋权利。
(2)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与个体的生命和尊严紧密相连的,对于公民来说,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不可侵犯。
(3)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是一个整体,不容分割。
作为整体的人格权应当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3.1 生命权与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他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个人安全等权利。
3.2 名誉权与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个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他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不得恶意诋毁、中伤他人,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3.3 自由与尊严权个人享有自由和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没有人可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尊严。
公民有权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权利。
3.4 姓名权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人格权主体享有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人格权进行非法干预或侵害的权利。
作为一种对世权,人格权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人的非法干预,当其受到非法干预或侵害时,人格权主体有权依法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情形下,权利人还有权采取积极的措施要求个人信息的更正、更新等。
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义务人因为违反义务而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并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意义(一)各国立法、司法普遍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不断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现代民法关注的重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格权作为私法的重要制度,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保护人格利益的法律、法院判例迅速增多。
随着人格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具体人格权类型也不断增多。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具体人格权,但随后几十年来,判例和学说逐渐承认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和尊重个人感情的权利等。
尽管其中一些权利是在一般人格权的解释下产生的,但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逐渐成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德国联邦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甚至承认一般人格权,主要表现在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上,此类人格权实际上是为人格权的保护设立了兜底条款。
1983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对抗不受限制的搜集、记录、使用、传播个人资料的个人权利也包含于一般人格权之中。
在美国法中虽然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制度,但法院逐步发展出了民法隐私权概念。
从1968年到1978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6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2023最新版(2023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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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理解不壹致,适用法律不统壹,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壹和均衡。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壹、关于赔偿范围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俩种形态:“财产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
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和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状态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壹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壹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壹方的负担,另壹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壹)关于人格权利。
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和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
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壹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
《解释》第壹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从而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
《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壹个重要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壹百壹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过去被解释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身体权。
生命、健康、身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且列受到保护的独立人格权利。
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等,均属侵害他人身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也难以概括侵害身体权的各种类型。
据此,《解释》在第壹条第壹款第壹项中,增列“身体权”。
其次,关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作为民事权利首先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保护具有普遍意义,《解释》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范围。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壹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壹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
《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到“壹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壹重大进步。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壹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二)关于人格利益。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壹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壹个依据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
但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法律对有些合法利益没有规定为民事权利(如隐私),这些利益受到侵害,如何确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法理论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以及判例学说壹般采取“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判断依据。
故《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入第壹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卧室墙上安装摄像机侵害隐私案等。
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仍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提法,其规范功能和“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是壹致的。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完善侵权法的结构体系和侵权案件的类型化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特定的身份权利。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涵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
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损害”。
审判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之“非财产上损害”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较为典型和普遍。
壹种观点认为,监护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因此监护只是壹项职责而非权利。
但在近亲属范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利的性质。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是对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壹发展。
(四)关于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是不具有人格权的。
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且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
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
以往的司法解释仅就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有过规定,《解释》则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
其真正的目的,应是保护生者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五)关于和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且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例如,壹位在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将父母生前惟壹的壹张遗照送到照相馆翻拍时被照相馆丢失,因业主只同意退赔洗印费,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类此情形,多有发生。
但审判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应从严掌握。
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
不具备之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按照损害赔偿法的壹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此外,《解释》第四条涉及违约和侵权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为防止滥用诉权,如以宠物被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条加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作为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壹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如旅游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
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洗印照片被丢失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
《解释》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二、关于诉讼主体关于主体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俩个问题:(壹)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壹般不予赔偿。
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
如果壹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壹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
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接受害人给予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念。
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壹。
在此情形下,各国壹般都确认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鉴于中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应当将享有请求权的范围适当扩大。
壹种意见是扩大到和受害人形成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但以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为限。
另壹种意见则主张取消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这壹限制性条件。
《解释》最终采取了后壹种意见。
其基本理由是,对于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不仅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且在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也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对比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情形,俩者孰重孰轻,应不难判断。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性质的确认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非财产上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壹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和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壹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另壹方面,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和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密切相关;把包含有“人权”内涵的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和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利等量齐观,混为壹谈,是不适当的,后者实质上是壹种无形财产权。
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