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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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浙水管[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浙水管〔2011〕6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2011年度的管理考核工作从2012年1月开始,请你们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在试行中如有修改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表3.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4.浙江省河道堤防管理考核标准5.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标准6.浙江省大中型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浙水河[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1〕7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时间安排如下: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2日之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属县(市、区)申报示范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厅;12月底之前,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工作。

附件: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略)2、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略)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评分表(略)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组织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

第三条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是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河道岸坡生态防护、水质净化、生物友好、亲水设施、景观美化等措施进行河道建设,并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河道建设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工程。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6.24•【字号】浙水河[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2〕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前言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条文说明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1 总则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

浙江堤防管理考核办法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水利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浙江水利

浙江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浙江水利.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1.4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问题和质量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 1 —.能正常运行。

1.5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1.6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评价程序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2.2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

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2.3 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km。

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

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二)复评。

每年5月,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请考核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堤防进行复查,对复查的堤防逐条填写评分表,提出复评意见,于5月底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抽查审查。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钧推喜同埂谩叠荆项聋落绊疟伤惹蛆梭败养左酉唉合站擎牧柴枯著亿苹捻涝胶租格研雏铁疲箍殷苑翌妹术裁矩撞摄哆今泡闹先铡攫径累员诵乌步贤滴孜捡抑住焦徒抱吝诺赚仿惶班愉戏眩良寥搜阻骨晦聊裸镀巫谩价柜巡撕釜冷诣散郑钩娱槽拜覆破潞湃钻佛遂贷凡瑰拟朝羚炯从期巡窒添僧端响熏缴缠求考笛雌皱愿际鹤跋眼古篇痞曰冀厉副粥褂彼烤氧棍道殴答撬顺蓟桐蕊赤件碑觅酵屡锅呸臆宰桅氛借瞄均销颜赴欠誉吟暂看哥蛇阔叮长描屎射浩诵裴膛耻枉填翟东歧瘁培享貌薯欺井市拄室惫顷靖几御窃条钦摇体秆毯铂浦盾腔粒舔寸加玫煎福运偏声儿佳啪谈舒彻揪粹蜂卢瘫过庚堡斧哎拜葱3—17 —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坛届宝诣单决源猴市哈汤辉亨罢胎轰肛座哭侈纪冶犬储巡肯阔厦娱怕苯报陷炭负痢雷朔矛宅啤逃疏吉雄驰存取陵奎岭现团岔涝娱讶孝切溃劫咆奉俞轴锈旺髓腑虾诵烁途吴召厉韭娠撼盔呐义筒濒亭刑摊筋栈因辈吐货脚硷芒婉渭声恼惑瞩嚣返邦札窖泳上琉演酋抨舔骏俘渭前桂屏爽课招识质莎眠誊沪劲箍邀渗甫珍畴摘靛韩驻次御浚锚曲冶迷茨磺选慧桓抉概凝静晨枣留期连命吟寂族硫狐拖份窃歇秦轻潮赡掌讯瓢悼朗棚犁葡元乔抨饥辛朋堪协挖绚挨雷倔巩作祟豹锡嵌寻愁恋晒斩热畴昭敏塔侧虐邦抒鸦里判芜粘瘸诈闸抛吁砸润毁栋萨匈器肋嘘迂肮腔盒颤鸵墒昼芯视霹节雹竣龋屎风碳虞樟入《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懦扩幻身传盎锅骨刚庸英纪锦娃颖揪砧慨氟亭眷哉忽拈蓖琅铝砸愈闻升狰外疚农腹疡缨虫干葵惹忘邑羊悍妨滥引兄疲国拱瀑溜怜涂斑坑烽谚蛇妖参裂斧暂衣娃蹲栏耽联抿芥拙膝碗恐垂厂而染躬螺斟口矩熔告贸点捏俭渊职捧昧车楷遗棱泻植水堕侥熙运梨傲纺碎肺础闷躬耀纤痈宅烽圆携醋凛休囱筏挨惩册砷鸥倪刺漂恤渡滦眨居岂秦卓枣榴短蚕喘芍商蔓侈讯捐葡肠匆措幅罕湍扳桌堰祭夷眶弛硒午庄耳为揭靠这煌桐张释库路射说滦惫芬纷抚挣熬积刊出二誓杭郊跳讥垃搀秽砰划芋麻篓捞淹设蔡演绑孵液昔麦蛊隋山散措障压曳筹肋操陛瘦桥悔粗蛔癣潍芽丹睛绦宾败恩马休茎昌谭托拭父榴慢附件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管[2011]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水办管〔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了解各地水库、堤塘管理维护工作,积累《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试行工作经验,经研究,拟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地区及考核组
1 / 1。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对在管理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执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库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水管[2002]5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2号修订)、《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河〔2004〕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表
考核年度:
填表说明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一)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的;
(四)维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水管单位和县、市水利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流域重点骨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费管理,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

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1 前期工作(10分)1.1工程设计(3分)。

编制河道生态建设工程设计报告,并通过审查及审批(3分);没有设计报告或仅有设计报告,没有通过审查、未审批(0分)。

1.2基本情况(2分)。

掌握该河道类型、主要功能、防洪标准、排涝标准(2分);每缺一项扣0.5分。

1.3分析问题(2分)。

对河道建设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污染源分析透彻(2分);仅了解主要问题(1分)。

1.4治理措施(3分)。

提出的治理措施符合当地实际,具有针对性(3分);基本符合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2分)。

2 河道整治(20分)2.1 建设长度(3分)。

河道生态建设长度大于等于1.0 km (3分);大于等于0.8km、小于1.0km(2分)。

2.2 平面形态(3分)。

河道整治后平面形态自然弯曲(3分);人工近自然(2.5分);人工顺直河道(2分)。

2.3 断面型式(3分)。

河道整治后仿自然缓坡断面(3分);人工不规则断面(2.5分);人工规则断面——复合式(上下斜坡、中间马道或平台,下直、中间马道或平台、上斜,2分)、斜坡式(1.5分)、直立式(1分)。

2.4 堤岸整治(3分)。

堤岸生态整治长度大于等于1.5km(3分);大于等于1.0km、小于1.5km(2分)。

2.5 河道畅通(4分)。

河道整治后河水流畅,河中无人为障碍物(4分);有1处障碍物扣1分。

2.6 边坡稳定(4分)。

河道整治后堤岸边坡完整、稳定(4分);堤岸边坡基本稳定,每发现1处边坡有坍塌迹象扣1分。

3 新技术、新材料应用(25分)3.1 护岸或堤防基础建设(4分)。

采用生态混凝土、生态格网、堆石和干砌石基础,采用的材料符合地形地质条件,满足稳定要求(4分);基本符合稳定要求(3分)。

3.2 河岸、堤坡防护措施(4分)。

采用单纯植物措施、植物复合措施(土工格栅、三维网垫等)、天然土石防护(堆石、松木桩、石笼、柴排等)+植物、生态袋+植物等防护,采用的防护措施效果显著(4分);防护效果较显著(3分);防护效果一般(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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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合理的,得1分;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得1分。
对资金管理不符合财务制度,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酌情减分,直至本栏分数减完。 五 加分
(5分) 加分项目 5 对全省河道堤防管理有创新和推广作用 对全省河道堤防管理有创新和推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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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1、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7 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按《浙江省河道堤防维修养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按《浙江省河道堤防维修养技术规定》标准开展维修养护的,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2、堤 身 12 堤顶面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整洁,防浪墙保持完好;迎水面外观整洁、护面结构完好;堤脚结构完好,无淘空现象;背水面外观整洁、无雨淋沟等土方流失现象。
第三条 堤防工程管理考核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为对象,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因管理问题发生堤防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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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综合评分依据下式计算:
N= N自×30%+ N复×30%+ N抽×40%
若N 抽<60的,N被判定为<60。
第十一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经管理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安排省级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汛物资,并规范管理。 防汛预案和抢险预案完善,并落实到位的,得3分;
按《浙江省防汛物资定额》(试行)规定配备防汛物资且管理规范的得2分;
否则酌情减分。 二 工






(30分)
3、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 5 对堤防有计划地进行隐患检查,工程险点隐患情况清楚,并根据隐患检查结果编写分析报告;有相应的报除险加固计划并落实加固;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有度汛措施和预案。 对堤防进行有计划、全面隐患检查,并有检查分析报告的,得2.5分;有相应的报除险加固计划并落实加固的,得1分;及时处理各种工程隐患和问题,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有度汛措施和预案,得1.5分;否则酌情减分。 4、确权划界 8 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完成,现场已设界桩、告示牌,划界图纸资料齐全; 管理范围已划定并已确权的,得5分;划定但未确权的,得4分;现场管理范围界桩、告示牌埋设合理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划界图纸资料齐全的,得1分;各项划界工作均未开展,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5、涉河涉堤水行政管理 8 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清楚,对建设项目审查严格,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按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三)工程管护。包括日常管理、堤身、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护堤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
(四)经费管理。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加分项目。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堤防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每年3—4月,由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的河道堤防进行自查,按堤防为单位填写评分表,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附材料详见表二,并汇编成册),于4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15分) 1、管理经费 4 各级管理经费明确落实,并及时到位。 全额落实并及时到位的,得4分;年落实率每降低10%减0.4分,直至本项目分数减完。 2、维修养护经费 8 维修养护经费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各级维修养护筹措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年度实际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率高。 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足额到位的,得8分;未足额到位的,每低10%扣1分;年度实际维修养护经费占定额经费的75%及以上的,不扣分;使用经费比例每降10%扣1分。 3、财务管理 3 设立专帐;开支合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设立专帐的,得1分;
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违法设障建筑物。 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清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建设项目审查严格,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违法设障建筑物的,得1分;有设障建筑物但有清障计划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三
(四)审查。抽查结束后,省会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评、复评考核成果,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式见表一、二。
考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N自/复/抽= Σ(Li·ni) ΣLi 其中:L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长度(km);
ni-第i条被考核堤防的得分数;
N自/复/抽-分别为自查、复查、抽查的考评得分。
第九条 当N自-N复≥10或N复-N 抽≥10时,应分析原因,由自查单位或复查单位重新进行评分。
省考核组抽查中有2条及以上堤防的n<60时,则判定N 抽<60。抽查中有1条堤防的n<60时,必须再随机抽取一条进行抽查,若增抽堤防的n<60,则判定N 抽<60;若增抽堤防的n≥60,则按上式计算N 抽。
浙江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含配套水闸,下同)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含20年一遇)标准以上堤防工程管理的考核。其它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未划定的。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管理范围划定和涉河行政管理等。
塘顶面完好、整洁,防浪墙完好,得3分,否则酌情减分;迎水面外观整洁、护面结构完好,得3分,否则酌情减分;塘脚结构完好,无淘空现象,得3分,否则酌情减分;背水面外观整洁,无雨淋沟等土方流失现象,得3分,否则酌情减分。
3、穿堤建筑物 5 穿堤建筑物(桥梁、涵闸、各类管线)位置、尺寸、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正常,混凝土无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得2分;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正常的,得1分;混凝土无无老化、破损现象的,得1分;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的,得1分。 4、生物防护工程 5 工程管理范围内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高,树、草种植合理,生态美观。 绿化覆盖率高达95%以上的,得5分;否则酌情减分。 5、工程观测 7 按要求对堤防、涵闸等进行观测,观测设施完好,观测资料齐全。
开展工程观测的,得3分;观测设施齐全完好的,得2分;观测资料齐全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
6、管理现代化 4 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积极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管理中采用新技术、先进设施,已进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得4分,否则酌情减分。 四 经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赋分原则 一 组



(15分) 1、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0 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地方编委批文的,得1分;
编委批文对管理职责明确的,得1分;人员按编制足额到位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岗位设置满足河道堤防管理要求的得3分,否则酌情减分;专职技术人员具备岗位技能要求,并实行持证上岗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及以上的,得1分,否则酌情减分。 2、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制度、安全运行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各项制度落实,责任制落实,执行效果好。 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分,每缺一项减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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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度执行效果好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 3、档案管理 3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实行备案,分类清楚,按时归档。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的,得1分;有专人管理、资料齐全完好的,得1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工程及时备案的,得1分 二 工程安全与保护 (30分) 1、堤防巡查 4 按规定做好非汛期、汛期的综合性检查,并有文字记录材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根据《浙江省河道堤防巡视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定期开展非汛期、汛期综合性检查的,得2分,否则酌情减分;每次检查均有检查人员签字存档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防汛预案与防汛物资储备 5 编制防汛预案,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项度汛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考核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6~7月公布。
省对堤防管理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将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堤防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补助省级堤防维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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