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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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和病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过量使用农药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

在中国,农药残留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规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是指在食品中允许存在的农药残留量的最高值,以毫克/千克(mg/kg)为单位。

不同的农产品和农药种类有不同的最大残留限量,具体标准如下:1. 蔬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叶菜类和根茎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5mg/kg;果实类和瓜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2. 水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柑橘类和浆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1mg/kg;热带水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3. 谷物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5mg/kg,其中稻谷和小麦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1mg/kg;玉米和大豆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5mg/kg。

4. 畜禽肉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1mg/kg,其中禽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05mg/kg;畜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1mg/kg。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最大残留限量只是一个参考值,实际上,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农药的使用方法、剂量、作物品种、生长环境等。

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尽量选择有机农产品或者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

总之,农药残留是一个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农药残留的监管和管理。

消费者也应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安全、健康的农产品,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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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 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告 946号
管理目的
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
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 使用者权益,促进农药 行业健康发展。
管理规定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 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 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杜绝含量过高过低,降低运输成本,方便使用。

管理规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批准生产或登记 的农药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 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 当符合本规定。
就近原则 申请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质检报告、标
签、急性经口经皮毒性(提高含量)。
谢谢!
预祝新年快乐!
管理规定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
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 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 量设定要求相同。
20%三唑磷乳油,10%高渗三唑磷乳油
40%氧乐果乳油,18%高渗氧乐果乳油
管理规定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 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 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WHO推荐含量

气雾剂(续)

右旋反式烯丙菊酯0.1-0.5 醚菊酯0.5-1.0 氰戊菊酯0.05-0.3 氯菊酯0.05-1.0 右旋炔丙菊酯0.05-0.4 残杀威0.5-2.0 甲基嘧啶磷0.5-2.0 S-生物烯丙菊酯0.04-0.7 胺菊酯0.03-0.6
管理规定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
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 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 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 (g/L);如12.5%腈菌唑乳油,570 克/升炔螨特乳油。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名称命名原则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名称命名原则

附件11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
为规范农药名称,保护农药生产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名称命名做如下规定:
1.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2.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

3.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中文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4.简化通用名称应当按照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的原则,从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中选取,原则上不超过3个字,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称。

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可以使用相同简化通用名称,差异之处在登记证备注栏和标签有效成分栏中体现。

5.简化通用名称不得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不得与其他农药有效成分的
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

6.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经稀释使用的,按第2、3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7.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8.简化通用名称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确定,农业部批准后使用。

9.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登记的农药名称可保持不变。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是现代农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量和质量。

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使用含有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都有相应的农药登记标准,其中包括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是指政府对农药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有效成分是农药中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作用的主要成分,其含量直接影响着农药的功效和安全性。

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是指农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被允许使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标准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药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主要包括最低有效成分含量和最高有效成分含量两个方面。

最低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低于这个含量则农药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农作物的防治效果。

最高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中有效成分的最高含量,高于这个含量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甚至产生毒性。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确保既能够发挥农药的作用,又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登记机构通常会对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超出规定范围,将会被禁止生产和销售,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农药生产企业也要严格按照农药登记标准要求对农药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违规使用过量有效成分的农药,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篇示例:农药的有效成分是其起药作用的主要成分,是农药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过低会导致农药的毒力不足,达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而有效成分含量过高则有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对农作物、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

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农用农药不同剂型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用农药不同剂型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200g/L
139
20
18
17
2
百菌清
油剂
10
1
10
烟片
10
20
10
规定,烟片剂含量应 ≥10%。
2
烟粉粒剂
45
13
30,45,10
规定,烟粉粒剂含量应≥30%
30
12
28
3
20
9
悬浮剂
720g/L
2
40,54
GB18171-2000规定,含量应 ≥40%;720g/L相当于54%
40
17
水分散粒剂
58
1
72(以总酯计,以2,4-滴丁酯计为57%)
22
80
1
900g/L
1
2,4-滴二甲胺盐
水剂
720g/L
4
50, 55, 70
有效成分以2,4-滴酸计。720g/L相当于50%,860g/L相当于70%。
860g/L
1
55
1
50
1
50
1
2,4-滴钠盐
可溶粉剂
1
,85
有效成分以2,4-滴酸计。%产品用于荔枝树调节生长,稀释500-600倍。85%产品主要作为除草剂。
70
丙烷脒
水剂
2
1
2
丙溴磷
微乳剂
20
1
20
乳油
500g/L
9
40、50
HG3626-1999规定,含量应 ≥40;500g/L相当于51%
50
1
40
20
20
15
颗粒剂
10
1
10
丙酰芸苔素内酯

原药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最低值_农药产品质量控制项目解读

原药有效成分含量设定最低值_农药产品质量控制项目解读
水分 控制水分含量是为了保证产品贮
存的稳定性,或避免原药(或母药)因含 水量高而影响制剂的加工。适用于原 药、母药及一些非水性化制剂。
悬浮率 FAO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胶
囊悬浮剂和水分散粒剂规定了悬浮率 指标,其目的是保证有足够量的活性 组分均匀地分布在悬浮液中,在施药 时,喷雾药液是一个均匀的混合液。 一般要求不低于60%,越高越好。
允许波动范围表
标明含量X (%或g/100mL,20°C ±2°C)
X≤2.5
±25% X (非均匀制剂,如GR、WG等) 2.5<X≤10 10<X≤25 25<X≤50 X>50
允许波动范围
±15% X(均匀制剂,如EC、SC、SL等)
±10% X ±6% X ±5% X ±2.5% 或2.5g/100mL
间,制剂的物理性质,以及相关的分 散性、颗粒性质无不良的影响(所有液 体制剂)。如产品不在寒冷地区生产、
55 2009年3月 监督与选择
剂,是限制药液灌入喷雾器械中产生 泡沫的数量。如果泡沫量过多,势必 造成喷洒的药液有效成分含量的不均 匀,从而影响施药效果。
粒度范围 为了保证颗粒剂中有可接受的
比例处于适当的粒径范围内,避免产 品在运输或处置过程中大、小颗粒上 下分离,确保机械施药时流速均匀。 FAO规定要求不低于85%的量在标称的 粒径范围内。
贮存、销售和使用,可不必去做低温 稳定性试验。要求:在0℃±2℃贮存 7天,制剂必须仍满足有关项目的要 求,即初始分散性、乳液稳定性或悬 浮液的稳定性和湿筛试验。分离出的 固体和液体的最大允许值为0.3mL。
热贮稳定性 确保在高温贮存时对产品的性
能无负面影响,并评价产品在常温 下长期贮存时有效成分含量、相关 杂质含量以及相关物理性质变化。 一般要求在54℃±2℃条件下贮存 14天后,制剂仍须满足相关检验项 目要求,如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 等,物理性质变化不得超出可能对 使用和(或)安全有负面影响的范 围。当制剂既不适宜也不打算在炎 热 气 候 使 用 , 以及高温对制剂有负面 影响时,可以变更试验条件。当制剂 装在水溶性袋中,避免试验温度超过 50℃是必要的;同样对卫生杀虫剂, 如气雾剂(AE)也是必要的。替代 的条件可以是:45℃±2℃,6 周; 40℃±2℃,8 周;35℃±2℃,12 周; 30℃±2℃,18 周。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附件7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根据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布局和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指南未包含的作物、病虫草害及一些特殊药剂,可根据作物种植区域,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药效试验。

因病虫草害发生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本指南推荐的区域开展药效试验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申请登记时作出说明。

1 粮食作物
1.1 水稻
注:表格中数字代表试验点数,下同。

1.2 小麦
1.3 玉米
1.4 马铃薯
2 经济作物
2.1 棉花
2.2 烟草
2.3 甘蔗
2.4 茶树
3 油料作物
3.1大豆
3.2 花生
3.3 油菜
4 蔬菜
5 果树
5.1 苹果
5.2 柑橘
5.3 梨树
5.4 葡萄。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4
6
对用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
≥4
注:1.试验地点应优先安排在作物主产区。
2.试验布局应综合考虑作物种植面积、品种、耕作方式、主产区以及气候带差异等对农药残留的影响。
3.除种植集中的特色小宗作物外,相同耕作方式下试验点间距通常应不小于200公里。
附件9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序号作物点数1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黄瓜番茄辣椒结球甘蓝橘橙苹果梨等122冬小麦夏玉米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豆葡萄西瓜大豆含青豆花生油菜籽茶等103韭菜花椰菜菠菜芹菜茄子西葫芦冬瓜豇豆茎用莴苣萝卜含萝卜叶胡萝卜甘薯桃枣草莓猕猴桃棉籽等84春小麦春玉米绿豆大蒜芦笋芥蓝山药节瓜水芹莲藕茭白竹笋甜瓜柿子枇杷荔枝芒果香蕉石榴杨梅木瓜菠萝甘蔗甜菜葵花籽香菇金针菇平菇木耳等65百合菱角芡实黄花菜豆瓣菜小茴香辣根杏仁枸杞蓝莓桑葚橄榄椰子榴莲核桃银杏油茶籽咖啡豆可可豆啤酒花菊花玫瑰花调味料类药用植物类等46对用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4注
附件9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序号
作物
点数
1
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黄瓜、番茄、辣椒、结球甘蓝、橘(橙)、苹果(梨)等
≥122Biblioteka 冬小麦、夏玉米、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豆、葡萄、西瓜、大豆(含青豆)、花生、油菜籽、茶等
≥10
3
韭菜、花椰菜、菠菜、芹菜、茄子、西葫芦、冬瓜、豇豆、茎用莴苣、萝卜(含萝卜叶)、胡萝卜、甘薯、桃、枣、草莓、猕猴桃、棉籽等
≥8
4
春小麦、春玉米、绿豆、大蒜、芦笋、芥蓝、山药、节瓜、水芹、莲藕、茭白、竹笋、甜瓜、柿子、枇杷、荔枝、芒果、香蕉、石榴、杨梅、木瓜、菠萝、甘蔗、甜菜、葵花籽、香菇、金针菇、平菇、木耳等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登记证是指农药产品在我国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审批后取得的合法证书。

农药登记证的含量和执行标准是保障农药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生产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农药登记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角度进行探讨,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户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农药登记证含量要求农药登记证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或相对含量,也是评价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农药登记证含量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1 活性成分含量农药产品活性成分含量是农药产品的核心成分,直接影响农药的杀虫、杀菌、除草等效果。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明确规定农药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1.2 杂质含量除了活性成分外,农药产品中存在杂质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杂质含量过高不仅会降低农药产品的效果,还可能对农作物、环境和用户造成危害。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规定农药产品中各类杂质的含量限制要求。

农药登记证执行标准要求是指农药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农药登记证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生产标准农药产品的生产标准是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明确规定农药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质量控制、包装等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遵守意义农药登记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意义重大,对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3.1 保障农产品质量农药产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可以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

合格的农药产品不仅能有效防治病虫害,还能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农产品合格上市。

3.3 保护环境生态农药产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可以有效保护环境生态。

合格的农药产品不仅能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还能减少对土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第二篇示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化学药剂,能够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世卫组织对卫生杀虫剂中有效成分含量的规定

世卫组织对卫生杀虫剂中有效成分含量的规定

卫生杀虫剂是防治蚊、蝇、蜚蠊等卫生害虫的化工产品,主要应用于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国卫生杀虫剂生产和需求两旺,企业和产品数量不断增多,发展迅速。

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些企业片面追求产品的防治效果而忽视了对人和环境的安全因素,产品中农药成分含量偏高。

由于卫生杀虫剂的使用场所和使用方法均有别于大田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对保证人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用于卫生杀虫剂的有效成分在不同产品中的含量范围作了规定,现介绍如下,供我国农药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参考。

WHO推荐使用有效成分的含量范围表剂型中文通用英文通用有效成分原药急性经口毒性名称名称含量范围/% (LD50mg/kg)气雾剂噁虫威bendiocarb 0.1~0.5 55生物苄呋菊酯bioresmethrin 0.04~0.2 >7000 毒死蜱chlorpyrifos 0.1~1.0 135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0.01~0.1 250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0.1~0.35 250苯醚氰菊酯cyphenothrin 0.15~0.5 318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0.005~0.025 135敌敌畏dichlorvos 0.5~1.0 56右旋苯醚菊酯d-phenothrin 0.05~1.0 >10000 右旋烯丙菊酯d-allethrin 0.1~0.5 500右旋反式烯丙菊酯d-trans allethrin 0.1~0.5 500醚菊酯etofenprox 0.5~1.0 >10000 氰戊菊酯fenvalerate 0.05~0.3 500氯菊酯permethrin 0.05~1.0 500炔丙菊酯prallethrin 0.05~0.4 460残杀威propoxur 0.5~2.0 95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 methyl 0.5~2.0 2018S-生物烯丙菊酯s-bioallethrin 0.04~0.7 700胺菊酯tetramethrin 0.03~0.6 >5000 蚊香右旋烯丙菊酯d-allethrin 0.1~0.3 500右旋反式烯丙菊酯d-trans allethrin 0.05~0.3 500四氟苯菊酯transfluthrin 0.02~0.05 >5000 右旋炔丙菊酯prallethrin 0.03~0.08 460电热蚊香片右旋烯丙菊酯d-allethrin 25~60mg/片500右旋反式烯丙菊酯d-trans allethrin 15~30 mg/片500右旋炔丙菊酯prallethrin 6~15 mg/片460S-生物烯丙菊酯S-bioallethrin 15~25 mg/片700四氟苯菊酯transfluthrin 6~15 mg/片>5000 电热蚊香液右旋烯丙菊酯d-allethrin 3.0~6.0 500右旋四氟苯菊酯d-transfluthrin 1.5~6.0 500右旋炔丙菊酯prallethrin 0.6~1.5 460S-生物烯丙菊酯S-bioallethrin 1.2~2.4 700四氟苯菊酯transfluthrin 0.8~1.5 >5000饵剂阿维菌素* abamectin 0.005~0.1 10 硼酸Boric acid 1.0~52.0 -毒死蜱chlorpyrifos 0.1~2.0 135 杀螟硫磷fenitrothion 1.0~5.0 503 氟蚁腙hydramethylnon 1.0~2.15 1200 残杀威propoxur 0.25~2.0 95 甲基嘧啶磷pirimiphos methyl 0.5~2.0 2018 氟虫胺sulfluramid 0.5~2.0 543 *国内尚未批准卫生杀虫剂登记。

农用农药不同剂型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用农药不同剂型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40
17
水分散粒剂
90
1
75,90
75
3
可湿性粉剂
75
55
50,60,75
GB9552-1999规定,含量应 ≥50%
60
1
50
1
粉剂
5
6
5
倍硫磷
乳油
50
4
50
颗粒剂
5
4
5
苯丁锡
悬浮剂
50
1
20,50
20
1
乳油
10
3
10
可湿性粉剂
50
13
20,25,50
25
6
20
1
苯磺隆
悬浮剂
75
2
75
水分散粒剂
75
1
520g/L
520g/L相当于49.3%
单嘧磺隆
可湿性粉剂
10
1
10
单嘧磺酯
可湿性粉剂
10
1
10
淡紫拟青霉
颗粒剂
5亿孢子/克
1
5亿孢子/克
稻丰散
乳油
50
3
50
稻瘟灵
展膜油剂
30
1
30
乳油
40
36
30,40
HG3305-2002规定,含量应 ≥30%
30
24
18
1
泡腾粒剂
40
1
40
可湿性粉剂
40
6
30,40
附件1:
农用农药不同剂型单制剂产品有效
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除外)
有效成分
剂型
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是指国家对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所制定的标准,其中包括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的要求。

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起杀虫、杀菌、除草等作用的化学物质的含量,其范围要求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农药和其使用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针对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是根据不同的活性成分来确定的。

例如,对于常见的有机磷类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在10%~40%之间;对于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在5%~25%之间。

而对于杀菌剂和除草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农药登记标准还会根据不同作物或防治对象的需求来规定有效成分含量范围。

比如,针对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的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可能会有所调整;对于果树、蔬菜等不同种类的作物,农药登记标准也会有相应的规定。

此外,为了保障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药登记标准还会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检测。

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的农药产品才能获得登记许可,才能在
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总的来说,农药登记标准对于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农药、不同作物或防治对象的需求以及安全性和有效性考量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农业部公告2569附件13_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

农业部公告2569附件13_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

附件13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工程1 固体制剂1.1 粉剂〔DP〕1.1.1 粉剂产品质量规格应包括:.1 外观;.2 有效成分含量;.3 相关杂质含量;.4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5 水分;.6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7 干筛试验;.8 热储稳定性:储后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酸/碱度或pH值、干筛试验等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1.1.2 粉剂产品理化性质工程应包括:.1 外观〔颜色、物态、气味〕;.2 密度;.3 氧化/复原性;.4 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5 爆炸性;.6 固体可燃性。

1.2 可分散片剂〔WT〕1.2.1 可分散片剂产品质量规格应包括:.1 外观;.2 有效成分含量;.3 相关杂质含量;.4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5 水分;.6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7 崩解时间〔仅适用于泡腾片〕;.8 悬浮率;.9 湿筛试验;.10 持久起泡性;.11 片完整性;.12 磨损率;.13 热储稳定性:储后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酸/碱度或pH值、崩解时间、悬浮率、湿筛试验、磨损率等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可分散片剂产品理化性质工程应包括:.1 外观〔颜色、物态、气味〕;.2 密度;.3 氧化/复原性;.4 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6 固体可燃性。

1.3 颗粒剂〔GR〕颗粒剂产品质量规格应包括:.1 外观;.2 有效成分含量;.3 相关杂质含量;.4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5 水分;.6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7 堆密度〔松密度和实密度〕;.8 粒度范围;.9 粉尘;.10 耐磨性〔脱落率或破损率〕;.11 热储稳定性:储后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酸/碱度或pH值、粒度范围、粉尘、耐磨性等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颗粒剂产品理化性质工程应包括:.1 外观〔颜色、物态、气味〕;.2 密度;.3 氧化/复原性;.4 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6 固体可燃性。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附件6
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1 适用范围
限于已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扩大使用范围登记,鼓励开展联合试验。

2 试验要求
2.1 试验点数
2.1.1 田间药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
2.1.2 残留试验点不少于4个;
2.1.3 多个省(区、市)种植的作物,应在不同生态类型的省(区、市)开展试验;只在1-2个省(区、市)局部种植的作物,可以在同一省(区、市)的不同区域开展试验。

2.2 试验年限
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药效试验可1年完成。

3 资料要求
3.1 摘要
3.2 登记证复印件
3.3核准标签及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3.4 药效
3.4.1效益分析
3.4.1.1申请登记作物及靶标生物概况
3.4.1.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3.4.1.3对已登记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
3.4.2药效试验资料
3.4.2.1 室内生物活性资料(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3.4.2.2 室内作物安全性报告(仅对涉及新作物产品)
3.4.2.3 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3.4.3其他
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作物和防治对象上的试验报告,也可按照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化管理要求的同一群组的代表作物和防治对象上的试验报告。

3.4.4综合评估报告
3.5 残留
3.5.1 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资料
3.5.2 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3.5.3 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资料
按照《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提交相应作物上的农药残留试验资料,也可以根据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化管理。

农业部公告2569附件4 杀鼠剂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

农业部公告2569附件4 杀鼠剂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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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若使用减免登记的植物源农药母药加工制剂的,应提交该母药的完整的生产工艺、组分分析试验报告、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等。 若使用的植物源农药母药已经医药、食品、保健品等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可不提交上述资料,但应提交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等材 料。 ②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提供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a 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b 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 c 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d 蒸汽释放制剂; e 气雾剂; f 含有直径<50μ m 的粒子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g 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h 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汽压>1×10-2Pa 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i 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μ m 的粒子或小滴的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④防治农田、森林和草原鼠类的药剂,提供1年2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⑤有充分资料表明该农药对某种环境生物接触的可能性极低时,可申请减免该项试验。 ⑥防治家鼠的杀鼠剂不需要提供。

7.产品安全数据单 8.参考文献等 1.产品识别
应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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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品名称
对于从一种植物中提取的植物源农药,其名称可用有效成分命名,也 可用“原料植物的通用名称+提取物”表示,但应明确标志性有效成 分;对于从多种植物中混合提取的植物源农药,其名称应用标志性有 效成分命名。

(1)有效成分或标志性有效成分、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其他 限制性组分的通用名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和其他 国际组织及国家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 1.2有效成分或标志性有效成 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码、开发号、分子式 分、安全剂、稳定剂、增效 、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注明计算所 剂等其他限制性组分的识别 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 产 (2)若有效成分以某种盐的形式存在时,还应给出相应衍生物的识 品 别资料。 化 学 提供所用原药(母药)的生产厂家、登记情况、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 ① 2.原药(母药)基本信息 标等基本信息。 (1)制剂加工所用组分的化学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 号) 、分子式、结构式、含量、作用等。对于以代号表示的混合溶剂和混 合助剂还应提供其组成、来源和安全性[ 如安全数据单(MSDS )] 等资 料;对于一些特殊功能的助剂,如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还应 提供其质量规格、基本理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如安全数据单 (MSDS)]、境内外使用情况等资料; ( 2 )对现场配置药液时加入的单独包装的助剂(指定助剂),应单 独提供其组成及上述内容。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附件12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为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产品开发和农药登记,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做如下规定:1.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2.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6.1 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6.2 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6.3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7. 特殊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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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为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产品开发和农药登记,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做如下规定:
1.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
6.1 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
6.2 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
6.3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7. 特殊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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