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 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胡雪苹【摘要】为改善农村金融现状,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2005年成立.然而在发展过程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文章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关对策.【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年(卷),期】2017(000)024【总页数】2页(P41-42)【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困境;对策【作者】胡雪苹【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从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到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再到各省市区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867家,贷款余额9380亿元,然而发展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成为其发展的桎梏。
文章从小贷公司实际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提出今后的发展思路,以期小贷公司能良性发展。
1.1 资金问题只贷不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导致其资金供应不足,许多地方出现了无钱可用的局面。
小贷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不超过自身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而实际上,小贷公司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融资才能继续发展,而受法律限制,小贷公司融资面临尴尬局面。
首先,小贷公司法律上尚不属金融机构,只能按企业贷款利率向银行融资,同时还得承受严格的审查和担保;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法获得人民银行面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
1.2 税费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政府金融办批注成立,以三农和中小企业为服务目标,然而法律上非金融机构地位的限制,导致其和普通工商企业同等纳税,没有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具体表现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印花税减免等方面。
1.2.1 涉农贷款利息免息《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和《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三日—1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2 —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苏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
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乡镇一级不得成立平台公司。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三条平台公司管理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
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1—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
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
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
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
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
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 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2—的规定。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
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扩大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金融办按照“自愿参加、增加收益、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有关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 —一、业务合作主要内容(一)合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二)代理保险产品介绍1.企业财产保险。
该产品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承保的主要风险包括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有多款产品可供选择。
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该产品是以一般性家庭生活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列明的数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费率直接收取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该险种有多款定额产品(固定保额、保费)可供选择。
3.借款人意外险。
该产品被保险人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的自然人;承担贷款人遭受意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贷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
4.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
该产品承保标的为符合建造标准的大棚和种植技术规范的棚内蔬菜(瓜果),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暴雪引起的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产品重点服务对象为贷款建造蔬菜大棚的镇—2 —村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承包户,并享受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XX银行应付款保函业务实施细则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项下综合授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项下综合授信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XX银行小微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及《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项下综合授信业务是指XX银行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核定的包括应付款保函项下的保兑业务、应付款保函项下的票据置换业务在内的综合授信业务。
第三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应付款保函项下综合授信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办理模式第四条应付款保函项下综合授信业务办理模式:1、应付款保函项下的保兑业务应付款保函项下的保兑业务是指XX银行对指定的小贷公司核定应付款保函专项授信额度,在相应额度内,对于小贷公司承兑的、符合《江苏省小贷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应付款保函的收款人或持函人,直接发放相同金额贷款,由承兑小贷公司为该笔业务提供担保。
同时XX银行为小贷公司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原应付款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移存到XX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
2、应付款保函项下的票据置换业务应付款保函项下的票据置换业务是XX银行对指定的小贷公司核定应付款保函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模式包括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和银行承兑汇票)在相应额度内,对于小贷公司承兑的、符合《江苏省小贷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应付款保函的收款人或持函人,将相应的应付款保函直接置换成由XX 银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由XX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承兑小贷公司为该笔业务提供担保。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小额科技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201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政策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江苏省金融发展办公室批准设立。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流程(一)组建申请:由各区县、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各地区)符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经市金融办同意,即可开展各项组建工作。
(二)公开招标:(1)招标:各地区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报市金融办审查后,通过2家以上(含2家,其中至少1家市级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含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报名: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组成投标小组,向拟组建地区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a企业法人:公司概况、主营业务、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及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b自然人: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个人资产评估报告及人行征信记录查询委托书。
(3)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根据预审情况,通知投标人是否需要调整发起人,是否可以正式投标。
对于实际招标工作中未达到法定投标要求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可通过议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发起人。
(4)正式招投标: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正式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标书,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各招标单位。
(5)评标开标:吸纳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市、各地区分别派员构成,其中,市级由市金融办从专家库中选派4-5名,各地区选派3-4名。
如有必要,市金融办可另选派财务、税务、工商等专业人士在评标现场解读标书中相关内容,为评委提供参考。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为了鼓励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担保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同时加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我厅制订了《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和种类第三章担保机构的条件认定第四章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第五章财务处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的积极性,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加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三条江苏省各级财政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种类第四条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担保保费收入,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的补助;第五条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章担保机构的条件认定第六条申请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二)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三)8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四)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五)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苏、宁、锡、常地区不低于2800万元,镇、扬、通、泰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徐、淮、盐。
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担保业务相关概念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人是指江苏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担保受益人是指境内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
第四条担保申请人是指按法定程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分类第五条按基础交易合同性质划分,担保业务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
1.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包括:(1)借款担保。
(2)透支担保。
(3)延期付款担保。
(4)融资租赁担保。
(5)其他融资类担保。
2.非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非融资性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包括:(1)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担保。
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关税担保等。
(2)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
(3)其他非融资类担保。
第三章担保业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第六条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交易真实、防范风险、保证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办理担保业务的审批、备案、展期、履行责任和注销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八条我行对非融资类担保业务采取授权管理的原则,对融资类担保业务从严管理,融资类担保业务一律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担保业务相关部门职责第九条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担保业务总量指标。
第十条业务受理单位的职责:1.组织担保业务营销,受理客户申请,提出调查意见;2.办理担保业务有关手续,包括与客户签订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3.填具担保文本;4.收取担保费;5.履行担保业务的后续管理。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 XX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XX(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一)投标保函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提供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按照约定使用预付款,否则由本行向买方或发包方退还预付款项的书面保证。
该类保函的金额不应超过申请人收到的预付款总额。
(四)质量或维修保函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所供货物或承包方所交付的工程符合相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在规定期限内货物或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卖方和承包方又不能更换、维修或补偿损失,则由本行按一定的金额赔付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
(五)留臵金保函,又称保留金保函系指本行应买卖合同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请求,向买方或工程业主担保,在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品质不符,短量,或工程业主确认承包工程存在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将由卖方或承包方退还留臵金,否则,由本行代为支付的书面保证。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苏金监发〔2021〕104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公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的通
知
苏金监发〔2021〕104号各有关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根据小额货款公司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修订)》(苏金融办发〔2018〕5号)、《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8〕7号)、《关于制定小额货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激励措施的通知》(苏金监发〔2020〕33号)等文件规定,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工作,现将评级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
2021年12月21日附件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20 年度动态监管评级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
其中:1、应付款保函期限是自签发日起至到期日止之间的时间,分为1个月、2个月、3个、4个月、5个月和6个月六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2、保函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签章是相关当事人在应付款保函上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4、应付款保函须记载承兑人签章、付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收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如发生应付款保函转让的,须在保函上记载转让双方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保函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保函无效;对保函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八条应付款保函相关业务办理采用实名制。
付款人、收款人、持函人的经办人须凭身份证到开户小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经办人的签章和身份证号码记载在应付款保函上。
经办人因故不能前往小贷公司办理手续的,可出具有签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函签发第九条应付款保函的签发须以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出具无真实交易基础的融资性应付款保函。
付款人申请小贷公司承兑时,须提供与收款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和相关交易证明,申请出具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应付款保函,还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小贷公司按贷款发放的程序和原则审查应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授信总额,并将应付款保函与贷款、担保等业务统一纳入授信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签发应付款保函的小贷公司可要求付款人在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存放不超过保函金额30%的保证金,小贷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四章保函转让第十二条应付款保函可以转让保函权利。
转让时,应由出让人签章,记载受让人名称、受让方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应付款保函的相应栏目;保函凭证不能满足转让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并由加附粘单的小贷公司在保函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十三条转让的应付款保函,转让签章应当连续,持函人以转让签章连续证明其保函权利。
第十四条应付款保函的转让手续须经出让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经办人须出示身份证。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因受让人及其经办人身份不实导致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出让人及其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应付款保函不得转让。
第五章保函贴现和转贴现第十七条应付款保函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
贴现率应低于其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八条应付款保函转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小贷公司向其他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
转贴现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应付款保函的贴现、转贴现期限从其贴现或转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转贴现金额按保函金额扣除贴现或转贴现日至保函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办理贴现、转贴现的小贷公司与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2天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小贷公司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出函依据,即交易真实性审核,并留存购销合同、相关交易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对不具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不得办理贴现。
第六章保函兑付第二十一条应付款保函兑付是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持函人向承兑人提示并获得付款、承兑人向付款人提示并获得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发函,提示付款人于到期日前在承兑人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上存放不少于保函金额的存款,并由承兑人于到期日支付给持函人或持函人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
第二十三条持函人应于到期日前至少10日向所在地小贷公司提示付款,并将应付款保函提交所在地小贷公司;所在地小贷公司应于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持函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并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持函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应在收到提示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按未付达金额的每日0.06%缴付滞纳金:1、付款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承兑人的;2、承兑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3、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的;4、相关当事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提示付款而造成付款延迟的。
第七章保函手续费第二十六条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的承兑、转让、挂失和兑付手续,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1、签发应付款保函时,小贷公司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让和挂失手续,可向出让人收取每笔100元的手续费。
3、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兑付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不超过保函金额0.3%的手续费。
第八章保函责任第二十七条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和兑付等,仅以保函真实性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为依据。
凡保函真实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的,则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兑付等具有法律效力,在到期日,承兑人应向持函人、付款人应向承兑人按保函金额无条件付款。
第二十八条应付款保函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以及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函人可以对出让人、付款人、承兑人等相关当事人行使追索权:1、应付款保函被拒绝兑付的;2、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付款人和承兑人遇有符合《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拒绝付款事由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开户小贷公司。
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持函人将应付款保函遗失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挂失手续。
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应付款保函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函人对付款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函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3、持函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前手是在持函人之前在应付款保函上签章的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应付款保函的全体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解除。
第九章小贷公司责任第三十三条所有小贷公司均可办理应付款保函的转让、兑付和挂失业务。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办理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1、正式开业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遵循金融办各项管理规定,没有不良记录;3、参加系统管理人组织的全省联网运行;4、配备3名以上经省金融办培训合格、持有应付款保函上岗证书的经办人员,其中1名是业务主管人员;5、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伪技术设备。
6、经市金融办会同系统管理人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小贷公司不得拖延、拒绝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并应将相关信息全部、准确地录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小贷公司在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过程中,应对应付款保函真实性和转让签章连续进行审核,应对相关经办人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发现假伪保函、相关经办人身份和身份证虚假的,应及时中止办理并向当地金融办、系统管理人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应付款保函留存在办理贴现或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转贴现和付款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中电子数据为依据办理。
第十章系统管理人责任第三十八条应付款保函系统管理人受省金融办委托做好以下工作:1、统一印制空白应付款保函;2、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保障业务网络系统顺畅运行;3、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密押管理系统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查询系统,防范保函诈骗风险;4、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系统,保障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
第十一章监管和罚则第三十九条各级金融办应将获准开办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小贷公司签发的应付款保函纳入该小贷公司或有负债规模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金融办应加强对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进行风险监控。
对不遵守本办法而违规操作,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小贷公司、系统管理人要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取消其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