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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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厦门大学三学期制本科教学计划修订总则

厦门大学三学期制本科教学计划修订总则

厦门大学三学期制本科教课计划订正总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旌旗,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目标,实行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材强国战略,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联合,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因材施教的工作目标,全面实行素质教育,依据教育规律和人材成长规律,以全面连续提升人材培育质量为主线,以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育为要点,以创新人材培育体制为打破,坚持精英教育理念,鼓舞个性多样发展,精心实行分类培育,鼎力推动人材培育个性化、国际化以及学科之间交错交融,着力建立一个以知足拔尖创新人材培育,以有益于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学习的更为灵巧、更为多样、更为个性化的人材培育新方案。

二、培育目标与培育规格1.培育目标本校培育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质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拥有宽厚基础的文、理、财经、政法、管理、工程技术、医学、艺术等学科的各种特意人材。

学生毕业后可从事本学科专业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教课及有关部门的实质工作。

各学院、各系应依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和社会需求,确立详细的培育目标。

2.基本规格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戴中国共产党;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兴盛、民族鼎盛而奋斗的理想和责任感;拥有敬岗爱岗、奋发图强、热爱劳动、遵纪守纪、团联合作的质量;拥有优异的思想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拥有必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基本思想方法,拥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剖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开辟创新的精神,具备必定的从事本学科业务工作和适应相邻学科业务的基本能力,以及较高的文化修养。

拥有必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术,养成良好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遇到必需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合格标准,有健全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能够执行建设祖国和捍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条件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出国手续的办理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出国签证的办理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教学文稿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教学文稿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

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

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

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第八条事业发展规划(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管理(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厦大mti培养方案

厦大mti培养方案

厦大mti培养方案厦门大学(简称厦大)的MTI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这一培养方案由厦大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主要面向海外留学生和国内本科生。

MTI培养方案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学术课程和实践活动。

学术课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专业课和跨文化交流课。

专业课包括学生所在学院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跨文化交流课则主要讲授跨文化交流理论和实践方法,旨在帮助学生掌握跨文化交流的能力。

实践活动则包括海外交流、国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等。

海外交流活动主要是让学生到海外留学或交换,以获得更全面的国际化体验。

国内外实习活动则让学生在企业或机构中实习,以增强他们的实际应用能力。

社会实践活动则是让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或志愿活动,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

除了上述主要的学术课程和实践活动外,厦大MTI培养方案还包括一些辅助性的活动,如英语培训、跨文化交流沙龙、跨文化交流论坛等。

这些活动旨在帮助学生提高英语水平,增强跨文化交流能力,并与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进行交流。

总的来说,厦大MTI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通过学术课程和实践活动的结合,学生不仅能够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还能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厦大MTI培养方案中,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够获得MTI认证。

具体而言,学生需要修满以下四类课程的学分:1. 专业课程:学生需要修满所在学院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分。

2. 跨文化交流课程:学生需要修满跨文化交流课程的学分。

3. 实践活动:学生需要完成海外交流、国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4. 辅助性活动:学生需要参加英语培训、跨文化交流沙龙、跨文化交流论坛等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完成以上四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后,学生就可以申请获得MTI认证了。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

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第八条事业发展规划(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管理(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办法开展本学院学科的检查、评估工作。

出国境后要求外事纪律-厦门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出国境后要求外事纪律-厦门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出国(境)后要求
外事纪律: 外事无小事,事事是要事,遇事多请示
要求做到:
在外期间,应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说任何不利于祖
国的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坚持内外有别,要广交朋友,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绝对不说。
提醒:严禁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和不正当的、非法的经济活动,不得议论所
上。 提醒:妥善保护好护照、大额外汇
其他要求

作为国家派出的研究生,应是厦门大学对外交流的使者,要有 一定的使命感,要时刻维护厦门大学的声誉和形象。要对厦大 的历史、学科特色、校园环境有很好的了解并积极对外宣传. 获选的公派学生非因不可抗力的重大变故,不得放弃或中辍资 格。



所有录取同学皆需自行负责宿舍申请、签证办理、选课、学分 转换、机票及保险等个人事宜。
其他方面注意事项:
乘机指南 登机前检查文件 入学邀请、护照、机票其他重要文件,如健康证明等。
提醒:
不同的航空公司对行李的规格也有一定的限定,学生在出
国(境)前要了解清楚,以免行李超重。 自觉遵守当地出入境条例及海关规定。所携带行李物品, 应据实审报,以免过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不得走私、漏 税、携带违禁物品或超过限量,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产生 不良后果。
下四,要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节。 举止端庄,注意言行,不要用手指指人、不喧哗、不放声大笑、 不要近距离大声喊人。 切勿随地吐痰,不要乱扔烟蒂或其它废弃物品。 国外许多场合禁止吸烟,所以要注意是否有禁烟标志。 进餐时要文雅,切勿高声喧哗。吃自助餐,不要一次盛得过多, 不要将食物带走。 初次相识,一般由第三者介绍或自我介绍。为他人介绍,应把身 份低、年纪轻和介绍给身份高、年纪大的,把男士介绍给妇女。 不要询问妇女的年龄、婚否、工资收入等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 不要随意谈论当事国的内政、外交、宗教等问题。 若住Homestay,应多沟通, 多询问,事先告知主人,不要问太私 人的问题,除非对方自己告诉你。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精神,促进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竞争方式从校外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结余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

不包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等国家财政专项及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启动费、科研活动经费及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开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差旅。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前应按“五定”原则(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及定交通工具等)执行出差审批:课题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出差由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副职领导,由该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是单位正职领导的,须提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的,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对于同一时间段(趟/次)出差、有两项以上任务的,可按时间顺序填写同一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厦门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用户手册

厦门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用户手册

厦门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用户手册一、关于申请1、申请对象我校有因公出国(境)需求的教职工。

学生的出国(境)申请通过普通的请示报告来发起。

2、申请类型(1)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2)因公赴台申请。

3、如何发起地址: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登录。

浏览器:当前各类主流的浏览器都适用。

进入OA主页后,有两个入口可发起出国(境)申请两类申请流程大致一样。

下面以“出国赴港澳申请(教职工)”为例,对流程进行说明。

4、表单内容出国赴港澳申请所需完善的表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相关资料、承诺信息三大部分(见下图)。

表单中打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必须填写,否则无法提交表单。

(1)关于学术假根据人事处相关规定,我校全职专任教师申请因公出国(境)时间超过3个月,需要进行学术假申请。

如果您符合该条件,在填写出国(境)申请表的第二部分【相关资料】-其他事项“2、是否申请学术假”,请选择“是”。

当您完善完出国(境)申请主表单,点击【提交申请】时,系统会弹出学术假表单,如下所示:请将必填项填写完整后,点击【确认】提交。

与学术假相关的“学术假变更”流程、“学术假阶段工作汇报”流程请查看以下链接:/km/doc/km_doc_knowledge/kmDocKnowledge.do?method=view&f dId=1620ecd03a7c10732d526bd4bdaa5bd4&categoryId=160fdcb94277fe08fc7468c476c 8c5b9&status=all&nodeType=CATEGORY&s_css=default5、申请被驳回当您的申请被驳回,可能是由于您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填写的表单有误,或者是您不符合申请条件。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请点击进入该条申请流程,选择右上角【编辑】按钮,重新对表单进行编辑:修改完成后,再次提交。

6、查看流程进度OA首页左侧,选择【事务审批】,进入事务审批流程列表,可查看当前各个流程状态。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2008)厦大研字13号为了鼓励和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促进在校研究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设立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

本资助项目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实施工作,包括资助项目的审批、经费资助额度的审定等。

为了更好的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原则1.资助对象为厦门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应与申请者专业领域紧密相关,且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应在完成论文答辩之前。

2.资助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为在国外境外举办的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3.资助对象原则上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且在会议上做口头报告或报展。

每篇论文原则上资助一名研究生参会。

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厦门大学。

4.资助原则是学校资助与导师(课题组)资助相结合。

学校资助额度见研究生院年度相关工作通知。

参加领域内最高国际学术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可酌情提高资助额度。

大会、分会邀请报告等可申请全额资助。

参加双边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额度减半。

二、资助经费用途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往返旅费2.会议注册费3.签证相关费用4.往返机场/火车站交通费5.住宿费三、申请与审批相关程序1.拟申请资助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1)《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2)会议正式征文通知(Final Call for Paper)(3)论文录用函和大会邀请函(4)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5)外语水平证明2.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内容、在所属领域会议的级别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申请人名单。

3.各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学生填写的《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以及论文录用函和大会邀请函,提交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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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生培养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条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批需要动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各类学生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第十二条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的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生等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我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学院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到国际处申请并填报《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研究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厦门大学本科生因公赴台个人申请表》(可上国际处网站下载),由国际处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申请资助,具体办法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资助的需填写《厦门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我校研究生、本科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执行。

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我校学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

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厦门大学本科生出国、赴港澳个人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批、备案。

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出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当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4.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厦门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八条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国际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通知;2、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研究院)递交申请材料;3、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其余项目由国际处汇总;4、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国际处网站上公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初选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

国际处负责按正式录取名单出具厦门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完成以下派出手续。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派出程序为: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到国际处领取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格;2、按规定填写完审批表格后交给导师,到学院办理请假等手续;3、按出国出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需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科生需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委培、定向、国防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出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送国际处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二十条本科生、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出境一年以内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限超过一年的(含一年),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保留国内学籍,经批准后方可保留国内学籍。

公派出国出境的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其它出国出境的保留国内学籍年限不超过两年(含两年),且须每一年申请一次。

第二十二条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

短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应于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

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交流项目在外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原则上作为选修课程计入研究生学习成绩总卡。

研究生院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

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五条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厦门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六条公派研究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

申请厦门大学学位的,须符合厦门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以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

凡用外文撰写者,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在国外进行论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可不提供中文译本,但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

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填写《厦门大学公派出国出境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寄存申请书》(可上就业指导中心主页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国际处统一派出的不需提供),由学院统一送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申请长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三十条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长期公派项目的学生有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上述待遇者,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厦门大学学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出国出境超过6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出境时间少于6个月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短期出国出境者可以继续享受研究生助学金,长期出国出境者,在境外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本科生在长期出国出境期间不享受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和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委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出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境外学习期间,厦门大学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应注意维护厦门大学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第三十八条参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九条参加本项目的培养方式为非国家任务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可申请适当减免在外学习期间部分厦门大学培养费。

在外学习期限超过半年(含半年)不足一年的,最高可减免半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不足一年半的,最高可减免一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半(含一年半)不足两年的,最高可减免一年半的厦门大学培养费;在外学习期限满两年的,最高可减免两年的厦门大学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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