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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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4日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分工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29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二章工作分工第六条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各项工作;研究建立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综合管理机制;组织研究市场采购创新发展促进政策;协调推动我市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东府办〔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6日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着力深化市场取向改革,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力争在全省率先开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根据《东莞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范围松山湖高新区、东城街道、长安镇、大朗镇、谢岗镇、石排镇的三重项目、优质外资项目、“工改工”三旧改造项目、其他优质项目及部分民生项目。

二、试点内容试点的核心内容是改革投资项目审批方式,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

(一)宽的更宽,再造办事流程企业在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备案登记后,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实行“先建后验”。

(二)严的更严,强化政府监管通过实施前置事项承诺加备案、承诺公示、竣工验收、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管等制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责任。

三、配套制度(一)明确细化项目建设条件在规划部门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之日起,至相关地块出让前,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和提醒市镇国土、规划、环保、林业、文物、气象等单位提前介入,分别按现有规定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征占用许可、林木砍伐许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评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东府办[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为贯彻实施《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114号),鼓励和规范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发展产业类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年度实施计划管理。

“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只有纳入“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才能享受东府办〔2012〕114号文的优惠政策。

年度实施计划由各镇(街道)申报,市“三旧”办会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市政府审定和印发实施。

第二条产业准入目录管理。

申请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类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

产业准入目录包括工业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两部分。

(一)工业制造业。

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淘汰类以外的工业制造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

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本办法办理,拆除重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须符合控规,按市政府关于产业基地的政策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1.现代物流业:快递、仓储、货代、运输、综合物流。

2.高技术服务业: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软件开发应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地理信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支撑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东府[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整治农贸市场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市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是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开展农贸市场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围绕我市“十一五”发展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办实事的服务宗旨,进一步整治农贸市场存在脏、乱、差以及未依法登记注册市场和市场内经营户无照经营问题,实现市场规范经营、硬件设施上水平。

二、整治农贸市场工作的范围及目标(一)整治范围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的农贸市场。

(二)工作目标一是硬件设施到位。

场地设施的整治以“设施齐备、布局合理”为目标,实现硬件设施到位。

包括光线、空气质量、供水供电、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绿化环境、停车场以及公用设施等项目。

二是卫生管理到位。

卫生环境整治以“保持清洁,面貌一新”为目标,实现卫生管理到位。

包括市场室内干净、地面环境整洁、划行归市、高台摆卖、无占道经营和地摊市场,市场日常保洁措施落实、档口“三包”等。

三是依法经营到位。

证照整治以“主体合法,证照齐全”为目标,实现依法经营到位。

包括市场法人、经营摊挡、熟食经营档等几个类别的主体资格整治。

不具备资格和相应经营手续,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责令退出市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东府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0日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为推动我市商业消费高端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潜力,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加快打造高品质首店经济集聚区,支撑东莞更好地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聚焦中心城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区域重点商圈,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东莞制造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品牌首店。

力争到2023年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东莞不少于100个,将东莞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高端品牌首选地、原创品牌集聚地、消费时尚创新地。

二、加强政策扶持(一)引进扶持1.首店引进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

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00万元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30万元奖励。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东府办〔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东莞市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广东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粤质监质函〔2017〕29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品牌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规模与效益倍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部署,积极探索有效路径和方法,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企业主体作用、政府推动作用和社会参与作用,围绕优化政策环境、助推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夯实品牌基础建设,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构建个性化、层次化、多元化的供给市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和升级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提供持续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品牌建设基础进一步巩固,自主品牌和知名品牌数量显著增加,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品牌价值和效应明显提升,品牌建设成果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培育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发展壮大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产业集群,逐步树立“东莞制造”和“东莞服务”安全诚信优质的新形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东府办[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三日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服务环境,争创助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优势,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面取消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努力降低企业在莞经营的配套、物流、行政等综合成本;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落实省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的减免,停止对企业征收治安联防费等。

第二条扶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增强企业转型升级基础。

落实中央、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措施,实施我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48条”,从加强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加大融资支持、帮助开拓市场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快改造提升。

第三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增强企业转型融资支持。

落实融资扶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规模偏小的工业企业信贷支持,推行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完善与港台日韩商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机制,强化企业转型沟通。

定期组织市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等部门与重点商(协)会开展互动沟通,继续开展“企业走访和政府送服务上门活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转型升级遇到的实际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东府办〔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贸市场品质提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切实解决我市农贸市场在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群众营造整洁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购物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盼,以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为手段,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强化对全市农贸市场的科学统筹布局,着力改善农贸市场环境秩序,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品质形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定位、政府主导。

牢牢把握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特点,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国有、集体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在保供应、稳物价、促就业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镇街(园区)承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推进辖区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常态化有效管理,以及具体项目实施,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从行业管理角度依法履职,做好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和专项任务推进等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1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硬件设施改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升级,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是已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牵头统筹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各镇(街)经贸办和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

第四条农贸市场从市场管理、食品安全和硬件实施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

具体升级改造标准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

升级改造标准根据新形势有修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申报、审核、验收程序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市场开办者要依据市场升级改造标准,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加快市场升级改造步伐,不断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开办者自行解决为主,市、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为辅。

第七条市、镇两级财政对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实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1000m2以下补贴5万元,1000-2000m2补贴10万元,2000m2以上补贴15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3]1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3]1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3〕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东莞市建设全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任务,以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和持续增收为核心,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改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探索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机制,力争在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为推动“四化同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提供体制支撑,争当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先行试验区。

(二)基本原则一是系统设计,重点突破。

注重统筹,围绕改革重点和目标任务,系统配套改革举措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系统、整体、协同推进。

二是试点先行,分类指导。

鼓励试点地区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示范试点,经批准备案开展改革试验,着力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难题,市级层面重在加强分类指导。

东莞市市场改造升级方案

东莞市市场改造升级方案

东莞市市场改造升级方案引言东莞市作为中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拥有众多的市场和商业区。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趋势,传统市场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市场陈旧、设施老化、环境卫生差等问题。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东莞市市场改造升级势在必行。

本文将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期促进市场的发展和提升消费者的体验。

一、提升市场设施和环境1.1 设施更新传统市场往往设施老化,无法满足现代消费者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对市场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串联商铺的空调设备安装、更富有科技感的照明系统升级、更先进的POS机、电子支付(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普及等。

1.2 环境卫生市场环境的清洁度和卫生状况对消费者造成了直接影响。

政府应加大对市场的日常卫生管理和整治力度,提供更加干净整洁的市场环境。

同时,可以引入智能监控系统,对市场内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消除卫生死角。

二、提升市场服务品质2.1 培训与管理传统市场的商贩服务品质参差不齐,需要通过培训与管理规范商贩的行为,在提供商品的同时,提升他们提供的服务品质。

政府可以组织专业的培训机构,对商贩进行培训,包括礼貌待客、沟通技巧、产品知识等。

同时,设立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确保商贩和消费者的权益。

2.2 优化购物体验提升市场的整体购物体验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市场的黏性和满意度。

例如,市场可以设置充电宝租借点或免费WiFi,方便消费者随时随地享受便利服务。

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虚拟现实(VR)技术,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沉浸式的购物体验。

三、促进市场品牌建设与营销3.1 品牌建设传统市场的品牌形象往往模糊不清,缺乏差异化竞争优势。

因此,需要加强市场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市场加强品牌宣传和推介活动,利用新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品牌推广。

3.2 支持创新业态为了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发展,政府应积极支持新兴业态的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东府办函〔2020〕437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0〕4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健康发展理念,按照“市场主导、总量控制、规模调整、转型升级”的总思路,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规模结构、转变生产方式、提高养殖水平为重点,以促进生猪家禽产业升级、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适度发展生猪家禽产业。

二、工作目标按照《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粤农农〔2019〕185号)和《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粤农农〔2020〕102号)规定的目标任务及省定的目标任务及负责制考核要求,2020年全市生猪出栏量1万头以上,2021年起不得低于2020年的目标任务。

2020年末生猪存栏任务目标0.5万头,2021年末生猪存栏任务目标0.6万头。

三、主要任务(一)推动“四个转型”,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1.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东府办〔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的若干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战略部署,切实发挥城市更新在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切实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按照汇聚先进制造业、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载体的思路,积极推进以“工改工”和连片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盘活老旧低效工业园区,谋划连片产业空间;鼓励开展整治活化,实施有机更新,优先产业升级、改善人居环境、融合城乡发展、提升基础设施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优空间、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以低效镇村工业园改造为核心,实施“工改工”三年行动计划,力争三年完成“工改工”拆除整理30000亩,开工建设产业用房2000万平方米以上。

二、坚持规划引领,确保全市城市更新“一盘棋”(三)强化规划统筹,构建新型城市更新规划体系。

坚持规划先行,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更新的龙头引领作用,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做好城市更新规划体系与“十四五”规划、人口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行业专项规划等的充分衔接,以及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内部的上下衔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东府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形成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大局的有力支撑,在全面总结3年试点工作并深入分析下一阶段“三旧”改造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产业优先”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导向,发挥政府职能,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一)政府统筹,企业参与,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

通过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方式,充分发挥市、镇二级政府统筹和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参与,在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期限内,盘活和整合1万亩旧厂房用地,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多层、高层工业楼宇。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稳步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改造。

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应坚持“成熟一片,改造一片”、“规划先行,公共优先”、“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权利主体意愿、片区房地产价格、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补偿安置诉求、政府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等因素后稳步推进。

(三)政府直接投建,加大对“三旧”改造范围内道路、市政、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绿化等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全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加快推动全市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稳经营,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一)稳定加工贸易企业产能。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等获得国家、省贴息支持的,按1:0.2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对企业2020年度注册资本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支持。

对租赁厂房或设备、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企业,在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时一般不要求提供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展全程网上稽核查执法试点,应用“互联网+海关”平台送达法律文书、传递数据资料、视频磋商等,实现结果互认,压缩实地稽核查频次。

对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驻莞海关,各镇街、园区)(二)稳定重点行业进出口。

鼓励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扩大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提升产业内外协同发展和出口带动效应。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街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街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街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街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镇(街)整治农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各镇(街)按照《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全市586个农贸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无证市场明显减少、场容场貌明显改观、食品安全明显增强、市场经营户持证率明显提高、农贸市场达标数量明显增加,农贸市场面貌焕然一新。

为了进一步巩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成果,根据整治农贸市场工作的总体安排,各镇(街)须在《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镇(街)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街)的《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各镇(街)须开始着手本镇(街)《2007-2015年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时,要以现有整治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为基础,以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各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主要依据,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发展、提高水平”为内涵,按照《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6〕69号)、《东莞市整治农贸市场考核标准》(东农市整〔2006〕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镇(街)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参照《编制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工作指引》(见附件),采取聘请专业规划公司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举办各种听证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方法,务求合理、科学地编制好本镇(街)的农贸市场发展专项规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东府办〔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建设平价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保证,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

根据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平价商店要以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为宗旨,实现“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形成合理价格;坚持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履行应急稳价义务,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

平价商店在政府引导扶持下,自主经营。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年度目标到2011年底,全市建设不少于60家平价商店,原则上每个镇街不少于2家。

具体安排如下:1.准备期(2011年3月——2011年4月)认真领会省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的有关精神,制定我市建设平价商店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部署建设平价商店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力度,为完成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2.实施期(2011年5月——2011年11月)5月底前,每个镇街建成至少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供销系统现有的4家综合商场将改建成平价商店,并将供销系统即将建成的粮油直销连锁店改建成粮油平价商店;9月底前,每个镇街再建成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果蔬市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果蔬市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果蔬市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16•【字号】东府办函[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果蔬市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03]18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健全果蔬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督促各镇区和有关市场配备果蔬检测设备,落实检测人员,全面开展果蔬产品检测,有效防止有害有毒物质超标的果蔬产品进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开展全市果蔬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整治范围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市内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果蔬产品的超市。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果蔬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

1、设立检测机构,配置仪器设备。

果蔬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应设立检测站,并配备RP410型全自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PR2000A型农药残留速测仪、高速样品磨碎机、烘箱、冰箱、电脑等检测设备,能及时对果蔬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快速检测;经营果蔬产品的各类零售市场(含一般农贸市场)和超市应配备PR2000A型农药残留速测仪。

2、落实检测人员,加强技术培训。

果蔬批发市场和大型农贸市场检测站应配备3名以上检测员,并在开市时段值班检测;经营果蔬产品的各类零售市场(含一般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依法做好果蔬市场的登记注册工作。

对未登记的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责令开办单位在今年10月底前按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设立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管理办公室),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为建立果蔬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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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152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5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硬件设施改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升级,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是已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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