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提供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应该怎么写申请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三)相关报建批准文书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如土地有抵押,还应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和相关图纸:①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8K复印件)②规划局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 不同功能层及剖面图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及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8K标准层平面图复印件)(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面积(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上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分层平面图。
(六)其它需要的材料: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3、地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需出售的须提供市人防办出具的可出售转让证明等。
备注:纸张大小一律采用8开或16开,可缩印。
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以下为房管部门受理:一、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因其他原因不能受理的,应当面告知;二、审核;三、审批;四、作出《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五、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六、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1号精编版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承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审批到预售证)各环节所需文件材料
房地产开发(审批到预售证)各环节所需文件材料一、立项审批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7、项目地形图(一份)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9、建设资金证明;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2、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3、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2、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3、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5、法人营业执照;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篇: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淮安市对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相关要件、流程、依据等,现答复如下:一、申请材料1、预售商品房申请书;2、商品房预售方案;3、测绘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抵押银行需提供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明);6、施工合同;7、施工许可证;8、预售款监管信息反馈单;9、营业执照;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11、白蚁防治合同;12、项目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13、申请预售的每幢商品房施工进度证明(以现场察看为主,形象进度多层达二层以上、高层达四层以上且不少于总层数的1/4)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内容复印件(核对原件);14、前期服务约定(样本合同最后一页内容,物管处认可);15、建筑节能环保。
二、工作流程审批中心住建窗口接受企业申请→开发处审核→局领导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承诺时限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预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办理依据1、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4、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5、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五、办理机构和地点市住建局开发处,市北京北路112号建设大厦十三楼,电话:83566217。
第二篇: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报条件为: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附1:1000红线定位图);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昆明市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昆明市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取得项目审批立项手续;三、己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六、取得《建设工程基础验核意见》、《新建项目再生水采用设施建设施案登记证明函》、《开发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审查意见》;七、己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八、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九、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七层以上结构工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2 ]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我国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拟定的《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详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准时向市住建局反映。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一。
年十月十八H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2)53 号)、《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拟定以下实施意见: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取得项目审批立项手续;(三)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六)取得《建设工程基础验核意见》、《新建项目再生水采用设施建设施案登记证明函》、《开发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审查意见》;卜七)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八)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H期;(九)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七层以上结构工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的审查要点及程序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的审查要点及程序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精神,我局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中主要审查要点及程序是:一、主要审查要点1、开发企业的开发资质,主要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主要审查是否具备开发资质并取得工商登记。
2、所预售项目的前期手续,主要包括:商品房开发建设前期计划或开发投资立项计划,主要审查是否已通过审批立项,是否已合法取得出让土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
3、所预售项目的建设手续,主要包括:是否已进行了白蚁防治;是否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4、所预售项目的进度及资金监管,主要审查:项目的施工进度是否符合预售规定;所完工部分是否合格;预售资金监管专用专储帐户是否已设立,是否已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5、所预售项目的预售方案及售后物业管理内容,主要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可售房源建筑面积(分别注明各幢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单价、总价)以及自留房屋是否与规划相同、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每幢房屋分层平面图(住宅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套型及相关尺寸;非住宅按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的,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依法可分割出售基本单元的权属界线或界址点以及每个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和相关尺寸,销售过程中平面分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分层平面图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出售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及权属界线不得擅自改变)。
待批准预售项目面积是否与规划面积一致,是否已明确房屋装饰装修标准、质量标准、售价等。
审查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主要审查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资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一般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绿化、停车位等。
下文是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一、所需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 3.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 6.%以上的证明(原件);的2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 7.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 8.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 9. 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原件);10. 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1 (2)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 / 5( 3)项目预售计划 ???? 4)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 5)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 6)项目开盘应急预案(7 ()预售资金监管方案(8)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9)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10)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1(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等内容);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及备案登记表;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物名称核准文件;用情况等材料。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1.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2 件);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 (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原件);2 / 5(6)预售许可证(原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预售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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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 年 11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40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08〕56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具体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所申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应达到该商品房地上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结构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层(含六层)的应主体结构完工;(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进度多层商品房住宅楼应达到封顶,小高层、高层商品住宅楼应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二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申办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提供的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验原件);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
4、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工程施工合同;
6、建筑总平面图及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方案;
8、发改委项目批文;
9、《房地产开发统计月报表》及《房地产项目手册》报送情况说明;
10、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11、物管用房配置情况(规划图和施工图,确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2、消防、人防证明;
13、公布预售商品房房价及房源。
14.行政事业性收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及要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及要求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关于预售许可证的问题我们对其不太了解,故为解决关于预售许可证问题专门作出了解答,那么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此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
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及要求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及要求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二、什么是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现房销售的标志,否则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是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期房销售的标志,否则,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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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提供资料
办理前提条件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将申请预售楼盘信息录入《临汾市商品房预销售
网》;
5、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经招标已确定;
6、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确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
四、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房屋面积预测、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权属状况、资金监管、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商品房预售形式、房屋价格构成内容等);
六、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建设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等);
七、预售商品房价格汇总表(包括房号、户型、面积、销售单价、总价等);
八、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九、预售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十、提供无拆迁证明和项目用地(在建工程)未设定他项权的证明(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
十一、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公示
十二、“公示牌”小样。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
申请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