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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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浙财监督字[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4〕3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2.财政检查文书(略)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包括财政调查,下同),是指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门委托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章财政检查的选案第六条财政检查的选案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的规定,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开展。

浙江财政年

浙江财政年

1月2日省委书记习近平在省财政厅报送的《对全省贫困乡镇农业税减免工作的建议》上批示:“减免措施要体现在贫困户,体现扶真贫。

方法要细一点。

财政厅的意见有道理。

”肯定省财政厅对贫困乡镇农业税减免的建议。

1月8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表彰近年来全省财政系统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中心等12家单位被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胡正楠等19位同志被授予“全省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1月8~10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召开全省财政、地税工作暨先进表彰会议。

会议传达贯彻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回顾1993年以来全省财政、地税工作的奋斗历程,总结财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经验,提出今后5年的总体思路,研究部署2003年的重点工作,表彰财政战线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会上,省财政厅厅长翁礼华作题为《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不断开创我省财税事业新局面》的报告。

会议结束时,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吕祖善与部分市、县(市)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并就做好2003年的财政、地税工作作重要指示。

1月11日省财政厅领导与新疆和田县党政考察组一行14人座谈,听取和田县县委书记李新晨有关情况介绍。

1月23日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审价行为,促进工程审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月29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3〕4号文件,省财政厅被评为2002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是日下午,省财政厅厅长翁礼华主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浙江省财政厅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2月4日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到浙考察中国财政博物馆(筹)建设情况。

是晚,省委书记习近平、省长吕祖善在西子宾馆会见并宴请项部长,省财政厅厅长翁礼华陪同参加。

2月12日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3〕5号文件,省财政厅削减行政审批项目10项,保留27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1期的舆论氛围和监督氛围。

(三)加强示范引导。

各地要从无违建道路、河道、小区、社区(村)、乡镇(街道)等创建抓起,稳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部分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政发〔2014〕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袁家军等副省长的分工通知如下:
袁家军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统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朱从玖 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安办)、省金融办。

联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其他省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变。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4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浙政发〔201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通知如下:李 强(省长)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省编委办。

龚 正(常务副省长)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毛光烈(副省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物价、能源保障调度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省机械成套局。

联系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电监办、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手工业联社。

王建满(省政府顾问)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黄旭明(副省长) 负责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联系省农办、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郑继伟(副省长) 负责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7]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7]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7]3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原《浙江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浙财监督字[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政、税收、会计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规程要求,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检查,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18
•【字号】浙政干〔2023〕70号
•【施行日期】202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谢小云、张文杰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3〕70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谢小云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免去其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文杰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浙财综〔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契机,助力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各地、各部门真抓实干,在政策上注重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注重开拓进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批有浙江特色的改革做法和实践经验。

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浙江“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尚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入、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全面梳理政府职责事项,明确部门职能边界。

各部门应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二)提升政府管理能力,优化预算保障方式。

转变服务理念,明确职责定位,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政府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强化服务立项、监督和管理。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06]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2.10【实施日期】2006.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浙委办[2006]1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2月10日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一、习近平同志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吕祖善同志(一)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主管财政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深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在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参与。

(三)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省审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参与。

三、周国富同志对分管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主管以下专项工作:(一)深入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2005-007年工作要点》,深化“4+1”构建途径,拓展体系构建领域,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全面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惩防体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6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浙财社〔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实施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

后,及时发布我省调查成果。

三、加强组织实施(一)建立工作机制。

为确保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共同推进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调查方案和技术规范制定,组织实施外业调查和成果汇总,会同统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经费落实工作;各级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所辖领域相关资料,协同做好调查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加强数据管理。

各地要加强调查数据管理,落实数据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数据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等工作。

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密措施。

对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人员要开展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密。

(四)确保成果质量。

各地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的调查单位承担调查任务,对调查单位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对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要求制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全面、深入、准确宣传开展此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浙政发〔20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通知如下:—4—袁家军(省长)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

冯 飞(常务副省长)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税务、统计、物价、法制、能源、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浙财行〔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7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三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政赤〔2007〕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7月27日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党员远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用于加强和促进全省农村党员干部远教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

选取影响农村党员远教工作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统筹兼顾。

根据全省农村党员远教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地方财力状况,保证重点,适当平衡。

(三)适度激励。

对创新推进农村党员远教工作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全省农村党员远教年度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15
•【字号】浙财办[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财办〔2011〕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鉴于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领导分工作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明确如下:钱巨炎: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罗石林:协助厅长分管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税政处、政法处、资产处、预算编制中心。

秦忠: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金慧群:协助厅长分管综合处、农业处、基层财政处(农改办)、农发办、票据中心、农审中心。

魏跃华:协助厅长分管法规处、社保处、经建处、审核中心、信息中心。

薛小杭:协助厅长分管会计处、企业处、外金处、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朱忠明: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教科文处、政研室、干教中心(函校)、后勤中心。

赵立妙:协助厅长分管执行局、支付处、监督局、绩效处、采监处、核算中
心。

杜祖国:协助厅长分管省财务开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联系省财务开发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省政府领导的分工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作如下分工:李卫宁 秘书长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

协助省长处理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联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

王晓峰 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日常工作。

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人民武装、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文秘、保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省应急办。

李云林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省社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教卫处。

张水堂 副秘书长分管接待工作。

领导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

联系省警卫局。

夏海伟 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海防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海防管理处。

丁敏哲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金融方面工作。

联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裘东耀 副秘书长负责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工作。

陈 龙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正>浙委办〔2012〕21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13日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一、赵洪祝同志对全省反腐倡廉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二、夏宝龙同志对全省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对分管的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总页数】5页(P10-1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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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J], ;;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J], ;;
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普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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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要点》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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