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相关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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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要求和条件
(一)原则上仅限于从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
2、在该项目领域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4、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2、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四)每个项目推荐一至两名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市、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县(市、区)
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市文化行政部门。
(二)申请人属于市级直属单位的,由市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后,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
(三)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材料,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
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在本地主要媒体公示30天,然后将确定的推荐名单
和推荐意见报送市政府。
(四)市政府审批通过,将公布命名为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县(市、区)文体局提出本县(市、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一式三份,粘贴个人照片(一寸),WORD格式。光盘三份附电子版照片(一寸)。(见附件)
(三)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传承人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等一式三套(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