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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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医疗期满的处理方法:
1.【律师解答】职工医疗期满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职工医疗期满,
但是治疗尚未终结;二是职工医疗期满,职工到岗上班,但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三是职工医疗期满,企业延长医疗期后,劳动合同到期。
下面笔者对这三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
2.第一种情况职工医疗期满,治疗尚未终结。这种情况其实又可分为
两种情形,一是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员工,企业需要经过一个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我国个别地区对此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如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87)就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范围及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二是一般疾病的员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仍继续请病假,对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不再批准,因为这已经构成了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
之情形,企业应向员工发出回岗通知书,表明“员工医疗期满未到原工作岗位报道,公司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考虑到员工身体状况,企业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限其在×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内容。如果员工为办理病假手续继续缺勤,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员工继续提交医院证明,企业可以按照“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处理以上情况时,除了旷工解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3
第二种情况职工医疗期满,职工到岗上班,但是不能从事原工作。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中的第二种情形去处理。
4.4
第三种情况是职工医疗期满,企业延长医疗期后,劳动合同到期。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
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处理,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还需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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