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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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欠缺及改进深刻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欠缺及改进深刻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欠缺及改进深刻思考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儿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办公的趋势。

因为这个,对行政复议准确认性十分关紧。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觉得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扳机里部较高等级对下级的层次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觉得,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扳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径有不同的意见时,提出请求复查及匡正的救济制度,归属一般所谓“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固然二者并错误立,但层次监督是行政扳机的内里行径,在性质上以行政手眼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径,独立于行政执法扳机以外,在性质上以公检法手眼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可以并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备随着社会形态生存的进展,显露出来了一点新事情状况,有点界限需求进一步明确,尤其是有点热点、不容易解决的地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里行政行径归入行政复议范围,故而造成办事员合法权利遭受进犯时,不可以获得趁早、管用的救济。

尽力照顾办事员的合法权利与尽力照顾平常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两者都应当有充分的救济路径和救济手眼。

国度办事员固然可以经过行政申诉来保护自个儿的合法权利,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今非昔比,后者的救济更加管用。

《行政复议法》将办事员合法权利的救济摈除于复议以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欠缺。

随着我国参加WTO,在公检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显露出来了一点新问题,这也迫十分必要求我们完备《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团体机构设置不符合理,办公机制拂逆利通畅,且匮缺独立性依照复议法令规则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扳机的法制办公机构。

从外表上看,法制办公机构不一样于行政扳机里部的其它执法机构,较之其它业务机构相对独立,因此在复议检查核对过程中班主与执法者身分相离合,因此表现出来法律检查核对中的天然公证法则。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006年第1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总第69期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程曙,余江涛(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贸经系,江苏南京210007)摘要: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的局限性也同样突出。

为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是必然选择。

通过对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下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分析,指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局限性,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也将会有一场深刻的变革。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纳税人权利;税务法院中图分类号:D F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604(2006)01—0054—03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及其作用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纠偏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除国务院作出外不具有终局意义,相关纳税人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请求。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的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沿革我国最早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1950年政务院制定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当时的复议规则还相当简单粗糙,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纳税人也不得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1958年税务复议委员会被取消,但当事人还可以向行政机关逐级申诉。

浅析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析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析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对保护纳税****利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税务复议前置条件的规定严重妨碍了纳税人救济权的行使,应予以取消;应引入回避制度和复议决定说明理由制度,以有效防止复议人员偏私。

促使他们更审慎地作出决定;应采取措施增强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提高复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有效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关键词]复议前置条件;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复议决定公正性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制度等方面作出的一些改进性规定使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有了进一步的增强。

但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和复议前置2010年4月1日正式施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四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十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加了一项概括性规定。

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这些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经复议)。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先缴纳税款或罚款或提供担保,此即复议的前置条件。

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务行 政复 议制 度 的规 定 ,国 家税 务总 局 或 选择复议 模式 。而 对于税 务行政 复议 , 有 设立专 门的行 政法 院或 者税 务行政 法 于2 0 年颁 行的 ( 务行政 复议规 则 ( 04 ( 税 暂 有的 国家 采用 必经 复议 模式 ,有 的采 用 庭 ,人民法 院 受理案 件 的类 型繁 多 、审
制度 改革
对 于这 一 制度 安排 的 合理性 ,学 界
应首 先 依 法 向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申请 复 议 , 和 实务界 有各种不 同的 看法。有 的认为 , 对 复议 决定 不 服或 者复 议机 关逾 期 不作 不 应限 制 当事 人对行 政复 议或 行政诉 讼
税 务行政 复议 , 指纳税 人 、 缴义 决定 的 ,方可 向法 院提 起行 选择 复议 是 扣 务 人 、纳税担 保 人和 其他 的税 务行 政 行 择 复议 ,是 指 行政 相对 人不 服 行政机 关 模 式 ;有的 认 为 ,维 持现 行的 必经复 议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上级税务 择 复 议模 式 。
我国 ( ( 征收管 理法》第 8 条规 税收 8
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确立 机 关有 效行 使监 督权 ,及 时发 现并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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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 国税 务行政复议 制度
若干 问题的思考
中央 民族大 学 法 学院 黄 志伟
[ 内容提 要】 国 《 收征 收管理 法》 J 我 税 上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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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 实施细 则、《 务行政 复议规 则 ( 税 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论文_0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论文_0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论文一、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问题(一)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操作困难第一,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

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

第二,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的区分标准相对模糊。

第三,纳税人获取规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滞,不能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的权利,无疑对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门对此态度消极。

(二)对征税行为的复议附加了限制条件现行《税收征管法》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限制条件。

这不仅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而且有可能因此剥夺纳税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

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属违法,而当事人又因税务机关征税过多或遇到特殊困难或税务机关所限定的纳税期限不合理而无力缴纳(或提供相应担保),复议势必无法启动。

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请复议,也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变相剥夺。

(三)对与税款相关的非纳税争议,实践中复议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

虽然各方对“与税款直接相关的罚款争议不是纳税争议”已达成共识,但对这类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不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但可以不缴罚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

第一种观点将处罚争议等同于税款争议,未免有失偏颇。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良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视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外复议的差异与一样,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根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场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场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良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1 *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 2007 年版,第 194 页.2*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版,第317页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展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良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奉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视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探讨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就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后,由同级或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对异议进行审查、调查和复议的一项行政程序。

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公信力,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普及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复议时效较长。

往往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出具复议结果,长时间的等待导致很多纳税人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2、证据调取不及时。

很多税务机关在处理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时,证据调取的时效性不高,导致很多纳税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3、复议决定不能足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决定往往只对原决定作出部分调整或者据理力争,不能做出对纳税人更加有利的裁定。

1、加快复议时效。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复议,提高复议效率,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2、提高证据调取的效率。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调取案件所必要的证据,特别是涉及纳税人的经济、财产方面的证据,调查、认定的时效性应当比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要高。

3、加强复议决定的效力。

复议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应当将复议决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详细制定,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结论。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 , 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

实践中 ,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 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 , 逐步推进行政复议审查中立 , 取消行政复议终局 , 加强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 , 这将有助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 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缺陷 ; 完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 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 建立、发展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1999 年我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 ,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 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 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一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 , 难以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目前 , 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 , 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方面 , 我国奉行上一级复议的原则 , 即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由于无法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 履行复议职责的复议机构难以做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相对人也难以信服在这样的审查机制下做出的复议结论。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所谓行政复议制度确实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

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实践体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

笔者在本文中就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进行了浅谈。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展现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成立于1990年,那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公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进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增进了该制度的进展。

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时期。

一、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加倍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

另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第一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归纳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之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第一次将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3、《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

原《行政复议条例》尽管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

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4、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复议存在问题的思考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国初期就已产生。

1950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的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

这是建国后规定的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

从60年代至7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遭到破坏。

这是由于当时特殊历史情况决定的,80年代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以恢复与发展,截止目前我国已有10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特别是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的依法行政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受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解决了许多行政争议,在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行政复议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阻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

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做法也不统一,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几点思考赵贵宁1(青海民族学院公共管理系,青海西宁810007)[摘要]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它在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不容忽视。

木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缺陷对策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生话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建立、发展与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是依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建立起来的。

至今,该制度已实施了16年,诚然,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复议下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包括立法上的缺陷及执行上的困难。

这些问题导致了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成了行政争议日益增加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却直线下降的尴尬局面。

正因为如此,于1999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取代了《行政复议条例》。

这一转变,使得行政复议可以更好地发挥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

同时,它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进程。

然而这一新确立起来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亟待改善。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备统一、独立的系统没有相对统一和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利于精简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这样非常容易滋生各种弊端。

首先,不能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主1作者简介:赵贵宁,汉族,(1976-),甘肃兰州人,青海民族学院2005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思考摘要:在《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救济的落实,并使行政执法活动引起的大量争议无法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树立政府权威,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复议委员会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

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

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

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

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

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

《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开题报告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开题报告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开题报告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选题的研究现状刘召针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在立法、组织机构和实践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表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提出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三大不足:一、在立法方面存在不足与缺陷;二、在实践操作方面存在不足与缺陷;三、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不足与缺陷。

同时提出了三条出路:一、确立严谨完善的税务行政复议内容;二、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三、构筑公正公平的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王珏在《浅析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改进建议》一文中,提出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复议前置及先行纳税侵害纳税人诉权;二、复议管辖体制缺陷;三、行政复议调节机制容易导致结果不公。

张小平在《日本的税务行政复议及其借鉴》一文中,对我国和日本的税务行政复议进行了深刻分析对比,并且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此外,国内许多学者也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制度漏洞、操作难题等作了研究与分析,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以期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高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和税务机关自我监督方法。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税务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助的重要途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著名行政法学者姜明安这样描述过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他说,人类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在现代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体制,而行政复议则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制度架构,是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就行政复议而言,它为市场主体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救济机制,为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行政秩序保障。

影响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公正的几个阻却

影响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公正的几个阻却

影响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公正的几个阻却「摘要」作为WTO组织一成员,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

我国的税收体制该如何重构?我们面临着选择。

本文简析了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下的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的“双重前置”等问题;指出了税务行政复议部分缺陷;为降低纳税人购买救济产品的成本,同时提出了补缺的一些假设。

深信在依法治国的滚滚历史车轮下,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将会有一场深刻的变革……「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前置「正文」行政复议[1]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司法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的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

在国家税收行政行为中,税收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收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中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收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行政司法制度。

税收行政复议除具有《行政复议法》共通性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特色:税收部门垂直机构特点,分税制特点以及委托代征、代缴代扣等特点,这些行业性特点大大增加于税务复议的复杂性。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一方面存在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为了避免相对人申请复议,以少征少罚为代价与相对人搞协商办税。

此外相对人为自身利益或商业利益也存在着不敢告、不愿告,害怕得罪了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管理中以报复的现象。

另一方面,税务行政复议区域发展不平衡。

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多,有的地方复议案件少。

呈现出:经济发达地区,在出现税务争议后,多倾向于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较淡漠法制意识较差,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比较少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缺陷及对策研究【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健全、高效的行政复议制度,不仅可以提高行政主体的执法水平,还可以有效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之间的纠纷。

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尤其是复议机构的地位不独立问题。

正确对待行政复议制度缺陷,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能有效克服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独立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简介(一)行政复议概念行政复议制度是关于行政复议活动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要求的总称,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或者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性质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的存在,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

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①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②因此,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制度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制度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制度[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化,但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着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提起复议存在限制性条款、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脱节等现象,为此,结合以上问题,就如何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取消复议提起的限制性条款等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建议,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附加限制性条款独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化与专业化,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享有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也是税务机关内部基于层级关系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本文结合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条条管辖”的存在,让“中立性”不存在于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重点任务是将具体性的案件进行解决和明确,是否被税务机关所管辖,还包含由哪个级别和哪一个税务机关所管辖的问题。

“条条管辖”是现行税务机关复议所实践的。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在剔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前提下,使得行政复议能够得到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满足,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个方面,复议工作公开性和公正性不到位、不便民、申请人参与的可能性有待提高以及成本高于平均水平等都是其弊端的体现。

还有,很多具体性的行政行为呈现出来的只是“形式主义”的状态,下级部门易受部门利益影响。

在《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是税务机关在法制工作方面的责任。

它以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对外发送任何复议文书,这种行为从实际上来说,可以看做是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行为。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均保留了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作为税务机关内部一个专门联席会议组织,它仅是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局长和局内业务部门领导及业务人员组成。

不论是复议机关负责税务法制工作的机构还是作为咨询机构的税务复议委员会,都受制约于税务局,人事、财务均不存在独立性,要求他们成为独立的第三人充任公正的裁判很难。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

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

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

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

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

(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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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问题的相关研究
我国04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决定、受理及相关证据制度做出了许多改进性的规定,加强了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更强的操作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有人事认为04规则让被不完善规则困扰的纳税相对人如释重负。

“通过对99规则的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达到了严密,公正和合理的程度。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达世界先进之列”等观点也相继浮现。

来自鄂州大学的学者刘华(2005)则认为,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相比以前虽然有长足的进步,但问题和缺陷也很不容忽视。

复议范围过窄,缺乏相配套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任用资格,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是四个最主要的缺陷。

这几个问题是由于立法经验,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我们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这对更好地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显的尤为重要。

段光林(2006)则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是制度缺失,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缺失、税务行政复议人员职责不明、办案手段缺失以及举证和补证制度缺失。

第二是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某些制度的具体条款或存在缺失,或存在不规范,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本环节所面临的制度需求。

第三是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

税务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太过依赖书面审查,而排斥很多重要的审查手段,如听证、质证、现场调查、合议等,从而削弱了对案件的调查力度。

第四独立性不够。

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难免受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制约,影响复议的公正性。

刘召(2007)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包括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纳税义务前置”有违法制精神。

并从理论层面和法律经济角度进行了具体解释。

第二,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一方面是复议机构不独立,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官员非专门化。

第三,在实践操作方面的不足与缺陷:1,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2,禁止行
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规定不合理;3,对“允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缺乏审查规定;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未被赋予证据保全权利;5,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未被赋予申请执行权。

二、对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对策研究
周大智、吴晔(2009)在“试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一文中将我国与世界主要先进国家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税务复议提出了几点对策。

他们认为国外先进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点:一是行政复议机关独立于税务行政机关;二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色彩浓厚,程序规定完备,保障了公正复议;三是税务行政复议以税务诉讼为后盾。

两位学者针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问题和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四点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首先是完善我国税务复议的法律体系,包括提高税务法律规范的立法层级和取消税务复议前置限制性条件;第二是建立独立性、专业化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复议的效率与公平;三是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这样可以让复议过程公开公正透明,更好保障纳税人权益;四是重构税务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制度,使税务复议与诉讼在“对罚款的处理上”出现的衔接问题得以解决。

段光林(2006)在“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之创新”一文中针对我国现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方向。

第一是强化独立性,方法是通过对现有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和办理程序的规范来加强其独立性。

第二是切实提升公正性,并且提出了预审制度、合议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几种制度来解决。

三是强化审查手段和力度,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有复议机关职责的重新定位和听证、质证程序的引进。

其实段光林、周大智和吴晔在研究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提出的对策时有一些共同点。

比如加强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其公正性;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等。

可见国内学者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时得出了一些共同的结论和应对措施。

三、总结
税务行政复议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文化历史差异,制订了不同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美国的税务上诉制度,日本的税务不服申述制度,韩国的行政审判委员会审查制度,是国际上比较先进的几种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使之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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