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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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是常见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这篇文章将探讨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看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的含义。

公共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私人权利则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益,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这两者在社会运作中常常发生冲突,例如政府为保护公共安全而采取限制措施,却可能对个人的自由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首先,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平衡。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要求在法律的约束下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

因此,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监管,可以为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注重社会协商与公众参与。

在涉及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中,应该秉持公开、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和协商。

法律决策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以避免偏颇和不公。

此外,需要注重权益保护与公益回应。

在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时,应该坚持权益保护和公益回应的原则。

权益保护要求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害个人权利。

公益回应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限制措施时,应给予相应的回应或补偿,以平衡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应合理补偿被征地者的利益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平衡。

最后,需要强调法律教育与社会宣传。

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法律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有利于减少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

公私权冲突重在协调

公私权冲突重在协调
即基本权利 的限制 只能采用法律 的 形式 。在 宪法 文本 中出现 的法律用 语 中,作为限制基本权利依据 的法
建立相互的信任关系。但 为什么两
者之间经常处于紧张关 系呢?
等不经市 民同意 ,完全 由政府说 了 算是不合适 的。 而政府则认 为 , 对城
市 的规划与保持 良好 的形象是政府 职责范 围的事情 ,政府有权决定 涂 色。 美化环境 , 制定城市 发展规 划当 然是政府 的职责 ,但政府权力 的行 使必须在尊重私权 的基础上才 能获 得合法性基础 ,否则 以忽视私 权而
益”的名 义而进行 的超越法定界 限
常委会制定并颁 布的 ,否则缺少评 价公共利益 的形式 条件 。在符合 实 质和形式要件 的前提下 ,还要满足
的警 察权的活动 ,也许警 察的出发
点是好 的 ,但对某些纯粹 属于个人
确 立 公 共 利 益 存 在 的 合
理 界 限
在现实生活 中 ,公权力往往 以
遵循宪法规定 的限制 基本权利 的依
城市 花 1 . 5亿元 ,对 整个城 市进 行
“ 化妆” 有些房屋 的所有者认 为 , , 房 子 的墙面该不该刷 、 由谁刷 、 么刷 怎
公 民来说 ,公权力并不是可怕 的存 在物 , 它是私权利存 在的基 础 , 需要
据。 形式要 件是“ 通过法律 的限制” ,
合理保障和支持 ,私权利也会失 去 发展的基础。 特别是 , 自由权 和社 在 会权价值并重的时代 ,公权力 的适
度干预是十分必要 的。 因此 , 对一个
前几年 ,某城市 曾发生城 市规 划与公 民私权之 间的冲突。为 了迎 接 “ 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 峰会 ”该 ,
权进行 限制 时 , 要具备实质要件 、 形 式要件和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余少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关键词: 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内容提要: 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实际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又相互依存。

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协调中,道德、制度、习俗文化等的作用只是一个方面,主要是从制度上提供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

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

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

[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

[2]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

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城市公共空间使用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化解

城市公共空间使用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化解

城市公共空间使用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化解城市公共空间使用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化解有人讲,城镇化就是城市空间化(许学强、刘琦,1988),城镇化不但带来城市空间的扩展与外形的演变,更放大了城市空间的功能。

近年来,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将城市空间从传统的横向水平利用转向纵横结合的综合开发,实现了城市空间功能的互补与互动,大幅提升了城市空间的商业效应。

但是与此同时,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也使城市公共空间从无偿使用的公共资源转变为有偿使用的稀缺资源,政府、公众、城市公共空间所依附的建筑物的业主以及相邻权人等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和利益纷争在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进程中不断摩擦、碰撞,甚至激化,导致诸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单就户外广告的强拆与强制拍卖一事,就在多地出现所谓的“户外广告保卫战”,而政府以空间视觉权为由抽取一定比例的拍卖所得,又引起“与民争利”的猜测与非议。

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刻思考:第一,政府是否有权将城市公共空间拍卖给个别人专有使用是否有权限制空间使用人的使用范围和权限是否有权征收管理费或提取转让金是否有权强拆第二,公众让渡公共空间的使用权是否应经合法程序应否获得补偿该补偿以何种形式实现第三,建筑物所有权人转让建筑物的空间使用权是否必须经拍卖程序其收益应否与政府分成第四,相邻权人对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的容忍义务是否等同于相邻权人的传统义务等等。

这些问题既有私法问题,也有公法问题,恰恰体现出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的特点,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前提就是明确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性质,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的法律调整手段和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构建权利配置和争端解决的机制。

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性质之争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是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的表现形式。

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是专有性权利还是非专有性权利是否可以商业化利用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是私权还是公权是用益物权还是公共资源使用权关于空间权的性质,私法理论主要集中于物权理论,物权法注重保护民事主体对物的排他性所有和自由处分的权利,物权以私有性、绝对性、排他性为特征。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由万载县委书记斥责于建嵘教授的言论引发的思考知名三农问题学者于建嵘教授在其微博中说:“昨晚深夜赶到万载县,今天给七百多人讲课,号召大家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

刚才吃饭,县委书记言称,为了发展,就得拆。

我怒言,现代社会就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你们这些人最要做的就是确保个人权利。

他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我一怒推椅而起,离席而去。

他认为,我这样的讲座对县里太有负面影响了。

他说,你这样一讲,下面的干部就不会去执行县委的决定了。

他感到后悔(请我来)。

我告诉他,我只讲我自己想说的话。

”微博中曝出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言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联想此前,发生了强拆导致自焚事件的江西宜黄县也有官员投书媒体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通过百度搜索“强拆”,得到的搜索结果有2300万条之多,并且相当内容与暴力有关。

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与热度可见一斑。

诸如此类的各种关于强拆问题的“雷人言论”不绝于耳,说明有如此认识的并不只是个别人。

难道当下的地方官员集体患了失心疯?其实,应该感谢这些官员,放弃了“官家”言论的阴与阳,说出了真话,否则,作为局外人的百姓怎么洞悉其中的奥秘。

万载县书记的言论看上去十分雷人,但放在当下的社会,却又是实实在在的大实话,令人难以反驳。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仍严重依赖土地。

在不能触碰全国耕地18亿亩红线的前提下,做好“拆”的工作,成为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而一拆一卖,成就了高额的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对于靠着财政“吃饭”的人来说,没有了大举的拆迁,真的是不知该吃什么了。

但是,这句话在逻辑上的成立,并不代表它在道理上的正确。

在面对公民时候,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权力。

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吃什么的问题,为了提高财政收入,为了政绩,就要强拆公民的房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具有正当性。

【最新word论文】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经济法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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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

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

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

[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

[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

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3](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课上作业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课上作业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现今,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化,尤其是公权的逐渐强大导致私权受侵害。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必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发展,而限制公权,私权优先,是解决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必然途径。

关键字:公权与私权;冲突;协调一、公权与私权的概念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二、公权侵犯私权的总体两方面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着“公权介入私权”的现象。

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公权的扩张导致私权的受侵害。

不加限制的权力必然带来权力的扩张,继而发生一系列越权,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权力扩张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对私权利的侵犯。

现实中因公权力扩张造成个人权利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部门为利益或人情所驱使介入经济纠纷,运用权力保护一方,打击一方,构成对公共权力的滥用。

第二,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对私权利的侵害。

公权力的公共性能决定了其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是紧密相联的。

当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弱化现象比较严重,其主要原因是由公权力的腐败产生的。

通常表现为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等等,这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的弱化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

三、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的对相关规定的缺失,对公权与私权关系界定不完善。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政府与法治钱颖一〔经济学人·北京〕"政府与法治"是"市场与法治"的延伸。

无论是在对市场与法治关系的探讨上,还是在评判市场经济的标准上,政府这一角色在研究中都占据着关键地位。

政府可以说是市场与法治相互关系中的核心纽带。

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实践到了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时刻,深入地在理论上探讨法治、市场、政府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角色在市场和法治的背景下的转变,不仅是学者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这一概念在2000年初提出是缘于我国当时的环境转变。

自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一直到90年代初,理论界的注意力集中在计划与市场之争,因为这是在当时经济现实中的主要矛盾。

因此,那时候要论证的是为什么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在整体上具有优势。

理论和政策争论的焦点是计划经济制度的弊病,搞得好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以及市场经济的潜在制度优势。

当时比较经济学所比较的主要是计划与市场这两种经济体制的优劣。

90年代情况发生了变化。

计划经济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基本结束,而且以失败告终。

苏联东欧各国全面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国也在1992年9月正式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

但是在90年代,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知还是比较含混的。

对于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当时流行的说法是归结到改革不彻底,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但事实上,这样的说法回避了较深一层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如果我们看一看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我们就会发现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虽然好的市场经济说明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但有许多市场经济搞得并不好。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改革不彻底这样的层次上了,需要进一步来研究不同市场经济的差异。

这时候比较经济学所比较的对象是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的优劣。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以城市拆迁为视角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以城市拆迁为视角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上册) 陕西人民出版社. . 2001 年版. [2]周永坤. 法理学一全球视野.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卓泽渊. 法治国家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 [4]费安玲. 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 政法论坛. (5) . 2004 [5]冯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权制衡及私权保护. 建筑学报. (5) . 2004 [6]程燎原. 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作者简介: 李化伟, 沈阳师范大学 2009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D09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是一 条千古不变的经验。他的这条 ” “经验论” 告诉我们, 公权力的强烈 扩张性决定了公私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房屋拆迁中这种 冲突体现的尤为激烈, 基于此, 本文以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权与 私权的冲突为视角, 对其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 从而进一步 提出构建我国化解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公权, “公权力” 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制度 亦称 , 化与法律化的体现, 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具有和 行使的强制力量。房屋拆迁中的公权即我国的房屋管理部门所 拥有的行政权。而相对于公权的私权, 则是指在自主、 平等的社 会及经济生活中, 公民、 企业、 社会组织及国家所拥有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具体到房屋拆迁中, 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就是公权, 行政 相对方所享有的即为私权。 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过程中, 为何公权频频侵犯私权呢? 1. 政府在强制拆迁利益冲突中的 “经济人” 特性。以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机关, 在强制拆迁中不仅拥有自己的合 法利益, 还积极地谋求如寻租、 设租利益等种种非法利益。在此 过程中, 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 公权的膨胀势必造成私权的萎缩。 由此可见, 利益冲突是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的必然原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房屋拆迁, 我国虽早有法律调整, 但相关法律制度很不完善。 首先, 《土地管理办法》 由于 中没有对 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做出规定, 致使许多基层政府随意拆迁农民房 屋, 无法可依。其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中规定了以行政 裁决的形式代替了民事主体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 强行干预民 事主体之间合同的订立。 3. “公共利益” 对 的滥用。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 政府及其官员 往往打着 “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的旗号满足一己私利或他人利益, 致使政府的诚信度大幅下降, 公民对此种行为深恶痛绝, 对强制 拆迁行为进行抵触, 造成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 构建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无论是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代表公民个人的私权利,都有 一个如何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同一体 系之中能否得到平衡并实现共赢,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 此, 构建公权与私权冲突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

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

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

[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

[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

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3](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摘要】当今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不断:公权力在一些领域滥用,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同时,相应地造成私权利非但得不到实现,反而让权利人成为受害人。

由此研究二者关系,加强公权力的监督,让私权利和公权力和谐并存就有着相当的意义。

本文从二者的冲突原因和表现分析入手,重点在于论述二者达到平衡必须坚守的原则以及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平衡一、公权与私权涵义及二者关系1.公权与私权涵义公权乃是以私权利为基础的,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并通过国家机关强制行使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国家强制力,以维护和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进行的国家权力。

它不是某个团体的权力,而是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大多人的权力。

公权力的行使目的必须合法,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行使权力。

私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内的自由行为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私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

2.公权与私权关系①区别。

第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力行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强制性不同:权力一般是国家权力,是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是一种强制力量,且其是不可放弃的。

公权力的行使有国家机器进行保障。

而私权则是为了保障私人利益,它不具有强制性,权利主体可行使亦可放弃。

第三,从内容上看:权力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的,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生活的。

②联系。

第一,私权乃公权的基础,公权乃私权的保障。

从权利与权力在起源上的关系看,权利是权力的源泉,权力确认权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通过契约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以全体的力量来维护每个结合者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个人服从共同体就是服从他自己。

为了壮大国家的力量,个人让渡一部分的权利,从而形成公共权力。

所以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第二,公权与私权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自身关系方面上相互制约性。

我国目前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现状民事检察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目前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现状民事检察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目前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现状民事检察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民事检察中的公权主要有调查权和抗诉权,与之相对应的私权涉及当事人举证和意思自治。

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冲突、抗诉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都不可避免地存在。

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和抗诉权。

必须遵循当事人举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妥善地处理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冲突、抗诉权与当事人意识自治之间的冲突,让他们在矛盾中共存、协调发展,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一、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一)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冲突一般认为,检察机关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其一,由于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时所拥有的手段和能力远远胜于当事人,而且还明显优于民事审判人员。

由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收集证据,远胜于当事人举证。

调查权这一公权力客观上帮助了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则显示公平。

有违程序公正,诸多负面效应也随之产生。

其二,检察机关调查权有破坏民事诉讼主体间平等地位之嫌。

民事诉讼是居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法院居中裁判,三者呈等腰三角形结构。

一旦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取证,使得一方当事人获得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支持,势必在诉讼中居于有利位置,导致双方地位失衡。

这有背于民事诉讼的本质。

其三,检察机关调查权破坏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与民事诉讼着重解决私人之间纠纷的意旨休戚相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的协调1 限制调查权行使的范围是最好的路径选择。

不可否认,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如果无节制地行使调查权,必然丧失诉讼的公平。

损害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地位,违背举证的基本规律。

但是,我们必须正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确有存在的价值,比如原裁判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因为双方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

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与平衡研究【摘要】当今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不断:公权力在一些领域滥用,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监督;同时,相应地造成私权利非但得不到实现,反而让权利人成为受害人。

由此研究二者关系,加强公权力的监督,让私权利和公权力和谐并存就有着相当的意义。

本文从二者的冲突原因和表现分析入手,重点在于论述二者达到平衡必须坚守的原则以及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平衡一、公权与私权涵义及二者关系1.公权与私权涵义公权乃是以私权利为基础的,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并通过国家机关强制行使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国家强制力,以维护和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进行的国家权力。

它不是某个团体的权力,而是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大多人的权力。

公权力的行使目的必须合法,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行使权力。

私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内的自由行为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私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

2.公权与私权关系①区别。

第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力行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强制性不同:权力一般是国家权力,是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是一种强制力量,且其是不可放弃的。

公权力的行使有国家机器进行保障。

而私权则是为了保障私人利益,它不具有强制性,权利主体可行使亦可放弃。

第三,从内容上看:权力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的,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生活的。

②联系。

第一,私权乃公权的基础,公权乃私权的保障。

从权利与权力在起源上的关系看,权利是权力的源泉,权力确认权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通过契约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以全体的力量来维护每个结合者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个人服从共同体就是服从他自己。

为了壮大国家的力量,个人让渡一部分的权利,从而形成公共权力。

所以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第二,公权与私权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自身关系方面上相互制约性。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公权与私权的⼀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

公共权⼒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是公共权⼒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取⾃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切公共权⼒都必须来⾃于⼈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由⾮公权机关介⼊的私⼈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权利。

私⼈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的⽴场对公权⼒与私权利的关系进⾏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前我国的权利(⼒)状况是公权⼒强、私权利弱、公权⼒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法律协调公权⼒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类社会⽣活可以分为两⼤领域,⼀是政治国家⽣活领域,⼆是市民社会⽣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如宪法、刑法、⾏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为公权⼒,如⽴法权、司法权、⾏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意志,⼆者既对⽴⼜统⼀。

真正实⾏法治的国家,公权⼒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由主义,就是⽆政府主义。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作者:刘国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对抗。

如何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公权;私权;冲突;协调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通过微信、网站、高铁站等渠道公开“老赖”的照片、姓名等信息,以期提高案件执行效果。

这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私权的质疑和讨论。

一、公权与私权冲突问题分析对于法院在公共场所曝光“老赖”照片与个人信息的做法,有人欢喜有人愁,更有人质疑法院的此种做法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事实上,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其本质是不同利益的对抗。

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老赖”所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则是个人利益。

“老赖”赖账的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不受损或利益最大化,完全不在乎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当然不能任由“老赖”胡作非为,而是有责任和义务去保卫公共利益、公平秩序。

当然,任何公权力不能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绝对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律的授予并严格限制在合法的范畴之内。

公权是与私权相对应的权力,它的行使空间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领域,公权力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私权,但私权也需要公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只是一味强调权利行使的自由,很可能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相互侵害,最终会使权利得不到保护。

个人利益存在于社会之中,脱离社会谈论任何一个特定个人的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通过自由而任性的个人行为而自动实现,而是通过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才能实现。

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公权力机关就有必要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限制个人私利的过度扩张。

民事检察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民事检察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上 海 市 宝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国检 察 理 论 研 究 人 才 [0 9 0 全 2 10 ]
2 当事 人 举 证 是 原 则 . 察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是 例 外 . 检
21 0 2年第 3 司法 实务)总第 1 3期 期( / 4
现代 民事诉 讼 强 调 通 过 抗辩 来 确定 事 实 .即 双方 各 自
害 国家 利 益 、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问题 . 为 双 方 当事 人 可 社 因 能 恶 意 串 通损 害 国家 利 益 、 会 公 共 利益 。 又例 如 . 社 当 事 人 在 原 审 中 因 客观 原 因不 能 自行 收 集 证 据 .书 面 申
自治 。 善地 处 理 调 查 权 与 当事 人 举 证 之 间 的 冲 突 、 妥 抗
民事检察 中公权与彳权的 厶 冲突与协调
文 郭 宗 才 ◎

事 检 察 中 的公 权 主 要 有 调 查 权 和 抗诉 权 .与之
任 提供 证 据 加 以 证 明 没有 证 据 或 者 证 据 不 足 以 证 明 当事 人 的事 实 主 张 的 .由负 有 举 证 责 任 的 当事人 承担 不 利后 果 这 与 民事 诉 讼 着 重 解 决 私 人 之 间 纠纷 的 意 旨休 戚 相 关 , 察机 关 调 查 取 证有 越 俎 代 庖之 嫌 。 检
应 是 最 好 的路 径 选 择
对 于检 察 机 关 的调 查 权 .我们 必 须 避 免 两 种 不 良 倾 向。 是 检 察 机关 无 节 制 地 行使 调 查 权 如果 我 们 以 一 “ 事实 求 是 ” 理 念 , 面 、 观 、 动 地 收 集 调 查 证 据 , 之 全 客 主
诉 权 与 当事 人 意 识 自治 之 间 的 冲 突 .让 他 们 在 矛 盾 中 共 存 、 调 发 展 , 是 本 文 研 究 的 目的所 在 。 协 正 一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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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其理论探究(一)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关系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基本关系这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

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

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国家的权力。

公民之所以要国家权力,是为了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

现代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都是公民通过民主法律的程序出让的,即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以控制社会,维持秩序。

但是公权力于私权利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在根本上看来,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可以简化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与协调,简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冲突和协调。

美国独立之父杰斐逊则更直接的说:“政府是必要的恶,要用宪法之链束缚,以免受其祸害。

”这样的表述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而至协调的逻辑过程:为避免战争状态,为实现私人权利,人们让渡出权利合成公共权力(如国家)从而规制每个人的私权,而这种公共权力又难免侵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并有膨胀的危险,因其本身是不好的是恶的,又需对其进行规制此是对规制的规制。

(二)公权的私人性与其必要性1.公权的对私权的侵犯—公权的私人性。

公共权力具有私人性就是指公共权力与个人之间的相关性,无论怎样的公共权力,最终都要通过组织和个人来行使。

公权力往往以一定的职位和责任为外在表现,但这些职位和责任的最终体现者则是作为国家或社会成员的个人,由这些人来推动着公共权力的运转,实现着公共权力的权能。

然而这些个人很难使他们在操作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受自己的素质、意识、经历及偏好的影响,还有私人往往出于自我掌控和权力欲望满足的动机去谋求掌握公共权力,这就使公共权力在行使中很难避免主体的自私自利倾向,从而导致公共权力可能成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和手段,公共权力的目标与公共利益的背道而驰。

公权的私用和滥用就是公共权力偏离公共利益方向的最好证明。

这容易使公共权力变为少数当权者实现个人意志的专横工具,并最终破坏私人权利,这也是权力腐败无法根治的本源所在。

2.公权的必要性。

既然这样那我们有没有必要把公权彻底消灭呢?很显然不能。

公共权力有他存在的必要性。

这里借用英国政治家洛克的一句话,洛克认为,“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时候也难免对别人造成损害,此时由个人来作为公共仲裁机关作出评判和相应处罚就显得力有不逮,而且这也容易带来宿怨世仇,带来广泛的惶恐不安”。

这也是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依据。

所以,如果没有了公权而让个人去强行去维护自己的私权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这样的事情就必须交由公共权力机关去做。

这便是洛克关于公共权力必要性的阐释。

因此,公共权力机关作为公平的仲裁者和维持正义秩序的实施者发挥作用,它在为每个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私人权利提供着保护。

公权与私权虽然相互有冲突,但是私权也要受到公权力维护,虽然公权是“必要的恶”,公权与私权之间要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共赢局面。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理论探索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洛克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构的。

在他看来,人们生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美好境界,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大家所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依照既定的标准评判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保障这种判决执行的权力。

于是,人们为了克服上述缺陷,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和维护其权利而订立了社会契约,缔造了政府。

而且,人民为了保护自身而通过多数同意的社会契约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其部分权力,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而主权依然在民。

倘若国家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侵吞市民社会,后者就可以依凭主权收回曾让渡的权力,推翻旧政权。

因此,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具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

洛克式的架构,体现出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和政治权力的极度怀疑和高度不信任。

这种构架的基础便是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本原,因此这种范式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个人权利的崇尚。

国家权力的内在规定性必然使其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相冲突,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

这种思想导向的内在逻辑展开便是,既然市民社会的个人权利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那么为了避免国家权力本身基于其内张性或政治活动可能具有的特定目的会渗透市民社会,进而侵犯个人权利,人们有权利怀疑并推翻现有的权力权威。

同时,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的规范框架,我们可以看到私权利的绝对自由性以及其不需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导向。

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关系范式同时也存有很深的无政府主义倾向。

在洛克构筑的框架内,国家只是―守夜人‖,整个市民社会的兴衰都取决于盲目性、因果性的―看不见的手‖,结果是导致经济领域间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透过经济权力对人的自由的控制——从对私权利绝对保护的维度构置的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方案最终导致了私权利内发性的破坏状态。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理想国家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而是对市民社会的保护和超越,因为国家绝对不是一个仅为功利的机构,相反,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黑格尔认定国家或政治的至上地位以及一切问题都可最终诉求国家或依凭政治而获致解决的观点,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社会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逻辑,而这种逻辑极易被集权统治所利用。

在集权统治下,市民社会因被完全政治化而被统合于国家之中,并被彻底扼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达至极限,私权利沦为公权力的奴隶,对此已经由历史无情地做出了验证,法西斯极权主义在二十世纪正是通过对黑格尔这一理论的极端化而表现为国家绝对至上和国家赤裸裸地全面统合市民社会,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成为血的事实。

3、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论范式,是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思辩法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

他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工具的批判性改造,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

马克思运用社会实证和历史实证的方法,从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自身历史发展的实际出发,深刻揭示了西方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彼此对立的关系性质、经济基础、历史进程及其社会意义。

马克思彻底否定了黑格尔提出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观点,指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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