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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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的几点说明
叶纪明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026)
2002年11月5日,农业部以第226号公告,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608-2002《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并要求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为了贯彻实施好新标准,有必要对该标准制定的目的、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做一说明,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1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农药产品标签是指在农药包装容器上,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各种证号、毒性标志、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等信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已于1995年颁布了《农药标签规范准则》(Guidelines on Good Labelling Practice for Pesticides),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制作等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做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农业部1999年7月23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2001年4月12日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也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内容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对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都未提出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农药标签管理,2001年农业部开展了农药标签质量的市场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发现,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不到40%,其中问题较多的是:产品名称命名不规范、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不标注、毒性标志标注不准确、注意事项内容描述不完善,并在标签上随意标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使用范围、防治对象、经销单位等文字和一些图画。农药产品标签不准确,不仅误导农民选购农药,而且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等事件,严重地影响我国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大代表就农药标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议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加强农药标签管理,净化农药市场。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加强农药产品标签监督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农药市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和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一个技术比较先进、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将有利于规范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和标识,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的使用农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避免或减少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事件的发生,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标准制定遵循原则及适用范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规的要求,农药产品标签标准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一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和要求相一致;二要对当前农药标签设计和标识内容混乱的问题提出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三要考虑到农药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农药使用者的现状,对标签的设计和标识提出特
殊的要求,尤其是对人畜、作物、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根据以上原则,本标准对标签应标注的内容提出了12项,分别为: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2) 产品的批准证(号);3)使用范围、剂量和方法;4)净含量;5) 质量保证期;6) 毒性标志;7) 注意事项;8) 贮存和运输方法;9)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10) 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11) 象形图;12) 其它。标准还对标签的粘贴、材料、版面设计、文字、分装产品标签和标签使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农药种类较多,一些农药产品的包装比较特殊,为了使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本标准规定只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农药)的标签设计和制作。对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不作为本标准适用范围,企业根据产品的特点,对标签进行自行设计,报有关部门备案即可。
3 对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
3.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
3.1.1 农药产品名称由于农药名称有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别名(俗名)、试验代号等之分,因此规范农药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极其重要。同时为农药证书上的产品名称起到规范的作用。本标准制订时,一方面要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即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商标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流通商品农药名称标注的有关规定和惯例,以及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名称通常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大多数采用农药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来使用,如:敌敌畏、敌百虫、甲基对硫磷、对硫磷、氰戊菊酯等。也就是说,我国农药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使用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命名的产品,一些产品已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和认识,因此在标准制定时考虑到农药产品名称使用的实际情况,本标准规定“农药产品名称通常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例如,在产品中含有溴氰菊酯农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可以为“敌杀死”,也可以为“溴氰菊酯”。
目前农药市场上出现一个产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产品名称。为了加强农药产品名称管理,本标准明确规定,“一个农药产品,只能使用一个中文产品名称”,并且要求“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例如,某个企业的含有溴氰菊酯成分的一个农药产品,产品名称为“敌杀死”后,不能再另取其它名称;混配制剂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为“灭杀毙”,就不要再叫“增效马·氰”,取其中一个名称使用即可。
为了规范农药有效成分的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标签上应标明有效成分名称”规定,将商品名称作为农药产品名称使用时,在商品名称的下方必须注明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全称和相应的英文通用名称。如商品名称为“灭杀毙”时,产品的标签上须注明“有效成分:氰戊菊酯、马拉硫磷”及国际通用名称(英文):“fenvalerate”、“malathion”。标注国际通用名称的目的就是产品在发生意外时,如人畜中毒等,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查阅国内外文献,较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信息等。
农药通用名称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目前执行GB 4839-1998《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必须强制使用。由于标准的制定常常滞后于新农药的开发,因此标准中规定,对农药有效成分暂无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英文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通常以农药登记证上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