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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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的一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机构设置制度:第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调解组织机构。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并承担代理主任职责。

第四条委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总结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培训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研究机构,推动人民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以下调解程序制度:第一条调解受理:当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条调解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派出调解员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调查矛盾纠纷的原因和潜在解决方案。

第三条调解安排: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调解程序:调解员根据调解原则,通过协商、解释法律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考核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要求,制定以下记录、考核制度:第一条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对每起调解案件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为了解决村(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每一位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1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依法依规代表和协调当事人处理纠纷;2.工作人员应以"调解"为中心,协调各方达胡口解协议,维护公平公正;3.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调解工作;4.处理村(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纠纷,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5.维护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守秘密保护制度;6.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三、工作流程1.接收纠纷调解申请:村(居)民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申请并分派工作人员:调解机构对接收到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具体情况分派工作人员。

3.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约定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

4.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5.达成调解协议: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装订成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6.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协议书和调解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1.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独立、中立、公正。

2.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秘窗保护工作。

3.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注重服务精神,关注村(居)民的需求,做到及时快捷地解决问题。

4.调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

5.调解机构应当着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开展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定期对调解有关数据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
4、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调解纠纷应当进行调解时,应及时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6、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30天内调结;
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9、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0、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解释应参考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

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2、人民调解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
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设立纠纷登记簿,标准调
解文书,及时准确记载各类已受理的民间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为调解
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调解纠纷一般在三十日内调解结束;
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
8、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调
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9、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调解工作是指通过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纠纷的非诉讼方式。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廉洁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实行调解员管理和社区(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设立县级、乡(镇)级、村级人民调解机构。

第六条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德才兼备、爱岗敬业的条件。

第七条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自主进行人民调解工作,不得受到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人民调解工作以支持和协助,积极引导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人民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职责第九条人民调解机构分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级(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人民调解员若干名,分别由人民调解机构负责人、主任和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人选担任。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和指导本级人民调解工作;2. 推动和监督下级人民调解工作;3. 培训和考核调解员;4. 提出人民调解工作改进意见;5. 协调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6. 积极开展调解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调解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调解员的选聘和管理第十三条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调解员的资格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具有政治、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素质良好;4. 具有调解纠纷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五条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经过考核合格可以连续任职。

第十六条调解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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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该制度旨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减轻司法机关负担,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核心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自愿性:人民调解是自愿的,参与调解的各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 公正性:人民调解要依法公正进行,调解人应具备中立、公正的态度,秉持客观、公平的原则进行调解。

3. 独立性:人民调解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它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4. 公开性:人民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示。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一种非诉讼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地方设立了调解机构,吸引了大量有志于公益事业的调解员参与其中。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提高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

同时,它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了群众法治意识和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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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就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人民调解法》是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调解员的条件和权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人民调解员则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查、调解和文书处理等环节。

在接待环节,人民调解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在调查环节,要深入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在调解环节,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文书处理环节,要及时准确地制作调解文书,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

四、调解效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核心是要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效果主要体现在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促进。

只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调解效果。

五、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其次,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力度,提高其管理和监督能力。

最后,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四前”制度: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识和责任感。

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至少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学习一次。

三、例会制度:调解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调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月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研判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和人民调解工作月报表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河南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

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六、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根据矛盾纠纷的内容、发生地和当事人所在地的情况,结合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一、调解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对象1.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等。

2.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

三、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调解意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四、调解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根据纠纷性质、调处难度、当事人意愿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调解实施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3.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5.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6.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调解档案。

记录和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7.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9.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增强社会公信力。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解制度背景与意义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基于社区居民问题的多元化解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诉讼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调解制度的原则在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

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参与调解。

2.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过程中应保障各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原则。

调解工作应保护各方的隐私,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4. 协商一致原则。

调解工作应推动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调解的适用范围社区人民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问题:1. 邻里纠纷。

如噪音扰民、停车纠纷等。

2. 合同纠纷。

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3. 劳动争议。

如工资支付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等。

4. 民间借贷纠纷。

如小额贷款、借款纠纷等。

四、调解的程序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登记备案。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2. 召集双方。

调解员根据调解申请,召集纠纷双方到场,介绍调解目的和程序。

3. 充分听取。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理解双方的利益关切。

4. 协商调解。

调解员应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书上写明调解结果。

5. 履行协议。

调解员应引导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督促。

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下面是调解员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五、调解员的要求和职责调解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解读法律法规。

2. 具备调解技巧。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能够有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互动。

3. 具备沟通能力。

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与双方充分交流和理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并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与大力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社会调解的重要组织,它是由政府组织的用于解决民间纠纷的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和解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公正、专业、高效的工作体系。

具体组成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领导、管理和监督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负责接待当事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进行调解并保护调解结果合法合宜。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1.接待当事人当事人到达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应首先接待当事人并告知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应等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出具各种证明、证言等证据。

2.开始调解经过接待后,委员会要将有关案件进行登记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注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收集证据材料,并加以分析研究。

3.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分析研究当事人情况后,制定出符合双方意愿、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就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释。

紧接着,将调解方案填写进协议书中,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最终确认协议生效。

4.后续跟踪维护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应当及时跟踪维护协议执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等全方位的协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激励机制1.绩效考核为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奖励以及处罚,以此强化调解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职业培训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养,保障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专业行为准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制定职业培训计划,让调解员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技能的提高。

五、结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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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统一接案制度调解工作实行“一个窗口”由值班调解员集中受理案件,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及纠纷,做到有来访、有纠纷必接。

对接待情况值班员要作详细记录。

对群众的咨询值班员应当场答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需要调处的案件要及时汇报。

(二)例会制度为搞好民间纠纷分析研究预测,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每半月由社区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纠纷苗头,检查已发生纠纷的调处情况和调解协议的落实情况,每月参加由街道司法所召开的社区调解主任会议,研究部署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措施和办法,交流工作经验。

(三)分级负责制度为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感,提高调处纠纷的效率和质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小纠纷不出片,由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一般纠纷不出社区,由调委会负责,较大纠纷不出街道,由街道司法所负责”。

落实分级负责制,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现象,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可能造成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纠纷登记制度1、建立纠纷登记簿。

各社区调委会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月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各街道司法所每月汇总后报区司法局。

2、纠纷登记。

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调解员都应进行纠纷登记,记明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填写记录日期等。

3、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要记明移交的机关、承办人。

4、纠纷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以便复查。

(五)疑难复杂纠纷报告制度对在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又难以调处的疑难复杂纠纷,要在第一时间逐级向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及有关单位报告。

(六)纠纷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再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巩固调解效果的工作制度。

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回访。

调解员对调结的较复杂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效果。

2、回访要有针对性。

回访的主要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一类是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

回访要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履行的关键人员、容易滋事人员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停、斡旋人员。

3、回访内容。

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4、回访总结。

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七)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

主要内容有:1、组织领导。

由街道工委、办事处,区司法局组织领导,区司法局制定计划,统一部署,各街道司法所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2、制定计划。

内容包括排查的目的、意义、时间、范围、方法、要求等;印制下发排查统计表,由矛盾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等基本内容组成。

3、组织实施。

各街道司法所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进行。

调解员要发挥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特点,在辖区内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将了解到的矛盾纠纷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统计表。

4、落实人员。

调解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统计分析,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调解,防止激化。

(八)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1、信息网络。

一般由司法助理员、调委会主任、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组成;区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应发挥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中枢的作用。

2、信息传递。

一种是纵向传递,是指将矛盾纠纷信息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或街道司法所传递;另一种是横向传递,是指街道司法所或调解组织将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或需联合调解的其他调解组织。

传递的方式分口头传递、书面传递、电话传递等。

重大疑难纠纷及时上报。

3、信息处理。

矛盾纠纷信息传递组织应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对可以解决的提出调解意见;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矛盾纠纷在调解的同时要提出预防、疏导的措施和建议;对容易激化的纠纷、群体性纠纷、群体性械斗应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信息反馈。

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使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了解上一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意见、意图、便于有效疏导、调解。

(九)纠纷统计制度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

调解组织应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簿册。

2、设立统计表。

根据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工作月统计表》中明确的统计项目,按月进行统计。

3、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及时汇总上报。

各街道司法所应于每月1日前将矛盾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报送区司法局。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各调解组织要将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帐,一般保存3至5年。

(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做好文书审查、装订。

调解文书包括矛盾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解组织对调解未成功的矛盾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十一)学习培训制度学习培训采取两级负责制,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由各街道司法所负责调委会主任、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有:1、传达学习。

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2、讨论研究。

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应在司法所长工作例会、调解主任工作例会上研究解决。

3、情况交流。

对在工作中的好作法和经验,互通信息,互相学习。

对纠纷上升和下降趋势、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交流,取得共识。

4、集中培训。

针对工作实际以及一定时期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多种形式(以会代训、旁听案件审理等)组织学习培训,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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