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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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一接案制度

调解工作实行“一个窗口”由值班调解员集中受理案件,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及纠纷,做到有来访、有纠纷必接。对接待情况值班员要作详细记录。对群众的咨询值班员应当场答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需要调处的案件要及时汇报。

(二)例会制度

为搞好民间纠纷分析研究预测,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每半月由社区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纠纷苗头,检查已发生纠纷的调处情况和调解协议的落实情况,每月参加由街道司法所召开的社区调解主任会议,研究部署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措施和办法,交流工作经验。

(三)分级负责制度

为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感,提高调处纠纷的效率和质量,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小纠纷不出片,由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一般纠纷不出社区,由调委会负责,较大纠纷不出街道,由街道司法所负责”。落实分级负责制,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现象,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可能造成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纠纷登记制度

1、建立纠纷登记簿。各社区调委会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月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各街道司法所每月汇总后报区司法局。

2、纠纷登记。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调解员都应进行纠纷登记,记明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填写记录日期等。

3、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登记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要记明移交的机关、承办人。

4、纠纷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以便复查。

(五)疑难复杂纠纷报告制度

对在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又难以调处的疑难复杂纠纷,要在第一时间逐级向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及有关单位报告。

(六)纠纷回访制度

对已调结的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再出现反复的矛盾纠纷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巩固调解效果的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回访。调解员对调结的较复杂矛盾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效果。

2、回访要有针对性。回访的主要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一类是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回访要有重点人,即影响协议履行的关键人员、容易滋事人员以及有利于协议履行的中间调停、斡旋人员。

3、回访内容。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4、回访总结。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七)纠纷排查制度

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有:

1、组织领导。由街道工委、办事处,区司法局组织领导,区司法局制定计划,统一部署,各街道司法所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2、制定计划。内容包括排查的目的、意义、时间、范围、方法、要求等;印制下发排查统计表,由矛盾纠纷总数、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等基本内容组成。

3、组织实施。各街道司法所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进行。调解员要发挥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特点,在辖区内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将了解到的矛盾纠纷线索进行登记,填写排查统计表。

4、落实人员。调解员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统计分析,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调解,防止激化。

(八)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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