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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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造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 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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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丧失的效果
• 1.票据权利不必然丧失;
• 2.原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 2、适用范围 • ** 下列票据丧失后不能挂失: • (1)未记载付款人(属于无效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止付通知无法送达);
• (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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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挂失止付的对象: •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申请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 申报;公示催告程序继续。
(4)票据一致的,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法院对申请人与申报人的争执作出 结论前,如果持票人向付款人申请付款,付款人是否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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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权判决
** 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 决。(不得上诉)
(2)止付人收到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立即暂 停支付。
4.期限
(1)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失效;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证明的,从3日期满后延长12
日(15日)
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按通知办理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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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可以付款,对冒领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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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3、程序
(1)申请(须记载票据主要内容和票据丧失的事实经过)。
(2)审查(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7日内裁定 驳回。
(3)受理当天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止付。
(4)公告(3日内)(公告期间不少于60天,最长不超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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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三年)——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
• (二)德国 • 公示催告——向法院提供担保——向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
• (三)英国
• 1.另行补发票据(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
• 失票人提供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的担保——请求出票人(不包括票据上的其他签
名人)补发票据
补发票据
被拒绝的,请求法院强制补发
• 2.对丧失票据的诉讼:失票人向法院提供满意担保——裁定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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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示催告受理对票据转让的影响
•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质押、贴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 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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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权利申报的处置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2)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 期间查看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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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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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诉讼制度
• 1.概念: • 票据诉讼: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或者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 票据的一种救济措施。
(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
(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问: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 付款人能否抗辩?应否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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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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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规定——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 起诉讼
• (一)挂失止付制度
• 1、概念和性质 • **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
,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 包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 **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票 的后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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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挂失止付的效力
• (1)对付款人——有效期内,不得付款;挂 失通知前被冒领,不承担责任;
• (2)对挂失人——止付期限届满之后,对正 当持票人不得以票据丧失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挂失止付的效力不确定,是一种救急 措施、临时性预防措施。)
• (3)对持票人——付款人符合规定的止付不 能构成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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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催告制度
1、概念和性质
**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 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 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 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离的一种制度。
**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其 效力也比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 3.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票据可能被 无权利人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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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丧失的补救
• 一、国外规定
• (一)法国 • 未承兑汇票遗失: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 承兑汇票: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 汇票(无论是否承兑)、本票遗失:证明所有权——向法院提供必要担保(担保
第六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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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票据丧失(失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 占有。
失票
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作为一 种物已经消灭
票据遗失:票据因遗 失、被盗等脱离持票
人的占有
失票人——一般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但有时也可能是票据债务人 (如签发后、交付前丧失)。
• 不可挂失止付的票据(根据票据法原理): • (1)已经付款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 (2)对挂失止付通知失效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 (3)对完全空白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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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
(1)失票人作书面通知(含失票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 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 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等)。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