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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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项目,包括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资投资项目等。

第三章投资项目评估1. 投资项目需经过评估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回报评估等。

2.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和回报进行评估。

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1. 投资项目立项需提供完整的项目计划、预算、资金来源、投资回报分析等。

2. 立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始筹备阶段。

第五章投资项目筹备1. 投资项目筹备包括人员组织、流程管理、合同签订等。

2. 筹备期间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按计划进行。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1. 投资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

2. 实施阶段需监督项目进展、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测1. 投资项目监测包括项目进度监测、质量监督等。

2. 监测结果将用于项目决策和优化项目管理。

第八章投资项目验收1. 投资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2. 验收结果将用于项目结算和评估项目绩效。

第九章投资项目退出1. 投资项目退出包括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

2. 退出阶段需按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顺利结束。

第十章投资项目管理责任1. 投资项目管理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2. 管理责任包括项目计划制定、执行监督、问题解决等。

第十一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取消此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行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

第三条定义国有房地产公司指由国家机关或国有控股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项目投资指国有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投资行为。

投资效益依据项目预算、核算原则,按照市场行情、行业情况等实际情况计算,计算得出项目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前期管理第四条投资前期管理主体投资前期管理主体应为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室。

第五条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做出决策之前,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确定投资项目的类型和投资行业,制定对应的投资计划和目标;(二)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投资市场机会和情况,制定投资计划;(三)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概况、市场、技术、投资、效益等问题,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四)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论证,确定项目规模、功能、结构、布局等问题;(五)确定项目总投资额,编制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方案;(六)参与政府相关规划,与政府协商、签订投资合同;(七)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投资实施管理第六条投资实施管理主体投资实施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条投资实施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完成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动员;(二)进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工程建设等;(三)管理项目招商、销售工作,促进项目成果收益。

第四章投资后期管理第八条投资后期管理主体投资后期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部门。

第九条投资后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后期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整理干系人名单、各方责任关系等相关资料;(二)收尾工作和关键问题处理,涉及到重要资产的处置、利益加快等问题;(三)对已完成项目进行收益评估,评估完成后进行资产登记等程序,依据公司要求进行处置。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债务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是指对本县范围内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主管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县发改、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编报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进行资金支付,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四条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性资金不得用作投资项目支出。

第五条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绩效优先原则。

第六条投资项目预算是本级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应在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就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和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员的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一)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的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二)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第四条跟踪管理的事项公司投资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具体需跟踪管理的事项如下。

(一)投资业务相关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越权审批行为(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重点检查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

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与会计棋牌(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使用资金的用途和预算,使用过程中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

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过程。

第五条投资前的跟踪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取得投资业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投资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过程中的跟踪(一)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财务决算资料。

(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公司投资部应在此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控投资风险,使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得到有条不紊的开展,实现投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获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投资形式主要为PPP模式。

(二)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市场投资管理科(以下简称投资科)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一、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工作;二、完成上级(集团)分配投资项目的开发配合任务;三、在建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投资行为监督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开发管理第四条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是指对公司自行开发的采用PPP (BOT/BT)等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的管理。

工作内容主要是项目前期介入、跟踪和筛选。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选择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重点选择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的投资项目;以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新型业务的投资项目;并不断向城市综合体开发进军。

对现汇项目中延期支付项目、垫资类项目纳入投资项目的综合决策分析中。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条件好、政府诚信度高的地域,并优先在集团列明的重点城市、区域名录内的地区寻找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资项目筛选原则严格遵循《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投资原则,即:依法投资原则、战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审慎原则、程序决策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申报阶段(一)项目填报从计划阶段起,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及技术及资金保障体制。

在编制项目时,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实际,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利用,提高投资效益,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尽量减少对土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

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各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必须具备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在编制项目评审报告时,评估报告中必须同时进行经济、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就评估结果提出专业性建议和方案。

(三)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必须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项目立项,并严格按照立项批文的要求,断言项目的总体要求、工程量、工期节点、工料排量等内容,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实施阶段(一)预算编制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立项批文要求,依据统一的预算编制规范,将工程量、工期、施工方法、工艺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与相关材料统一结合,逐项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逐步实施,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投资,做到不花冤枉钱,不浪费资源。

(二)招标采购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依据国家招标采购法规及规范,选择公正、途径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严把投标企业资格准入关,确保合同施工的专业性和竣工质量。

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公告,公示招标范围和招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三)合同签订在招标采购阶段顺利完成后,必须根据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合同签订程序等要求,对招标采购条件进行评估,并注明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承包人义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

三、项目验收阶段(一)工程检查在工程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安全、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项目工程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终验工程施工质量和竣工图纸、工程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通过投入货币和其他福利,以购置、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翻建等方式形成的、在计划期限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进行经营活动并有明确产权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评审第三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项目地址、规划建设概况等;2. 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市场需求、预计投资回报率等;3. 项目投资估算,包括投资总额、资金来源、计划投资分解等;4. 项目周期和进度安排,包括建设工期、分期实施计划等;5. 项目影响和风险评估,包括环境影响、社会效益等;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的市场需求和前景分析,包括市场规模、竞争态势等;2. 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创新性,包括技术可行性、技术可靠性等;3. 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包括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4. 项目的财务指标和投资回报率,包括投资收益周期、资金回收率等;5. 项目的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包括安全管理体系、风险评估等;6. 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政策支持等。

第三章项目批准和备案第五条项目批准程序分为核准和备案两个阶段。

核准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项目核准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项目核准申请,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表、申请人身.分.挣明等;2. 项目核准材料审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3. 项目核准决策,由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决策;4. 项目核准通知,由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书。

第七条项目备案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项目备案申请,包括核准通知书、项目备案表等;2. 项目备案材料审核,包括项目核准通知书、建设规划许可证等;3. 项目备案决策,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决策;4. 项目备案通知,由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指公司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利用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含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等,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收购、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它公司或项目进行的投资活动,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受让、转让。

第四条投资管理包括投资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及权限、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投资过程管理及投资考核和奖惩。

1、设置投资决策机构,对集团所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指建立和实行有序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2、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指投资项目获批准后,按计划、预算实施,使实施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预期收益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单元需及时对原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审批。

3、投资绩效管理指对项目进展进行动态投资评估并做出相应决策,对投资运营单元进行正负向激励或追究责任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组织机构、职责及评审流程第五条根据股东会授权,集团董事局和各产业集团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

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各产业集团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提请董事局审批。

第六条投资审批权责序号产业集团项目类别集团董事会上市小组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审核审核审核审核董事局审定审定审定。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用于发挥全国统一战线作用,实现有关节点、域、区域和省区市间的中央计划落实的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完成省级任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的统一战线财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提出的单位组织实施,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过程。

第五条凡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实施建设项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主管机关报批。

主管机关的报批标准,凡是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目标。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投资总体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能够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有效支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详细规划可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资源能保证正常发挥其效益的。

第六条各地区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健全施工管理、有效控制质量、有效考核和评价实施成果。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调整实施机制,优化实施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第八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合理介入。

第九条对投资实施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并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资金的安全、有效和经济利用,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的纳入和退出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计划。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管理范围:(一)项目投资额远低于计划投资额的;(二)项目停工,未发生投资的;(三)项目改建、转型等变更,已不再纳入原计划的;(四)其他应当退出管理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备案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背景情况和目标;(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四)项目的产出和效益预测;(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措施;(六)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七)项目的社会责任和风险防控;(八)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使用、资金监管等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

第五章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按照项目的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施工和验收;(二)项目的设备采购和安装;(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四)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五)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效益评估。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评估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评估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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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

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

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30%。

四、扩张期重大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累计已经投资或经评估价值不低于2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在资金到位后9个月内可完成扩产建设,在未来2年内年营业额达到不低于8亿元水平,或年净利润达到不低于1亿元水平;
经测算,未来4年投资IRR(内部收益率)不低于30%。

五、投产建设期重大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累计已经投资或经评估价值不低于1亿元;
在未来6个月内可实现投产,产品投向市场;
经预测未来3年内年营业额达到不低于10亿元水平,或年净利润达到不低于1.5亿元水平;
经测算未来3年每年静态资本投资回报率不低于60%,或未来5年投资IRR(内部收益率)不低于40%。

六、其他标准
其他个别项目无法满足以上各项标准,但属于政府扶持或具备特殊资源的重大项目,可经过总经理召集业务办公会议制定特别标准。

第三节项目的发现与立项
一、总体原则
全体业务人员履行项目发现职责。

为了增加项目资源,公司应当协助业务人员建立包括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科研机构、专家在内的项目发现网络;
业务人员发现项目后,应当对项目的投资可行性进行判断,获取项目方初步资料,对投资价值作出初步评估,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且项目方有意向接受投资的,起草《项目立项建议书》,经投资并购部初审后,提交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进行立项审议;
如果获取项目方资料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则业务人员经请示投资并购部书面报总经理同意后可与项目方签署保密协议;
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应当对投资并购部提交的投资项目建议进行立项审议,并作出立项、跟踪和不予立项的决议。

二、项目立项的条件
拟投资项目有意向接受投资,按照我方提交的调查清单提供资料;
已获得拟投资项目的历史财务资料和有关项目的其它经营情况;
已了解目标公司的人员情况以及并购董事会、经营班子安排;
已对项目所处行业和项目本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进行了相对深入的分析;
提出拟投资的方案和估计的投资价格和金额;
初步判断项目符合有价值项目的判断标准的基本要求。

三、立项程序
项目发现人将所获得的符合立项条件需求的资料上报投部;
投资并购部会同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形成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上报总经理业务办公会,是否立项于一周内做出决定。

(对无法判断的项目,可要求业务人员补充材料);
项目批准立项后,投资并购部组织项目小组,提交投资项目工作
计划及费用预算。

第四节尽职调查
一、总体原则
对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作出的立项项目,投资并购部应即组织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尽责调查。

尽责调查程序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行业论证等,调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投资方案、投资方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影响投资决策的各方面内容;
如有需要,可与项目方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或投资框架性协议,投资意向书由项目小组报投资并购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同意后签署,若在项目发现立项阶段需要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经投资并购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同意后签署;
凡应由投资并购部进行尽责调查的项目,均应形成规范的《项目尽责调查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对投资并购部提交的《项目尽责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复审,并作出拟投资、继续补充调查或不予投资的决定。

对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拟投资决定的项目,由投资并购部组织专家顾问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专家顾问委员会论证后应当提出可以投资、建议跟踪和不宜投资的建议。

对专家顾问委员会认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投资并购部应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二、拟上市项目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项目小组按照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所处行业进行投资机会调查,至少应当包括对项目所处行业整体状况、项目在所处行业中地位、主要竞争对手、项目所处产业链状况等(不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外部调查、市场调研及走访;
在完成行业调研后,项目小组形成初步《行业投资机会报告》及《项目投资建议报告书》,报投资并购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议;
行业报告经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议后,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如果个别拟上市项目有其他知名投资人已经完成尽职调查程序准备投资,或者项目方本身属于著名企业不愿意接受尽职调查或因上报上市材料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尽职调查,以上特殊情况经投资并购部请示总经理特批后可不进行项目内部尽职调查直接进入下一步程序;三、其他项目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项目小组按照项目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
投资并购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所处行业进行投资机会调查,至少应当包括对项目所处行业整体状况、项目在所处行业中地位、主要竞争对手、项目所处产业链状况等(不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外部调查、市场调研及走访;
在完成行业调研后,项目小组形成初步《行业投资机会报告》及《项目投资建议报告书》,报投资并购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议;
由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定是否需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供第三方独立行业投资报告书;
对于投产期项目,不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对于扩张期项目,由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决定是否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第五节项目决策
一、总体原则
项目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制定;
由投资并购部提交经过讨论的投资协议书(项目方已经认可投资条款),经过总经理业务办公会同意后可先签署,项目经过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协议正式生效;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对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充分听取专家顾问委员会意见,并以表决方式作出投资或不予投资的决议或暂缓表决。

投资项目经论证符合要求的,经过专家顾问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价值以及项目投资的安全边际进行判断,并最终决定项目的投资与否。

二、项目决策实施
项目已经完成以上各项流程,并完成决策所需要书面报告;
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由总经理业务办公会议向决策委员会提出申请召开;
决策委员会和由投资并购部准备项目决策所需完整的报告,并安排在论证会陈述意见,回答专家质询等;
项目上会需要准备《投资协议》、《项目投资报告书》、《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合并版,含财务、法律、行业)等文件;
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后,由投资并购部和财务部组织后续实施手续;决策委员会作出暂缓表决决策后,由总经理业务办公会安排投资并购部组织继续尽职调查和补充资料,或继续跟踪谈判;决策委员会作出不予投资的决议后,项目资料进入项目档案库;
每个项目最多有二次上会机会,在第二次上报决策委员会表决时,只能作出投资和不予投资两种表决。

第六节投资实施及投后管理
1.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定的项目,由公司投资并购部会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实施实质性投资。

投资实施过程中,必须履行严格规范的财务与法律手续。

2.项目投资后由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营情况的跟踪管理。

3.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掌控项目进度;
4.定期对项目进行经营情况调查;
5.总经理业务办公会决定派员参加项目公司董事会;
6.及时提出增加投资或投资退出建议;
7.建立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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