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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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范围内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润公司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该文件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06]935号

《变电站管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2006]512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设备缺陷

运用中的输电设备及变电一、二次设备、辅助设施(含通讯设备、有关的辅助设备、避雷针、接地装置、配电装置的构架及房屋建筑设施等)健康水平出现的一切异常现象,称为设备缺陷。设备缺陷按其对安全运行的威胁程度,可分为三类、二类和一类缺陷三类。

运用中的风机(含机械设备)设备健康水平出现异常, 按其对安全运行的威胁程度,可分为三类、二类和一类缺陷三类。

注:以下问题应以设备隐患对待,不作为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及流转:

3.1.1 升压站及输电线路附属设备发生问题,如不处理将影响到设备的安全运行,如升压站防洪沟道堵塞、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临时施工、河流改道及种植的树木如任其发展可能影响到主设备或升压站安全的问题。例:变电站地坪塌陷、路沿石损毁、站内照明不足、线路下树木种植、建设施工、风电场检修道路两侧水土流失等

3.1.2 设备本身没有缺陷,但由于设计或家族性缺陷等原因需在后续采用升级或大修、技改完成整改的问题。例:变电站构架无防坠落设施、集电线路跌落保险高度过高不利于操作等。

3.2 一类缺陷

土建设备一类缺陷:设备基础或构支架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须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变电设备一类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须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输电设备一类缺陷:指缺陷情况已危及到线路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线路发生事故,既危险又紧急的一类缺陷。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临时采取确保线路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随后消除。

风机设备一类缺陷:指风机大部件发生损坏需要更换或者因本体电气或机械部分发生故障导致10台以上风机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单台风机不能正常运行时长超过7天的(含7天)。

3.3 二类缺陷

对人身或设备有二类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要尽快处理的缺陷。

变电设备二类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二类威胁,短期内尚不可能导致事故暂能坚持运行,但必须结合近期的小修或临修尽快进行处理的缺陷。

输电设备二类缺陷:指缺陷情况对线路安全运行已经构成二类威胁,短期内线路尚可维持安全运行,情况虽然危险,但紧急程度较一类缺陷次之的二类缺陷。此类缺陷应在短时间内消除,消除期须加强监视。

风机设备二类缺陷:风机本体电气或机械部分发生故障,需采取监督运行措施或导致降低出力的,其中单台异常时间超过4天及以上或者5台及以上风机异常运行的。

3.4 三类缺陷

上述一类、二类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变电设备三类缺陷:上述一类、二类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且不致在短期内发展成为一类、二类设备缺陷,应列入大修计划或月度、年度检修计划,按批准的计划和消缺方案实施。

输电设备三类缺陷:指缺陷情况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威胁较小,在一定期间内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一类缺陷。此类缺陷应列入年、季检修计划中加以消除。

风机设备三类缺陷:风机附属设备发生异常,但不影响风机正常运行的或者达不到二类及以上缺陷的均属于三类缺陷。

3.5 工程遗留缺陷

指新建工程自投运前发现的所有设备缺陷。

3.6 附属设备缺陷

各单位土建系统(不含主设备基础、设备构支架)、安防系统、消防系统、水工系统等生产附属设备出现的问题。

4 职责

4.1 公司生产管理部

4.1.1 负责运行设备缺陷的监督管理;

4.1.2 负责组织设备缺陷管理标准的制定、修改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审核;

4.1.3 掌握设备的一类缺陷及各分公司现场消缺情况,审核分公司消缺计划,并督促及时消除;

4.1.4负责监督各分公司对运行或备用中设备的消缺,监督检查消缺工作进展情况;

4.1.5 负责月度消缺工作计划和临时性消缺工作的审核,参与设备的一类缺陷的调查分析,审核一类缺陷的处理方案和纠正预防措施;

4.1.6 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严重和危急缺陷的发现及处理情况;

4.1.7 按照缺陷管理制度与流程负责对分公司缺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

4.2 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

4.2.1 负责运行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

4.2.2 负责设备缺陷管理标准的制定、修改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

4.2.3 掌握设备的缺陷,编制消缺计划,并督促及时消除;

4.2.4 协调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关系和缺陷信息传递,组织对运行或备用中设备的消缺,督促、检查消缺工作进展情况;

4.2.5 负责月度消缺工作计划和临时性消缺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设备的一类、二类缺陷的调查分析,制定一、二类缺陷的处理方案和纠正预防措施;

4.2.6 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严重和危急缺陷的发现及处理情况;

4.2.7 按照缺陷管理流程中缺陷传递及处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对缺陷管理进行检查及考核;

4.3 各风电场

4.3.1 负责本风电场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各风场每月25日前应核查一次设备缺陷及缺陷记录,掌握设备缺陷的处理和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审查缺陷定性的准确性。

4.3.2 认真巡视、检查设备,及时发现和掌握设备缺陷,提出设备缺陷分析及处理意见,不断总结运行经验,提高设备运行管理水平;对于公司领导在检查风场时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登记在缺陷登记中。

4.3.3 按月下发本风场设备缺陷消缺计划,并积极组织消缺;

4.3.4 负责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传递严重和危急设备缺陷信息和处理情况;

4.3.5 负责对缺陷的统计、分析、总结,并按月上报生产管理部门门;

4.3.6 负责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设备缺陷未消除前,应加强检查,并针对二类以上缺陷制定防范对策,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

4.3.7 负责缺陷处理的材料管理;

4.3.8 各风场要结合公司年度、月度停电检修计划,提前梳理并准备设备消缺的各项工作,包括工器具、材料、人员、试验仪器等,针对每一条缺陷制定好详细的消缺方案,避免在设备停电后由于准备工作不足,导致缺陷无法消除。

5 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5.1 缺陷性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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