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修改说明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各位会员:
我代表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第八届理事会向协会第九次会员大会作章程修改说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会现行章程是上次换届时修改的,年月日本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年月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生效。五年来,国家和政府对社团的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市房协也按国家改革规定完成了脱钩改制。上海市社团局于年月出台了《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充分体现了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进程和政府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思路。鉴于此,这次章程修改全部依据《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除文字表述上有较多的变化外,主要是新增了一系列关于协会自主办会、民主监督、接受监管方面的重要内容,文字表述的变化不做一一说明,现将修改的主要条款和新增的重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后的章程增设了关于协会党组织的条款,第三条中做了专门表述“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二、修改后的章程完善了会员的权利,在第十三条会员享有的权利章节中,增加了“(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
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三、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的内容,第二十六条中新增了“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第二十八条中新增了“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四、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对协会负责人的解释,使市房协负责人的概念清晰化。第二十条中新增了“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修改后的章程对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条件表述做了重大调整。第三十条规定“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修改后的章程对本会的法人代表体制做了较大的变动。现行章程第二条规定“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人代表”,修改后的章程第三十二条更改为“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七、修改了秘书长产生的办法。现行章程规定“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修改后的章程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定。
八、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监事的设立条款。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
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八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上海房协。。(,缩写是。)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集、整理、发布有关房地产行业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以及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经验,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的需要,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开展各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组织经验交流、信息交流、业务推广等活动。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