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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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环部总体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通报管理工作。

3.2各部门、车间负责将事故隐患及时通报。

3.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情况及防范措施。

4.通报程序

4.1一般事故隐患:隐患发生部门(专业)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环部汇报,安环部应当将事故隐患汇总后及时下发各部门(车间)。

4.2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书面向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公司进行公告公示。

5.通报的形式和内容

5.1事故隐患通告:主要分为电话、口头传达和书面告知。主要通告的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及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及紧急程度。

5.2公告栏:企业应在厂区门口设立隐患排查情况公告栏,及时对每次隐患排查情况及每月全公司隐患汇总台账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隐患名称、部位、照片、可能导致的后果、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的等。

5.3重大事故隐患告知牌:企业应在重大事故隐患部位设立事故隐患告知牌,内容如下:

事故隐患等级、状态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隐患防范措施;

隐患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和验收责任人。

5.4公告公示牌: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厂区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公示牌,公示企业重大隐患名称、部位可能波及范围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6.奖励

6.1隐患发生部门(车间)对发现的隐患故意隐瞒不报,扣除每月部门(车间)安全绩效奖,如果事故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6.2安环部未按本制度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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