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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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六、冷战后的国际法
1,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 2,法律形式灵活性与多样性的增多; 3,国际法中国际合作的加强; 4,全球共识的法律意识日益明显; 5,国际法对普通国民的影响或作用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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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代国际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 发展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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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民族自决与和平共处的原则;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覆盖全球; 3,国际法的适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 方面关系,还涉及南极、海洋与太空; 4,国际法的内容有重大变化; 5,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的工程开始; 6,大量新的分支法律出现,航空和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 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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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他国内政; (4)相互合作; (5)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6)主权平等; (7)诚实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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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法国宪法》(1791)与《国家权力和义务宣言草
案》
主要特点:1,确立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 2,国际法领域增加;国际会议、常设外交使节 3,适用范围扩大。 强权、治外法权和殖民制度 the capitulation system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的大发展 1,武力使用的无限制权; 正义战转向无差别战 自然法转向实证法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仲裁制度); 3,禁止奴隶贸易; 4,战争法的人道化; 5,早期国际组织的出现; 6,1899年与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一、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
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国际法的渊源:习惯、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 形式渊源:法律程序和方法 实质渊源:存在证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中国学者的理解:
王铁崖教
李浩培先生将国际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 式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 这种规则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 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形式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凯尔森将国际法渊源定义为创造国际法的方法。 “赫伯特·W·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 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法院对于陈 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契约性条约
❖ 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 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 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 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 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 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渊源,只有在 经过发展,该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公认,及 至构成国际习惯后才成为间接地渊源。
两者之比较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订立的目的
是否能产生一般的国 际规范
制定共同遵守 的行为规则

处理具体问题、确定 特定事项
不能
是否能创造国际法规


不能
是否具有普遍性
具有
不具有
是否直接构成国际法 构成直接的国际法规 构成间接的国际法规
规则


二、 国际习惯
❖ 定义:王铁崖教授将国际习惯法定义为: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本文主要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来阐述国际法渊源,并拓展到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但十分容易与法律的起因、法律的依据、法律的形成过程相混淆,它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有“实质渊源”说和“形式渊源”说,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这些法律原则包括民族自决原则selfdetermination,禁止侵略aggression、种 类屠杀genocide、奴隶制度slavery、种族 歧视racial discrimination、种族隔离 apartheid、 酷刑torture,等等。 •强行法规定了“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so essential for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at their breach was recognized as a crime by that community as a whole.”
《维也纳条约法》第2条第1(a)项:条约者, 谓国家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 书面协议,无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或两项以 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 如何。(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除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外,还有具有义务拘束力的单 方行为(Unilateral Acts as Sources Of 0bligation); 一般国际法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等国际法渊源(binding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案例]巴塞罗那牵引公司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是一家于1911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控股 公司,其总部、帐户及股份登记册均设在多伦多。自一战结束以 后,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一直为比利时国民所拥有。为在西班牙的 加泰罗西亚建立和发展电力生产和输送系统,该公司分别在加拿 大和西班牙建立了附属公司。一战结束以后,巴塞罗那公司发行 了几批比塞塔债券和英币债券,其中的英币债券由于西班牙外汇 管制当局的禁令一直得不到偿还。1948年2月,西班牙塔拉戈纳 省的雷乌斯地方法院应本国3名英币债券持有人的请求,判决并 宣布巴塞罗那牵引公司破产,同时命令没收巴塞罗那牵引公司及 其两个附属公司的资产。此后不久,其他附属公司的资产也被没 收并出售。1962年6月19日,比利时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西班牙国家机关的有关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西班牙国家有义务赔偿作为巴塞罗那牵引公司股东的比利时国民 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 、什么是“公允及善良” 原则?
二、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
(一)范围 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在国际司法判例中,国际法院判例占有主要地 位。
(二)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 值?
1、《国际法院规约》态度 第59条:国际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 本案外无拘束力。 Article 59.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has no binding force except

4 、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
的范围?
(二)国际裁判适用实践 [案例]土耳其赔偿案 1879年2月8日,俄国与土耳其就相互间战争结束问题达成 《君士坦丁堡和约》,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1877年至 1878年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害,并向俄国偿付一笔战争赔款。 1881年依和约设立的委员会通知土耳其应向俄国国民赔偿26.5 万土耳其镑,但土耳其迟迟未能履行。1884年,俄国驻使馆向 土耳其表示如果土耳其不能立即付清全部赔款,俄国将要求土 耳其就延迟履行支付利息。在土耳其开始分期支付赔款后,俄 国曾于1885年1月12日的照会中明确要求土耳其偿付债务的本金 和利息,但其后俄国的相关照会中只要求支付剩余的赔款本金, 不再提及延迟利息问题。至1902年土耳其即将全部付清赔款本 金时,俄国又提出要求支付相当于赔款本金3倍的延迟利息,被 土耳其拒绝。1910年7月2日至8月4日,双方在君士坦丁堡签署 专门协议,将此争端交由常设仲裁法院裁决。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以下是一些与国际法相关的渊源名词解释:
1.主权: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权力和控制权。

2.领土:指国家管辖和控制的地理区域。

3.国际法主体:指承认和尊重国际法的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4.国家主权平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5.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无论其大小、财富和政治地位如何。

6.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私法则是规范私人跨国活动的法律体系。

7.国际条约:是国家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国际习惯法:是国际社会长期实践和共同接受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9.国际法院和仲裁: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际仲裁则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调解来解决争端的方法。

10.国际人权法:是规范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包括国际人
权公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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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现代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现代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现代国际法的渊源现代国际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西方欧洲,当时国际关系的主导地位由神权主义国际法逐渐转变为世俗主义国际法。

以下将从条约法、国际法学说和国际法的实践三个方面来论述现代国际法的渊源。

条约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之间解决纠纷和协商的主要途径。

17世纪欧洲爆发了多次宗教和领土争端,各国为了减少战争的频繁发生,开始采取通过签署条约来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些条约以君主国家为主体,根据国家自主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各自的权益分配。

例如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三十年战争,确立了欧洲国家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

这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诞生和发展,条约成为国家之间确立权益、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

国际法学说也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起到重要影响。

17世纪的国际法学说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国际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强调国家之间的平等和合法性;另一派则主张以宗教为基础,强调神权和君权。

这两种学说都为现代国际法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国际法开始从神权主义逐渐转变为世俗主义。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提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个体的自由权利和国家的合法性,为现代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18世纪和19世纪,学者们围绕国际法的原则、义务、权利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和研究,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学说的体系。

国际法的实践也是现代国际法渊源的重要方面。

随着欧洲国家之间的频繁接触和互动,国际法得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8世纪以来,随着欧洲列强的殖民扩张和海洋贸易的发展,国际法逐渐涉及到领土争端、贸易纠纷等新的领域。

例如1856年的巴黎和约,国家在克里米亚战争后,通过多边谈判达成了关于战争的限制和平处理争端的协议。

这些实践让国际法不断进步和完善,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

综上所述,现代国际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

条约法、国际法学说和国际法的实践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面。

这些渊源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解决争端和保障国家权益的法律基础,也为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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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一、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历史渊源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法)(1)从国际条约的内容和宗旨来分析,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以确立或更改国际法规范为内容,参加国家多,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契约性条约:其内容通常不超出现行国际法规范的范围,而且只对少数缔约国有效,不具有一般国际法约束力,不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2)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效。

2、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主要渊源之一。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通例之存在。

通例(us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这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地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

——“物质因素”(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这些通例按照国际法为必须的和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心理因素”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包括: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等国际文件;国家的各种外交文件、国内的立法文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文件;国际和国内的司法判决等。

国际习惯可以成为“一般国际法”,但不一定是“普遍国际法”,如某一国家清楚而且一贯的反对,则此规则不适用于该反对国。

国际习惯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的范围、自卫的定义、国家豁免、国家责任、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继承、外层空间法、国际刑法、国际原子能法等领域仍大量存在。

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1)各国学者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从“一般法律意识”中引申而来;“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例如诚信原则、不当得利、禁止翻供、时效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只是解释有所不同。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2、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是国际法的补充原则3、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4、国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6、国家主权: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核心内容。

主权不仅是权力,还意味着责任。

7、自卫权: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其行使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外,还受其他条件限制8、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联的特定国际法权利和义务9、普遍管辖权: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10、国家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11、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其本身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领域之外所犯罪行所实施的管辖12、国籍:一个人是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通常由国内法规定13、外交保护: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的时期。

在古代,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基于和平与公正原则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以互相尊重和互助为基础。

不同文明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其一是《威斯特法利亚条约》的签署,这是1648年欧洲百年战争
的结束。

该条约确立了国家主权的原则,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和平与法律的规定。

这使得国际法逐渐成为国家间关系的基准。

另一个重要事件是1842年的《南京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
列强签署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这份条约揭示了国际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国家间权力的不平等。

这一事件激发了中国学者对国际法的研究和探讨。

20世纪,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完善。

联合国的成立为国际法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机制。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逐渐得到建立。

当今世界,国际法已经成为国家间关系的基础框架。

通过国际法,国家之间共同努力解决争端、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尽管国际法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但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和尊重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以促进更加公正和有序的国际秩序的建立。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渊源名词解释国际法是一个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系统,它包括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等领域。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能够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可追溯至公元前4000年古代苏美尔文明中神庙的规定, 在此期间,人们已经形成了域外领土的概念,功能分工、贸易与同盟等复杂的国际交往也随之产生。

在公元前7至6世纪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倡导对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而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出版的《政治学》将规范各国行为的思想和方法运用到了国际事务的研究中。

到了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经历了许多阶段的发展:自1648年《韦斯特伐利条约》(Westphalia Treaty)诞生以来,国际法开始从国内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并成为独立的学科;在国际贸易、人权、环境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中,国际法逐渐发展成为行之有效的规范国际行为的工具;随着联合国的诞生和国际法院的设立,国际法也进一步加强了对世界各国的约束力。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的政治权力,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和能力。

主权是一个国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在国际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国际合法性:根据国际法体系,行为是否合法是受到国际法准则的制约。

国际合法性是指国际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准则,符合国际法体系,是否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承认。

3.国际法律人:按照国际法,国家是唯一的、具有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主体,被称为国际法律人。

然而,自二战后,国际法律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已不断上升,包括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等。

4.国际民间社会:国际民间社会是指那些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民间利益,对国家政策和国际法的完善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并与政府或国际组织等进行合作的一群人。

5.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是指创立并维护国际司法体系,包括建立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等各种机构,以及通过国际公约和特别协议,使国际司法机制得以顺利开展的活动。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读书笔记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读书笔记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读书笔记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听起来有点高深,但其实就像吃饭,咱们先得搞清楚菜是什么,再说怎么做。

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各国之间的“游戏规则”。

就像我们在一起打扑克,必须先有规则,谁不遵守就得接受惩罚。

国际法的目标嘛,当然是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大家都能和谐相处,毕竟没有人想要战争嘛,是吧?再说说它的渊源。

国际法的形成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历史悠久得很,追溯到几百年前,甚至更早。

古代的商贸往来、外交关系,就埋下了国际法的种子。

那些年,各国商人为了能顺利交易,开始约定一些规则,这就是早期的国际法雏形。

慢慢地,随着世界的发展,各种冲突、战争不断,国际法就像是“消防员”,出现在大家需要的时候,努力扑灭争端的火焰。

大家肯定会问,国际法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有些人说,它源自于国家之间的协议、条约。

比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就是个大名鼎鼎的协议,基本上是各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的“圣经”。

这就像是我们去超市,看到的“购物指南”,告知你该买什么、该怎么做。

再说了,国际法还受制于习惯法,所谓的习惯法,就是国家间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默契,就像是你和朋友之间的默契,谁都心知肚明,没必要明说。

此外,国际法还受制于国际组织的影响。

像联合国,真是个“大家庭”,成员国在这里沟通、协调,制订各种协议和条约。

就像是班级会议,大家一起讨论班规,决定怎么处理班里的事。

联合国的决议、报告,都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说它没有强制力,但影响力可大着呢。

毕竟,谁都不想得罪国际社会,对吧?国际法还得依赖法庭,比如国际法院。

这个地方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确保法律得以实施。

就像打篮球,裁判的公正才能让比赛顺利进行。

国际法院通过审理案件,逐渐明确和发展国际法的规则。

这样一来,大家在处理问题时就有了依据,避免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这种情况。

有趣的是,国际法还可以从国内法中汲取营养。

很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法律时,会参考国际法的原则,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它包括两方面因素,一为物质要素(通例的产生),二为心理因素(通例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定义为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而国际惯例在国际公法中,又称通例或常例。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1)国际惯例是尚未达到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

(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统一和相一致的。

虽然,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在内涵和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但人们之所以将二者混淆,第一是因为二者具有非常密切的相联性。

首先、在国际公法中‘惯例’也就是‘通例’惯例是各国在彼此交往中的行为所构成的。

如果许多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同一种国际法律关系反复采取同样的、前后一致的处理方法,通例便产生了。

通例的产生,包括时间、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三项要求。

同时,构成惯例的各国重复行为也是习惯的主要因素。

总之,在国际公法中,普遍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是有区别的。

国际惯例,它是各国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形成的普遍行为,是国际习惯产生的前提条件、物质基础。

只有当国家遵循这些行为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时,便形成了国际习惯。

因而其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念:那些各国公认,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国家之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两者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不都是强行法(2)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之产生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向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成为无效而终止。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辨析:相同:都是为所有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而且他们的法律约束力都是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不同:①强制法的概念出于《条约法公约》因其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国际法各个部门②强制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法发展而来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③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是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强行法虽然被各国公认具有强制性,但其特征不明显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中国的低位:①国际条约在被采纳为国内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后就产生了条约在这一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问题条约的效力分为:(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一般法律(2)由国务院核准的协定——行政法规(3)由中国政府各部门签订的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②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国内法中通过专门条款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 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的渊源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类型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 (一)什么是法律渊源? ❖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一、什么是法律渊源?
❖ 外国学者凯尔森认为法律渊源不仅可以理解 为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是适用法律的方法。
❖ 我国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指具有法的效 力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两者之比较两者之比较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订立的目的订立的目的制定共同遵守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行为规则处理具体问题处理具体问题确定特定事项确定特定事项是否能产生一般是否能产生一般的国际规范的国际规范能能不能不能是否能创造国际是否能创造国际法规则法规则能能不能不能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具有普遍性具有具有不具有不具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 展
❖(二)国际法渊源 的发展
其他国际法因素 司法判例 国际组织会议
一. 司法判例
❖ 司法判例又分为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1) 国内司法判例一般只具有域内效力。在国际 领域内,国内法判例似乎只能通过演化成国际习 惯或一般法律原则,或为国际法公约所采纳才能 真正成为国际法渊源。 (2) 国际司法判例同样具有有限的影响力。国际 法院没有采取“判例法”原则,国际法院判决只 是辅助资料。
凯尔森将国际法渊源定义为创造国际法的方法。 “赫伯特·W·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 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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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国际条约和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是国际法的两大基本 的渊源。 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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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6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于国际法院裁判 国际法院规约第 条对于国际法院裁判 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 (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 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各主权 国家
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 仲裁裁决
英挪渔业案 辅助 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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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渊源
软法
人权法 环境法
公法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17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estoppel(禁止反言 estoppel(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 jus abutendi (禁止滥用权利) 禁止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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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7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 白承认之规条者。 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承认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 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Art. 59: 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当事国和本案有效 。]
2010-122010-12-5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14
商船
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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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15
国家行为不一致的问题
当地习惯问题
“一贯反对”规则 一贯反对” 一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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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16
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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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1
布 鲁 塞 尔 初 审 法 院
Wanted
刚果( 刚果(金)外长Abdulaye Yerodia Ndombasi 外长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认为: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认为:比利时 1993年立法基础上发出的逮捕令 在1993年立法基础上发出的逮捕令 违反了国际法上关于异国外交人员 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规则。 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规则。
损害 正义
19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Hondu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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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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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21
思考题
1、国际法的基本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基本渊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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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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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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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原 告
允诺 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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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1934 原告于1934 年将伦敦的 一套公寓楼 租给被告, 租给被告, 租期为99 99年 租期为99年,
从1937年起 1937年起 算,租金为 每年2500 2500英 每年2500英 镑。被告租 房后将房屋 转租。 转租。
2010-122010-12-5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10
Contractual treaty
条约
造法性条约
Law-making treaty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契约性条约 国际立法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条约的优点在于它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 条约的优点在于它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 其特点是明确性与规范性。 其特点是明确性与规范性。
2010-122010-12-5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重难点
国际法的 基本渊源
4
主要内容
概念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概说
条约 国际习惯 其 他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 38条与 第38条与 国际法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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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法的渊源 是国际法规范 获得其法律效 力的地方或表 现形式。 现形式。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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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外交部长在任期 间,对刑事程序享有 完全的豁免特权。 完全的豁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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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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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 了解《国际法院规 38条规定 条规定, 约》第38条规定, 理解国际法的其他 渊源, 渊源,并掌握国际 法的基本渊源法的基本渊源-—— 条约、国际习惯。 条约、国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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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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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 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 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 改变, 改变,或者废止相互间权 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 李浩培
“约定必须信守” 约定必须信守” 约定必须信守 “条约对于第三国无损益” 条约对于第三国无损益” 条约对于第三国无损益
一般法律原则
行使自己权利不损害他人 exinjuria jus non oritur (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 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 res judicata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 bona fide(诚信) fide(诚信 诚信) pacta sunt servenda (约定必须遵守) 约定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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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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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 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 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 裁判案件之权。 裁判案件之权。”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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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1alized practice)
)国际惯例 (2)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
(3)国家的心理确信 )国家的心理确信(Opinio juris)
2010-122010-12-5 第三章 国际法的渊源 11
International Customs
意义
私人 官方
物质因素
心理因素
形成 过程
国际 习惯
编纂
联合国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王铁崖《国际法》 王铁崖《 王铁崖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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