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标准公共交通客运标志第1部分总则-北京交通委员会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 650-2009
ICS 93.080.30 Q 84备案号:25551-2009DB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bus/trolleybus platform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 言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林正、杨青山、卢峰、杜乃红、杨大忠、李明远、许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站台规模、站台工程要求、站台服务设施、站台及设施的维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汽电车站台及服务设施的设计、建设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RT)站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655 城市公共交通名词术语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J/T 3076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DB11/T 648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DB11/T 657.3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3 术语和定义GB 565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站台 platform在车站内供乘客上下车的平台。
3.2始发站 origin station运营车按调度指令开始单程运行的车站。
3.3站牌 stop sign在车站设置的乘车指示牌,标明本站站名、线路名、沿线各站站名(标明本站)、运行方向、运营时间、票制、票价等。
3.4候车亭 bus shelter为乘客候车设置的遮阳、避雨设施。
DB11_T1322_36-201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__第36部分_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驾驶员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岗前培训、安全教 育与培训、从业行为考核、驾驶员档案等要求; b)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车辆运营的技术条件、车辆采购、车辆维护与 修理、车辆例检、车辆检测、车辆报废与转让、车辆技术档案等要求;
2017 - 12 - 15 发布
2018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36-2017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定内容............................................................................ 2
I
前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3部分:建材企业; ——第24部分:冶金企业; ——第25部分:有色企业;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第27部分:煤矿; ——第28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 ——第29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 ——第30部分:尾矿库; ——第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第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34部分:小规模单位; ——第35部分:医药制造企业;
DB11 T 657.2-2009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5部分:客运枢纽
DB11/T657.5—XXXX
前言
DB11/T 657《公共交通客运标志》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轨道交通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4部分:道路旅客运输站 ——第5部分:客运枢纽 …… 本部分为DB11/T 657的第5部分。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北京公联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广育德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荣建、魏中华、何萌、李在军、陈曼麟、张伟、周晨静、冯星宇、刘杰、王京 辉、万振军、李娟
4 一般要求 4.1 枢纽标志系统应简洁、连续、完整、美观,并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衔接。 4.2 枢纽标志系统应按交通流线进行设计,并满足90%以上客流的信息需求。 4.3 枢纽标志系统对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位置进行引导,设施名称应唯一,且对应唯一设施。 4.4 枢纽标志系统中信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II
DB11/T 657.5—XXXX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 5 部分:客运枢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北京市客运枢纽常用客运服务标志的设计和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客运枢纽及其周边的公共空间,航空、铁路、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
输站客运场所和停车场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657.5—XXXX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ICS 03.220.20R 11备案号:XXX-XXXX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648—2009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bus/trolleybus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2009-07-08 发布2009-11-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648—2009I目次前言........................................................................ П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运营调度 (2)6 行车服务 (3)7 车厢服务 (3)8 站台服务 (4)9 信息服务 (4)10 服务质量监督 (6)11 运营安全 (6)附录A(规范性附录)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 (7)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例行检查项目 (9)附录C(资料性附录)服务设施检查及报修项目 (10)附录D(资料性附录)服务用语 (11)附录E(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检查项目 (12)附录F(资料性附录)服务质量指标合格评价方法 (14)DB11/T 648—2009II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B是规范性附录,其它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共交通研究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正、卢峰、李明远、杨大忠、杜乃红、赵哲成、祝世钧、马从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中的运营调度、行车服务、车厢服务、站台服务、信息服务、服务质量监督、运营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DB11 T 493.1-2007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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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京交客运发〔2019〕 14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京交客运发〔2019〕14号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各道路客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延续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及有关行业管理实际,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是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评。
通过规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重新核定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二、核定对象和基本原则(一)核定对象。
经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许可,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国际客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含毗邻县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班线,其经营主体仍具备从事省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条件且申请延续经营的。
(二)基本原则。
以企业及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为核定内容,以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核定依据,经营期限核定期限为4至8年,基准期限为6年。
三、核定条件和基本标准(一)在上一经营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班线,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为6年:1.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2.无社会影响恶劣服务质量事件的;3.无蓄意扰乱运营秩序、影响安全稳定等非法过激行为的;4.所在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达到AA级以上,且其中两年达到AAA 级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道路(含公路)、桥梁、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职责。
2.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承担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原北京市路政局承担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职责。
3.原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承担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为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的工作、生活提供优良的交通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
2.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推进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3.协调各方推进本市交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DB11/T 657.2—2015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宽通道自助检票通行标志设计示例(见5.1.10,2009版的5.1.10);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排队位置标志设计示例(见5.1.11,2009版的5.1.19和5.2.13);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并增加了电梯位置标志设计示例(见5.1.13,2009版的5.1.11和 5.1.12);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增加了无障碍设施位置标志设计示例(见5.1.15);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删除了出口标志(见2009版的5.1.16);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废物箱位置标志设计示例(见5.1.19,2009版的5.1.18);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车站导向标志设计示例(见5.2.1,2009版的5.2.1);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增加了设置在换乘车站的乘车导向标志设计示例(见5.2.2);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出站导向标志设计示例,修改了出入口编号规则并移入附录C(见 5.2.3和附录C,2009版的5.2.10);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乘客服务中心导向标志设计示例(见5.2.4,2009版的5.2.3);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自助售票导向标志(见5.2.5,2009版的5.2.2);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增加了电梯导向标志设计示例(见5.2.6);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删除了列车运行方向导向标志(见2009版的5.2.9);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删除了紧急出口导向标志(见2009版的5.2.11);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删除了交通枢纽导向标志(见2009版的5.2.12);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北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图设计示例(见5.3.3,2009版的5.6.3);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增加了电梯信息标志设计示例(见5.3.5);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列车运行方向标志设计示例(见5.3.6,2009版的5.6.6);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增加了车厢信息标志设计示例(见5.3.7);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车站空间示意图设计示例(见5.3.8,2009版的5.6.5);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周边街区导向图设计示例(见5.3.9,2009版的5.6.7);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出口周边信息标志设计示例(见5.3.10,2009版的5.6.8);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增加了劝阻标志(见5.4);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部分禁止标志设计示例,增加了部分禁止标志(见5.5,2009版 的5.3.2和5.3.3);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修改了部分警告标志设计示例,增加了部分警告标志,删除了乘梯注意 标志(见5.6,2009版的5.4.1、5.4.2和5.4.3);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增加了指令标志(见5.7); ——在标志设计的规定中,删除了消防安全标志(见2009版的5.5); ——在标志设置的规定中,增加了车站位置标志服务范围及立柱式车站位置标志设置的规定(见 6.1.1); ——在标志设置的规定中,增加了安全检查位置标志和自助检票位置标志设置的规定(见6.1.4); ——在标志设置的规定中,增加了乘车导向标志在非岛式及分离岛式站台车站站厅付费区域和换乘 车站换乘通道设置的规定(见6.2.2); ——在标志设置的规定中,增加了运营时间标志在换乘车站换乘通道入口处设置的规定(见6.3.1); ——在标志设置的规定中,增加了出口周边信息标志在端头式站厅车站站台设置的规定(见6.3.7); ——在标志设置的规定中,增加了劝阻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疏散路线标志设置 的规定(见6.4.1、6.4.2和6.4.3); ——在附录的规定中,删除了“乘客服务中心”图形符号(见附录A,2009版的附录A); ——在附录的规定中,增加了部分轨道交通线路标志色(见附录B); ——在附录的规定中,修改了轨道交通典型车站主要客运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D)。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委机关各有关处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输技术支持中心、审批中心、投诉中心,各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北京海博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道路客运行业实际,制定《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经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附件:北京市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轨道交通公共标识和标线标准(暂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公共标志和标线技术标准(暂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标志 (6)6 标线 (25)7 示例 (26)附录A 图形符号 (30)附录B1 2015年北京市轨道交通近期规划线路的标志色 (31)附录B2 2009年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图 (32)附录C 标志位置 (33)条文说明 (70)1 范围本文规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公共标志的类型、图形符号、文字、数字、形状、颜色、规格、版面,以及在标志设置、组合应用、安装和维修中的原则;规定了标线的种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的公共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的引用而成为本文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然而,鼓励根据本文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8574-2001 地铁客运服务标志GB 50157-2003 地铁设计规范GB/2893-2001 安全色GB/2894-1996 安全标志(neq ISO 3864—84)GB/5655-1985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GB/T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2103-1990 标志用图形符号的制订和测试程序(neq ISO 9186—89)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T15565-1995 图形符号术语GB/T15566-1995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15608-1995 中国颜色体系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T16275-1996 地下铁道照明标准GB/T16900-1997 图形符号表示规则总则GB/T16903.1-1997 图形符号表示规则标志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图形标志的形成GB/T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DB11/T334-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3 术语和定义GB/T5655、GB/T15565、GB/T15608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3.1 单一标志由一个或若干图形符号、文字和数字组成,为乘客提供一种信息的标志。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ICS91.020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00—2016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2016-04-27发布2016-05-01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要求 (4)5 具体要求 (7)附录A(资料性附录)路侧带 (10)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见3.2、3.4、3.5、3.6、3.9、3.10);——删除了通行带、设施带、人行道桩、信息亭的定义内容(见2007版3.3、3.4、3.7、3.11)——修改了人行道的定义(见3.3,2007版3.3);——删除了总则(见2007版第4章);——修改了一般要求,将一般要求分为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4章,2007版第5章);——将本规范中包含的所有设施合并为具体要求(见第5章,2007版第6—17章);——增加了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见5.1.3、5.7.3);——将邮筒和报刊亭合并为邮政设施(见5.5,2007版第11章、第17章);——删除人行道桩、信息亭设施内容(见2007版7.4、第13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韩建平、李宝平、姚亮、许红、谈志民、李伟、韩爱华、刘文海、李文娟。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6年标字第10号(总第193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6年标字第10号(总第19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27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2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11/358-2016烟花爆竹安全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32016-12-212016-12-232DB11/T387.1-2016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第1部分:河道整治DB11/T387.1-20062016-12-212017-04-013DB11/T396-2016地理标志产品平谷大桃DB11/396-20062016-12-212017-04-014DB11/T408-2016医院洁净手术部污染控制规范DB11/408-20072016-12-212017-04-015DB11/T409-2016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室内空气卫生质量要求DB11/409-20072016-12-212017-04-016DB11/415-201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20072016-12-212017-07-01DB11/T593-2016高速公路清扫保洁质量与作业要求DB11/T593-20082016-12-212017-04-018DB11/T650-2016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T650-20092016-12-212017-07-019DB11/T657.3-2016公共交通客运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DB11/T657.3-20092016-12-212017-07-0110DB11/T718-2016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DB11/T718-20102016-12-212017-07-0111DB11/T1367-2016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016-12-212017-01-0112DB11/T1368-2016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2016-12-212017-01-0113DB11/T1369-2016低碳经济开发区评价技术导则2016-12-212017-04-0114DB11/T1370-2016低碳企业评价技术导则2016-12-212017-04-0115DB11/T1371-2016低碳社区评价技术导则2016-12-212017-04-0116DB11/T1372-2016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预警信息发布流程2016-12-212017-04-0117DB11/T1373-2016沥青路面抗车辙技术规范2016-12-212017-07-0118DB11/T1374-2016公路动态车辆称重设备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2016-12-212017-07-0119DB11/T1375-2016街巷环境卫生质量要求2016-12-212017-04-0120DB11/T1376-2016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16-12-212017-04-0121DB11/T1377.1-2016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则2016-12-212017-04-0122DB11/T1377.2-2016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第2部分: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2016-12-212017-04-0123DB11/T1377.3-2016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第3部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2016-12-212017-04-0124DB11/T1378-2016北京油鸡饲养管理技术规程2016-12-212017-04-0125DB11/T1379-2016花卉产品等级观赏蕨种苗及盆栽产品2016-12-212017-04-0126DB11/T1380-2016观赏荷花栽培技术规程2016-12-212017-04-0127DB11/T1381-2016葡萄设施栽培技术规程2016-12-212017-04-01。
道路旅客运输站服务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站服务规范前言为了规范北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道路旅客运输站服务规范》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制定的,在标准内容要求、标准格式编写规则上执行了上述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祥龙客运场站经营公司及所属赵公口长途客运汽车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阔、郑鲁宁、郭桂英、杨波、冯振昆、祝静娜、韩鸿香、陈树新、洪旗、宋国建。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07年06月01日道路旅客运输站服务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分级和客运站基本要求及站务服务、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环境服务及信息服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客运站和交通客运枢纽中道路旅客运输的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T/T 200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471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 490 道路旅客运输服务人员职业服装款式和标志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旅客运输Road Passenger Transport 是指用载客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运送旅客的一种客运方式。
DB11T 651.1-2009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 第1部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ICS 03.220.20 R 11备案号:25552-2009DB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 第1部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Bus rapid transit systemPart1:Technology regul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651.1—2009前 言DB11/T 651《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第2部分:运营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DB11/T 651的第1部分。
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分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分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倪伟、刘璇亦、刘亚珊、周利民、向玉映、苌华强、王淑芬、杨青山、叶东强、杨大忠。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DB11/T 651.1—2009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第1部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1 范围DB11/T 651的本部分规定了BRT系统基本条件、线路布设原则、道、车站及车场、智能交通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的一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11/T 6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T 236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CJJ 15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37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T 119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B11/T 532 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 651.2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 第2部分:运营管理规范DB11/T 657.3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3 术语和定义CJJ/T 119和DB11/T 651.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11/T 651的本部分。
北京地方标准
北京地方标准
北京地方标准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标准,其目的在于规范
和统一北京市的各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北京地方标准的制定涉及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交通运输、教育医疗等方面,对于北京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北京地方标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城市规划方面,北京地方标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内容,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
在建设工程方面,北京地方标准规定了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标准等,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北京地方标准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
国际大都市,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
北京地方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监测标准和排放限值,保护了北京市民的生态环境。
另外,北京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交通运输、教育医疗等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在食品安全方面,北京地方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了市民的饮食安全。
在交通运输方面,北京地方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公共交通服务等,提高了交通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在教育医疗方面,北京地方标准规定了学校教学设施、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等,保障了市民的教育和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北京地方标准是北京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它规范了各项工作,提高
了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北京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希望未来北京地方标准能够更加完善,为北京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市实施《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五项标准
解城市交通 的拥堵。 该 规划 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 院武汉城 市交通 管 理所制订 ,规划将武汉都市发展 区 内的长江 、汉 江
和适航湖泊囊括其 中,计划在 2 0 ~ 0 0年问建成 09 22
武汉 市水 上公 共 交通 系统 ,包 括 水上 公 交 、水 上
T X 和豪华特色游船三个子系统 ,其 中的水上公交 A I 系统主要满足市 民通勤 和旅游 的需 求 ,建成后预计
出租汽 车客运企 业质量 信誉 考核办 法 ( 行 ) 和 试 》
《 湖北省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试行)。 》 出租 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旨在加
强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 理 ,规范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
书 记 与驾 驶 员
季 春 荣 亲 切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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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是天壤之别 。 ”杨 书记 听后表候率 、车辆编组长度 、 进站检票、B T驾驶员 、B T车辆及其救援抢修等 , R R
都提出了明确 的规范要求 。 ( 据北京公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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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和 驾彀 员考该 赫漱
雨 天 行 车 一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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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记在公 交车上
行 为 ,提高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 量。该办法对质量
要格外小心 ,确保安全行 车。在 听取 了锡 惠公交 副
信 誉等级 、考核 以及奖惩措施 作出了详细 的标 准和
方式规定 。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诚信 的考核办法 , 考核标准包括仪容仪表 、车容车貌 、营运服务 、安
日通过 专家评审 。专家认为 ,水上公 交将会 明显缓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Urban public transport sign-Part4:General signs and category signsGB/T5845.1-2008代替GB/T5845.1-1986,GB/T5845.2-1986,GB/T5845.3-1986,GB/T5845.6-1986,GB/T5845.7-1986,GB/T5845.8-1986自2009-6-1起执行前言GB/T5845《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第4部分:运营工具、站(码头)和线路图形符号;……。
本部分为GB/T5845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5845.1-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交通总标志》、GB/T5845.2-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标志》、GB/T5845.3-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无轨电车标志》、GB/T5845.6-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缆车(索道)标志》、GB/T5845.7-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城市出租汽车标志》、GB/T5845.8-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城市轮渡标志》。
本部分与GB/T5845.1-1986、GB/T5845.2-1986、GB/T5845.3-1986、GB/T5845.6-1986、GB/T5845.7-1986、GB/T5845.8-1986相比,主要区别为:——合并上述标准,本部分名称改为《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删除了快速有轨电车标志及其相关的内容;——增加了各类标志的制作图;——标志的颜色取消了金色,基本色颜色为蓝色和红色。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部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广州市出租汽车公司、武汉市轮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