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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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CNCA-00C-006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讲解

3C认证CNCA-00C-006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讲解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2014-01-02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161.范围··162.术语和定义··162.1工厂检查··162.2指定试验··17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4.工厂检查要求··174.1工厂专业类别··17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厂检查活动中,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活动,指导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保证工厂检查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自身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检查员使用管理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与机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工厂检查实施方案。

CNCA-01C-006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1C-006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1C—006: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32.认证模式 43.认证的基本环节 53.1认证的申请 53.2型式试验 53.3初始工厂审查 5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获证后的监督 5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4.1 认证申请 54.2 型式试验 64.3初始工厂审查 8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94.5获证后的监督 105.认证证书 12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5.2认证产品的扩展 13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4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4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46.3 加施方式 146.4 标志位置 157.收费 15附件1 16附件2 17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1.适用范围本规则涉及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有接地触头和无接地触头的交流两极器具耦合器(或互连耦合器)。

该耦合器用于将电源软线连接到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电流不超过16A,电源频率为50Hz或60Hz的器具或其他电气设备上。

也适用于安装在器具或设备上以及与器具或设备形成一体的器具输入插座。

器具耦合器类产品包括:(1)器具耦合器:包括连接器和器具输入插座两部分a.按相应的器具输入插座的插销温度划分:——用于冷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70℃)——用于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120℃)——用于酷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155℃)b.按被连接的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用于Ⅰ类器具或设备的器具耦合器——用于Ⅱ类器具或设备的器具耦合器(2)连接器:——可拆线连接器——不可拆线连接器(3)互连耦合器:包括插头连接器和器具插座两部分按被连接的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用于Ⅰ类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用于Ⅱ类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4)插头连接器:——可拆线插头连接器——不可拆线插头连接器(5)互连电线组件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适用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2.3例行检验 (6)2.4确认检验 (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2.6功能检查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3.1职责和资源 (7)3.2文件和记录 (8)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3.4生产过程控制 (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3.8内部质量审核 (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3.11CCC证书和标志 (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 2.3例行检验・・・・・・・・・・・・・・・・・・・・・・・・・・・・・・・・・・・・・・・・・・・・・・・・・・6 2.4确认检验・・・・・・・・・・・・・・・・・・・・・・・・・・・・・・・・・・・・・・・・・・・・・・・・・・・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3.1职责和资源・・・・・・・・・・・・・・・・・・・・・・・・・・・・・・・・・・・・・・・・・・・・・・・・・7 3.2文件和记录・・・・・・・・・・・・・・・・・・・・・・・・・・・・・・・・・・・・・・・・・・・・・・・・・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 3.4生产过程控制・・・・・・・・・・・・・・・・・・・・・・・・・・・・・・・・・・・・・・・・・・・・・・・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 3.8内部质量审核・・・・・・・・・・・・・・・・・・・・・・・・・・・・・・・・・・・・・・・・・・・・・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 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 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适用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2.3例行检验 (6)2.4确认检验 (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2.6功能检查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3.1职责和资源 (7)3.2文件和记录 (8)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3.4生产过程控制 (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3.8内部质量审核 (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3.11CCC证书和标志 (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玩具和童车3C认证新旧版解析

玩具和童车3C认证新旧版解析

58TOY INDUSTRY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华南实验室 梁健能 胡海飞 黎铭慧 鲁琪2020年6月2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认监委关于发布玩具、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20年第14号)对玩具、童车类产品进行归并优化。

认监委对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 )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了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CQC-C22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及CQC-C22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此,《中外玩具制造》邀请了CQC 华南实验室的专家为我们作详细解读。

一、重新制定产品分类玩具产品分类由原来的五类变为四类,其分别为:1.电玩具(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2.塑胶玩具(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3.金属玩具(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4.乘骑车辆玩具(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

童车产品分类由原来的七类压缩为四类,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

认证产品的分类由原来依据产品属性为主转变至依据产品标准进行划分。

二、增加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新认证实施细则增加了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自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2014) 颁布以来,认证机构一直都按上述要求进行实施。

An Analysis of New and Old Versions of 3C Certifications for Toys and Strollers玩具和童车3C 认证新旧版解析新认证实施细则增加了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名目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连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公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公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公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0.引言 (5)1.适用范畴 (5)2.术语和定义 (5)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2.3例行检验 (6)2.4确认检验 (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2.6功能检查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3.1职责和资源 (7)3.2文件和记录 (8)3.3采购和关键件操纵 (8)3.4生产过程操纵 (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3.7不合格品的操纵 (1)23.8内部质量审核 (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操纵 (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3.11CCC证书和标志 (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操纵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连续符合认证要求。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 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 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 (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 +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4.1.1.1层积复合材料1)各层材质及厚度;2)加工工艺;4.1.1.2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4.1.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 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 10倍。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 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3.1CCC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3.2CCC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CNCAC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C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产品范围...........................................................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2.2获证条件.............................................................3 认证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2产品抽样检测.........................................................4.3初始工厂检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获证后的监督.........................................................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2认证变更.............................................................6.3认证范围的扩大.......................................................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 ...................................................................9 相关文件 ...............................................................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18年9月)序号编号版本通用规则名称1 CNCA-00C-001 2008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 CNCA-00C-002 200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 CNCA-00C-003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 CNCA-00C-004 201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 CNCA-00C-005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CNCA-00C-006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 CNCA-00C-007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序号编号版本产品规则名称1 CNCA-C01-01 2014 《电线电缆》2 CNCA-C02-01 2014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3 CNCA-C03-01 201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4 CNCA-C03-02 2014 《低压元器件》5 CNCA-C04-01 2014 《小功率电动机》6 CNCA-C05-01 2014 《电动工具》7 CNCA-C06-01 2014 《电焊机》8 CNCA-C07-01 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9 CNCA-C08-01 2014 《音视频设备》10 CNCA-C09-01 2014 《信息技术设备》11 CNCA-C10-01 2014 《照明电器》12 CNCA-C11-01 2014 《汽车》13 CNCA-C11-01/A1 2014 《汽车(消防车)》14 CNCA-C11-02 2014 《摩托车》15 CNCA-C11-03 2014 《摩托车发动机》16 CNCA-C11-04 2014 《汽车安全带》17 CNCA-C11-05 2014 《机动车喇叭》18 CNCA-C11-06 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19 CNCA-C11-07 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20 CNCA-C11-08 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21 CNCA-C11-09 2014 《汽车内饰件》22 CNCA-C11-10 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23 CNCA-C11-11 2014 《汽车燃油箱》24 CNCA-C11-12 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25 CNCA-C11-13 2014 《车身反光标识》26 CNCA-C11-14 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27 CNCA-C12-01 2014 《机动车辆轮胎》28 CNCA-C11-15 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29 CNCA-C11-16 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30 CNCA-C13-01 2014 《安全玻璃》31 CNCA-C14-01 2014 《农机产品》32 CNCA-C16-01 2014 《电信终端设备》33 CNCA-C18-01 2014 《火灾报警设备》34 CNCA-C18-02 2014 《火灾防护产品》35 CNCA-C18-03 2014 《灭火设备产品》36 CNCA-C18-04 2014 《消防装备产品》37 CNCA-C19-01 2014 《防盗报警产品》38 CNCA-C19-02 2014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39 CNCA-C21-01 2014 《装饰装修产品》40 CNCA-13C-068 2010 《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1 CNCA-13C-069 2010 《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2 CNCA-13C-070 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3 CNCA-13C-071 2010 《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4 CNCA-13C-072 2010 《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5 CNCA-13C-073 2010 《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6 CNCA-C22-03 2014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检查要求。

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 职责与责任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1.2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1.3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

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工厂检查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工厂检查要求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 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 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 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 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 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 使用记录等。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 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 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 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
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 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 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 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生产 企业现场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方案。生产企业检查组按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审查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中应保证: 5.1.1 每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审查人员应能获得检测或检查记录 和生产记录,特别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控制计划的检测或检查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审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制造商的实验 室进行检测(若本规则中引用的标准或规则有规定,试验应由实验室 进行)。最少样品数可按制造商自检样品数确定。 5.1.3 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核实生产企业自主进行的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包含的检测的有效性时,经认证机构核准审查人员应 抽取样品,送交实验室进行检测。 5.1.4 若审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 督促制造商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 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 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 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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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16
1.范围··16
2.术语和定义··16
2.1工厂检查·16
2.2指定试验·17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
4.工厂检查要求·17
4.1工厂专业类别·17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 (18)
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
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
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
0.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厂检查活动中,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活动,指导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保证工厂检查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自身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检查员使用管理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与机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工厂检查实施方案。

1.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活动的组织管理、实施、工厂检查结论判定等活动。

2.术语和定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简称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实施规则。

2.1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

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
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2.2指定试验
为评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检查组在生产企业现场抽取认证产品并根据认证依据标准选定项目,由生产企业人员所进行的试验。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
(a)客观、公正、公开、保密;
(b)以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为关注焦点;
(c)获取认证产品及工厂的真实状况;
(d)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查样本;
(e)得出基于风险评估的工厂检查结论判定。

4.工厂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并结合产品及行业特点,明确并公布工厂检查要求。

工厂检查要求应至少包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适用内容,并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
4.1工厂专业类别
工厂专业类别按相同的产品大类、相同的认证依据标准系列、相同或相似的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艺、可考虑的
特殊情况等进行划分。

同一工厂涵盖不同工厂专业类别时,工厂检查应分别实施。

原则上,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抽样检验和确认检验应覆盖不同的工厂专业类别。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
对于同一认证规则下不同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产品,关键件清单、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的要求应保持一致。

5.确定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
在认证批准前,认证机构应与工厂协商确定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对于生产企业实际地址以外的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应特别关注。

在认证批准后,认证机构应确保工厂检查场所界限的完整性、准确性,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查样本提供必要条件。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
认证机构应根据工厂检查的具体目的确定其实施方式和内容,如预先通知或不通知的工厂检查、从工厂/市场/使用场所获取样品、抽样或买样,以及工厂检查的条款、各条款的检查重点、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监督抽样等。

认证机构应根据工厂检查的具体目的、方式和内容,确定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查组成员,并为其提供完整、准确、实时更新的
工厂检查所需资料和信息。

对于预先通知的工厂检查,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与生产企业约定工厂检查时间、确认工厂检查范围和计划安排。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如下风险:
(a)由于生产条件、人员能力、生产工艺等变化所导致的风险;
(b)工厂在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未经认证即出厂、销售的风险。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
在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认证机构应视情况实施特殊检查或调查;重点分析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及对认证产品的影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
对于因质量原因所暂停的证书,在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时,认证机构应:
(a)关注工厂对证书暂停的原因分析是否全面、充分;
(b)关注工厂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产品召回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适当、有效,以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c)关注在证书暂停期间,是否有相关产品出厂、销售、进口。

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
对于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如机动车辆轮胎、电线电缆等,认证机构应重点关注并控制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其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a)从加施CCC标志至例行检验之间的,状态未定产品;
(b)已加施CCC标志的不合格品。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
对于工厂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如机动车灯具生产企业委托配光镜生产者将CCC标志模压在配光镜表面等,认证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风险,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使风险可控:
(a)相关方加施CCC标志的活动是否受控并符合规定要求;
(b)加施CCC标志的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c)加施CCC标志的合格品是否仅用于向生产企业交付;
(d)相关方所印刷、模压CCC标志的产品是否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
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
工厂检查结论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

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认证机构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现场验证通过”指存在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认证机构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

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
11.2.1工厂检查通过
无不符合项。

11.2.2书面验证通过
属于一般不符合项;或者“现场验证通过”和“工厂检查不通过”以外的情况。

11.2.3现场验证通过
存在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具体例如:
(a)虽有构成系统性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但未对产
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b)虽有在资源、关键件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等产品实现的主要质量环节存在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c)其他难以通过纠正措施的证明性材料进行书面验证,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11.2.4工厂检查不通过
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具体例如:
(a)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
(b)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c)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产品结构、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d)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e)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不一致且质量保证能力系统性失效的;
(f)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g)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
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的主要情况有: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CCC标志或证书,以及盗用CCC 标志;在获知证书被撤销或暂停后,继续使用CCC标志或证书;在未获得CCC证书的产品上,故意加施CCC标志;其它故意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的情况。

(h)工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i)其它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严重不符合项。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
对于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书面验证通过”或“现场验证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将验证结果及时告知生产企业。

当经过认证机构评定后的工厂检查结论发生变化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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