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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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企业公司直属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企业人力资源部统筹全公司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订立
凡公司员工都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则上禁止先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禁止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由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规范草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公司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顾问、兼职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的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条一般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其他条款
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还可以订立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
(四)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公司企业及下属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约定终止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
第九条合同终止日期
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公司将合同的终止时间确定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签订合同起始时间仍以员工的入职时间为准,终止时间为距离入职时间最近的季度最后一个月
的20日。
第十条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固定期限及以上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一条时效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劳动者完成当天工作的时间。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在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合同变更:(一)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 公司转产或调整生产经营任务,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更,致使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需要修改的;
(四)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五) 根据公司培训管理相关规定,需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
(六) 双方由于其它原因协商一致的。
(七)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八)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的相关条款随之自然变更:根据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调动办法,经员工申请,属职位间切换、轮岗,岗位需调整的;公司整体工资结构调整方案经协商机制通过并公示后,涉及员工工资结构调整或工资标准增加或降低的;
(九) 员工因升职、过错、岗位自然调整需调整薪酬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续订
人力资源部定期从劳动合同签订台帐中调出下二个月合同到期员工名单,并提供给该员工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讨论,确定续签和不再续签的人员名单。确定续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四十天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员工同意续签的,则于合同到期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员工本人提出不再续签的,则提前一个月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劳动者应当及时与公司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中止履行
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或者员工应征入伍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员工要求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