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新颖性、创造性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评析李人久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的科技发展和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专利在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
以下将分析一起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专利保护和维权的实际情况。
二、案例概述公司A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零部件,取得了相关专利权,并投放市场销售。
然而,不久后,公司B也推出了类似的汽车零部件并开始销售。
公司A认为公司B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件分析1.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在该案例中,公司A所拥有的专利权应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即该新型汽车零部件应该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从而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2.专利侵权的行为和要件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涉及专利技术的产品或方法。
因此,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需要分析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是否与公司A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重叠。
3.证据收集和侵权行为的确定在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起诉之前,公司A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属于侵权行为。
这包括对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进行技术比较,以证明其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有相似之处。
此外,还需要收集相关销售、生产和市场调研等证据,以说明公司B的侵权行为对公司A造成的经济损失。
4.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确认公司B的汽车零部件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将可能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这包括要求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公司B承担违约金或继续侵权行为的每日罚款,以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
四、案件结论在这起案件中,公司A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正确的。
鉴于公司B 的汽车零部件与公司A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且公司B未经公司A的许可就开始销售该产品,可以认定公司B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
基于一件无效案件谈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思考——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
基于一件无效案件谈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思考——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效宣告请求人请求无效的案件为国知局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95111654.1、专利权人为陆乃炽,发明名称为“一种防近视书簿”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练习本,其特征在于:其制作采用黄色纸张,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的色光。
”无效理由的证据包括:附件1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纸张印刷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附件16:《细说巩俐》一书的封皮、出版信息页、第62-65页等复印件5页;其中,附件15能够证明附件16的黄色纸张的反射光谱平均主波长位于550-610纳米范围内。
在决定号为WX9918的无效宣告决定中,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6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附件15证明附件16的黄色纸张的反射光谱平均主波长位于550-610纳米范围内,但是附件16并未给出其采用黄色纸张的目的和作用,即附件16采用黄色纸张印刷并不是为了解决防治近视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以此想到利用其黄色纸张制成练习本来达到防治近视的目的,并且其未给出任何黄色纸张可用于防治近视的技术启示。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述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专利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在当时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其中该案引发的一个争议问题是:一项现有技术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但发明目的和作用不同,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新颖性的“新”指的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新”的,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则该技术方案不满足新颖性的定义,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制度的运作必然需要在多方利益之间平衡,如果仅因为该专利向公众提供了“黄色纸张能否防近视”这一信息,就允许其将现有技术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公众对现有技术的自由实施行为又重新地被明令禁止,这样的专利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涉及生物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的纠纷,旨在探讨专利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研发了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并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号为ZL 201810XXX XXX,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原告在研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该专利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和商业价值。
被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得知原告的专利后,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生物活性物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2. 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3.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四、案件分析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生物活性物质,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 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被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原告的专利权是有效的。
3.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案例分析与法条解析1. 案例背景在2010年,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一种新型节能灯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在2012年获得了授权。
B公司在2014年推出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并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反响。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案件经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要判断A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A公司的专利技术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A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接下来,法院要判断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经过对比,法院认为B公司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且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4. 法条解析本次案例涉及的主要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5. 案例启示本次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申请专利。
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涉嫌侵权的企业,应主动与专利权人沟通,寻求合法来源,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6. 总结通过本次案例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这对于我们今后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专利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实施、许可、转让、实施报酬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创新成果,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专利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环保设备,经过申请,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此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专利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颖性: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
2.创造性: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4.符合法律规定的主题:发明创造涉及的技术领域符合法律规定的主题。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节能环保设备符合上述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公司对该产品享有专利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属于上述专利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所引用的相关文件(专利文件+非专利文件),主要是 公开出版物。
对比文件公开技术内容
记载的 内容
直接地、 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4、新颖性的审查
(1)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实质 上相
同
(2)单独对比
5、新颖性典型的判断规则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法新颖性地域性改动(例1)
王某2008年4月1日提交的申请,下列哪些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A、王某2008年3月1日在美国的学术会议上进行了口头介绍 B、该专利技术2007年12月5日在日本公开销售 C、2008年3月1日在台湾公开销售 D、2008年3月在国外某期刊上公开该技术
ABC
2、抵触申请
王某2008年8月12日提交的申请,下列哪些情况不会破坏其新颖性? A、王某于2008年1月7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发明创造 B、王某于2008年3月10日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首次介绍了其发明创造 C、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在2008年5月某刊物上发表了介绍了王某发明创造的文章 D、刘某自行研究出该发明创造,并于2008年4月26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了其发明创造
权力要求 一种防治脚后跟皲 裂的袜子1,其特征在于脚后跟袜内 面设置一层浸有乳 胶的布片2。
对比文件 1、一种防治脚部皲裂保健袜,由袜体1和乳胶2构成,乳 胶2附设在袜体1的袜跟部。 2、一种防治脚后跟皲裂护具1,是在脚后跟套子内面设 有一层浸有乳胶的布片2。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例1)
ABD
(4)现有技术两种状态 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 不处于保密状态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创造性评价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评价发明的创新性与独创性,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专利申请的价值。
本文将针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实例加以说明。
一、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1. 新颖性新颖性是专利申请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一项发明要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意味着在该发明的申请日之前,不能在任何公开的文件或者实体中找到与该发明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
为了评估新颖性,申请者通常需要进行广泛的检索,确保自己的发明不会被已有技术所覆盖。
2. 创造性创造性是发明与已有技术之间的显著差异。
它反映了发明的创新程度和独创性,即发明是否具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大的改进。
创造性评价通常基于所谓的“非明显性”标准,即发明的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否明显。
3. 工业适用性工业适用性要求发明在实用或者商业环境中具备可操作性。
换句话说,发明必须能够用于实际的生产、制造或者使用。
与科学研究不同,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必须具备实际应用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或概念的构想。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我们将针对一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有一位申请人发明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充电器,以下是对其发明进行评价的几个方面:1. 新颖性:在进行检索时,申请人发现市场上已存在许多太阳能充电器,但与其发明相比,这些充电器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如充电效率低、材料成本高等。
因此,申请人的发明在新颖性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2. 创造性:申请人的发明采用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收集和转换技术,利用了最新的材料和设计方法,从而提高了充电效率并降低了成本。
与市场上的已有技术相比,申请人的充电器在创新程度和改进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
3. 工业适用性:申请人的发明不仅具备实用价值,还可以广泛应用于户外活动、紧急救援等场景。
它的设计简洁而实用,方便携带和使用,因此具备了明显的工业适用性。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权范围内的产品、技术或方法,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专利侵权案例,来深入了解专利侵权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背景:公司A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的太阳能发电装置,能够高效转化太阳能为电能。
公司B是一家能源设备制造公司,产品线包括太阳能发电装置。
然而,公司B未获得公司A的授权,就开始制造和销售一款与公司A专利保护范围内相似的太阳能发电装置。
公司A认为公司B存在专利侵权行为,遂提起法律诉讼。
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确认首先,法院会对公司A所持有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查,确认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且符合获得专利权的标准。
专利的核心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当专利符合这些要求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专利权。
2. 侵权行为的判断在确认公司A是否拥有有效专利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公司B的行为进行评估。
法院将会对公司A的专利权和公司B的产品进行比较,确定其是否存在相似的技术特征,以此判断公司B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应当由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来确定。
对于在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法院将判定为侵权行为,需要公司B向公司A承担法律责任。
4. 侵权行为的赔偿当法院确定存在专利侵权后,将考虑给予公司A相应的赔偿。
根据专利侵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A可以要求公司B承担侵权赔偿金额,并且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还可以申请请求法院对公司B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5. 法律法规的适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比如在中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结论:在该案例中,公司A成功证明了其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并且公司B的产品存在与该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似技术特征,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分析模板
新颖性的判断1.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可以用来判断新颖性;2.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没有公开权利要求X中的XXX技术特征,由此,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X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技术效果都相同(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符合或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X具有或者不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的分析1.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可以用来判断创造性,如抵触申请等;2.由于对比文件X和本专利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并且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3.第一种情况:权利要求X公开了技术特征XXX,该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解决技术问题时起到的技术效果是XXX,因此与对比文件相比,权利要求X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X中的技术特征XXX具有XXX可以达到XXX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X具有创造性。
第二种情况:权利要求X和对比文件X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X,在解决该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XX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是XX;对比文件X中虽然公开了技术特征yy,但是该yy在对比文件X公开的内容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XXX,在解决该问题时其所起到的作用是YY,因此,权利要求X的技术特征XX和对比文件X中公开的技术特征yy在解决各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X相对于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X中的技术特征XXX可以达到XXX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X具有创造性。
单一性的分析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X”,该技术特征在第一份专利申请所起的作用是XXX。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垃圾分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
然而,传统的垃圾分类方式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环保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的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遭到了质疑,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发明专利法律相关问题。
二、案例基本情况1. 发明名称: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2. 发明内容: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垃圾种类,并通过机械臂将垃圾分拣到对应的垃圾桶中。
3. 专利申请: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CNXXXXXXX。
4. 质疑与纠纷: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某环保科技公司认为该专利申请与其公司研发的垃圾分类设备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于是,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异议,并要求撤销该专利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具备以下特点:(1)新颖性: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和机械臂分拣垃圾,与传统垃圾分类方式相比具有显著区别,符合新颖性要求。
(2)创造性:该机器人的设计思路独特,解决了传统垃圾分类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3)实用性:该机器人能够在实际应用中提高垃圾分类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2. 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
(2)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专利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3)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达到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在本案中,环保科技公司认为其产品与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然而,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1)技术方案不同:环保科技公司的产品主要依靠人工分拣,而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和机械臂分拣,技术方案存在显著差异。
性能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知识产权总776期第六期2022年3月收稿日期:2022-01-10作者简介:李影(1974—),女,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医药生物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性能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李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摘要:对于产品型权利要求,基于准确清楚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考虑,通常采用结构组成特征来限定,当难以用结构组成特征来界定时,可以使用性能参数特征予以表征。
性能参数相关基础事实的推演和经验法则的不同,将影响产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本研究试从推定基础事实的准确性、基础事实和推断事实之间的常态性联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性能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表述特点,并通过具体复审案例从上述两个方面阐述性能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思路,为专利授权和确权实践中的相关判断和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基础事实;经验法则;新颖性;性能;参数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2)6-0146-05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2.06.033About Judging the Novelty and Inventivity of Claims Defined by Fea⁃tures of Performance and ParameterLI Ying(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Beijing)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CNIPA,Beijing 100160,China)Abstract:In view of defining the extent of patent protection sought for in a clear and concise manner,product claims are generally defined by features of structure and/or component,where one or more techni‑cal features of a product claim cannot be clearly defined by features of structure and/or component,it is allowed to define the technical features by virtue of features of performance and parameter,the differenceof the establishment of basic fact and rule of thumb will aff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novelty and inventiv‑ity.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discuss the presumption of novelty in two aspects,one is accuracy of pre‑sumption of basic fact,the other is the normal connection between basic fact and putative fact.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description characteristics of claims defined by performance and parameters,and cites reexamination cases to demonstrate the examination thoughts and consideration angles from aforemen‑tioned two aspects,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a reference in judging the novelty and inventivity in the pro‑cedure of patent licensing and patent confirmation.Keywords:basic fact;rule of thumb;novelty;performance;parameter0引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的规定,产品权利要求性能参数特征的表征方式是除结构组成表征这种直接限定方式之外的间接表征方式,在无法用结构组成特征来进行准确定义时使用,适用于成分复杂或难以解析内部结构组成的天然物质、混合物或者高分子材料等,通常会涉及产品结构组成上的微观变化,有时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设备或测试手段确定相关性能参数,在化学、生物、食品领域较为常见[1-2]。
浅析权利要求的解读对检索的重要性
创新论坛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246DOI:10.16660/ki.1674-098X.2019.17.246浅析权利要求的解读对检索的重要性①李小艳 吴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 河南郑州 450000)摘 要:检索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而深入理解和准确解读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则是检索的关键。
本文从审查指南对检索的要求和检索的目的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深入解读权利要求和把握发明构思对检索结果的影响和重要性。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来说,权利要求的解读是第一步,也是很重要的一步,其不但影响着检索的方向、效率和结果,甚至还影响了案件最终是否能够走向授权。
关键词:权利要求 解读 检索 本领域技术人员 发明构思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9)06(b)-0246-02①作者简介:李小艳(1983—),女,河南三门峡人,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工作。
吴琼(1988—),女,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专利审查工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指出: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检索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以确定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检索主要针对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考虑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
审查员首先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
这时,应当把重点放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构思上,而不应当只限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但也不必扩展到考虑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后得出的每个细节[1]。
【案例评述】创造性分析——技术领域、主题名称、技术障碍
【案例评述】创造性分析——技术领域、主题名称、技术障碍【案例评述】创造性分析——技术领域、主题名称、技术障碍案号:(2018)京73行初452号审结日期:2019年3月15日简介本案涉及“多功能电动折叠代步行李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包括对创造性评判过程中一般都具有很多争议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近、主题名称是否构成区别特征、不同证据的结合难度、技术方案是否容易想到。
一、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分析在评述实用新型创造性时,所引用的现有技术应该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
判断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归根结底是看功能或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
在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分析如下:1.本专利“多功能电动折叠代步行李车”的功能和用途根据各个权利要求所包含的结构特征,可以确定这种折叠代步车是一种具有车架、车座、车把、车轮的可以代替步行的车辆,而且通过折叠支架的打开和折叠可以实现车座具有升起状态和落下状态,在车座处于升起状态下,其可用于载人,而在车座处于落下状态时则可以用于载物。
因此,本专利“多功能电动折叠代步车”是一种以载人代步作为主要功能、以载物运送物品作为辅助功能的电动车辆。
2.证据1、2代步车的功能和用途证据1、2也涉及具有车架、车座、车把、车轮的代步车,车座通过折叠支架的打开和折叠实现车座具有升起和落下状态,是兼具载人和载物功能的代步车。
因此,证据1、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3.证据3是电动轮椅,从结构上看,其同样属于一种具有车架、车座、车轮的代步车,车座通过折叠支架的打开和折叠实现车座具有升起状态和落下状态,其实质上仍属于一种以载人作为主要功能的代步车辆,在特定状态下其也可以兼具载物的功能,其相比本专利及证据1所公开的代步车仅仅是适用对象有所不同,证据3所公开的轮椅应当适用于行动不便的人群。
因此,证据3与本专利至少应当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二、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北京知产法院观点】通常认为,主题名称具有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作用,但其并非技术特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如果其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对产品或设备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从权利要求书的创造性看专利侵权保护
从权利要求书的创造性看专利侵权保护导读:专利侵权实务中,通常需要结合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判定。
在创造性判断与现有技术的比对中,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于创造性结论的正确性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同时决定着被诉主体是否侵权。
本文通过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对案件进行梳理,尝试从技术角度入手,总结实施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进行分析审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的相关启示,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二、权利要求书的作用详解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医药生物领域侵权案例李人久-精选文档
李人久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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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年4月1日施行;2019年 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通过、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9年7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30日通过,2019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公布, 2019年2月1日施行。(细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发布,2019年1月1日施 行。(2019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若干规定》 2019年6月22日发布,2019年7月1日施行。 (2019司法解释)) • 《审查指南》2019年2月1日施行。(指南
案例3
焦点一、被告所用的葡萄糖酸钙是否落入权1所述的“活性 钙”的范围? 法院认为:1.原说明书明确记载:可溶性钙剂是“葡萄糖酸 钙、氯化钙、……或活性钙”。可见在专利申请公开文本 中,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并列的物质,葡萄糖酸锌钙并 非活性钙的一种。 2.原 说明书实施例1记载以葡萄糖酸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 案,实施例2记载以活性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案,进一步 说明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不同的物质。 3.针对实审程序中审查员提出“可溶性钙剂”保护范围过 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专利申请人修改为“活性 钙”,在意见产生中也没有说明其包括葡萄糖酸钙。 16 综上,关于“活性钙”包含“葡萄糖酸钙”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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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的禁止反悔原则
• 禁止反悔原则 • ——2019司法解释第6条 •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 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 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 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免费范文精选
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
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
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如果在检索中发现某篇文献中的现有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方案的特征相同,或者包含了申请方案的特征,则可认定该篇文章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这样,新颖性检索的目的就达到了,检索即可停止。
几种常见的情形如下。
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
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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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4—桂龙咳喘宁胶囊专利无效案(第 8420号决定)
无效证据:《国家新药注册数据库(19852000年版》光盘,光盘上有制作单位(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出版 单位、出版ISBN号。其中所附“检索光 盘使用许可”文件中记载时间为2001年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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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与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评析
专利复审委员会医药生物申诉一处 李人久(lirenjiu@) 2012.11
1
大纲
一、新颖性及现有技术的认定 二、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
一、新颖性及现有技术
1.法律依据——A22.2
2. 审查原则:同样的发明或新型、单独对 比
1、“颁布”、“发布”的解释, 2、向药典委员会核对处方和制法的性质 3、药品销售和签订购销合同提供相应的产
品质量标准; 4、购进药品时应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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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5、卫生部(1990)第152号文件:各省级药检所检验外省的新药时, 可向生产厂家所在的省级药检所所取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后者应 予以配合,及时提供。进行检验的药检所应注意该质量标准的保 存管理。 6、卫生部(1992)第351号通知:“新药正式部颁标准拟每三个月由 药典委员会汇编一次,公开发行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7、卫生部(1992)第70号文件:对于已经批准的新药或地方标准品 种,若因检验工作需要,可通过当地卫生厅(局)向药品生产企业 所在地卫生厅(局)正式函索。有关卫生厅(局)应予提供。对于以各 种理由不提供质量标准而无法检验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禁 止该品种在辖区内销售和使用。
案例5——L-赖氨酸盐酸盐治疗颅脑外伤案
1、诉讼提交证据的效力 2、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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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 证据1:《功能性和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杂志》(1992.11.15)记载:肖继 平等撰写的“桂圆牌××临床研究》获1991年西南地区颅脑损伤医
学 优秀论文,证书号为川学会医字第301号。
(2) 通式化合物与具体化合物;
(3) 天然物质与发明物质;
(4) 晶体发明的新颖性(晶胞参数差异以1%
为准);
44
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4.医药领域的特殊问题(续) (5)给药途径、剂量和对象对产品发明和用
途发明的作用; (6)治疗用途对医药产品发明和医药用途发
明的作用 (7)药品标准类证据的公开性问题。
案例2 专利权人:(1)以前我国的药品管理采取行
政审批和备案制度,批复正文是公开的, 但附件是保密备案。(2)批复正文明确 “只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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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3—肝舒康专利无效案(第14035号决定) 无效证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国家中成
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部 分·内科肝胆分册》,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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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2—山楂精降脂片(第5338号决定) 无效证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山楂精降脂
片暂行质量标准的批复,闽卫药准字 (83)013号,包括正文、附件1和附件2, 正文在“附件清单”部分附件2后面标注 “只送有关单位”。附件2为《山楂提取 物细粉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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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证据5:《桂元牌××临床研究》,署名为肖继平、姚洁民,标题下 注明:“该文1991年5月23日在西南地区颅脑外伤学术会议上被评为 优秀论文,证书号为“川学会医字第031号”。
证据7(一审时提交):四川省医学会于1991年5月23日颁发的学术论文 证书,编号为“川学会医字第031号”,内容为:“肖继平、姚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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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8、卫生部(1993)第21号文件:对于已审核 批准的保密品种,在该品种的批件、新 药证书和质量标准右上方均注明“保密” 二字,质量标准公布时,不予公布有关 保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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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9、卫生部1993第137号《关于中药新药 质量标准发布事由》:在颁布中药新药 质量标准(包括试行标准和转正标准)时, 对其处方和制法可根据具体情况,有些 采取部分公开的格式,但对研制、生产 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厅(局)、药检所须发 送质量标准的全部内容。
《桂 元牌××临床研究》被西南地区颅脑损伤学术会议录用,选作会议 交流,特发此证,落款印章为四川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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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5——L-赖氨酸盐酸盐治疗颅脑外伤案 专利权人:
反证2(一审时提交):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于1991年5月23日颁发的 学术论文证书,编号为“川学会医字第031号”,内容为:“肖继 平的《赖氨酸……研究》被西南地区颅脑损伤学术会议录用,选 作会议交流,特发此证,评为优秀论文,落款印章为中华医学会 四川分会。 反证3 (一审时提交) :姚洁民的声明,称其为《桂元牌××临床研 究》作者之一,其未参加学术会议,会前也未提交此论文,目前 也没发表相关论文 反证4 (一审时提交) :四川省医学会2007年的说明,称《赖氨 酸……研究》超出挡案管理的时间要求,无法查实。 反证5 (二审时提交) :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四川省医学会 (原名中华医学会四川分会)”印章启用时间未1991年12月18日。
3. 审查基准:(1)相同内容(隐含公开);(2)
上下位概念;(3) 惯用手段;(4)数值范
围;(5)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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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4.医药领域的特殊问题
(1)化合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提到该化 合物,“提到”的含义:明确提到化学
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或制 备方法;
“出版物”的定义: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 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 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内部发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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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决定认为:上述证据是SFDA编撰发行的药 品标准汇编,属于部颁标准汇编本,目 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药品的生产工艺 和质量标准,不是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 要求保密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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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案例1:通心络胶囊无效案(第7275号决定) 《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颁布件(98)卫药标字z-
037号》的公开 国家药典委编《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16-26册》
包括第(98)卫药标字z-037号通心络胶囊药品标准, 但其中省略了“处方和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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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和现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