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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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3•【字号】苏府〔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

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

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

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苏州2021年房地产市场政策分析(最全)

苏州2021年房地产市场政策分析(最全)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 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 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01 中央政策
“租赁”成近期高层会议高频词,租赁市场是保障住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但短期各地 政策执行 可能存在分化,部分城市或将加大集体用地建设租赁房,部分城市或将加大配建租赁用地
货币政策继续保持稳健宽松,M1、M2增速将保持在高位区间运行。 对比来看,历年来,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变化与M1、M2同比增速高度相关,货币供应量充足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强大支撑。
图:2008年以来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速与M1、M2增速对比
01 苏州政策:土拍门槛降低,预售条件面积调整,疫情下政府从供应端放松调控,扶持稳楼市
12月16-18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 快完善长租房政策, 逐步使租购住房 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规 范发展长租房市场。 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 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 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 发挥功能作用。 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整顿租赁 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租金水 平进行合理调控。
11月 12月
姑苏人才“青春无忧”计划,集聚35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租房常住人口可落户,与南京居住证和社保年限积累 互认
01 苏州政策:严格规范精装房,装修标准不得低于1000元
1、在成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 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也就是说样板房 要求“所见即所得”!
租赁成近期高层会议高频词租赁市场是保障住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但短期各地政策执行可能存在分化部分城市或将加大集体用地建设租赁房部分城市或将加大配建租赁用地12月3日12月1618日12月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01货币环境宏观政策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为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利资金支持货币供应量仍将保持相对充足上半年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明显加大两次降息三次降准等货币政策量价工具充分发挥效果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月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资格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规范服务、合法经营,遵守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并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四)有3名以上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提供给房产、价格、税务等部门。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从简单到复杂的全面评估导言:近年来,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增长,各地城市纷纷出台了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以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态势。

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苏州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监管房地产市场资金流动。

本文将以"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为主题,从简单到复杂的方式,对这一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政策概述:1.1 背景介绍:苏州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价呈现上涨趋势,引发了市场对于房地产泡沫的担忧。

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态势,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1.2 政策目标: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目标是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保护购房者权益,提升市场健康发展水平。

二、政策内容:2.1 购房资格限制:为了调控市场需求,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采取了购房资格限制措施,包括入学证明、社保连续缴纳证明等文件的提交要求,限制了非苏州户口信息人员购房。

2.2 贷款政策调整: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还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提高首付比例、限制商业贷款额度等举措,以控制购房者的杠杆风险。

2.3 资金监管机制: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引入了资金监管机制,要求开发商将购房者的资金交由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购房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2.4 限购政策:为了控制投资性购房,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还实施了限购措施,限制购房者的购房数量和频次。

三、政策评估:3.1 优点: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抑制房价上涨、稳定市场具有积极影响。

限制了投机性购房行为,保护了刚需购房者的权益,提升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缺点:然而,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政策实施过程中,购房者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外地购房者面临购房资格限制,可能降低了市场活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苏府规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条件。

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在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2005年5月31日)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衡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5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调控目标。

(一)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入手,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政策引导,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投机炒房,控制投资购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实现供略大于求、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苏住建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通知各监管银行:《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执行以来,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实现了全面监管,降低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运行风险。

近期,我局会同银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全市资本金运行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

检查发现,资本金监管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监管程序不规范、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服务企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银行签章。

房地产企业足额缴存货币资本金后,各监管银行授权支行方可在《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签署验核意见并加盖支行公章,不得使用业务专用章等其他印签。

二、加强账户管理。

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只能开设一个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分期开设;所监管的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使用存单、保函、信用证等其他形式资金冲抵。

三、规范合约行为。

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时,应按开发项目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不得分期签订。

四、建立考核机制。

对各监管银行的监管考核以授权支行为对象,以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监管银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两家以上授权支行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事项的,将暂停该行资本金监管资格;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所监管的货币资本金总量均列末位的,建议取消监管资格;五、落实专项管理。

各监管银行应明确货币资本金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货币资本金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授权支行应明确专人负责货币资本金管理工作。

各监管银行应定期将有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市场近年来经历了快速发展,为确保市场稳定和防控风险,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止房地产资金过度流动和投机行为的出现。

首先,苏州市政府实行了购房资金监管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购房者需要将购房资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经批准后才能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

这样的举措可以防止购房资金被滥用或挪用,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

其次,苏州市还加大了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力度。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这些资金将由政府进行监管和管理。

同时,苏州市政府还规定了开发商房地产销售款的使用限制,要求开发商将销售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和相关开支,禁止将资金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另外,苏州市政府还实行了严格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审慎评估房地产开发商的信用状况和项目可行性,避免过度放贷和不良贷款的风险。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正确进行房地产开发贷款。

最后,苏州市政府还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测。

市政府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数据和相关政策,向公众提供透明、准确的信息。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稳定。

总体而言,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出台旨在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过加强对购房资金、开发商资金、贷款和市场信息的监管,防范了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了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苏州的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底气和可持续的发展基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苏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为有效应对和处置商业房地产项目的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防范资产保障机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苏住建房[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的通知(苏住建房〔2014〕2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我局根据有关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申请情况,经研究,现将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其中,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货币资本金监管范围仅限于昆山市行政区域。

收到通知后,受委托货币资本金监管银行应尽快到我局办理委托监管系统接入等手续,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主管部门,银行)的有关监管职责。

对违反货币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将取消监管银行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各自开发项目的需要,提前选定有监管资格的银行签订《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开发企业,银行),委托监管项目货币资本金。

委托无监管资格的银行监管货币资本金为无效委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取得监管资格的银行不得委托监管货币资本金。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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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法和流程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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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江资金托管流程

苏州吴江资金托管流程

苏州吴江资金托管流程
一、什么是苏州吴江资金托管呢?(概念)
二手房交易苏州吴江资金托管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将交易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进行托管(这个账户一般是以银行名义开立的)。

该账户用于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银行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不收手续费。

二、二手房苏州吴江资金托管的具体办理(简捷明了)
只需要买卖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测绘报告、身份证、银联卡到市房地局交易办证大厅22号窗口即可办理。

三、二手房苏州吴江资金托管的具体流程(快捷高效)
1、签订《苏州吴江资金托管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可自愿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苏州吴江资金托管手续,签订《苏州吴江资金托管协议》。

2、存入托管资金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可自愿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苏州吴江资金托管手续,签订《苏州吴江资金托管协议》,买方将托管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目前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银行为浦发银行)。

3、办理产权过户
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苏州吴江资金托管凭证》后,凭《苏州吴江资金托管凭证》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买卖双方凭《苏州吴江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及《过户单》,填写《太原市存量房苏州吴江资金托管支取凭证》,办理托管资金取款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21〕3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21〕3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住房租赁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含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下同)。

本通知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二、开业信息报送(一)住房租赁企业须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已经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苏州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网址:/)在线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二)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需提交如下材料:1.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告表(可通过下载附件填写后打印加盖公章扫描形成电子件)。

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三、开业信息核验(一)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进行核验、管理。

(二)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核验住房租赁企业以下开业信息内容:1.开业信息是否规范、完整;2.上传的要件是否完整、清晰;3.营业执照信息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名称和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住房租赁”;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号码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5.企业预留的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企业经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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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一、引言
苏州作为中国发展最为迅猛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和金融风险,苏州采取了一系列的资金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背景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伴随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过度投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崩盘,给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苏州制定了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三、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
1. 资金来源监管
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商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苏州引入了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监管措施。

除了银行贷款外,开发商还需要通过自筹资金、债券发行等方式来融资。

这样可以降低金融风险,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2. 资金用途监管
苏州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用途进行了严格监管。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将资金用于购地、建设和销售等环节,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开发商的资金流向的监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资金流动监管
为了防止房地产市场的资金过度流动,苏州制定了资金流动监管政策。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销售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解冻。

这样可以确保开发商不会将销售款项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4. 资金监管措施的效果
苏州的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得到了有效控制,市场的稳定性得到了提高。

其次,开发商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不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

再次,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不再出现开发商挪用销售款项的情况。

四、总结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实施,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资金来源监管、资金用途监管、资金流动监管等措施,有效防范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

然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还需要长期的实践来验证,监管部门也应不断完善政策,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只有持续改进和加强监管,才能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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