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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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8⽉1⽇起施⾏。

局长2015年4⽉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为⾏政机关作出的⾏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作。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作;县级以上⼈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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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1 食品、保健食品
管理机关 食药监
2 农产品
农业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交通 消耗量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质检 证(含食品添加剂)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7 建设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 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 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 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 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 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 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 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 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 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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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2021年版试题及答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2021年版试题及答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2021年版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以下哪项不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认定形式?()A. 认可B. 认证C. 许可D. 认证认可答案:C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A. 科学规范B. 公正公开C. 简政放权D. 严格执法答案:D3. 以下哪个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A.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B.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D.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答案:A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坚持以下哪个原则?()A. 严格准入B. 放宽准入C. 适度竞争D. 鼓励创新答案:B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是多少年?()A. 2年B. 3年C. 5年D. 6年答案:C6.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有效期内,以下哪项活动不需要进行定期检查?()A. 检验检测机构的运行状况B.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C. 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培训D. 检验检测机构的财务状况答案:D7. 以下哪种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A. 检验检测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B.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新的检测方法C. 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新的设备D.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晋升答案:A8. 以下哪个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所需的基本条件?()A. 具备法人资格B. 具备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C. 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D. 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答案:D9. 以下哪个不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的基本要求?()A.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B. 申请材料应当具备一致性C. 申请材料应当具备完整性D. 申请材料应当具备保密性答案:D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A. 10个工作日B. 15个工作日C. 20个工作日D. 30个工作日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或者租借。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63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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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法律 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 依据
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以及技术规范 (如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等非 标准方法。 应当确保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 评价和承认活动。
并予以公布。
❖ 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 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1、凡是依法设立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依法注册、登记 的经营范围或者业 务范围包括检验检 测,并且能够独立、 公正从业的,均可 申请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
详细规定技术评审与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13
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违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
2
资质认定的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五)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名录,以及计量认证项目、授权检验的产品等。
第十条(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情况除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4、无论是社 会经济活动, 还是公益活动 ,涉及的产品 以及其他特定 对象需要进行 检验检测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是指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 评价和承认活动。
3、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得 临时借用场所申请。 工作环境应满足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或检验检测标准要求。
4、应配备检验检 测要求的所有抽 样、测量、检验、 检测的设备。
职称要求
授权签字人 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
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 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 评价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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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8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发布时间:2015-04-16 信息来源:浏览:898次字体大小:[大中小] 打印收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施的评价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人民国境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范本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范本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各行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办法。

2.背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目的是确保机构具备进行相应检验和检测工作的资质,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检验结果。

为了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3.管理办法的原则3.1 公正、公平管理办法应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对所有申请机构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2 科学性管理办法应基于科学原理和标准,确保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3 规范性管理办法应具备一定的规范性,明确认定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流程。

3.4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应确保认定工作的信息公开,使申请机构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认定的过程和结果。

4.管理办法的内容4.1 申请条件申请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资质认定。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机构的人员素质、实验设备、资金投入等。

4.2 申请材料申请机构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例如机构的注册资料、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实验室的设备清单等。

4.3 评价准则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价时,可以根据一些评价准则来进行评估,例如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

4.4 认定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结果可以分为认定、暂定认定和不认定三种。

4.5 认定周期管理办法应明确认定工作的时间周期,从申请提交到认定结果出来的整个过程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5.管理办法的实施5.1 主体管理办法的实施主体可以指定为相关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

5.2 监督机制针对资质认定工作,应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

5.3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资质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4 定期审查对已经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应进行定期的审查,以确保机构的能力和信誉一直处于合格水平。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改)【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2【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2)2017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

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 评价和承认活动。
如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机构可
自我声明。
检测方法发生较大变化的,按扩项处理;
本机构自我声明,本次变更
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本机
7、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 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
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 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 评价许可。
重点关注
法律 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 依据
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以及技术规范 (如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等非 标准方法。 应当确保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发布时间:2015-04-16 信息来源:浏览:898次字体大小:[大中小] 打印收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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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

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第十六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二十三条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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