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范本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判决书经典范本
民事判决书经典范本
范本说明
本文档是一份民事判决书的经典范本。
民事判决书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决定,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本范本可作为参考,但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裁决内容
根据合法证据和适用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审理,本法院裁决如下:
1. 对被告方进行财产判决:
- 被告须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作为赔偿金;
- 被告须支付原告人民币Y元作为违约金;
- 被告须归还原告物品A;
- 被告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Z元。
2. 对原告方进行其他判决:
- 原告须履行合同义务A;
- 原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B。
裁决理由
鉴于以下事实和依据法律规定:
- 详细列举证据1,证据2,证据3等支持原告的主张;
- 详细列举证据4,证据5,证据6等支持被告的主张;
- 引用相关法条、法规和判例,依据其规定和解释做出合理判决。
法律效力和申诉权
本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本判决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
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附则
本判决书如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修正。
本判决书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本案其他未涉及的事项,依法不予裁决。
法官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民事诉讼法判决书评析【范本模板】
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评析诉辩请求在本案当中,原告王利权一方的诉求为要求判令吉燕义、吉忠义、韬晦致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被告方的辩称是:被告吉忠义辩称其只是将承租的韬晦致远公司的房屋转租给吉燕义,其转租行为与王龙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吉燕义辩称,王龙触电并非一触即死,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缺陷并不必然导致王龙的死亡,导致其死亡的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韬晦致远公司安装的房屋总闸开关的L线、N线错位,不能够发挥正常的漏电保护作用.并且对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一进行了反驳。
被告韬晦致远公司辩称,鉴定意见书表明事发房屋的线路布局没有问题,也指出了房屋总闸开关未见异常,表明两线安装线路正常;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必须同时符合三点原因,但王龙死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
证据材料本案当中法庭认定的材料为:1、王龙与吉燕义的《房屋租赁合同》.2、司法鉴定中心经尸体检验出具鉴定书.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韬晦致远公司与吉忠义签订《北京市房屋使用合同》(大房庞字第2-418号)。
5、吉燕义购买的阿里斯顿热水器(型号DSZF-40)。
6、北京宏跃华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及营业执照。
7、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久宁村村民委员会和高碑店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8、原告方的有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9、鉴定费发票。
案件事实与争议的焦点从判决书中我们可以发现并归纳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吉忠义之间,根据本案可知,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是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却是运用了租赁合同违约的相关条款确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责任,所以这样的推理显然欠妥.焦点二在原告与吉燕义之间,被告吉燕仪辩称原告吴美超在王龙发生事故后进行抢救,王龙非当即死亡,这一被告辩称法院并未进行说明,以明确这一事实.并且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劳动能力的鉴定等问题未进行相关说理论证,这样就无法使被告方信服。
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发现当事人身份信息有误【范本模板】
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发现当事人身份信息有误采取什么方式予以纠正——宋文启与王秀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2014]沈中民再终字第116号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
当事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启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王秀芹):王秀琴【基本案情】2012年2月28日早宋文启接到工友辛有志电话给王秀琴经营的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酿酒厂卸高粱,按吨给付劳务费,每吨10元钱,由干活的工人平均分配。
到达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酿酒厂后,宋文启与辛有志及另外3人李风海、姜士发、吕英贺一同卸高粱,宋文启站在车箱上,把辛有志递交的粮袋给下面的人,在卸粮过程中,从车上摔下来受伤.受伤后宋文启的工友将宋文启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支出医疗费4180元。
宋文启伤情经本院委托辽宁仁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宋文启因摔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评为十级残。
【案件焦点】原审被告王秀琴称不认识原审原告宋文启,也没有找原审原告宋文启来卸高粱,在原审被告王秀琴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审原告宋文启受伤,原审被告王秀琴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原审原告宋文启本人也有责任.【法院裁判要旨】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被告卸高粱,被告给付报酬,双方行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从车上摔下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因此事故受到的损失有医疗费4180元,残疾赔偿金165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80元,合计26654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苏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秀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宋文启医疗费4180元、残疾赔偿金16594元、鉴定费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26654元。
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范本(注:以下是按照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为您呈现的范本文章)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X原告:XXX被告:XXX法院:XXXXX人民法院审判员:XXX裁定日期:XX年XX月XX日诉讼请求及事实原告XXX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X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原告XXX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指出被告XXX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在约定期限内迟延履行。
被告XXX未出庭参加诉讼,并未提供任何申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XXX与被告XXX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应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在被告公司任职并根据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
法院意见与判决一、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设定员工的劳动报酬,并按时支付。
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了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查合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属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
二、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应当按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金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被告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迟延履行的情况。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日50元,自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之日止。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XXX应当向原告XXX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共计XX元。
如果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副本。
审判员:XXXXXXXXXX人民法院日期: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书中英文对照
民事判决书中英文对照篇一:民事判决书范本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 扬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云祥,,男,_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大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工,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_8号.委托代理人张思成,扬州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永华,男,_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公交公司司机,现住扬州市维扬区大学南路_7号.委托代理人李炳辉,扬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均,男,_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扬州市茂昌土建行公司总经理,现住扬州市橡树湾A栋.委托代理人付云,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云祥诉被告金永华.李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思成.被告金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辉.被告李均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祥诉称,_年7月29日深夜,被告金永华驾驶苏K-5_72亚星牌小型客车(该车所有人为李均,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前往扬州市维扬区西湖镇,行驶至西湖镇南大街时,与交会的仪征市刘大静驾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原告张云祥重伤.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核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金永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0,650元.营养费6,7_元,护理费_,472元.误工费_,8_元.残疾用具费3,38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_8,8_元,今后继续治疗费_0,_0元,今后护理费1_,_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_,_0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治疗费.救护费单据.残疾用具购买发票.扬州久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周荣亮.谢一民的证词两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各一份.被告金永华辩称,本人是被告李均的雇佣人员,一直专职从事驾驶工作.事故发生当日自己连续开车一天,当晚又接受李均指派,接着李均临时聘用的张云祥前往西湖镇修理挖土机械,因连续工作疲劳开车,导致车辆行驶路线错误而造成原告受伤,对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时对原告因此受到严重伤害深感歉意和同情.但本人是在为雇主工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雇主或雇佣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均辩称,原告张云祥和被告金永华均不是茂昌土建行的雇佣人员,金永华接送张云祥去修理挖土机械都是朋友帮忙性质.现公安交通部门已认定事故责任在于金永华,故与本人无关.鉴于原告的实际情况,出于道义,本人已为金永华垫付了人民币80,_0元用于原告的抢救,而并非像原告所说的未给予经济帮助.根据>和>的相关规定,金永华作为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要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辩称,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只与投保人发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与保险公司无直接关系,自然没有保险法律关系.原告对医疗费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证明,用药明细及医疗费用单据来证明实际医疗花费,对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部分应由其他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过高,其误工费应按照扬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计算.原告精神抚慰金额过高,且应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也不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经审理查明,_年7月29日深夜,被告金永华驾驶苏K-5_72亚星牌小型客车(该车所有人为李均,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前往扬州市维扬区西湖镇,行驶至西湖镇南大街时,与交会的仪征市刘大静驾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原告张云祥重伤.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核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金永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大静与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且当晚,原告是因被告的临时聘用,前往西湖镇维修挖土机械的,被告金永华则是被告李均雇佣的驾驶员._年_月_日,受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的委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论为原告属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当晚,原告被送入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三个月后,病情方才稳定,但原告已因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目前原告只能瘫痪在床或靠轮椅活动,但从原告住院至今,被告金永华仅向原告支付了抢救费人民币80,_0元,而被告李均从未前来探望或给予物质帮助._年_月_日,原告张云祥经扬州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应休息至评残之日;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终身全护理(其中从受伤之日起8个月内可考虑两人护理);给予营养6个月;并支付鉴定费1,5_元.另查明,苏K-5_72亚星牌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李均系该车车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制作的(_)A_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_)第1__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各一份,残疾用具购买发票,扬州久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周荣亮.谢一民的证词两份,金永华出具的收条一份,茂昌土建行_年5月出具的押金收据,张云祥之妻陈国英出具的收条两份,原告张云祥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费.救护费单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的金永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苏K-5_72亚星牌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确认由被告金永华承担1_%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李均系该车所有人,故应由被告李均对被告金永华应负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云祥的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即_944元/年计算_年,其金额为_944元/年__年=458880元;原告张云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无疑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张云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_万元的请求太高,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主张3万元.>第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人误工费_,8_元.营养费6,7_元,,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赔偿标准即营养费_元/天计算十五年,其金额为_元/天___365天=6_25元;根据久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证明张云祥月工资6_0月,上年度公司平均月奖金为5_元,且从原告自_年7月29日被撞后至_年_月_日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共计 3.5个月,其误工费的金额为6_0_3.5+5__3.5=_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_元/天计算3.5个月,金额为_元/天_3.5_30天=_9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_0,650元,护理费_,472元.残疾用具费3,38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_8,8_元,今后继续治疗费_0,_0元,今后护理费1_,_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保险公司只需对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一险种承担赔偿责任,故支付3__元,综上所述,本案因张云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伤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有:残疾赔偿金4588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__.营养费6_25元.误工费_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90元.医疗费_0,650元.护理费_,472元.残疾用具费3,38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_8,8_元.后继续治疗费_0,_0元.今后护理费1_,_0元,合计1_7_5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均已为金永华垫付了人民币80,_0元用于原告的抢救;该款应当在上述因张云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伤残所造成的损失款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均和金永华连带赔偿原告张云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伤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有:残疾赔偿金4588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__.营养费6_25元.误工费_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90元.医疗费_0,650元.护理费_,472元.残疾用具费3,38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_8,8_元.后继续治疗费_0,_0元.今后护理费1_,_0元,合计1_7_5元(已经给付80,_0元,尚欠1_7_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在其对苏K-5_72号货车的车上人员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张云祥支付保险赔偿款;其所付赔偿款,在被告金永华.李均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中作相应的扣减(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_30元,由被告李均和金永华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慈仁审判员:陈光礼审判员:张发成_年一月六日(院印)书记员: 李逍遥篇二: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_民初字第__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_年_月_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事实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原告___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___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2.理由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根据>,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三)尾部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范文】__市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9_)建初字第256号原告__市____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_号.法定代表人刘__,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__,__市 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_,男,_50年3月4日生,汉族,__市__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_号.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_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__和被告张_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发公司诉称,_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_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_万元. 被告张_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经审理查明,_91年原告下属___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_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_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_92年5月_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_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篇三:民事判决书格式____人民法院。
案件法律文书范(3篇)
第1篇一、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被告: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案由:民事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XX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因XX事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XX元;2.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XX元;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2.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证据和证据来源: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 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3. 通讯记录,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此致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原告:XXX年月日---二、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被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案由:民事纠纷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及诉讼请求予以答辩。
二、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1. 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所述协议无效;2. 被答辩人从未收到原告的付款请求,故不存在欠款事实;3. 被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范本
【案号】XXXX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对原告XXX与被告XXX民事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审理。
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与被告XXX就XXXXX事宜发生争议,原告认为XXXXX,要求XXX。
被告对原告的主张XXXX,并提出XXXX的辩解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1、XXXX事实及证据:
(列举原告所举证明及被告所举证明,请分段列出)
2、本院认为:
(根据事实与证据,进一步将争议点及其处理原理进行论述,请分段列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列明判决结果)
2、(如有需要,说明负有的其他义务)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交纳上诉状副本费。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日期:年月日。
民事判决书范本1
民事判决书范本1
人民法院判决书
(民事案件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原告
vs
(民事案件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被告
案号:(案件编号)
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原告与(民事案件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被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争议的事实经过等)
二、争议焦点
(对于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准确描述)
三、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姓名/单位名称)要求被告(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详细列出原告相应请求的内容)
四、被告辩论意见
被告(姓名/单位名称)仅以以下理由为辩论意见:
(列举被告提出的辩论意见)
五、本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经审理,本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
(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引用,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权威判断)
六、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判:
1.被告(姓名/单位名称)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具体描述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可根据案件情况加入其他相关的裁判结果)
七、审判庭意见
本案由本院法官(姓名)担任审判长,陪审员(姓名)参与合议庭审理。
八、判决书送达和生效
本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原告、被告已经告知本判决书送达时间和送达地点,并签收了副本。
本判决书如有异议,可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为十五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法官姓名)
审判员:(法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日期:(判决日期)。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原告(女方)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婚姻登记日期)在(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因故意虚构事实欺骗原告结婚,原告发现后与男方多次发生争吵,男方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婚姻生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男方还未履行彩礼的约定,故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金额)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婚姻登记日期)在(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结婚,男方因故意虚构事实欺骗原告结婚,原告发现后多次与男方发生争吵,男方未履行彩礼的约定。
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男方自愿退还原告彩礼(金额)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如下:
1.被告(男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女方)彩礼(金额)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男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民事判决书范本[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
民事判决书范本[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二)正文(1)案情。
主要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2)仲裁庭意见。
主要应当写明裁决理由。
(3)裁决结果。
(三)尾部(1)裁决书的效力。
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员署名。
(3)写明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4)书记员署名。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李东平,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
2016年9月7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
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
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
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
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80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
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
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李东平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吉民三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浙江省诸暨市飞达实业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浣东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宗光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珲春市.代表人:金龙华,该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KOMARA农产会社。
住所:韩国釜山广城市莲提区莲山千洞586-15.法定代表人:姜大建,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与被上诉人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清算组)、韩国KOMARA农产会社(以下简称农产会社)购销手套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延州经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飞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大原,被上诉人清算组代表人金龙华,农产会社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1999年7月5日,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珲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被告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企业自行处理。
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于2001年6月1日下发珲经发(2001)53号文件,决定江南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珲春市公安局治安科出具证明:证明清算组的公章已依法备案。
江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姜南春于2000年6月8日出具书面说明:1、江南公司由其提议并同意成立清算小组,其委托宋明男为清算小组组长,金龙华任副组长,吕相基、李顺子、金昌浩为成员;2、其同意由金龙华负责清算工作及一切法律实施事宜.因此,清算组成立的程序合法,应负责江南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具有作为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江西恒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恒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隆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1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文茹黄良飞盛伟【审理法官】宋文茹黄良飞盛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恒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吕汉水;吕志辉;叶侃侃;徐晓蕾【当事人】江西恒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吕汉水吕志辉叶侃侃徐晓蕾【当事人-个人】吕汉水吕志辉叶侃侃徐晓蕾【当事人-公司】江西恒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隆恒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红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楼金燕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红星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楼金燕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红星楼金燕周磊【代理律所】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西恒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隆恒置业有限公司;吕汉水;吕志辉【被告】叶侃侃;徐晓蕾【本院观点】上述民事判决的查明事实与判决结果均与本案判决无直接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涉案借款合同与合作协议的关系;二、涉案借款利息是否应按2%计算;三、7.4万元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恒隆公司、隆恒公司、吕汉水、吕志辉等负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涉案借款合同与合作协议的关系;二、涉案借款利息是否应按2%计算;三、7.4万元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恒隆公司、隆恒公司、吕汉水、吕志辉等负担。
退还津贴补贴 民事判决书
退还津贴补贴民事判决书返还彩礼判决书法律文书写作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
它跟我们平常写文章的习惯不同,必须具有一定的格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语气句子的职业化,如何开头,如何结尾都要细细斟酌。
必须做到内容精确标准,清晰明朗,简短有力,不能事无巨细、冗长拉杂,每一个用语在保证浅显易懂的同时更要保证用词的准确性,以免产生歧义。
在生活中,民事案件的起诉、判决类的写作是比较多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篇返还彩礼判决书的范本,来看看这个判决书是怎么写的?彩礼返还判决书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xxx民四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住××。
委托代理人郭××,住址同上(系郭××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上诉人郭××因与李××返还彩礼纠纷一案,郭××于2009年3月13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返还彩礼金200元,承担诉讼费用。
xxx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年3月23日,原告郭××和被告李××经宋××等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
原告郭××在于被告李××交往中,依本地习俗,向被告李××彩礼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二人解除婚约时,经宋××、杨××等人与原告之父协商,被告李××退还原告郭××彩礼元,其中含电动摩托车折价款2600元。
民事判决执行协议书范本
民事判决执行协议书范本甲方(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经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书编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3. 甲方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4. 乙方愿意与甲方协商解决执行事宜。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执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执行款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执行款项的支付方式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执行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执行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执行款项的支付账户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执行款项的接收账户: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执行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款项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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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范本
【案号】×××民初字第××号
原告 ×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
住所:×××××××××××××××
被告 ×
营业执照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代理人 ×
住所:×××××××××××××××
委托代理人 ×
住所:×××××××××××××××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
审判员 ×
书记员 ×
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被告一定费用,被告提供相应服务。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原告依法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原告提供了×××份证据材料,被告提供了×××份证据材料。
二、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确立了××合同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第××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予以支持。
三、判决如下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预付,减缴××元,减缴原告已支付××元,剩余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第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书记员:×
日期:××年××月××日
【案号】×××民初字第××号
原告 ×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
住所:×××××××××××××××
被告 ×
营业执照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代理人 ×
住所:×××××××××××××××
委托代理人 ×
住所:×××××××××××××××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
审判员 ×
书记员 ×
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
告支付被告一定费用,被告提供相应服务。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原告依法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原告提供了×××份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支付凭证、通知函等,证明了原告支付了全部费用并且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提供了×××份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记录、证人证言等,
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
二、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确立了××合同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
全部费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告支付了全部费用,并且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争议事实的证明力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第××条规定,原告
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予以支持。
三、判决如下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预付,减缴××元,减缴原告已支付××元,剩余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第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书记员:×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