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苏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9]25号2009年6月15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为加快构建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电影工作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党委、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农村电影放映、“三送”(送科普书籍、送戏、送电影下乡)等工程全面实施,农村电影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不断增加,农民看电影难问题开始得到缓解。
但也要看到,农村电影放映体制机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优秀农村题材影片不多的问题仍较突出,农村电影发展水平、服务质量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使农民群众有电影看、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江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对于发展农村先进文化、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推动农村电影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民受惠的原则,深入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三送”工程,继续深化农村电影体制改革,大力繁荣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生产,加快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1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以下目标:(一)深化管理改革。
立足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管理体系,规范财政支付方式,科学确定公共服务购买资金管理流程,强化资金预算、计划、支付、评估管理,强化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
(二)强化服务管理。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务服务领域的政府管理水平。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苏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台办《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推进苏台经贸交流合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1.深入开展“百千万行动计划”。
在全省深入开展苏台经贸合作“百千万行动计划”,即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新增协议投资3000万美元台资项目100个以上,每年邀请台湾重要工商企业界重量级人士来我省考察交流1000人次以上,每年组织赴台经贸交流考察10000人次以上。
对列入“百千万行动计划”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纳入“百千万行动计划”的赴台经贸交流活动,不占出国(境)指标,按照中办发〔2012〕5号文件精神,赴台政审改为备案。
2.实施“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
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
台资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得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50%的补助。
鼓励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成功后享受本省企业同等保护和扶持政策。
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开拓大陆内需市场,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享受和内资企业同等的政策扶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2003]34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3]34号2003年11月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审计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近年来,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02年,全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普遍展开,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有了初步进展。
此项工作的开展,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各地工作开展仍不平衡;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性不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三是对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标准的把握不尽一致,审计的深度不够;四是全省尚未建立畅通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反馈渠道,审计成果未能得到充分运用等。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参
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2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23
【实施日期】2000.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
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参事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2月23日
我省的参事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做出了贡献。
目前,省政府领导专门听取了全国参事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了我省参事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5]20号),加强我省的参事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市供销合作社积极承担起为农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指导意见:1. 资金筹集和管理:市供销合作社应积极争取政府资金的支持,同时注重提高自身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
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农服务中心建设基金,用于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规范和审批流程。
2. 设备和设施建设:为农服务中心提供先进、高效的设备和设施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
市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投入资金,购置先进的农业生产和加工设备,同时提供适合的场地和办公设施,为服务中心的运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3. 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了提供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服务,市供销合作社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建议与农业科学院、高校等专业机构合作,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4. 信息化建设:市供销合作社应推动农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产品产销信息平台和农民信用评价系统,提供农业市场信息和农产品质量追溯等服务。
5. 与农户和农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市供销合作社应积极与农户和农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
建议开展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合同种植、销售合作等项目,帮助农户提高收入和农产品的竞争力。
6. 定期评估和改进:市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农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建议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定期组织评估工作,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调整。
上述是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的一些建议和指导意见,通过市供销合作社的积极推动和有效管理,农服务中心将能更好地为农民和农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继续写相关内容1000字7. 农产品推广与宣传:市供销合作社应积极参与农产品的推广与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农产品展销会等,向消费者介绍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保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江苏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江苏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1月18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苏办发[2005]2号)。
这是继2000年之后,江苏省发出的第2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门政策意见。
这份文件适应新的形势.对以往的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在重申减免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强了财务和农业项目扶持、简化登记手续、减免有关费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措施。
【总页数】2页(P31-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J], ;
2.加强政府扶持引导促进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对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与思考 [J], 褚保金;戴国海
3.用"四有"构筑合作坦途--江苏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召开[J], 刘先才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律、政府引导与模式优化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 包忠明;徐龙志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有可为——江苏省丰县的发展情况及改进建议 [J], 张传宝;代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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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2.27•【文号】中发[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2.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整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4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
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
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缺乏经营活力,为农服务观念淡薄,服务工作削弱,基层社经营严重困难,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这种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
如果不尽快改变,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
关于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文件鄂编办发[2009]90号关于抓紧做好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编办,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8月中旬,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09‟64号),对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注册使用专用中文域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将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申请注册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已建有网站和计划近期建立网站、符合政务和公益域名申请条件的,均应尽快申请,以确保在中央编办确定的集中办理期间完成注册工作。
2、省直单位申报方式和时间。
到目前为止,仍未提出注册申请的省直单位,请填报《地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办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附表一、附表二)和《省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情况调查表》(附件三),于9月25日前报省编办(传真:************)。
已填报附表一、二和附表三,提交了注册申请的单位无需再次填报(无网站或没有筹建网站计划的部门请在附表三中注明并反馈)。
3、市州汇总上报方式和时间。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编办要加强对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指导,制定工作方案,抓紧时间,督促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工作。
各地编办在9月底之前,将本地(含所属县市区)各单位专用中文域名申报材料和汇总情况报省编办。
报送材料含经编办审核通过的各单位《集中办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复印件(一式两份)、各地申报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四)。
省编办集中汇总后报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管理中心。
附表:1、地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办理政务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样表)2、地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办理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样表)3、省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情况调查表(样表)4、市州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审核汇总表(样表)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附表一:地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办理政务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样表)附表二:地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办理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信息报送表(样表)附表三:省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情况调查表(样表)主管部门:联系人:电话:附表四:市州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审核汇总表(样表)审核单位(编办印章):备注:各市州编办报纸质汇总表(分政务和公益,A3纸打印)的同时请将Excel文件发省编办综合处电子邮箱***************。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8•【字号】苏办发[1994]16号•【施行日期】199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4]16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公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必将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形成新的纠纷和矛盾,民间纠纷也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人民调解工作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在组织、制度、业务等方面加强建设,使其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考核。
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从疏导入手,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的重要指示,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民间纠纷的规律特点,探索新对策,确立新思路,强化指导管理,及时把握民间纠纷的调控主动权。
提倡领导干部参与调解,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争取每年亲自调解几起在当地有影响的民间纠纷,引起示范效应。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4•【字号】苏办[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苏办[2005]25号2005年9月4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推动我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努力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产权模糊、功能退化、机制不活、监督不力等问题,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现就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按股分红等措施,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组建成股份合作组织,探索开展了以村集体资产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通过改革,明晰了农民个人在村集体资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城镇化进程中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资金、劳动力、土地等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实践表明,在有一定数量集体资产的村推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不但有效解决了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而且为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效途径。
供销社服务三农 问题 建议
供销社服务三农问题建议供销社服务三农问题建议引言供销社作为为农民提供服务的重要机构,应当致力于满足农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
然而,目前供销社在服务三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解决。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希望供销社能够加以考虑和改进。
问题一:服务内容单一•供销社目前主要提供基本的农产品收购服务,但忽视了农民其他方面的需求。
•农民需要更多的农业技术支持、产品推广以及市场信息等服务。
•建议供销社拓展服务内容,为农民提供全面的农业服务。
问题二:反应迟缓•农民面临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但供销社在回应上显得较为迟缓。
•农民提出的建议和需求应当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处理。
•建议供销社改善沟通渠道,加强与农民的互动,及时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
问题三:服务覆盖不足•农民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往往难以享受到供销社的服务。
•这些地区的农民需要与外界建立更好的连接,获取更多的农业信息。
•建议供销社扩大服务覆盖范围,通过技术手段提供远程服务,满足偏远地区农民的需求。
问题四:缺乏信息沟通•农民对供销社的服务了解不足,缺乏对其工作的反馈意见。
•供销社应该更加主动地了解农民的需求和意见,通过多种途径与他们建立联系。
•建议供销社加强与农民的信息沟通,开展调查、座谈等形式,主动收集反馈意见。
问题五:管理方式陈旧•供销社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陈旧的方式,无法满足当代农民的需求。
•建议供销社引入现代管理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培训工作人员,推行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总结供销社作为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不断改进自身服务,以更好地服务农民和促进农业发展。
以上建议是为了帮助供销社更加贴近农民需求,满足他们的期望。
希望供销社能够积极采纳这些建议,并在服务三农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发展,加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力推动了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但在项目任务落实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重点不够突出、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施小农户生产托管促进工程,不断提升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
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以下简称“项目任务”),支持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意义重大。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苏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60号2012年12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哲学社会科学具有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
建设社科强省,是江苏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科理论界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切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江苏“两个率先”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思想引领、理论支持和精神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倶进,树立高度的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以研究我国特别是江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为主要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充分彰显江苏社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全面提升理论引导、决策咨询、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建设社科强省,必须始终贯彻如下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统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江苏省总工会助农文件
江苏省总工会助农文件江苏省三家省级单位联手打造“工会+助农”消费帮促服务5月24日,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供销合作社和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在省农展中心举办了“鲜丰汇”消费帮促平台上线“江苏工会”平台启动仪式。
省总工会一级巡视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马永青,省供销合作社一级巡视员、苏合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徐筱棣,省乡村振兴局领导以及五十多位政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和媒体代表参加了活动。
引导采购帮扶,促进消费帮促去年12月,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基层工会实施消费帮扶、支持对口支援地区两年行动计划,通过政策引导基层工会每年每人增加500元福利预算专项购买发放本省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地区消费帮扶商品,极大推动了江苏省消费帮促工作。
其建设运营的“江苏工会”平台通过推荐采购扶贫产品的办法,在探索“互联网+工会”服务职工新模式的同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本次连通“鲜丰汇”上线,使这项有益工作有了新的载体和更好体验。
臻选助农产品,搭建为农平台“鲜丰汇”消费帮促平台作为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财政厅共同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省乡村振兴局联合打造,省农展中心建设运营的消费帮促采购电商平台,自2021年10月正式上线以来,以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集采、工会福利团购为突破口,打通省内消费帮促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助力特色农产品上行销售。
“鲜丰汇”平台已接入江苏政府采购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党建云平台,累计上线省内帮促商品2305种,拓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5500多家,销售总额突破5000万元。
打通数字平台,一键帮促直达据悉,“鲜丰汇”消费帮促采购平台正式上线“江苏工会”平台后,省内工会会员单位和职工可直接通过“江苏工会”APP-普惠商城-“鲜丰汇”专栏一键跳转,选购来自青海、陕西、伊犁等助力东西协作与对口支援农产品、832农产品、省内优质特色农产品。
此次双方数字平台的打通,势必会在全省工会会员单位及职工中形成较大影响力,助力江苏省消费帮促工作,促进农产品上行,推动实现消费端与生产端互利共赢,共同构建消费帮促长效机制,促进形成“工会+助农”的良好效果,让农民得收益,让职工得实惠。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苏办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49号2011年10月27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农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农民生活改善,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苏发〔2011〕14号),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实现七年倍增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核心任务,以加快工业化进程提升农民增收速度,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夯实农民增收基础,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以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激发农民增收活力,围绕七年倍增目标,组织实施十项富民行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快形成以家庭经营收入为基础、工资性收入为重点、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稳步提高的农民收入快速增长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至2017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0.4%以上(剔除物价因素)。
二、基本原则(一)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农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农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苏办[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办〔2007〕52号2007年12月4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平安建设和公安工作的领导,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4〕157号),不断加大公安经费投入,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已普遍达到规定标准,有力保障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但一些地方公安经费保障还不够规范,对罚没款和规费收入依赖程度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公安罚没款和规费坚决与财政拨款脱钩,进一步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努力把“平安江苏”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是一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安经费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公安机关提供全额经费保障,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公安经费保障工作,为公安机关执法为民、保民平安提供有力保障。
各地要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克服财力困难,确保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与自身组织的收入完全脱钩,确保公安经费保障水平不因收支脱钩而下降,在此基础上努力做到公安经费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长。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予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予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苏办发[1995]第20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予进一步加强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苏办发[1995]第20号)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的一项社会性工程,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重新犯罪、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从全省范围来看,目前这项工作与形势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主要是有的地方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有的地方的领导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社会各方面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2)7号文件和今年全国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把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现对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安置、帮扶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改进工作方法,着眼于启发帮扶对象奋发向上、自强自主的精神,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各级党委、政府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统筹安排,切实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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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为农
服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苏办[2004]46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12
【实施日期】2004.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
(苏办[2004]46号2004年10月12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供销社系统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明确办社指导思想,提出“立足三农、综合服务,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整合业态、重组网络,开放办社、提高效益”的改革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为农服务工作,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是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供销社系统的工作重点在农村,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农业和农民。
加快供销社体制、机制和经营服务方式的创新,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过程服务,对于做好“三农”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供销社在农村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络,锻炼了一批经营人才。
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帮助农民减少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供销社自身增强实力,发展壮大。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提高供销社服务“三农”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加强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