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 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否则买方将违反收 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 责。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 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交货相符,买 方应接受货物。通常是买方接收货物后一段 合理时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直接表示接 受,或者已经从事了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 抵触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P95
A.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例外情形)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公约》: a.合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在货物所在地; (货物特定化) c.其他情况,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合理期限内
中国《合同法》
• 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国际商法第四讲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A10 其他义务
B10 其他义务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PT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arriage Paid to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运费付至(……指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EX Quay Delivered Duty Unpaid Delivered Duty Paid
组别
E组发货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术语缩写
EXW
术语英文名称
EX works
术语中文名称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 FAS
Free Carrier Free Along Side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B1 支付价款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4 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 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A9 查对、包装、标记
B5 风险转移
B6 费用划分 B7 通知卖方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 用的电子讯息 B9 货物检验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组货到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41
承诺的生效
( 1 )大陆法系 —— 到达主义。与要约的 生效一样,即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 效。 ( 2 )英美法系 —— 投邮主义,即采取信 件、电报方式作出承诺,承诺通知一经投 邮立即生效。 ( 3 )我国《合同法》—— 采用“到达主 义”。
42
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出但尚 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 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4
案例
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 “现有优质大豆 5000 包,交货地大连, 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 场价格为准……”对于这份信函,你认 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 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
25
案例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 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 3 月 5 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设上例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 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 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36
案例
例:北京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给纽 约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 月5日信函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做出 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 3 月 12 日可到 达甲处。甲未臵可否,问:甲乙之间的 合同能否成立? 例:上例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 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间的合同 是否成立?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 的关系的协议。
3、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5
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 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四章 合同法
代理人
代理行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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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或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实施行为 1、大陆法系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英美法系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 的代理 (三)代理人需自己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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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的规定:
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在这种情 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本人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行驶撤 销权。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本人追认,也没有被第三人撤 销,此时,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善意”。
至于承担何种责任,德国、日本主张的选择责任,法国、 瑞士民法典主张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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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5)表见代理主要表现形态: 授权表示型 授权不明型 权限延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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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3】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以下简称家俱公司)与我国广 东某商城有多次业务往来。在2004年3月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家 俱公司经理对商城说,以后业务均由其业务员阮某代理。之后,家俱 公司每次与商城签订合同,都是由阮某带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办 理。2006年2月,阮某又与商城签订购销合同,总价款120万元,30 日内交货,预付款40万元。商城在阮某出具的加盖了家俱公司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后商城未收到货,才查知阮某早在2005年12 月被解职。商城让家俱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请思考:本案中 越南某红木家俱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33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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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人民大2023国际商法(第四版)课件第8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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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 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 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 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 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 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 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 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含义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 义务的行为。即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所行使的承兑或付款的请 求权,可以提出某种合法的理由加以拒绝。
(2)票据抗辩的种类
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 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 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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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票据的概念或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 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 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 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我们这里所讲的票据, 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3.2 标的质量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4.2 支付方式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5.2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此处填写对合同定义的具体描述,如合同的类型、目的等)1.2 合同范围(此处填写合同适用的范围,包括地域、业务领域等)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此处填写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如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此处填写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描述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此处填写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如商品、服务、项目等)3.2 标的质量(此处填写标的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检验方法等)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此处填写价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如固定价格、变动价格等)4.2 支付方式(此处填写支付方式的具体描述,如预付款、分期付款等)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期限,如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等)5.2 履行地点与方式(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如交货地点、服务提供方式等)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此处填写合同变更的条件,如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发出书面通知等)6.2 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此处填写违约行为的具体描述,如未能按期交货、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等)7.2 违约责任承担(此处填写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此处填写可能出现的争议类型,如履行争议、合同解释争议等)8.2 解决方式(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批准等)9.2 合同终止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目的实现、一方违约等)9.3 合同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等)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此处填写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10.2 保密期限(此处填写保密期限的具体时间,如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等)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此处填写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定,如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等)11.2 侵权责任(此处填写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12.2 不可抗力后果(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如合同履行延误、终止等)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此处填写适用的法律,如国际商法、某一国家的国内法等)13.2 争议解决(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法院等)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此处填写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如双方的特殊约定等)14.2 附录(此处填写附录的具体内容,如技术规格、附件等)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合同标的详细描述附件2:质量保证协议附件3:价格明细表附件4:支付时间表附件5:履行时间表附件6:保密协议附件7: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附件8:不可抗力事件声明附件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议附件10:合同变更和解除协议附件1的详细要求和说明:本附件应详细描述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性能参数等。
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四章合同法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主旨承诺发生效力的
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 旦生效 ,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四、合同的分类 五、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 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 商法上的合同。
• 英国 、美国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 好处 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 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 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2.对价的种类
(1)已履行的对价 (2)待履行的对价
3.对价的有效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
过去的对价。过去的随价不是对价。
4.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
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对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 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 销、无效 (1)未成年人。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 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 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 同除外。 (2)精神病人。
• 三、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国际商法(4.1.4)--第四部分习题作业详解
第四章第一节1.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首先,公司拥有独资法人人格,合伙不具备法人人格。
第二,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合伙则不享有独立财产权。
第三,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第四,理论上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而合伙则可能因为合伙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消失。
第五,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美国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什么?背景: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为其私利服务。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公司法发展出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主要内容: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 当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的法律形式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利弊?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
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法是一种历史趋势。
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
英国也属于采取单行法规形式的国家。
法国、日本、德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以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国都采取单行法规。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协议要览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协议要览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双方权益与义务2.1 甲方权益与义务2.2 乙方权益与义务3. 协议内容3.1 协议条款3.2 协议条件4. 合作方式与实施4.1 合作方式4.2 实施步骤5. 知识产权与保密5.1 知识产权归属5.2 保密义务6. 费用与支付6.1 费用计算6.2 支付方式与时间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9. 终止与解除9.1 终止条件9.2 解除条件10. 一般条款10.1 适用法律10.2 合同修改与补充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条件11.3 解除条件12. 甲方声明与保证12.1 声明12.2 保证13. 乙方声明与保证13.1 声明13.2 保证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第三方约定的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定义与范围1.1 定义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1.2 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协议主题)的合作事宜,并规定双方在此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 双方权益与义务2.1 甲方权益与义务(详细描述甲方的权益)(详细描述甲方的义务)2.2 乙方权益与义务(详细描述乙方的权益)(详细描述乙方的义务)3. 协议内容3.1 协议条款本协议共分为(几部分),包括:(列举主要部分或条款名称)。
3.2 协议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除非提前终止或解除。
4. 合作方式与实施4.1 合作方式(详细描述合作方式)4.2 实施步骤(详细描述实施步骤)5. 知识产权与保密5.1 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同意,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或乙方)所有,具体权益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执行。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四章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立法。
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
为此,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提出了《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以下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可出多选题):疏忽说;违反担保说;严格责任说。
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援引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疏忽1.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
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2.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需注意)。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出的诉讼。
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大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3.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①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做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2.2 承诺2.3 合同生效第三条合同履行3.1 履行期限3.2 履行地点3.3 履行方式第四条合同变更4.1 变更条件4.2 变更程序第五条合同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第八条合同的终止8.1 终止条件8.2 终止程序第九条合同的继承9.1 继承条件9.2 继承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保密义务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定义11.2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转让条件13.2 转让程序第十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4.1 适用法律14.2 争议管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此处留白,填写合同的定义内容)1.2 合同主体(此处留白,填写合同主体的定义与范围)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此处留白,填写要约的内容、形式和要求)2.2 承诺(此处留白,填写承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2.3 合同生效(此处留白,填写合同生效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合同履行3.1 履行期限(此处留白,填写履行期限的具体要求)3.2 履行地点(此处留白,填写履行地点的具体要求)3.3 履行方式(此处留白,填写履行方式的具体要求)第四条合同变更4.1 变更条件(此处留白,填写合同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程序(此处留白,填写合同变更的程序)第五条合同解除5.1 解除条件(此处留白,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程序(此处留白,填写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此处留白,填写违约行为的定义和范围)6.2 违约责任(此处留白,填写违约责任的具体要求和承担方式)第八条合同的终止8.1 终止条件(此处留白,填写合同终止的条件)8.2 终止程序(此处留白,填写合同终止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继承9.1 继承条件(此处留白,填写合同继承的条件)9.2 继承程序(此处留白,填写合同继承的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此处留白,填写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10.2 保密期限(此处留白,填写保密期限的具体要求)10.3 保密义务(此处留白,填写保密义务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定义(此处留白,填写知识产权的定义)11.2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此处留白,填写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此处留白,填写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和范围)12.2 不可抗力后果(此处留白,填写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转让条件(此处留白,填写合同转让的条件)13.2 转让程序(此处留白,填写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4.1 适用法律(此处留白,填写合同适用的法律)14.2 争议管辖(此处留白,填写争议管辖的具体要求)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合同主体资格证明附件2:合同履行所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附件3: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文件附件4:保密协议附件5:不可抗力事件证明附件6:合同转让证明附件7:争议解决机构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附件的详细要求和附件的说明:附件1:合同主体资格证明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国际商法4精简版沈四宝本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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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
美国的学理认为,以合法不合法界定某种威胁手段
是否胁迫行为是不科学的。美国采纳的标准是, “不适当的”威胁构成胁迫行为。与英国
相同的是,在美国,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不适 当的。犹他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说,法院的刑事诉 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众,用来保护私人的利益是不 适当的。当威胁的行为本身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或侵 权行为时,该行为是不适当的威胁。另一项规则是, 如果威胁构成对“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 则该威胁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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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机
(1)区分的重要意义 (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
①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 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
②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 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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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机
(1)区分的重要意义 (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
①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
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
②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 件是否公平。
(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 (2)货物胁迫
(3)经济胁迫 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
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 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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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 到经济胁迫
(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 (2)货物胁迫
(3)经济胁迫 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
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 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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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第3.9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 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合同的订立是另一 方不正当的威胁所致,这种威胁在当时的
情况下如此地急迫和严重,致使前者没有合 理的选择余地。特别是,当某一对被威胁方 进行的威胁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是不法的,或 者,将该威胁作为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的手 段是不法的时候,该威胁就是不正当的。”
西财《国际商法》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四章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思考练习题答案1.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①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②拍卖;③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⑦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便告形成。
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且往往此方的义务,即彼方的权利。
以下专就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分别加以说明。
(一)卖方的义务包括:(1)交付货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履行此项义务,有时是实际交货,即卖方将实物移交给买方占有;有时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
关于交付货物,有以下四点需要说明:①交货地点;②交货时间;③“货物相符”问题;④“第三方要求”问题,即卖方在取得价款的前提下,交出买方期待得到的货物,而第三方对该项货物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通常称之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3)转移货物所有权。
(二)买方的义务包括:(1)支付货物价款:买方应在约定地点支付价款。
如合同中未作规定,买方应在下列地点支付价款:①卖方的营业地;②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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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被保险人不同保险人直接接触,而是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他投保。
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没有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投保。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含义及其拥有者如何理解?四、海上保险所保障的损失包括哪些?各种损失是何含义?【详见本章辅导一】海上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按照损失的程度划分,全损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7条第(1)款给实际全损下的定义是:“如果保险标的物被毁灭或受到损坏,失去投保时的品种或丧失到无法复原,即是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按照《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全损的定义是:“如果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合理地予以放弃,或因不支出超过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即构成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主要区别在于:实际全损是保险标的物毁灭、或确实不能复原;推定全损是标的物并未灭失,可以救助或修复,但救助费用或修理费用超过标的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即“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
(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1.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因风险引起不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
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
2.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为保全在同一航海中遭受危险的财产,在危难中自动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特殊的费用。
五、如何理解海上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制度?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的?【详见本章辅导二】六、对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解(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以后,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对有责任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是英国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代位的原则不是依据合同,而是建立在衡平法、公平原则的基础上。
(二)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有:(1)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再次向第三人求偿;(2)防止第三人由于存在与他无关的保险单而逃脱责任。
(三)行使代位权的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原则有:(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无论是全损或者部分损失,保险人都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如果是部分损失,只向保险人转移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而如果是全损,则保险人除取得诉权外,还取得已赔偿的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
(四)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1)代位权是转让对第三人的诉权,而委付则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2)保险人取得代位权以保险人给付赔款为条件,而委付则没有这一条件。
七、如何理解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分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包括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改写、涂销、保付、(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见票等。
票据法上通常采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行为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意思表示两方面。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原则上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不少学者认为,为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善意的持票人,票据较之民法,应更多采取表示主义。
(2)形式要件包括:①书面形式。
口头票据行为无效。
②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
即应表明其为汇票、本票或支票。
③一定的票据金额。
④五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
⑤出票的年月日。
⑥签名。
⑦交付。
票据记载完成后,必须由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付于持票人,票据行为方为有效。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
票据行为代理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不得采用隐名代理;(2)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思;(3)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为代理权的存在,即代理权的发生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八、如何理解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作为证券性权利票据体现的权利和作为证券的票据是合二为一的,只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即就同一票据而言,不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
即票据上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支付日期和收款人一旦由出票人依法确定,就不得更改。
(4)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人可首先对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未获付款,则可以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为票据的第二次权利。
(5)票据权利是只能对票据行为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原始取得,包括依出票行为取得票据和善意受让取得。
(2)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票据权利人手中以法定方式取得票据。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并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为的一切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方法有三种:(1)按期提示,是指票据权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
(2)作成拒绝证书,是指为了证明出票人曾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权利而由法定机关制作成一种公证书。
(3)时效中断。
如当事人一方起诉,从而导致票据时效的中断。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与地点,根据《票据法》第16条的规定,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包括以下事由:(1)付款;(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因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4)保全手续欠缺;(5)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票据权利的瑕疵(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更改权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票据的更改是指票据的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涂销是指有关当事人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九、如何认识票据的背书?【详见本章辅导三】十、仲裁的定义、特点及与诉讼的区别(一)定义: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特点:(1)仲裁的合意性,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协议达成自愿仲裁的合意;(2)第三人,即仲裁的必备性,不管是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是临时仲裁中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都是仲裁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3)裁决的强制性,即作为仲裁成果的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手段,但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体现如下:第一,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第二,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三,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
第四,审理结果不同。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