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21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4页(P52-55)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公示工作;信息;山东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通知 [J], ;
5.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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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
Whenever I look at the sky, I don't like to talk again, and whenever I talk, I dare not look at the sky aga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我国社会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相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案件进行的处罚,由于这类案件不牵涉其他类型的犯罪。
我国对这类案件的处罚还是比较人性化和合理化的,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依据法律都有哪些解释,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改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达方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这就意味着,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载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做相应的改变。
笔者理解,应该是在“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摘要较短)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封面上(摘要较长)标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需要注意的是,摘要原则上宜短小精悍。
其格式应该是: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包括字与号以及年份标示。
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注册号、主要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因为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宜按照有关法条表述,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的规范化语言表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2016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变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变化相较于以往的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等工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方式、内容、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调整与变化。
(一)在方式上,由“工商部门强制检查”变为“企业自主申报公示”。
年检、验照是工商部门强制监督检查的一种法定形式。
而年度报告制度更强调“自主公开”,由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向社会公示,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二)在内容上作出详细规定。
1.市场主体应公示内容(1)年度报告:企业通信联系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情况信息;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企业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此项可自主选择)。
(2)即时信息: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变化;股权变更;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等。
2.工商部门应公示内容(1)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3.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公示内容: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在时限上,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即时信息公示时限为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在法律责任上,由“事前依法规范”变为“事后抽查监督”。
《条例》实施后,工商部门将采取“年度报告抽查”的管理方1式,对企业公示内容进行事后核查。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这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等方面被限制或禁入,体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
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新规解读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
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制定《暂行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当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阶段。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接受调查的案件进行登记,并逐级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通知涉案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调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听证时,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涉案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期限及当事人的申诉途径。
第十条涉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申诉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有效执行。
第三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予以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者:暂无来源:《新疆农垦科技》 2015年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2014年08月23日 10:44:31 来源:中国政府网分享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
《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
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1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本办法。
市局检查总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原则)市局、各分局应当坚持“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工作职责。
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
市局、各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内部审查的工作原则。
市局、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办案机构办理、相关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公平交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审查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组织协调对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接受并分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外省市”)工商部门移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向外省市工商部门发送需要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办公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负责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一、企业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如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则相关部门有权对该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政策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政策解读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更好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2014年,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原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暂行规定》实施6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以信息公示为手段,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取得积极成效。
但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公示期限较长、缺乏信用修复途径等,客观上导致个别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企业重塑信用。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对信用修复的诉求也越来越迫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中办、国办印发的《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
这些都对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缩短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并对其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刚柔并济,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也回应了社会各界普遍关切,有助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高诚信水平。
二、《规定》修订的意义是什么信息公示对政府监管而言意义重大,市场监管部门在构建信用监管制度框架之初就提出“公示即监管”的理念。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有效展现了企业信用状况,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极大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具有梯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和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闭环,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解决传统监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对传统监管起到补充促进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商⾏政管理⾏政处罚信息公⽰暂⾏规定第⼀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案》,进⼀步转变市场监管⽅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商⾏政管理部门适⽤⼀般程序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
公⽰的信息主要包括⾏政处罚决定书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商⾏政管理部门公⽰⾏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商⾏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政处罚决定书⽂号、⾏政处罚当事⼈基本情况、违法⾏为类型、⾏政处罚内容、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名称和⽇期。
第五条⼯商⾏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健全⾏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的⾏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商⾏政管理部门公⽰⾏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然⼈住所(与经营场所⼀致的除外)、通讯⽅式、⾝份证号码、银⾏账号等个⼈信息。
⼯商⾏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的,应当报请上级⼯商⾏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商⾏政管理部门公⽰的⾏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政处罚当事⼈的⾏政处罚决定书⼀致。
第⼋条在送达⾏政处罚决定书时,⼯商⾏政管理部门应当书⾯告知⾏政处罚当事⼈⾏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公⽰。
第九条⼯商⾏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般程序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
第⼗条作出⾏政处罚决定的⼯商⾏政管理部门和⾏政处罚当事⼈登记机关在同⼀省、⾃治区、直辖市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商⾏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政处罚决定或者⾏政处罚决定改变之⽇起20个⼯作⽇内将⾏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治区、直辖市⼯商⾏政管理部门企业信⽤信息公⽰系统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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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8.19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1号)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8月19日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
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八条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附件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附件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字〔〕号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附件二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