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教工办[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工办〔2012〕24号)各高等学校:为切实做好“十八大”安保维稳工作,强化高校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联合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文保总队,于10月23日至11月2日开展高校校园安全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形式检查方式为学校自查和检查组入校检查相结合。

学校要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本校自查、迎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自查和迎检工作。

本次检查分5个组:高校1组、高校2组、高校3组、高校4组和民办高校组。

其中,每组抽取6-8所高校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十八大”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部署情况、校园防火治安工作和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详细内容见附表)。

检查组由部分高校主管校领导分任组长,高校保卫、后勤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消防、文保部门高校保卫处、高校后勤处、后勤集团有关负责人和市高校后勤研究会公寓专委会成员组成。

二、检查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2日(星期一),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二)自查和检查组检查阶段各校于10月23日(星期二)至10月26日(星期五)期间开展自查。

各校要充分认识检查意义,自查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彻底整改,以检查促进工作。

检查组于10月29日(星期一)至11月2日(星期五)到被抽取的学校入校检查。

以实地检查为主、听取汇报为辅。

每所学校入校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检查组组长与两委主管部门确定本组被检学校名单,对被检学校的检查时间由检查组联络员通知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京教函[2013]29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的通知(京教函〔2013〕294号)京教函〔2013〕294号各区县教委、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12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质量评估的通知》(京教函〔2013〕68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12年度各区县、各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统计人员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质量进行了评估。

西城区教委等50个单位和朱奕慰等50人分别获得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荣誉称号,现予公布。

希望受到表彰的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推动首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创新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各教育事业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以此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任务,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大胆实践,积极推进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不断提高信息咨询、管理监督和决策支持能力,提供优质教育事业统计服务,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6月17日附件2012年度北京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优秀集体一等奖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招生考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密云县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等奖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印刷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市崇文区职工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北京市商务科技学校三等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北京市东城区职工业余大学首都职工联合大学北京金隅科技学校优秀个人一等奖朱奕慰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周晓敏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焦东琴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郑磊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夏早顺密云县教育委员会李丽丽北京交通大学周刚北京工业大学赵萌北京科技大学王丹北方工业大学史晓河北京服装学院杨少敏北京印刷学院张兰芹北京中医药大学牛文珺北京体育大学谭义中国政法大学许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张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等奖关英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刘嘉琦北京市朝阳区招生考试中心周文涛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李欣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吕艳中国人民大学申永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张博北京理工大学颜杨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王远北京师范大学葛新浩首都师范大学崔玉晶北京外国语大学钟敬玲中央财经大学张蝶国际关系学院张芳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全万军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彦北京广播电视大学闫秀华北京市商务科技学校三等奖梁长江北京市朝阳区教学设备中心李文芳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张立忠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陈超群清华大学柳金龙北京工商大学李丹阳首都体育学院许雪梅北京语言大学孙琳北京物资学院王靖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何杰涛华北电力大学李蒙丝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杨跃辉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田淑芹北京培黎职业学院许海培北京市东城区职工业余大学石福鹤北京市崇文区职工大学林梅首都职工联合大学齐朝湘北京金隅科技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京教评测〔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京教评测〔2022〕3号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函》的要求,依照《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报送评估类型和时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择评估类型。

请各高校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选择评估类型。

凡选择第一类审核评估申请的高校,学校章程和“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应明确世界一流办学目标,具有一流师资队伍和育人平台,能培养一流拨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除选择第一类审核评估申请的高校外,按照《北京市属公办本科高校分类发展方案》(京教组发〔2020〕4号),原则上其他高校选择如下: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分别选择《方案》第二类第1种、第2种和第3种。

首次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第二类第4种。

二、科学规划评估时间。

本轮审核评估时间为2022—2025年。

各参评高校要科学规划评估时间,根据已报送的预申报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再次确认审核评估时间。

三、及时填报相关材料。

各高校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申请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在填写《申请报告》首页“评估类型”时,请申请第二类第2种和第3种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2”,申请第4种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京教学〔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学〔2017〕3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中央关于高等教育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体现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教育部于近期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将对普通高校的管理和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各高校要组织师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高校管理者和学生真正了解《规定》、认真落实《规定》。

二、全面梳理,抓紧做好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由主要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定》落实工作机制,全面梳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校规校纪,对于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对于《规定》要求“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的内容要做出明解、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确保完成学生管理规定审核备案任务为做好《规定》落实工作,市教委成立了主管委领导牵头,学生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的“北京市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核备案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制定或修改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市教委备案。

北京市中小学2014—2015学年度校历

北京市中小学2014—2015学年度校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校历的通知京教办发〔2014〕1号各区县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现将2014—2015学年度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第一学期:2014年9月1日(星期一)开学;2015年1月30日(星期五)结束本学期工作,共21周零5天;2015年1月31日(星期六)至2月28日(星期六)放寒假,共4周。

第二学期:2015年3月1日(星期日)开学;2015年7月11日(星期六)结束本学期工作,共19周;2015年7月12日(星期日)至8月31日(星期一)放暑假,共7周零2天。

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第一学期:2014年9月1日(星期一)至2015年1月11日(星期日)活动19周;2015年1月12日(星期一)至2015年1月25日(星期日)放寒假2周;2015年1月26日(星期一)至2015年2月15日(星期日)活动3周;2015年2月16日(星期一)至2015年3月1日(星期日)放寒假2周。

第二学期:2015年3月2日(星期一)至2015年6月7日(星期日)活动14周;2015年6月8日(星期一)至2015年7月7日(星期二)放暑假4周零2天;2015年7月8日(星期三)至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活动6周;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至2015年9月8日(星期二)放暑假3周。

三、各区县教委和市、区县教学指导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调整并指导中小学校安排好2014-2015学年度教育教学活动。

四、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历或参照上述日期执行。

五、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中小学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北京市中小学2014—2015学年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应用文题

应用文题

应用文练习题1、题目:指出下面一则通知在格式和内容上的五处错、漏。

全校共青团员经研究,定于五月二日下午五时召开团员大会,布置召开“五四”青年节纪念会的有关工作。

希大家按时参加。

五月一日升平中学团总支五处错、漏依次是:2、题目:下面通知的格式有错误。

请判断“通知”之后所列修改意见的正误。

然后写一份规范的通知。

各班班委会:经研究,现把建设无蝇校第二阶段的工作布置如下:(一)每星期六下午举行全校扫除,彻底清除苍蝇孳生地。

(二)各班定期在卫生责任区喷洒灭蝇药物。

(三)本月28日下午,在小礼堂举办学生自制诱杀苍蝇器具展览。

希望各班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以上活动。

我们要从身边的事做起,为把首都建设成无蝇城,为北京争办奥运会作贡献。

2002年5月21日春晖中学学生会修改意见:(1)第一行顶格写“通知”或“关于布置建设无蝇校工作的通知”。

()(2)第一行中间写“通知”或“关于布置建设无蝇校工作的通知”。

()(3)“各班班委会”应顶格写。

()(4)文中的(一)(二)(三)均应顶格写。

()(5)发通知时间应定在发出单位的下一行。

()(6)发出单位和发通知时间应写在同一行。

()3、题目:下面请假条有五处错误,请参照各行的“修改提示”用修改符号在原文上修改。

请假条张老师。

①我昨天下午背着书包回家后②,晚上突然发高烧③,今天不能到校上课。

特请假一天,请批准。

此至④敬礼02年6月17日⑤学生范志伟 4、题目:下边是张贴在校内的“招领启事”,有六处错误。

请认真阅读并按照文的要求答题。

招领启事昨天中午,本人在从教室到校礼堂的路上拾到一串钥匙。

这串钥匙有五个是铝制的,两个是铜制的。

拴钥匙的链上还挂着一只红色的塑料小熊猫。

望失主速来认领。

章小春填空题:(1)本启事的书写格式有两处错误:①是________;②是________。

(2)启事的内容中有关物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不应交待得这样具体明确。

(3)启事的内容中有关联认领的______、 ______等还没有交待清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京教函[2013]500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500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5〕17号)和《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北京地区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12〕22号),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下半年对2005-2007年评选出的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均简称“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目的以“以验促建”为宗旨,引导各示范中心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十一五”期间建设成果,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促进特色发展,服务区域经济,引领北京乃至全国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二、验收对象2005-2007年立项建设的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中已完成验收的5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不再参加验收,具体验收名单见附件1。

三、验收内容以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内容参见京教高〔2005〕17号文件)为依据,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验收自评报告要求,对示范中心的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验收方式及安排本次示范中心验收工作将采取示范中心自评、各学校自主验收、市教委审核式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自评和总结。

示范中心要认真进行自评工作,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自评报告、发展规划(附件2、附件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属高校青年拔尖人才推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属高校青年拔尖人才推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属高校青年拔尖人才推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京教函[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市属高校青年拔尖人才推选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4〕71号)各市属高等学校:2014年,市教委决定继续开展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推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选范围和名额2014年5月31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2014年计划评选青年拔尖人才200名左右,推选名额详见附表。

二、推选条件按照《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京教人〔2012〕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推选程序本计划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综合专家评议意见,拟定本计划入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选名单。

四、组织领导选拔青年拔尖人才工作由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

五、申报材料(一)《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二)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一式1份,材料要求准确、翔实,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三)推荐人选名册一式1份。

六、推选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拔尖人才推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一)认真部署推选工作,在校内广泛进行宣传并组织好推选条件的学习。

(二)选拔工作坚持民主推荐、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

(完整word版)《应用写作》模拟试题1及答案

(完整word版)《应用写作》模拟试题1及答案

《应用写作》模拟试题1及答案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 针对特定事实材料展开论述从而表明自己观点、见解的一种公务员考试文体叫_______ 。

2.竞聘报告针对的是某一岗位,使用_______人称,向组织和群众介绍自己,展示自己,推荐自己。

3.所谓调查报告,就是根据_________ 的成果写成的书面报告。

4.好文章是改出来的,具体的修改方法可用__________ 几个字来概括。

5.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文种是___________ 。

6.计划的主体部分要说明__________等内容。

7.公文的标题一般由__________部分组成。

8.公文的__________ 是指从文件中抽象出来,能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词汇。

9.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__________ 形式。

10.《经济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__________。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后面,对的打√,错的打×)1.会议简报和会议通知一样,也是公文。

2.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可以使用通告。

3.每份公文,都必须经过审核这个程序。

4.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或批准只能用请示。

5.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用书面形式。

6.写总结不一定要按照完成工作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写。

7.公文的成文日期以发出日期为准。

8.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的工作报告中,可以随带写请示的事项。

9.有些协议书可以当作合同来使用。

10.联合行文,要标明各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空白处上写选项英文字母即可)1. 应用写作的文面规矩一般包括等项内容。

A 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B 结构、标点符号、表达方式、文章修改C 行款格式、文字书写、标点符号、文章修改2.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二章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种。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督察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的反馈意见》,扎实做好教育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使教育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近年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部对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修订主要内容为加强数据的统一管理,将《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四套统计调查制度整合为一套《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对表号也进行了重新划分。

新的表号共分为四段:第一段为调查表属性,分为教基(基表)和教综(综表);第二段为调查表内容,分为10类:1学校基本情况、2班额班数情况、3学生情况、4教职工情况、5办学条件情况、6其他情况、7县省级基表、8统计台账、9季报、A基本建设投资;第三段为教育层级,分为4类:0综合、1基础教育、2职业教育、3高等教育;第四段为顺序号,同调查表目录保持一致。

1.完善总说明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有关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育统计质量控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统计业务流程中任务部署环节、数据采集环节、数据审核汇总环节和统计资料归档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2.教基1001 学校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附设教学班数据填报方式。

附设教学班需填报附设教学班类型的班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相关调查表,其中,专任教师为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教职工数的其中数。

3.教基1102 基础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根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增加“学校首席信息官(CIO)”指标项;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增加“建立家长委员会”指标项;根据《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和《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增加“肥胖学生”“近视学生”指标项;反映基础教育国际化程度、教育开放水平和国际交流程度,增加“与外方缔结‘友好学校’数量”指标项;删减“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小学”“建立校园网”等指标项;修订完善“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标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京教高〔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教高〔2021〕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市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4月16日全面推进北京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提高立德树人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教高〔2020〕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四个中心”城市功能定位,提升高校育人水平,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将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建设目标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在全市高校、全部学科专业中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促使课程思政的理念形成广泛共识,不断完善课程思政工作体系、教学体系和内容体系,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广大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协同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体制机制基本健全,让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事物发展规律,通晓天下道理,丰富学识,增长见识,塑造品格,高校立德树人成效显著提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教人[2016]2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0.27【实施日期】2016.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人〔2016〕25号)各有关高校,各区教委、燕山教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6〕3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实施方案》并经2016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10月27日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教育信息化工作总体部署,为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教育部启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6〕3号)的要求,为推动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组成部分,具备教师基础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两项基本功能。

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旨在为市、区、校进行教育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推进教师工作管理信息化提供支持,进一步提升决策水平、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具体目标包括三项:一是采集北京市各级各类教师基础信息,实现联网运行,为每一名教师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教师“一人一号”;二是推动教师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三是推进教师系统应用,实现基础信息管理、业务管理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

二、重点任务依托国家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北京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整体规划、开发建设、等级保护备案、组织部署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目标任务,确定教师基础信息指标体系和业务管理功能使用路径,做好系统启用部署、人员培训、信息采集、督促审核、系统应用指导服务工作,确保教师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有序开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教财[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财[2007]9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单位引导性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单位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是在原有各校日常教学基本经费外,为保障我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专门用于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等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方面新增的公用支出。

第三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担,必须保证用于“市级品牌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市级精品教材建设”、“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公用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零星设备购置,不得包含日常教学运行经费(各市级项目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支出,主要列支内容如下:(一)支付市级教学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课程、实验室和实训室建设费用(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京教研[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教研〔2014〕11号)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加强对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决定成立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是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市教委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拟定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等文件;(二)密切结合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属高校的学风建设工作。

对市属高校中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其他与市属高校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线联平市教委主任刘建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副组长:叶茂林市教委副主任黄侃市教委委员成员:宣教处处长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高等教育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处长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9月10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京教函[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2〕19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在京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北京教育考试院: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08〕23号),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高等学校在京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开展检查和备案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全面了解高等学校在京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现状,建立监控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开展。

(二)通过对符合设置条件、合作办学良好的站(点)备案,将此纳入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的有效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推进高等学校在京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强化支持服务,保证教育质量。

二、工作组织市教委统筹组织检查、备案工作。

根据需要,聘请在京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方面专家组成检查工作组。

市教委副主任付志峰任检查工作组组长,检查工作组成员见附件1。

三、检查、备案的范围检查、备案范围包括高等学校在京举办的所有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

按照市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京设置校外函授教育辅导站等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0〕785号),已有在京41所高等学校和京外9所高等学校申报了15个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和135个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已报情况作为本通知附件,以便有关主办高校确认并再次申报(名单见附件2)。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教委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的教育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在科学管理中的应用作用,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的教育统计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且自觉接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我校的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办公室设兼职教育综合统计员一人,在校办主任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教育综合统计管理。

学校建立教育统计工作网络,由各部门的内勤人员兼职教育统计工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四条校办公室教育综合统计人员有权搜集校内各部门统计资料、数字,进行统计调查。

有责任对各部门的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校办公室教育综合统计人员管理本校的各类综合报表和各项统计数字。

建立必要的统计台帐,掌握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并组织、整理本校的历史统计资料。

第六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建立必要的原始账簿,系统积累和整理本部门的各种基础统计资料,掌握基本数字。

如有变动,要随时向校办教育综合统计师提供息和数字。

第七条教育统计人员要认真填写各类基础报表的数字。

字迹工整、不涂改。

第八条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杜绝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数字的现象。

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配合校保密委员会做好统计工作中的各项保密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我校的《教育统计报表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号】京教财〔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京教财〔2020〕21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有序进行,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工作的要求,修订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指导性目录》的严肃性,凡列入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未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

二、《指导性目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五新”等疫情防控情况下对教育工作新的公共服务需求而变化。

对于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有必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后实施。

三、本《指导性目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编制2021年度部门预算,应
依据和使用新的指导性目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教
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29
•【字号】京教办函[2014]38号
•【施行日期】2014.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统计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教育事业
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教办函〔2014〕38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4]85号)要求,结合我市高等学校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订内容
1.在“高基317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高基318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表中,将“三年级及以上”改为“三年级”,新增“四年级”和“五年级及以上”两个指标。

2.2014年新招收的研究生,需填报到报表中的“国家任务”或“委托培养”两种招生计划形式中,不能填入“自筹经费”栏中。

“硕博连读”学生需分段填报,硕士阶段填报“高基317硕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博士阶段填报“高基318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

“直接攻博”学生填报“高基
318博士研究生分专业(领域)学生数”,年制按实际填报。

二、报表及系统下载
教育部按照本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具体修订内容对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完善。

新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培训课件将通过“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发布,请自行登录下载。

三、报表填写
1.各单位使用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统计信息,经统计软件中“数据校验”功能校验无误后,进行数据审核,只有通过数据审核的报表才能够进行“数据上报”,将本单位数据生成上报文件。

2.2014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上学年初报表在校生数”和“上学年初报表专任教师数”必须与2013年报表当年数据一致。

3.学校在校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和办学条件等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动较大的数据,需写说明。

四、数据报送
1.分组报送
根据本市高校事业统计实际情况,将高校分成若干小组(见附件),并设组长单位承担本小组的一些工作。

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开放大学独立分组,并需要同时报送全校数据和北京地区数据两套报表。

北京开放大学需报送含网络学生及不含网络学生的两套数据。

2.分组校验
为保证数据质量,须对报表进行小组校验。

各小组报表学校将本校完整报表传送给组长单位,组长单位将本组成员数据导入教育统计系统进行校验。

校验发现问题需要求报表单位及时进行修改并再次接收校验;校验无误后,统一将本组单位数
据报市教委。

各高校要积极配合组长单位,及时、准确、完整的将本校数据送组长单位校验,各组长单位应及时提醒组员单位按时提交数据并提供适当的帮助,以保证全市教育统计汇总工作顺利进行。

3.报送时间
各单位的报送报表包括电子版报表和纸介质报表两类。

(1)电子版报表数据
10月21日前各分组学校将电子版数据发送给组长单位联系人,参加小组校验。

10月24日前,组长单位学校和直接报送的学校将本组、本校的电子版数据发送至市教委。

(2)纸介质数据报表
10月30日前,各高校将系统审核后生成的上报数据表打印1套,由校长和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通过EMS或挂号信寄送至市教委。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财、物的条件保障工作,确保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统计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规范的做好教育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汇总、上报等各项工作。

2.依法开展统计,规范工作行为。

各高校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依法规范统计行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统计法》,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杜绝随意干预、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

原则上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加强业务培训,提供坚实保障。

各高校要大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教育统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工作计划,认真参加全市
统计培训,积极开展校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开展统计核查,提高数据质量。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审核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

积极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活动,综合运用技术核查、专家核查和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核查本校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运科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北京市教委发展规划处508室
邮政编码:10003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附件
2014年高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分组名单
注:本表内各学校(学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均根据2013年报表情况整理,2014年情况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市教委联系人和各组长单位联系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