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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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1•【文号】国农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国农办[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国农办〔2005〕30号)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反复征求中央农口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并经认真研究,重新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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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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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30•【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令第16号公布)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字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方式转变,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人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注重农发机构与专业咨询机构优势相结合,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

结构性评审由现场审查、技术审核和综合论证三方面构成。

地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现场审查,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技术审查,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综合论证,在定量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审结论。

第二章项目审评程序第五条现场审查。

地市级农发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等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农发机构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实行地市级农发机构交叉审查。

未设立地市级行政区划的,现场审查工作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完成。

第六条技术审核。

省级农发机构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通过专业判断、分析、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综合论证。

省级农发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进行综合性论证,作出评审结论。

同时,复核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核情况,按三方权重计算拟立项项目分值,形成结构性评审的结论性意见和相关建议。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引言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农业部制定了综合开发专项项目。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旨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项目的实施过程,保障项目的效果和效益。

设立专项项目综合开发专项项目是指农业部针对某个特定区域或者领域制定的综合开发计划,并通过专项资金对该计划进行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持,旨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项目管理实施项目的申报与选定1.项目申报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的申报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单位提出的,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项目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3)在申报之前必须与相关农业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

2.项目的评审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的评审一般分为两个环节:初审和终审。

初审:初审主要针对项目申报人的资质和项目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初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项目思路的清晰度;(2)项目方案的可行性;(3)申请人的资质和信用记录;(4)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水平;(5)项目的效益预测和社会效益。

终审:终审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初审的结果,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和财政资金的限制等实际因素,确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1)项目成立经过终审通过后,项目正式成立,项目申请人需要与农业部门签订项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由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担任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在其指导下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和专家组,同时成立项目工作组和项目办公室,建立项目工作体系和运作机制。

(3)项目工程的策划和实施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团队在项目方案和计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项目实施顺利进行。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00]125号)及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专项项目特点,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以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立项原则为宗旨,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的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支撑体系等方面的优势,注重提高良种繁育及综合生产能力,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立足为农业综合经济实力稳定增长、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

凡农业部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均依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专项项目包括“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良种科研推广”、“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6个专项项目和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项目。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为多种经营示范项目;“良种科研推广”、“原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为良种繁育项目。

第四条专项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

各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组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项目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按项目管理,强化前期工作;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项目。

二、立项条件第六条专项项目要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贯彻开发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的项目建设积极性;有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力量;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第七条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开发的产品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基地建设示范、辅射带动作用强,项目规模效益明显,有利于优化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形成区域主导产业,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00]12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国农办[2000]1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和中央农口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它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经国家农发办确立的部门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中央农口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第三条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繁育能力,增强项目示范作用,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部门项目按其特点分三类1、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实施的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和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长江上中游防护林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和防沙治沙项目,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土地复垦项目。

2、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秸秆养畜项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名优经济林和花卉项目。

3、良种繁育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良种科研推广项目、育草基金项目和菜篮子工程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废弃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国农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6]26号2006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

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项目评估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项目评估权限第六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一般采取委托的方式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三)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八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组织评估,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模和内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模和内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模和内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模和内容介绍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为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而实施的,将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相结合的综合性项目。

该项目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模和内容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项目的规模会根据地区
的农业发展需求和可利用资源进行确定。

规模包括项目的面积、投资规模和预计收益等指标,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项目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农田建设:改良耕地土壤、推广现代化种植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等。

2. 农产品加工:建设农产品加工厂、引进现代化加工设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等。

3. 农业科技推广: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推广科学种植方法、引进新品种等,以
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以提高农村生活条件和生产环境。

5. 农产品流通与营销:建设农产品市场、物流中心等,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6. 农村旅游开发:利用农村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开发农村旅游项目,推动
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以上仅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模和内容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确确定。

通过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农村经济将得到全面提升,农民的收入和生活品质将得到改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21]63号〕、?财政检查工作方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综合检查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检查的依据是:〔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三〕年度方案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

〔四〕工程评审立项的文件。

〔五〕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四条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评审和立项情况,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四〕资金和工程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工程验收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未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区、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报批情况。

〔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条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前期准备情况。

工程库建立及管理情况;工程初选和申报情况;工程初步设计编审情况。

〔二〕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编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五〕经批复的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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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90]国农综字第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1990年9月10日
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
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二、验收的权限、程序和办法
第三条验收的权限。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包括各级的专业性项目),实行分级验收,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分别进行。

总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第四条验收的程序和办法。

项目建设中某个单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验收按子项目到分项目到总项目的顺序进行。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开发项目要逐个验收。

县以上各级可采取重点抽验的办法。

本级初验合格后,要写出初验报告,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并提出验收申请,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查、查对材料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验收的内容。

国家对省级农业开发总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开发总任务(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造林、改良草场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2)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新增生产能力;(3)开发资金(包括国家农业发展基金、农行专项贷款、地方各级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4)有偿资金还款计划及措施。

此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及有关政策落实;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改善状况;有关文件资料、图表建档情况等。

省及地(市)、县对分项目、子项目的验收内容可仿照办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的标准
(一)改造中低产田
中低产田改造要相对集中连片,山、水、田(土)、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
基本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抗灾能力增强,一般达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经改造的低产田和中产田,主要农作物亩产量分别达到当地中产和高产水平;土壤理化性状得到明显改善,土壤肥力上升一个等级,田间水、肥、气、热状况能基本适应农作物高、中产生长的需要;水利排灌渠系和桥、涵、闸等水工建筑物质量合格,配套达标,运行正常,灌溉保证率在60-75%以上,排涝工程不低于3-5年一遇;坡耕地改梯田达到保水、保肥、保土;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当地适用的农、林、水新科技得到普遍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种植面积达到90%以上。

(二)开垦宜农荒地
新开发的农用土地要做到:座落、范围、面积与计划相一致,并有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权属明确,符合土地管理部门发证人地籍的要求;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农作物亩产量二、三年内达到当地中产水平。

(三)植树造林
平原开发项目区主要路、渠、堤两旁和宜林的小片滩地、隙地、荒地要植树造林,农田防护林要网格化,网格合理,严重风沙区的迎风面,林网应加厚;丘陵山区植树造林可因地制宜,但开发项目区的宜林荒山、荒坡要绿化。

造林成活率达到85%,保存率达到70%以上。

(四)改良草场
改良的草场,要播种优良品种,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有明显提高。

(五)其他项目
按批准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七条资金验收的标准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乡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达到规定要求;开发资金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资金回收办法落实;农业银行配套专项贷款的数额、投向及回收期,符合开发规划、批准的计划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四、验收报告和成果评价
第八条验收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后,负责验收的单位要写出验收报告。

按照子项目、分项目、总项目,分别报地(市)、省(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总项目成果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项目规划与措施是否科学;项目内容、范围、资金分配比例和项目建设标准是否合理。

(二)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是否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包括省(区)、地(市)、县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情况,群众投入劳动力数量等。

(三)项目实施过程所采用的主要措施是否得当;总任务、总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总结项目执行的经验与教训。

(四)基本生产条件是否得到改善;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扩大良种种植面积,新增农田林网面积,适用的新科技推广情况等。

(五)开发前后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对比,增加的商品量及商品率。

(六)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改善状况及其评价。

开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

(七)资金使用管理的评价。

项目运行管理的职责落实情况。

分项目、子项目成果评价的内容可参照上述要求编写。

第九条验收后的管理。

对于经过验收合格的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发给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立案存档;对不合格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达到设计要求。

需与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改造后的中低产田,经验收合格,要按国家规定作为基本农田,严加保护。

五、附则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在各级农业开发办公室掌握的业务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各省(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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