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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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员基础档案与法规答案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员基础档案与法规答案

(-)单项选择题1、城建档案馆(室)对其接收档案范围单位的具有(A)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的集中接收。

A.长久B.短期C.10年D.25年2、城建档案收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B)和前提。

A.手段B.基础C.准则D.要求3、城建档案收集是贯彻城建档案工作基本(D)的重要手段。

A.原理B.理论C.规定D.原则4、城建档案收集有利于(A)国家机密。

A.维护B.保护C.保存D.保守5、城建档案文件材料的(B),是城建文件材料运转的最后一个环节。

A.移交B.归档C.报送D.发放6、城建档案收集工作迎遵循综合性、目的性、(B)、完整性、城市性、价值性、适应性原则。

A.统一性B.系统性C.唯一性D.统筹性7、目的性原则,也叫(D )原则。

A.现实性B.有效性C.目标性D.针对性8、城建档案(C)是接收和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集中保管在城建档案馆的一项工作。

A.集中B.收存C.收集D.管理9、城市性原则,也称(地方性)原则。

10、整理与(编目)是城建档案整个整理工作相互联系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11、系统整理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分类、组成保管单位和(排列)。

12、城建档案分类是认识、(区分)和揭示城建档案相互联系的一种逻辑方法。

13、分类类目体系设置与排列应具有(逻辑性)。

14、城建档案鉴定是根据档案价值的大小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

15、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6、保管期限为长期的时间为( 25年至60年以上)。

17、保管期限为短期的时间为( 20年一下)。

18、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

19、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的,其密级为(机密)。

20、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

21、凡中外合资企业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为(永久)保存。

22、经过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作毁灭性处置的过程称为(销毁)。

23、城建档案保管工作是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24)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24)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8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4年8月27日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促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标准、高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安全,发挥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数据(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列入有关领导人员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置档案局(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档案局(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省各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和其它方便公众查阅的内容,并逐步实现以微机联网检索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十二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属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寄存管理。

也可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验收合格后直接划交进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况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程项目办法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程项目办法档案管理

精心整理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十六)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报价汇总表、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以及有关联合体、分包等重要资料的复印件;(十七)合同副本;(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表(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表(二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二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二十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六)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七)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与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其发放、确认的记录; (八)资格预审情况报告;(九)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十)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发放、签收记录;(十一)标底;(十二)投标文件签收、评委签到记录;(十三)清标情况报告;(十四)评标报告;(十五)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条招标投标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

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考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 号《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二OO二十月十一日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况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苏建档[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档[2006]9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自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建办[1997]120号)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城建档案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城建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截止到2005年12月底,全省76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已有37个市、县、区城建档案馆达到了国家和省级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的工作开展,根据建设部建办[1997]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现将《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

附件:《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江苏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建档案馆(室)科学管理水平,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城建档案馆(室)。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评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具体考评工作由江苏省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简称省城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况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1【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况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江苏建筑档案管理制度

江苏建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建筑档案管理,保障建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档案是建筑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建筑工程全过程的真实记录。

第四条建筑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真实、准确、完整、系统;(三)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四)注重保护,确保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筑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筑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建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计文件、勘察文件等相关资料纳入建筑档案。

第九条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建筑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十条建筑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勘察文件;(二)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过程中的各类文件;(三)建筑工程维护、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四)其他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建筑档案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编号归档;(二)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二条建筑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性质、保存期限和保管要求,分类存放;(二)采取防潮、防霉、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三)定期对档案进行保养和消毒。

第十三条建筑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严格审核利用申请;(二)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三)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反馈利用效果。

江苏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江苏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四)安全保管,保障档案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落实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二)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培训、宣传和检查工作;(四)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参建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等各个环节的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的文件、资料;(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二)编制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编号管理,实行统一编号,确保档案管理有序;(四)规范命名,采用规范的档案命名方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建设项目档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管:(一)实行档案室(柜)集中保管,确保档案安全;(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况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四条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五条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备案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九)清标情况报告;(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十二)评标报告;(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苏建规字[201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2.04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3〕1号2013年2月4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城建档案馆的声像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城建档案馆的声像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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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
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
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
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
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
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
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
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社
会公众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城市管理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承担城市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
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城市管理执法和城市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不同的城市管理部门、行政
区划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
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
社会公众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五章档案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城市建设
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制定档案使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使用和管理
自身的建设档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实现公开、透明和
高效等原则,提供给行政机关、法律机构、历史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等进行合理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归档、整理和保存
城市建设档案的,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毁、篡改或伪
造城市建设档案的,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责令停止,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提供城市建设档案或
提供虚假档案资料的,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苏建档〔200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所有。

以上为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强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水平,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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