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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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

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

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是一个常见的解决办法。

该协议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互动和合作,确保债务人通过提供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来偿还债务。

下文将详细介绍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协议背景债务纠纷往往会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造成困扰,导致双方争论不休且耗时耗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出现了,并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协议能够为债权人提供一种快速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并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他们财产丧失。

二、协议内容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协议双方的信息: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

2.债务描述:清楚描述债务的形式、数额和期限等重要信息。

3.物品描述:具体说明债务人将提供的物品或财产,包括其种类、数量、质量等详细信息。

4.评估及验收标准:规定对债务人提供的物品进行评估的标准和程序,并约定验收合格的标准。

5.物品使用权:约定债务人在提供物品的同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以及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细节。

6.偿还方式:确定债务人提供物品后,债权人所需履行的义务。

7.争议解决:约定当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等途径。

8.协议生效及终止:明确规定协议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条件。

三、协议执行过程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过程如下:1.债务人提供物品:债务人根据协议的要求,提供约定的物品或财产,并交付给债权人。

2.物品评估和验收: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物品进行评估,并根据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3.履行债权人义务:债权人根据协议的规定,在债务人提供物品后,履行自己的义务。

4.协议生效:债务人提供的物品被债权人接受后,协议即生效。

5.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可以通过完全偿还债务、债务到期、双方解除协议等方式实现。

四、协议的优势和不足法院调解以物抵债协议具有以下优势:1.解决速度快:协议能够迅速解决债务纠纷,避免长时间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

以物扺债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扺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债,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履行金钱债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债务人用其拥有的物品抵偿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以物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

本文将就我国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债务。

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同意;(二)债权人同意;(三)抵债物具有交换价值;(四)抵债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动产、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折价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也可以裁定以该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三、以物抵债的条件1.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物抵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债务人同意以自己的物品抵偿债务,债权人同意接受该物品作为债务的清偿。

2.抵债物具有交换价值抵债物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即该物品在市场上能够以一定的价格进行买卖。

3.抵债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债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涉及非法物品、不得涉及他人权益等。

4.抵债物应当具有可分割性抵债物应当具有可分割性,即该物品可以分割成若干部分,以适应债务金额的需要。

5.抵债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抵债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即该物品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

四、以物抵债的程序1.协商一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以物抵债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最高院批复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效力[资料]

最高院批复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效力[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

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解读】一、问题由来山东某某公司与魏某某租赁合同2蚌纷一案,某某中院经审理判决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房屋租赁费356000元。

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2009年11月,该案被立案执行,某某中院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将魏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但在另案宋某某与魏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此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5月已经明确将上述两处房屋抵偿给宋某某,并由魏某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故案外人宋某某在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向某某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此房屋已通过有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为其所有,不得对此予以查封,故请求某某中院解除查封。

一、主要争议问题该案涉及的“以物抵债”民事调解书是否能够直接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的问题,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有不小争议,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肯定意见认为,此民事调解书能够引起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即发生与民事判决书同样的效力。

本案调解书的达成在前,查封行为在后,故此查封裁定效力不能对抗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2)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宋某某与魏某某在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租人不服以物抵债裁定,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承租人不服以物抵债裁定,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承租人不服以物抵债裁定,通过何种程序救济?提示:承租人不服以物抵债裁定,应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寻求救济阅读提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已将该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时,承租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主张继续占用、使用不动产?承租人不服以物抵债裁定,应通过何种程序主张权利,承租人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承租人提出执行法院的拍卖和以物抵债裁定侵害了其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异议,依法应按利害关系人的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王某与国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中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执行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国某公司名下的房产。

2014年3月25日,国某公司与谢某、陈某达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谢某承租国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

2014年5月14日,海口中院裁定公开拍卖国某公司名下被查封的房产,三次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海口中院裁定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266.3872万元抵偿给王某,责令国某公司迁出上述房产。

2014年12月22日,承租人谢某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维护其对租赁房产的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国某公司的房产被查封后,国某公司未经许可,便与异议人谢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查封的房产上设置权利负担,该租赁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驳回谢某的异议。

谢某不服,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复议。

海南省高院认为,关于本案应确定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的问题,谢某因与国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主张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其提出执行法院的拍卖和以物抵债措施侵害了其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异议,依法应按利害关系人的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处理。

谢某在法院查封之后承租涉案房产,并以此为由主张对涉案房产继续占有、使用和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应确定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二是谢某在法院查封之后承租涉案房产,并以此为由主张对涉案房产继续占有、使用和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得到支持。

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

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

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执行法官姓名]:
您好!
我是[申请人姓名],是[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

今天,我怀着无比诚恳(还有点小无奈)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以物抵债申请书。

您也知道,这个案子执行到现在,被执行人一直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欠我的钱。

我呢,等这笔钱等得花儿都快谢了(真的是望眼欲穿啊)。

我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财物名称,如一辆汽车或者一套房产等],这个东西看起来还挺值钱的,而且目前也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办法能让我尽快拿到钱。

我就想啊,既然他没有现金,那能不能用这个东西来抵偿我的债务呢?这个[具体财物名称]对我来说虽然不是最理想的现金,但总比一直干等着要好得多。

就像我本来想要面包,可现在给我个蛋糕也能充饥呀(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就是这个意思啦)。

我也打听了一下这个[具体财物名称]的大概价值,我觉得它的价值应该能够抵得上被执行人欠我的债务。

当然啦,我也知道这得经过法院公正的评估和裁定。

我保证会积极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不管是对这个财物的评估、鉴定,还是后续的交接手续,我都会像个听话的小学生一样(哈哈,就是会特别配合啦)。

这样做呢,一方面我能早日拿到一些补偿,心里的这块大石头也能落一落;另一方面,也能让这个执行案件往前推进一大步,不至于一直卡在这儿,就像车陷在泥里,咱们总得想办法让它动起来呀。

所以,恳请您能够考虑我的这个申请,批准以这个[具体财物名称]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我的债务。

我相信在您的英明决策下,这个案子会有一个让我看到希望的进展。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以物抵债的观点及其适用依据

以物抵债的观点及其适用依据

以物抵债的观点及其适用依据*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债物,且当事人一方如认定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请求变更或撤销代物清偿协议。

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论述:①要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如为金钱之债则数额就会确定,在此客观基础上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往往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合意的效力应予确认。

同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也应赋予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代物清偿协议的救济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来清偿债务,而为此缔结的相关协议及履行行为均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应认定其法律效力。

②索引:见《代物清偿的性质及效力研究》,作者:李玉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并完成给付行为,如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股权转让登记,该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属于有效行为。

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论述:①要旨: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并完成给付行为,如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股权转让登记,该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属于有效行为。

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确认代物清偿协议无效,应不予支持。

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范文

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范文

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范文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关于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 [案由,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体案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以物抵债协议:
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物品名称,如房产/汽车等],作价[具体金额]元,抵偿其所欠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的部分债务。

二、上述抵债物品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时起转移。

三、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裁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有一方违反本裁定,另一方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所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物品名称]作价[具体金额]元,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抵偿债务。

二、终结本院[具体案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法院名称]
[具体日期]。

最高院:以物抵债(代物清偿)裁判规则

最高院:以物抵债(代物清偿)裁判规则

最⾼院:以物抵债(代物清偿)裁判规则最⾼院:以物抵债(代物清偿)裁判规则裁判要旨:以物抵债,⼜称代物清偿,相关协议可分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对于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最⾼⼈民法院公报案例曾认为系实践合同,⽽近期公报案例则改为诺成合同。

对于清偿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最⾼⼈民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有认为不违反禁⽌流押(质)契约有效的,亦有认为违反禁⽌流押(质)契约⽽⽆效的。

以物抵债,学名也称为代物清偿,在⽼百姓眼⾥,其实就是我还不起钱,但我有东西,我拿东西顶了,你同意了。

但在学法的⼈眼⾥,可不⼀般。

既涉及合同效⼒,⼜涉及旧债清偿;既涉及⽣效判决的执⾏,⼜涉及虚假诉讼,各⽅观点莫衷⼀是。

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前,最⾼⼈民法院已经通过公报案例对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效⼒作了权威裁判,⽽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则裁判观点不⼀。

⼀、届满后效⼒债务履⾏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效⼒主要争议集中在,以物抵债协议系属于实践合同还是属于诺成合同。

如属于实践合同,债务⼈在未实际履⾏前协议未⽣效⼒;如果属于诺成合同原则上双⽅达成⼀致即⽣效。

刊载于《最⾼⼈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的最⾼⼈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成都市国⼟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代位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认为,债务⼈与次债务⼈约定以代物清偿⽅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未实际履⾏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与债务⼈之间的原⾦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仍有权代位⾏使债务⼈的债权。

部分地⽅法院亦有持有上述观点的,如《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以物抵债问题的纪要》(江苏省⾼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认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续前,债务⼈反悔不履⾏抵债协议,债权⼈要求继续履⾏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的,⼈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裁判规则8则(2021)

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裁判规则8则(2021)

最⾼法院:执⾏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裁判规则8则(2021)阅读提⽰:1.以物抵债,⾮常重要。

2.推送裁判规则8则,供学习参考。

01流拍后的以物抵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1条规定:“经申请执⾏⼈和被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应当继续清偿。

”02合意的以物抵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2条规定:“ 被执⾏⼈的财产⽆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管理;申请执⾏⼈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

”03执⾏和解中的以物抵债《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达成以物抵债执⾏和解协议的,⼈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04九民会议纪要中的以物抵债与排除执⾏鉴于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以物抵债的问题⽐较复杂,尤其是案外⼈与被执⾏⼈恶意串通倒签抵债时间以排除其他债权⼈执⾏、使受让⼈偏颇受偿的问题突出,在难以确切认定合同签订时间,且⼜难以认定当事⼈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只能对以物抵债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认为其债权⼈不能基于这两条规定对抗债权⼈的执⾏。

事实上,本条之所以规定⼈民法院不宜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也是基于这⼀道理。

另⼀⽅⾯,之所以要对⽆过错的买受⼈、消费⽽设⽴以物抵债的⽬的在于消灭旧的⾦钱之债,以物抵者购房⼈进⾏特别保护,基本的理念是,请求交付物的债权作为物权期待权,优先于⾦钱债权。

⽽设⽴以物抵债的⽬的在于消灭旧的⾦钱之债,以物抵债作为履⾏原来⾦钱之债的⽅法,其债权⼈享有的本质上仍然是⾦钱之债,不应优先于另⼀个⾦钱之债。

因此,以物抵债不适⽤该司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

来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第304页05是否侵害第三⼈利益,应当依职权审查裁判要旨:当事⼈协商以物抵债是⼀种私法⾏为,属于执⾏和解的⼀种形式,⼈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当事⼈抵债⾏为是否触犯第三⼈权益,⽽不宜直接出具执⾏裁定予以确认,以防⽌当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利益。

采取以物抵债措施裁定书

采取以物抵债措施裁定书

采取以物抵债措施裁定书______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执行人 _______________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写明以物抵债事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1 条(或第 30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 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内容)作价______元(写明抵偿价),交付申请执行人 ___________________抵偿(写明具体债务内容)。

[ (写明被拍卖动产的名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或(写明被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名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 ___________________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__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__________________说明: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1 条、第 302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用 301条;如仅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的用第 302条。

标准版以物抵债协议书(精选10篇)

标准版以物抵债协议书(精选10篇)

标准版以物抵债协议书标准版以物抵债协议书(精选10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

那么相关的协议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标准版以物抵债协议书(精选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标准版以物抵债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甲方共欠乙方款项_____元,尚未归还;甲方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及其所属土地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抵顶甲方所欠乙方款项中的_____元。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抵债协议:一、抵顶物情况甲方自愿抵债的房地产位于____,东西长____米,南北宽____米,共计____平方米,折合土地亩,其中房屋栋计间(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

房产证号为:________;土地证号为:________;该宗土地上另有其他附着物为________。

二、双方权利义务1、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该宗房地产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相关税金由双方各自承担。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该宗房地产进行改建、翻建(包括建设居民楼房及投资工业企业),且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准建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1、如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甲方不予交付房地产或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或该宗房地产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该抵债协议不予执行,甲方仍应承担原抵顶部分的债务,并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甲方不予协助乙方办理改建、翻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准建等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如该宗房地产无法进行改建、翻建(包括建设居民楼房及投资企业)的,乙方可以不予执行该抵债协议,甲方仍应按照原抵顶数额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还应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________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本协议签订后,有其他人向乙方主张该宗房地产权利且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如造成该宗房地产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民事裁定书(以物抵债)

民事裁定书(以物抵债)
3.写明以物抵债事由。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变价。
4.写明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____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如仅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
5.裁定内容。表述为:“将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________作价____元交付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债务。”。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抵偿价,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如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写明“买受人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买受人的姓名或名称,办理过户手续的行政管理机关名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民事裁定书(以物抵债)
____人民法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____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本(律师修订版本)

以物抵债申请书范本(律师修订版本)

以物抵债申请书
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大街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准许以XXXX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 号的房屋抵顶XXXX对XXXX股份有限公司所负部分债务,抵债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XXXX)XXXX执恢XX号执行一案中,已作出(XXXX)XXXX执恢XX号拍卖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本案被执行人XXXX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

XXXX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贵院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XXXX元。

上述房屋经贵院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最后流拍价为人民币XXXX元。

现申请人同意以上述房屋抵顶XXXX所负申请人的部分债务,抵债金额为上述房屋的最后一次流拍价人民币XXXX元,XXXX对所负的余下债务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请求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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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方案

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方案

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方案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方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不经拍卖、变卖的以物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以物抵债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强制执行阅读提示当事人除了以自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进行以物抵债以外,还有通过法院介入以执行和解的形式进行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在未进行变更登记或交付前,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所以案外人不能主张排除对于该抵债物的强制执行程序。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约定以物抵债的,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债权人依据民事调解书能否直接主张排除法院在另案中对于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呢?裁判要旨民事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确认,而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本质属于债的范畴,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偿债务的利益安排,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债权人取得要求债务人转移抵债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此时创设物权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进行。

案情简介2014年2月25日,姚某起诉鸿某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某与鸿某来公司在庭外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鸿某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20万元抵偿对姚某负担的部分欠款。

驻马店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调解书已生效。

2014年6月25日,因郭某与鸿某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驿城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

在该案执行程序中,驻马店中院根据郭某的申请,裁定查封鸿某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

姚某以民事调解书已将该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其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2015年1月12日,驻马店中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系鸿某来公司所有,裁定驳回案外人姚某的异议。

姚某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驻马店中院一审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不产生抵债物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二审认为姚某通过民事调解书这一法律文书享有案涉土地物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土地使用权。

郭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河南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驻马店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的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的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的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的范本篇1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向乙方采购价值为贰拾玖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人民币的货款,现甲方无力偿还乙方的到期债务,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折抵给乙方,以冲抵所欠乙方的全部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均从此完全履行完毕,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自愿就在车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__轿车以贰拾玖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人民币抵给乙方,清偿所欠乙方的全部货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甲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且交付时能够正常行驶。

三、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在完成车辆交付后,乙方即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

五、如因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当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时,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六、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均承诺完全理解了协议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任何一方提供了协议格式条款的情形。

七、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的协议书范本篇2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抵债财产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第二条声明和保证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六)本项以物抵债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备案;(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外观、质量良好,未进行过大修,车内配饰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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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用)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执……号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

……(写明以物抵债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债务内
容)。

(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时用。

2. 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应当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在拍卖变卖程序中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
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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