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制度条款变迁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的重要规定之一,其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民法典相关内容,以便您参考:一、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基础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对个人、法人行为的一种规范,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基础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禁止对妇女进行歧视、侮辱和凌辱。
”这一条款体现了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为具体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关系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领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有义务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这一条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承担平等责任的原则,旨在促进夫妻关系的平等和和谐。
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比如关于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保障了子女的权益。
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作用,为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应用在合同关系中,公平责任原则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款体现了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责任原则,保持诚实守信,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为合同关系的公平、诚信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款规定了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倡导公平负责体现。
这为合同关系中的公平合理发挥了法律效力。
论公平责任原则 段洪艳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收稿日期:2008-10-13作者简介:段洪艳(1983-),山西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公平责任原则段洪艳(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公平责任原则的宗旨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在法官的判决中运用相当广泛,但由于审判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反而可能使公平不能实现。
同时,过分随意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导致判决产生过程的“暗箱操作”,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司法透明”的义务相抵触,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关键字: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危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1-0167-02一、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民法所调整的产品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内容日益复杂化,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对归责原则所提出的需要。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在加害人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负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某些不足;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具体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它并没有包括过错责任以外的一切责任。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又显失公平的这一类案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出现了空白。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害,既无法依过错责任原则得到救济,又无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补偿。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地位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公平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的利益,“反对暴利,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之变迁与建构
括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这一多元化的体 系。 07 下半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 年 《 的修改引发 了 很 多的讨论和争议, 特别是该法第 7 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问题.新法坚持了机动车的无过错 责任原则, 加入 了 1%这一最低赔偿标准, 0 但是新法依 旧没有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 区分人 身损 害和财产损失, 这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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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侵权 归责原则
体 系之变迁 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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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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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侵权 行 为法着 眼于现 代化 的危 险 J生产 活动 , 生 引入社 会 本位价值 理 念 , 归责原 则以客 观 归责 为 中心 , 发展戍 包
前提 。 。
在特 定领域 改变传 统社 会 以过错 责任 为手段 的分配 方法 , 让危 险 制造 者和 因 从事 危 险事业 而 受益 的 企业 或个 人承 受该 损害 。但 是 , 错 归责原 则始 终是 侵权 行 为法 责任 分配 的基本 原则 , 过 无过 错责任 作 为一种 社 会强 加给 行 为人 的责任 , 只是 一种 补充 原则 , 只有在存 在法律认 可 的特 定理 由, 保护生 命健康时 , 可适用 。 如 才 0 ( ) 平 责任原 则 四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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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归责 ” 即行为所 致 的损 害结 果应 当归 于何 人 , 体地 , 具 说, 归责 的含 义 , 指在 行 为人 因其行 为和 物件 致他 人损 害 的事 是 实 发生 以后 , 应依 何种 根据 使之 负责 , 此种 根据 体现 了法律 的价 值 判断 , 即法律应 以行 为人 的过错 还是 应 以 已发 生的损 害 结果 为 价 值判 断标准 , 或 以公平 等作 为价 值判 断标 准 , 使行 为人 承 抑 而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整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责任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它是一种约定,旨在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
在责任书中,公平和公正原则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可以确保各方在权益和责任方面得到平等对待。
责任书的公平原则体现在对各方的平等对待上。
在签署责任书之前,各方应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在制定责任书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例如,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应该在工资、工作时间和福利等方面得到平等对待,以确保他们在工作关系中的公平性。
责任书的公正原则强调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的公正和公正性。
当出现争议时,责任书应该提供一个公正的解决机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在合作协议中,当发生分歧时,可以约定通过独立仲裁来解决争议,以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
公正的原则还要求责任书中的条款和条件应该明确、透明,并且不应该对任何一方有不公平的约束。
各方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协商和制定责任书的过程,并且对责任书的内容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环境的因素。
在制定责任书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例如,在土地使用协议中,应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不损害环境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责任书还应该遵循道德和伦理的原则,尊重各方的人权和尊严。
为了确保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得到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加以监督和执行。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责任书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评估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责任书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是确保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处理的基础。
它不仅体现在责任书的制定过程中,还体现在责任书的执行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
通过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可以确保责任书的有效实施,维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非常重要,现在帮你写一份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民法典文章吧: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全面系统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现行民法的总纲总章。
其中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在《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的公平性:《民法典》强调在民事关系中,责任应当公平,责任的承担应当有依据,不得任意歧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2. 违约责任的公平性:在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应当进行公平的责任认定,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违约方的权益和情况,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
3. 损害赔偿的公平性: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基于损害赔偿的公平原则,强调了赔偿的适当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和体现,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2.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公平责任原则的实现,有利于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促进经济发展: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和透明,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三、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为了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贯彻执行,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2.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监督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公平和责任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和公正,以及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在《民法典》中,公平责任原则被赋予了极大的重要性,并且在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内容。
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典中体现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他人,在契约和交易中要求公平交易,不得利用自身地位优势侵害他人利益,确保各方的权益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平等保护。
公平责任原则也体现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因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行事,如果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受害方来说,也有权要求侵权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实现公平对待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公平责任原则还涉及到合同关系中的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优势规避法律责任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有权要求修改或者另行协商,以实现合同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公平责任原则还在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中得到了体现。
《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要求侵权方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实现对受害方的公平补偿和保护。
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它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和公正,以及在民事活动中的责任承担和权益保护。
这一原则的确立和贯彻,将有助于促进民事活动的公平和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大陆国家的第一部统一的、现行的、综合性、立法权利主题的民法典。
它是为了规范市民之间关系、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其中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准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一定的原则下行使责任,并且在行使责任时要达到公平和正义的效果。
《民法典》中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对市民间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规范了市场秩序。
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法治理念,依法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得出了规范个人行为、约束市场秩序的法理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旨在使市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公正,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1. 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可以对市民进行公平的约束,防止他们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被侵犯权益的市民进行保护。
公平责任原则的建立,使市民间的行为更加规范,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2. 规范市场秩序。
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市民在市场活动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公平,防止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推动市场规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平责任原则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消除不公平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民法典》中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均等原则。
《民法典》强调在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市民应当遵守公平的法律规则,不得违法行为。
2. 诚实信用原则。
市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不得故意欺骗、误导他人。
3. 救济责任原则。
《民法典》规定,市民应该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其他权益保护的协助,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的存与废(一)
浅谈公平责任原则的存与废(一)论文关键词: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论文摘要:本文从公平责任原则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阐述中,阐明公平责任不应当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而仅仅是作为赔偿的一个规则,只是损害后果分担方法。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产生由来已久,最初产生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中。
1796年的《普鲁士普通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损害,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和衡平的特别考虑,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是在1911年由《瑞士债务法》确立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认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多元体系中的一项独立原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公平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杨立新教授则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是个赔偿的规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属于归责原则之论辩很明显,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即否定说和肯定说。
(一)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张新宝老师和张佩霖老师等。
张佩霖老师就认为侵权法的原则只有一个,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立论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任何原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和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浅论公平责任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是法律始终奉行和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愿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本体参加民事恬动的机会要均等。
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不以种族。
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
《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
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
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
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的原则,以致于合同丧失了据以生效所必须要求的“公平”性。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一、什么是公平责任?《民法典》侵权编第二章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构成要件有四:一、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二、受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三、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成立过错侵权);四、不成立无过错侵权;五、责任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间存在法定的牵连事由。
《民法典》公平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补偿不同于赔偿,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填平,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二、公平分担不是平均分担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受害人与责任人的经济状况是公平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人经济条件好可以多补偿,经济条件不好可以少补偿或者不补偿。
虽然公平责任存在于《民法典》侵权编,但其与侵权责任过错为一般原则的理念不同,让责任人在非危险责任的情形下例外地分担损失。
通俗的讲:公平责任是对“不幸”的一种分担。
二、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的演进《民法典》实施以前,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我国民事法律对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是公平责任在中国大陆民事法律中的第一次登场。
如今,我们一谈起公平责任首先想到的是公平责任在“高空抛物”领域的适用,但《民法通则》第132条在“高空抛物”领域适用度并不高,例如大名鼎鼎的“重庆烟灰缸案",重庆两级法院未援引该法条,而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两幢楼22个住户,对烟灰缸坠落砸伤郝跃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判决22个住户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17.8万余元。
而另一个赫赫有名的“济南切菜板案”,山东省三级法院也均未援引该法条,而是认定:无法确定高空坠落切菜板所有人,且只有一个切菜板坠落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被害人家属起诉要求15个住户共同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156740.40元)。
浅论我国公平责任的立法规制及其改善
况 , 于公 平原则 所估 计 的金额 为准 判处罚 金 ; 基 在估
地位 , 现代 各 国大 多将 过 错 责 任 作 为 民事 侵 权 责 任 的基本 归 责原则 。根据过 错 的认 定而 决定 民事 责任
的承 担者 在 一 定 程度 上 也体 现 了 “ 平 ” 一 民法 公 这
Jn 02 a .2 1
V0 . 5 NO. 11 1
浅 论 我 国公 平 责 任 的 立 法规 制 及 其 改 善
白 洁 白战峰 ,
(. 1 苏州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苏州 25 0 2 西安文理 学院 法政 系, 106;. 陕西 西安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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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我国《 权责任法》 已颁布 , 侵 虽 但民法学界对侵权 责任的一些基 本问题实际上 尚未进行 深入探 究和充
文献标识码 : A
在 侵权 行 为法 的历 史进 程 中 , 随 着社 会 生 产 伴 的不 断变化 和 发展 , 平 责任 原 则 逐 渐 产 生 。 而 民 公
事 责任 的归 责制 度 在侵权 行 为法 中有 着举 足轻 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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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批评 , 因此在其后制定 的《 德国民法典》 中将其
作 为两元 归责体 系 的补充 而置 于辅 助地位 。受 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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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 的起源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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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过 随后在 16 的修 订 中删 去 了衡平 责 任 的 不 94年 条款 。笔 者认 为 , 平 责任 即公 平 责 任 。因 为若 仅 衡
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反映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循的公平、公正、平等的法律准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旨在规范个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在法治框架下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在民事关系中,不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在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方面不偏袒任何一方,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搞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私,保障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诚实守信。
在民事活动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采取欺诈、虚假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违背自己已经承诺的义务。
只有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才能真正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性。
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合理认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事活动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认定和界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制定法律规则和判决裁决时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尽可能地让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公平待遇。
公平责任原则要求积极促进民事争议的和解。
在民事争议解决过程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寻求和解的途径,主动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平等协商和互利互让的方式解决争议,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达到调和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原则,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公平责任原则,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秉持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做一个守法守责的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1T07:25:23.68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月第1期作者:安琪[导读]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安琪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210摘要: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一般规定+具体条款”的新规则模式下我国应如何把握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适用。
文章将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通过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与阐述,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条件一、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自实践案例可知公平责任适用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因果关系不同认知。
因此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性分析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定是过错责任[梁慧星.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01):1-13.],从宗旨和责任目的角度来看公平责任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救济和分担损失,即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基础上,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23.]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更应以因果关系要件明晰的方式来防止公平责任规则的滥用的结果。
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符合公平责任的宗旨和目的。
(二)《民法典》1186条修改动因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基于《民法典》1186条规定,公平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责任未成立时的损害分担,而不是责任成立之后确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素[陈本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4-21.]。
因此,为防止公平责任变得“不公平”,民法典第1186 条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定在“法律规定”,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是为了在一定层面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的问题。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郑州中院关于“电梯劝阻吸烟案”的判决引起了网络上很大的反响,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的声音。
而这一案件还引起了民事诉讼法学界针对程序是否有瑕疵的讨论。
首先,不得不说,对于本案而言,十分理解并赞同中院的判决所蕴含的价值导向,毕竟一个为了维护公共环境的善意之举不应受到不公的对待。
但本案中确实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程序上是否有瑕疵这是民诉学者们讨论最多的地方,而围绕这一点的讨论起于一项制度“禁止上诉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否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决定了郑州中院在被告即该劝阻吸烟的医生没有上诉的情况下,能否为他制造一项对其有利的行为,即被告在一审判决1.5万补偿未上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能否直接予以撤销该项法定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我们不在此针对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或与诉讼标的这样的概念进行民词比较,我们仅单纯的从这一条文中是不是应当蕴含“禁止上诉不利益变更”进行一个最简单的理解。
二审仅能够就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请求的事实以及法律进行审查,一般上诉的请求无非是基于对原判决的不满,请求撤销、请求改判,这种撤销或是改判的请求基于正常理性社会人的一般理解,都应当做一种于己有利的解读,对方被判赔偿1.5万元,我请求多赔一倍,不会存在我请求少赔1.5万到不要对方赔偿的。
那么蕴涵在这一条款中的对其请求的审查当然的也就是从原判决的额度为起点,到其上诉状所请求的额度为终点之间的审查,换句话说,二审法院应当对赔1.5万到赔3万之间进行审查,而一般不会审查到被上诉人居然一分不赔的地步,因此在我看来,“禁止上诉不利益变更”原则应当是存在于民诉法168条中的,这就好比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样,倘若我的上诉还存在着极大的于己不利的风险,那上诉制度设置的原动力也就不存在了,因为没有人会在存在较大利益再受损的风险下为一个上诉行为。
2024年行政制度初步整理新的范本
2024年行政制度初步整理新的范本引言:2024年,我们迎来了全新的行政制度初步整理新的范本。
面对新世纪的变革和挑战,我们需要对行政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改革。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新的行政制度范本,以期为未来的行政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行政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一、背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行政制度已经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现象和问题。
一些行政机构的职能交叉、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权力滥用等等,都是当前行政制度需要改革的主要方向。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制度进行重新的整理和规范。
二、基本原则新的行政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权责对等原则:行政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权力与责任应当相互对等,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明确的责任基础上。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透明、追求公正与效率并重。
3. 法治原则:行政机构应当依法行事,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4. 效率原则:行政机构应当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流程,减少繁文缛节,在服务群众和推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5.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构在重大决策中要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根据新的行政制度范本,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应当更加合理和科学。
我们应当避免职能交叉和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
1. 统一行政架构:建立统一的行政架构,避免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重复设置和职能冗余。
2. 行政职能划分:对各级行政机构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功能重叠和职能混乱。
3. 行政协调机构:建立行政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协同推进各项行政事务。
四、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是行政制度范本的关键环节,也是遏制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1. 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构必须依法行政,合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变”与“不变”——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变”与“不变”——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张玉东【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2(35)6【摘要】《民法典》第1186条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
变化之处体现为,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该条由请求权基础转化为引致性规范,并极大缩减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不变之处体现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被保留且承继了除变化之处以外的条文措辞,保持了公平责任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并继续对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认定及适用构成限定。
《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仅体现为第182条、第1190条中的“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基础性规定的保留,为未来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创设留有可能,但具体性规定的创设应受创设机关、规范位阶和创设条件上的限定。
【总页数】11页(P13-23)【作者】张玉东【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7【相关文献】1.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研究\r——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3条在\"民法典\"中的完善2."公平责任条款"在学校内人身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3.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应的责任"——以《民法典》第1169条为例4.公平责任"依法"适用之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5.《民法典》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188条为中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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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制度条款变迁摘要: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我国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渊源自《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
24条现至《民法典》第1186条几经完善,本文拟从公平责任的制度变迁入手,
对其在司法适用中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行探析,以期对未来制度的走向做出展望。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损失分担规则补偿制度
一、我国公平责任的制度演进
(一)《民法通则》首次规定公平责任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自1986年施行《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首次在我国
确立了公平责任。
国内学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1987年之
后才陆续发表。
公平责任自确立之初就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但在我国以二元归责
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公平责任的法律地位在当时又分为:公平责任肯定说
和否定说。
肯定说主张公平责任应当属于归责原则之一,其认理由为:涉及公平责任原
则的条款责任形态特殊,不宜划分到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这两个归责原则的范畴;公平责任原则有自身的归责基础;公平责任原则已体系性确定了损害结果的
分配。
否定说主张公平责任原则不属于归责原则,其认定理由为:没有法律依据支
撑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优先级在过错责任和非过
错责任原则之后;公平责任视为规则原则不符合对案件的认识。
从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第132条能够单独、直接适用,且具备了一般条款授权
性以及模糊性的特点。
(二)《侵权责任法》修改公平责任
到2009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
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和《侵
权责任法》都说“根据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两种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实际上
都是具有弹性的授权性条款,《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的两处条款:
将《民法通则》中“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将《民法通则》中“当事人”修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
这两处改变,意味着公平责任在我国法
律体系中定位的变化,由归责原则转向损失分担。
虽然进行了两处改变,但《侵
权责任法》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一般规定+具体列举”的模式。
(三)《民法典》保留公平责任
但是《民法典》第1186条把《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根据实际情况”
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在此体现出具体规制的倾向,但是当下
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中并没有与之相匹配到的规定。
且《民法典》第1186条所体
现出的公平责任不再具备独立适用的地位,在模式上也修改为“一般规定+具体
条款”的新规则模式。
二、对未来制度的展望
设立相应的豁免与排除规则,针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划清界限,
因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的是效率价值而非公平或正义价值,当有更高位阶的价
值与之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更高位阶的价值。
具体而言可将“有利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设立为损失分担规则的豁免事由,防止为追求效率价值而
牺牲公平或正义价值的情形出现。
三、总结
虽然从法理的发展趋势上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被限缩,但是因我国有着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且社会保障机制无法完全替代法律规范能够发挥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制度仍应保留并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引用文献:
[1]郑晓剑.公平责任、损失分担与民法典的科学性——《民法典》第1186条之“来龙”与“去脉”[J].法学评论,2022,40(01):90-104.
[2]程茜.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变迁及适用——对《民法典》第1186条之解读[J].昆明学院学报,2021,43(05):23-31.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23.
[4]陈本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