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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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预警叫应与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预警叫应与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预警叫应与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北政办〔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预警叫应与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北政办〔2022〕85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州气象局拟定的《海北州气象灾害预警叫应与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日海北州气象灾害预警叫应与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叫应与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形成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合力,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海省气象灾害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联动和全社会响应机制,提升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政府快速决策调度机制、部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预警快速转化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气象防灾减灾行动指南;建立“两个叫应”,即建立州县气象部门与州县政府之间的横向“叫应”以及州、县、乡、村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叫应”,凝聚各部门气象防灾减灾合力,形成“监测预报预警、启动叫应、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信息上报”横向到边的全链条应急响应联动流程;强化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州、县、乡镇、村(社区)四级纵向到底的气象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建立应对极端气象灾害“三停”指引,即明确暴雨、暴雪、大风、沙尘、强对流等恶劣天气“停止户外活动、停课、停业”标准和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北政办〔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22〕78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州水利局拟定的《海北州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9日海北州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我州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结合我州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切实纠正我州小水电站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规范小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小水电站绿色转型升级,为推动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防洪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问题导向,分类处置。

全面核查问题,严格按照综合评估中的处置意见,结合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明确退出、保留或整改措施。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州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专业化服务机制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州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专业化服务机制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州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专业化服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北政办〔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医疗安全与血液,能源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州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专业化服务机制的通知北政办〔2022〕75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动员、吸引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力量参与我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弥补我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的短板,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帮助企业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各类事故,提升我州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水平为目标,持续充实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库,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创办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大力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队伍,全面提升我州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有效弥补我州监管力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问题。

二、培育服务主体(一)建立技术服务专家库。

由州、县两级安办牵头,各部门参与,针对本辖区、本领域内企业分布类型和工作需要,选聘业务能力较强、综合素养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育引进服务机构。

鼓励民营企业或者个人出资按照有关规定创办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海北州辖区外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州域内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服务,并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告知,全面补充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不足的短板。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北政〔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政〔2023〕52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海北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2023年9月4日海北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动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省33条和州51条措施,不断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和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应急管理、调度指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一)逐步建立信息化应急指挥平台和双重预防机制综合监管系统。

一是采取州县联建形式,在州县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统一归集州林草、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消防、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监管对象监测监控系统数据,配套会商研判、新闻发布、应急值守等功能,具备值班调度、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综合会商、情况分析、新闻发布、运行保障等功能的数字化应急指挥平台,提升应急调度、应急指挥的效率。

建设资金采取申报中央专项、主动争取省级补助、合理确定州县分担比例(州县财政分担比例按照《海北州应急救援领域州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各县对辖区乡镇配备“小鱼”设备,实现各乡镇与州、县应急指挥中心视频调度三级联通,逐步打造具有海北特色的数字化应急指挥体系。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北政办〔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北政办〔2022〕99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州气象局拟定的《海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30日附件海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海北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范围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大雾、低温、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导致的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我省的其它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北政办〔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北政办〔2023〕27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海北州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已于4月27日海北州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6日海北州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持续加快全面依法治州进程的关键之年。

今年海北州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在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力推动《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海北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质效,为加快构建“243”发展布局,全力建设“五个海北”,奋力谱写“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海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优质法治服务、良好法治环境。

一、加强党的领导,积极引领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1.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州全过程和各方面。

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法治政府建设这一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2.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向基层延伸。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北政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北政办〔2021〕3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快全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海北州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Ll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耍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提庙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检定。

1.2彘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惊案。

1.3适用范圉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L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底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需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的指挥体系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m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肃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省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省交流与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政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北政办〔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24〕10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现将《海北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6日海北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州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确保全州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通过开展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重点整治要求,切实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单元,传导到社会末梢,推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北政办〔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现将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海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应急预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海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应急预案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暂行办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青海省草原火灾处理预案》、《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海北州境内及州界地区发生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启动本预案:(1)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或者位于与外州、地(市)交界地区、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青政办〔2017〕221号•【施行日期】201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2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高效有序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开展自救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快速下拨机制,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提高救灾捐赠社会公信力。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9〕1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9〕1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9〕1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4日海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管好用好村集体各项资金及资产,保护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的村级组织、受村级组织委托代理村级会计业务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村民会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北政办〔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北政办〔2015〕1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州公安消防支队制定的《关于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为全面整合全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灭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第二条州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州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建州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主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州消防支队政委担任,指挥长由州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州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消防支队、州军分区、武警海北支队、州民政局、州环林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卫计委、州安监局、州广电局、州气象局、州城建监察大队、州无管处、州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北政办[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9〕78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海北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全州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一)州级总体应急预案。

是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州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州级专项应急预案。

是州政府及州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州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州级部门应急预案。

是州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贯彻意见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贯彻意见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北政〔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贯彻意见北政〔2015〕60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4号)精神,现就我州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问题导向。

既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兼顾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资金分配,促进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针对各类规划之间衔接不够、部分支出结构固化、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以改革措施解决问题。

2.审慎稳妥,突出重点。

中期财政规划的收支计划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偿债能力等相适应,收入预测要积极稳妥,切实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统筹衔接。

以财政支出为重点,依据重大改革和增支事项重要性排序择优选择,集中财力投向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突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突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北政办[2014]54号【发布部门】海北藏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北政办〔2014〕54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州金融办制定的《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219号)要求,结合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实际,制定以下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如下:一、总则(一)依据及目的为妥善预警处置海北州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性事件,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议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函》(融资担保函〔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由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行使对海北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琼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1〕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海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以下简称琼府〔2017〕9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根据国办发〔2020〕22号文件和琼府〔2017〕94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应急救援工作特点,将全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省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省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根据立法权限研究制定本市县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河池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河池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河池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河池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目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通过进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机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权责范围,推动应急救援领域的财政体制改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二、改革内容1.划定财政事权范围:根据应急救援领域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市、县、乡镇三级财政事权的划分。

市级财政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应急救援预算,提供综合保障资金;县级财政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备等方面支出;乡镇财政负责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等方面支出。

2.规定支出责任范围:明确市、县、乡镇三级财政部门在应急救援领域的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救援装备的采购和维修等支出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培训活动、应急救援车辆的运营和维护等支出责任;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灾后重建等支出责任。

三、改革措施1.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权责,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

3.完善财政体制:建立健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4.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各级财政人员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认识和理解,推动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河池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具体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鄂府办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4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5日鄂尔多斯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号)精神,做好应急救援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0〕14号)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旗区财政关系,形成协同高效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明确自治区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与旗区按规定履行应急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的责任,充分发挥旗区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财政支持应急救援措施

财政支持应急救援措施

财政支持应急救援措施背景灾难和突发事件可能在任何时候发生,而应急救援措施是在这些事件发生时起到关键作用的。

应急救援措施包括警报、人员疏散、危险品处理、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等,而这些措施都需要财政支持。

财政支持的必要性灾难和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应急救援措施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大量资源的投入。

然而,这些资源是有限的且分散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财政支持,应急救援措施可能会受到限制,从而导致灾害和人员伤亡的扩大。

此外,灾难和突发事件的损失通常是无法预测和承受的,因此必须准备好足够的财政支持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因此,财政支持是应急救援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财政支持的形式财政支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提供,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形式:应急救援预算应急救援预算是一种针对灾难和突发事件的专门预算。

它通常原则上由政府(通常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

该预算的主要目的是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包括对救援人员及事故受害者提供帮助。

动员应急救援基金应急救援基金是一个用于应急救援的专用储备基金,可以由政府或任何机构创建。

这种基金旨在将部分财政资源投入到应急情况下,避免灾难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对公民造成的影响扩大。

基金可以根据需要拨款,包括用于建立救援基础设施、购买救援物资、指导培训应急人员等。

援助、捐赠有时候,其他国家、机构或个人可能会援助或捐赠一些资金或物资来支持当地的应急救援工作。

援助通常是由政府机构管理,而捐赠通常是由民间组织管理。

不同类型的应急救援都可以是捐赠的对象,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或健康相关事件等。

财政支持的局限财政支持是应急救援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一些原因,财政支持可能存在一些局限,例如:•预算不足:当政府预算不足时,财政支持可能无法覆盖到所有的应急救援措施,这就需要寻找其他的支持方式,如民间捐助、援助等。

•支付效率:财政支持的支付效率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

为了避免浪费和失误,政府必须确保财政支持是在正常的应急救援流程中使用,时效性和便利性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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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实施方案政策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海北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形成明确的责任主体,并促进应急救援事业的平稳发展和提升。

二、改革原则
1.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成立海北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分清事权,厘清职责。

依据国家和省级财政规定,明确海北州和相关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财政事权划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 预算科学,合理安排。

根据各级政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运转。

4. 资金保障,稳定投入。

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应急救援资金的稳定和确保性,优先保证应急救援经费的使用。

5. 绩效考核,激励有功。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鼓励各级政府和部门积极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三、改革步骤
1. 梳理政策法规,制定改革方案。

对目前海北州应急救援领域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制定出改革方案,明确政府各级的职责和责任。

2. 宣传培训,提高意识。

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认识和理解,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3. 资金调整,厘清权限。

根据改革方案,对涉及应急救援领域的财政资金进行调整,明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管权限,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4. 绩效考核,激励推动。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领域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与财政资金的分配挂钩,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以上是海北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政策
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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