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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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1.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以免除免赔额的部分,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2. 替代车辆特约条款:在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保险公司提供一辆替代车辆供被保险人使用,以便被保险人正常履行日常工作或生活。

3. 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减轻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4. 新增设备保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上的非原厂配置的设备,如音响、导航系统等,购买新增设备保险可确保在事故中对这些设备的损失进行赔偿。

5. 划痕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出现轻微划痕或者擦伤时的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6. 自燃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自身因火灾、爆炸等原因发生自燃的损失进行赔偿。

7. 涉水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于您的保险合同还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和具体保险产品来确定。

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以获得详细的附加险条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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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1-03-14 生效日期: 2021-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

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险条款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险 条 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编号:A01H01F04090923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编号:A01H01F01090923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编号:A01G01F18090923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5汽车保险附加险

5汽车保险附加险
2)施救措施与保护措施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 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保护措施是 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防止 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
赔偿限额、赔偿处理和保险期限 1.赔偿限额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3)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物
受损,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 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 偿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1.意外事故 2.第三者及其损失 3.赔偿的依据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
者)。
责任免除
1.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责任 (1)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或轮胎单独损坏。 (2)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3)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4)玻璃单独破碎。 (5)汽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租赁汽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 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 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双方为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责任1.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2.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3.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赔偿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附加险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报案义务,甲方有权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2.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附加险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乙方解除本附加险条款的,甲方应按未满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1)乙方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2)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赔偿;(3)__________(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2023年车险政策条款

2023年车险政策条款

2023年车险政策条款随着社会与技术的不断发展,2023年的车险政策也随之变化。

本文将介绍2023年的车险政策条款,并对新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第三者责任险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第三者责任险仍然是车险保障的基本内容。

该险种保障了你在驾车过程中可能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他人伤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的政策,该险种保额将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价值的上涨。

二、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车险政策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它保障了你的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时可能遭受的损失。

根据2023年的车险政策,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仍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对新能源车辆以及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三、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作为车险政策中的一项重要保障内容,是保护车辆遭受盗抢、失窃的风险。

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额也将有所提高,并且针对一些高风险地区的车辆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四、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车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自燃而遭受的损失。

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自燃损失险保额也会有所提高,以适应车辆自燃风险的增加。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车型,新政策还提供了更全面的自燃损失保障措施。

五、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车险政策中的一项增值服务,它可以在发生事故时,免除车主赔付部分的责任。

在2023年的车险政策中,不计免赔险的保费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下调。

这一调整将进一步提高车主的使用成本。

六、附加险种除了上述基本险种外,车险政策中还包含一些附加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涉水险等。

这些附加险种可以根据车主的需求选择购买,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综上所述,2023年的车险政策条款对于车主来说是一份重要的保障文件。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需仔细了解各项保障内容和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日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只有全面了解并遵守车险政策,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和安心的驾驶体验。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附加险的定义与种类一、附加险是以车辆保险为基础的可选保险项目,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附加险。

二、附加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不计免赔险: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不计算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

2.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乘车人员及其合法受托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精神损害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抚慰金。

4.车辆划痕损失险:对于车辆遭受划痕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5.指定专修厂险:对于车辆损失时,投保人可指定专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赔偿费用。

6.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于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7.自燃损失险:对于车辆自燃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8.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9.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发动机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0.指定驾驶人责任险:对于指定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1.非法驾驶险:对于非法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2.车上货物责任险:对于车辆运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3.新增设备损失险:对于车辆新增设备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第二条附加险的投保和赔偿一、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某一种或多种附加险。

二、对于投保附加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三、附加险的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损失和合同约定进行核定,并在不超过标的车辆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三条附加险的费率和保费支付一、附加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将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附加险的终止一、附加险的终止将遵循车辆保险合同的终止规定。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第一条保险定义1. 本保险合同附加险为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应与主险合并投保。

2. 主险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本附加险仅在主险的基础上提供补充保障。

第二条保险范围1. 本附加险针对机动车发生以下意外事件时提供理赔:(1) 恶劣天气导致的碰撞、倾覆、滑坡等事件;(2)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碰撞、倾覆等事件。

2. 保险事故发生地点必须在合法行驶范围内,且符合交通法规。

第三条保险责任与保险金1. 若保险事故发生,本附加险将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给予赔偿:(1)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损失车辆修复费用、残值价值。

(2) 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3) 全车盗抢保险:赔偿车辆被盗抢的全车价值,但不包括车上财物的赔偿。

(4)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按照车上乘坐人员的伤亡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保险人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将按照保险费率与投保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四条免赔额1.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若保险事故发生,免赔额为3000元。

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为:对于损失车辆修复费用低于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对于修复费用高于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期限1.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一致,以主险的保险期限为准。

2. 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不再续保主险,则本附加险自动终止。

第六条理赔申请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 投保人或受益人必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单、发生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保险人要求的证明材料。

3. 保险人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保险人将按照法定标准,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金。

1.2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残值赔偿、全车损失赔偿等。

1.3 盗抢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盗抢导致的车辆丢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财产损失、车辆残值赔偿等。

第二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2.1 保险费金额根据车辆报价、车辆相关信息、保险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保险人将对投保人所申报的车辆及保险附加险种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费金额,投保人需根据保险公司建议,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2 支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如果选择分期支付,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每期的保险费支付,逾期支付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条理赔及索赔3.1 理赔申请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需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

3.2 理赔审核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理赔审核。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以便进行理赔审核。

3.3 索赔额度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额度进行赔偿。

第四条保险合同变更4.1 投保人申请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应提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4.2 变更费用如果保险合同变更会导致保险费发生变化,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

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

附 加 险 条 款总 则第一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二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四条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五条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六条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第七条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第八条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14H01F01090923)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

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赔率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处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三十五条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四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四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受损毁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遗失须要复原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充公、扣留导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出租车辆与承租人同时遇难;(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进晓得保险车辆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理赔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告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排序索赔,并推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没能提供更多《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备案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车辆购置税乔尔纳证明(车辆添置附加费交费证明)或退税证明的,每缺乏一项,减少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复原费用排序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证实赔偿单证齐全、有效率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受让书,保险人理赔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缴付赔款的,车辆应当交还被保险人。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___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示例)第一条保险的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机动车附加险是指在车险基本保险责任基础上,对特定险种进行补充保险的一种形式。

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需求,向车辆保险提供以下附加保险项目:1. 第三者责任险增值服务:承保人可选择增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并享受相应的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包括紧急救援、道路救援、法律咨询、驾驶员意外伤害、车辆保管等。

2. 车损险免赔额险:车损险的标准免赔额为一定金额,承保人可以选择购买车损险免赔额险,降低车损险的免赔额。

3. 不计免赔险:对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承保人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不考虑免赔额的限制。

4. 盗抢险免赔额险:盗抢险的标准免赔额为一定金额,承保人可以选择购买盗抢险免赔额险,降低盗抢险的免赔额。

第二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的确定:保险费以具体附加险项目的费率为依据,并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购车时间、发动机排量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

具体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2.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附加险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第三者责任险增值服务的赔偿限额:根据承保人选择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增值服务提供不同的赔偿限额。

具体赔偿限额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2. 车损险免赔额险和盗抢险免赔额险的免赔额:承保人选择购买车损险免赔额险和盗抢险免赔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免赔额。

具体免赔额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3. 不计免赔险的赔偿限额:不计免赔险的赔偿限额与基本险种的赔偿限额相同,具体赔偿限额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附加险的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保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行驶证的车辆;2. 承保人故意制造事故、故意损坏或故意遗弃被保险车辆;3. 承保人未依法保管被保险车辆、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4. 承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保险事故证明文件;5. 其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示的不承保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目、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专门商定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取书面情势。

第二条本保险条目分为全然险、通用条目、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克不及自力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义务。

附加险条目与全然险条目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目为准,未尽之处,以全然险条目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目另有规定,通用条目的规定及释义有用于本保险条目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目所称灵活车是指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配驱动或者牵引,上门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输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功课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含摩托车和拖沓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全然险全然险包含贸易第三者义务保险、车辆损掉险、全车盗抢险、车内人员义务险共四个自力的险种,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个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贸易第三者义务保险保险义务第一条在保险时代内,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应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产生不测变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家当的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保险人关于跨过灵活车交通变乱义务强迫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补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补偿。

义务免除第二条下列缘故导致的不测变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地动及其次生灾难;(二)斗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动、拘留收禁、罚没、查封、当局征用;(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通同;(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有意导致变乱产生的。

第三条产生不测变乱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补偿义务:(一)除非另有商定,产生保险变乱时无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考查刻日内进行灵活车安稳技巧考查或考查未经由过程;(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补缀、养护,被拘留收禁、征用、充公,全车被偷盗、掳掠、掠夺时代;(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让渡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实施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目”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让渡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长而产生保险变乱。

机动车辆损失险附加险讲析

机动车辆损失险附加险讲析

赔偿处理:
(一)二十及二十座以上的客车每次赔偿实行免赔率20%; (二)二十座以下的客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前、后风挡玻璃多次赔偿,从 第二次赔偿起实行免赔率20%或绝对免赔额2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费计算 :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责任免除:
1、 玻璃贴膜损失 2、天窗玻璃损失 :天窗不算车窗。除了天窗玻璃不能获得“车窗玻璃单独 破碎险”的保障外,两只后视镜的玻璃也不算车窗玻璃。 3 3、标识损失 :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 保标等标识。 4、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 5、附加设备的损失 :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 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 6、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
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 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案例:
货运公司王司机,在一次车祸中,货运车受到比较严重损伤,需要在修理厂进 行大修。由于王司机投保汽车停驶损失险,并且在定损期间经修理员评估,大约需 要1周时间才能将汽车故障修理完毕。 于是便与保险公司约定修理时间为1周,当时在投保汽车停驶损失险时,与保险 公司约定的每日赔偿金额为150元,最长修理期为2周。既然此次约定1周,王司机就 觉得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给1050元。 但是修理厂4天就把汽车修好了,于是保险公司便立刻通知王司机取车,并结 算理赔费用。 可索取理赔额时,保险公司只给600元,,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实际修理天数4天 乘以150元的标准赔付600元。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身划痕险 停驶损失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车身划痕险 车身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保障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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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

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车辆出厂后(不含在车辆售价中)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出险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钥匙、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完税(费)证明凭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3.被保险人索赔时,全车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部分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变更为保险人所有的,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本车货物损失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货物遭哄抢、抢劫、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4.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机动车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本车上货物损失的赔款后,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15%,负主要责任免赔10%,负同等责任免赔8%,负次要责任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四)加装的车顶玻璃未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营业性车辆。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损失,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在车辆修理、维护期间和被扣押期间;(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在扣除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新增设备损失部分后,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执行车辆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条其它事项(一)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二)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非营业性车辆。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三)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期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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