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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23
•【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施行日期】2004.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收费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各设区市发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将进贤县等25个县(市、区)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赣府字〔2004〕65号)的规定,现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收取易地建设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有进贤县、湾里区、都昌县、星子县、浮梁县、湘东区、安源区、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婺源县、鄱阳县、余干县、吉安县、吉水县、井冈山市、于都县、定南县、信丰县、石城县、会昌县、高安市、南城县、金溪县、崇仁县。
上述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民用建筑,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可比照首批列为省级重点人防城市的同类县、市、区(湾里区比照新建县)的标准,向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收取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的范围、收费管理使用及减免政策等,均按照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
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关于武汉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武汉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05]116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你们《关于贯彻<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几点意见的请示》(武价房[2005]1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西湖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等远城区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街镇(开发区)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名单、附件二所规定的空白区域执行。
建设标准按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中,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上述区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800元/平方米(其中,东西湖区区政府所在地为1500元/平方米)。
对农民自建自用住房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武政〔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19〕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中《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建房收取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城改办〔2007〕2号)中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因有效期于2019年8月7日期满,其中《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同步失效。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审查,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出台与《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相悖的政策。
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专项用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其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琼价协[2015]003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琼价协[2015]003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的精神,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在放开后的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参考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这些年物价上涨和企业运作成本大幅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当前社会提高了对造价咨询服务深度和质量的要求,经深入调研,反复斟酌,拟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价基数》。
今后,凡是在海南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在不低于此基数80%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不同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深度及服务质量要求,自行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须到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业约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将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与信用评价工作一起联动。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价基数》2015年11月20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价基数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基数基准率(‰)5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下5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1 投资估算编制投资额 1.0 0.8 0.6 0.4 0.2 0.1 0.082 可行性经济评价编制投资额 2.7 2.3 2.0 1.7 1.5 1.3 1.03 工程概算编制投资额 2.5 2.2 1.8 1.5 1.3 1.1 0.84 工程概算审核投资额 3.0 2.6 2.2 1.8 1.6 1.4 1.25 施工图预算或标底编制土建、道路市政工程工程造价3.5 3.0 2.5 2.0 1.8 1.6 1.46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工程造价4.5 4.0 3.5 3.0 2.5 2.0 1.67 施工图预算或标底审核土建、道路市政工程送审工程造价4.0 3.5 3.0 2.5 2.0 1.8 1.68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送审工程造价5.0 4.5 4.0 3.5 3.0 2.5 2.09 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编制土建、道路市政工程工程造价4.7 4.2 3.7 3.2 2.7 2.2 1.810安装、二次工程造价5.7 5.2 4.7 4.2 3.7 3.2 2.5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11 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审核土建、道路市政工程送审工程造价5.0 4.5 4.0 3.5 3.0 2.5 2.012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送审工程造价6.0 5.5 5.0 4.5 4.0 3.5 3.013 竣工结算编制土建、道路市政工程工程造价4.0 3.5 3.0 2.5 2.0 1.8 1.61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工程造价5.0 4.5 4.0 3.5 3.0 2.5 2.015 竣工结算审核基本服务费土建、道路市政工程送审工程造价4.5 4.0 3.5 3.0 2.5 2.0 1.816 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工程送审工程造价5.5 5.0 4.5 4.0 3.5 3.0 2.517 核减核增奖励收费核减或核增额5%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价基数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基数基准率(‰)5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下5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18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鉴定后工程造价15.0 12.0 10.0 9.0 8.0 6.0 5.019 或争议差额8% 6% 4% 3% 1.5% 0.8% 0.5%20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元/t 1521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工程造价15.0 13.0 11.0 9.0 7.0 6.0 5.022 计日咨询(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资格证人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元/日2000-300023 高级工程师元/日1500-200024 工程师元/日1000-1500。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赣人防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30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编制了《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并已审定通过,现予颁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及《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配套使用。
凡抗力等级在6B级以上(含6B级)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加固改造工程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口部伪装(附属)建筑,均按本规则执行。
2019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3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11.04【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人防办:为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前我省人防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同防护级别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具体详见附件。
二、除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凡属国家规定可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用、借用或统筹调剂。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程序的要求,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工程项目经费需经本级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后方可列支。
凡未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未批准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一、前言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国防设施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费,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建立健全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安排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管理机构可以由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承担,负责统筹协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
三、使用范围人防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修建人防工程、提升工程的抗震、防火等能力以及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工程设备等。
2. 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营、应急演练、管理费用等。
3. 人防设施的设备和器材:包括安装监控设备、通风设备、灭火设备等。
4. 人防工程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包括人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等。
四、费用的来源和筹集方式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财政拨款: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为人防易地建设费投入一定的资金。
2. 收费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收取相关使用人防设施的费用来筹集资金,如办公楼、商场等单位。
3. 社会捐助:政府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捐助,为人防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费用的管理与监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透明公开:所有的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 资金专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应当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审计监督: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4. 效益评估:对人防工程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挪用、截留、私分人防易地建设费;2. 虚报、冒领人防易地建设费;3. 滥用人防易地建设费;4. 不当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对于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以及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防规定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安政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0日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4]12号、1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防办、发改委〔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原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81号〕执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2.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市城区,凯里、都匀、兴义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3.贵阳市修文、息烽、开阳县及清镇市,其他县城〔县级市〕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
〔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修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防护和防化设备,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战术技术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7]第52号1997年5月27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兴旺。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取消建筑工程管理费等48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1),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为了进一步启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加快开发建设的进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取消48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同时取消我省招标管理费等10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2)。
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对该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不得重新另立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凡未经中央与省两级批准的建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属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人防工程是指为了防御战争和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设施。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家安全意识的增强,人防工程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筹集资金支持人防工程的建设,各级政府普遍实行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制度。
本文将介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其相关情况。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意义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一种为了支持和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筹集手段。
它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收费政策。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资金来源,促进人防工程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应该公平合理,不偏袒一方,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2. 合法性原则: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依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透明度原则:应当公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面积收费:以人防工程所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作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 土地面积收费:以人防工程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 开发项目收费:对于涉及到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项目开发者进行收费。
4. 使用权出让金:对于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使用权出让金。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的制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
同时,还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做到真实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3.28
•【字号】湘价函[2007]31号
•【施行日期】2007.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
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7〕31号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规定,岳阳市人防办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55号文件规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改按2千平方米来征收,属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应予纠正。
二、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92号文件下达前,虽然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居民住宅楼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有新的规定,但在省里没有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之前,只能以当时有效文件即湘价费〔2001〕55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
特此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2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26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桂防委字[1992]3号和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件规定,由你办根据实际情况,与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双方面议确定。
三、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0-01 工程建设其他费 文件汇编
2、设计阶段
1 2 3 4 5 6 1 2 3
3、招投标阶段
工程招标交易费 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清单控制价编 琼发改收费[200 防雷检测及雷击风险评估 铝门窗检测费 消防安全检测费 室内环境检测费 工程结算审核费 桩基检测费 建筑节能检测费 暂按建安费的1%计取
4、施工阶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发改价格[2007]670号 琼价审批[2010]397号 暂按2.5-3.5元/m2 琼价审批[2009]39号 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琼建监 [2008]12号 琼发改收费[2007]111号 琼专检[2002]008号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文 暂按海府地区建筑工程检测收费标 准 属材料检测,暂不计。
阶段 1、前期阶段 (可研、报建)
序号 1 1 2.1 2.2 2.3 2.4 3.1 3.2 3.3 3.4 4 5 5 6 7 8
计费项目 文件号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建[2002]394号文 建设单位管理费(海口市政府项目) 海府办[2011]150号 琼价营字[1999]344号/计价格 编制项目建议书 [1999]1283号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项目建议书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计价格[2002]125号/琼价费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2011]214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筑节能编制费、评估费 琼建科[2010]204号 地质灾害评价费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琼价费管[2011]192号 水土保持及流失费 琼府办[2006]61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 琼价费管[2010]329号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琼价费管[2010]99号 工程设计费 工程勘察费 施工图审查费 工程概算编制费 工程概算审核费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费 工程招标代理费 计价格[2002]10号文 计价格[2002]10号文 琼价费管[2011]224号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文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文 参可研评估 琼价费管[2011]225号/计价格 [2002]1980号 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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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不含翻新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
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税厅《关于收取人防工程统建费的通知》(琼价费[1992]185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7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文昌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审批[2009]1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