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诊疗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兽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一)严格审批权限。
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市(州)辖区未设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州)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和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二)严格审批条件。
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1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处置室、手术室、兽药房和相应的隔离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吉林省动物诊疗机构行为规范公示板”(见附件7)。
【习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解读
18、《畜牧法》对畜禽粪便、废水及 废弃物的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 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 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 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 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 失。 • (三)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 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 利用设施。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 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 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 市场给予扶持。 • (三)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的强制性要求。 • (四)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 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 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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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畜牧法》对进口种畜禽作了 哪些规定?
•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 期为六个月。 •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 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 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 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 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 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
4、不得在哪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
•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人口集中区域;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一、规模标准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和2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1 -(二)配套设施。
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
(三)环保设施。
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五)饲养管理。
畜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六)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牧畜异地备案流程详解
养殖用地证明。
在国土资源局办理,符合养殖用地的条件即可办理。
环评手续。
在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派人现场考察,只要排污合格即可。
规划意见。
养殖场需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立案备案手续。
在发改委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畜牧局办理,防疫到位的养殖场一般可以拿到。
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也在畜牧局办理,这步骤相对简单,只需登记即可。
生产经营许可证。
先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到畜牧局审核,最后到工商局办理。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在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再到林业局办理。
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办理养殖场土地备案程
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备案》程序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符合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达到规模场的标准,原则上占地面积3亩以上
二、提供材料
1、养殖场坐标或位置图和养殖场规划图
2、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3、申请书(养殖场所属土地村民委员会、镇街兽医站、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养殖场写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报请镇街兽医站初审,镇街兽医站现场查看养殖场是否符合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养殖场布局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治理方案,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书要同时征求镇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镇街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土地备案人员携带申请书及其他所需提供材料到县畜牧兽医局生产科办理土地备案证明。
附:申请书格式
附件:
养殖场项目申请书
我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种类:,存养规模头(只),我场符合金乡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已制定了有效的畜禽粪污治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案。
项目具体位置东: 西:南:北:
占用土地计亩,项目投资约万元,建设面积平方米。
我场在建设及饲养过程中严格按照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对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具有积极的意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对畜牧兽医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求,省局组织对全省畜禽养殖场基础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需重新采集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为逐步实现对畜禽养殖、屠宰、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全程追溯管理互联互通奠定基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操作流程及时限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操作包括养殖场户信息登记及更新;信息审核;信息查询和统计。
其中:“养殖场户信息登记及更新”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通过网上平台(电脑端或手机端)录入所辖区域内养殖场户信息;“信息审核”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对所辖乡镇畜牧兽医站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查询和统计”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的信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均可进行信息查询和统计。
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应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
二、登录方式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系统登录方式有两种:一是电脑端登录,网址为https://,选择“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登录。
二是手机端登录,关注96605 微信公众号,在功能菜单“个人中心”中“企业信息”进行登录。
三、填报内容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分为养殖场信息和养殖户信息,填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行业信息。
养殖场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界定的养殖规模为标准,且与国家“养殖场直联直报云平台”数据一致。
数据不一致时,请及时校对更新,并据实填写。
(一)养殖场填报内容1.基础信息:名称、养殖品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手机号、所在区域、详细地址、畜禽养殖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号、排污许可证号、是否环评、是否存在违建用房、粪污处理措施、粪污处理方法等信息。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畜禽在出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吉林省推进畜产品质量和畜牧投入品安全化实施方案
到 9 % 以 上 , 药 经 营 和 使 用 领 域 抽 检 合 格 率 达 许 可 证 》 建 立 兽 药 准 入 备 案 制 度 ,实 现 兽 药 可 7 兽 。 到 9 % 以上 , 药 监 督 抽 检 和 畜 产 品残 留 监 控 合 追 溯 管理 。 展兽 药经 营 资质清 理 , 法查 处无 0 兽 开 依
( 健 全机构 , 二) 整合执 法队伍 加 强市县 两
级 兽 药 、 料 队伍 建 设 和 人 员 配 备 , 一 步 健 全 饲 进
饲 提 办 法 》; 止 养 殖 场 ( ) 反 刍 动 物 饲 料 中 添 加 兽 药 、 料 及 畜 产 品 安 全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 升 检 禁 户 在 测 能 力 和 水 平 。组 建 畜 牧 兽 医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 整 乳 及 乳 制 品 以 外 的 动 物 源 性 成 分 。 禁 止 使 用 未 合 执 法 职 能 , 成 执 法 合 力 , 范 执 法 行 为 , 步 形 规 逐 取 得 许 可 证 书 的 新 饲 料 和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或 者 未 取 得 进 口登 记 证 的 进 口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 止 建 立 适 应 新 形 势 要 求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 禁
格 率 达 到 10 0 %。
照 经 营 、 范 围 经 营 等 违 法 行 为 。开 展 兽 药 市 场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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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畜牧兽医 2 1 第4期 0 2弃
及 扎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厉 查 处 和 清 缴 生 产 、 售 、 用 作 , 时 研 判 监 测 数 据 , 实 抓 好 监 测 预 警 工 作 ; 严 销 使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一、规模标准
1. 猪:存栏量达到200头以上。
2. 鸡:存栏量达到10000只以上。
3. 牛:存栏量达到100头以上。
4. 羊:存栏量达到500只以上。
二、选址布局
1.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交通要道等敏感区域,距离至少应在500米以上。
2. 养殖场应地势平坦、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空气流通、避风向阳。
3. 养殖场内应分设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等,各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有隔离设施。
三、设施设备
1. 养殖场应配备消毒设施、病畜隔离舍、饲料贮存库、粪便处理区等基本设施。
2. 养殖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温、防潮等性能,同时应配备必要的饲养设备,如饮水器、食槽等。
四、管理制度
1.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消毒卫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 养殖场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饲养、用药、防疫等信息。
3.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和药残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从业人员
1. 养殖场应配备足够的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备案要求
1. 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备案材料应包括养殖场平面图、照片、选址报告、环评报告、管理制度等。
3. 备案申请通过后,养殖场方可投入使用。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四方台区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养殖业程序规章制度
养殖业程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业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养殖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水产养殖、家禽养殖、畜牧养殖等。
第三条各养殖企业应依法申请相关生产经营执照,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安全、质量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养殖企业应加强技术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养殖场基本管理第五条养殖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必须设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人员。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线下经营,不得违规经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
第八条养殖场应保持养殖环境的卫生整洁,定期对养殖场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第九条养殖场应具备应急处理措施和设备,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养殖过程中的各项重要信息。
第三章养殖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养殖企业应按照养殖计划进行精心养殖,合理配置养殖资源。
第十二条养殖企业应定期进行育苗繁育,确保种苗的质量。
第十三条养殖企业应对养殖环境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水质、空气质量等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养殖企业应严格控制饲料配比,确保饲料质量,避免过度喂食。
第十五条养殖企业应定期进行体检和疫苗注射,确保养殖动物的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养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记录养殖动物数量、生长情况、用药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养殖市场营销第十七条养殖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品种,确保养殖产物销售畅通。
第十八条养殖企业应加强市场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第十九条养殖企业应遵守市场经营规范,不得参与价格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养殖企业应妥善处理退货、换货等客户投诉和纠纷,保障客户利益。
第五章养殖环保安全第二十一条养殖企业应制定环保措施,减少废水、废气排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养殖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教育和演练计划,确保员工安全。
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
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8•【字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1991年9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种用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种用畜禽)繁育、经营和推广的管理,保证种用畜禽质量,实现畜禽良种化,维护种用畜禽繁育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畜牧业中以繁殖后代为主要用途的猪、牛、羊、马、驴、鸡、鸭、鹅、犬、兔及其胚胎、精液、卵等繁殖材料,均应依据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种用畜禽繁育、经营、推广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用畜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对优良畜禽品种的培育、繁殖、推广工作给予扶持。
第五条县以上畜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用畜禽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做好本部门的种用畜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禽品种资源作为繁衍畜禽品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应当是具有独特性状的地方品种、国内培育和从国外引进的优良品种及其胚胎、精液、卵。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做好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的保存工作。
负责保存畜禽品种的单位和个人淘汰畜禽品种时,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或与国外交流优良畜禽品种资源,均须经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农业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定点保存的畜禽品种资源所需要的资金,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畜禽品种区域规划以及品种培育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做好培育优良畜禽新品种的工作。
规模养殖场备案流程
规模养殖场备案流程《规模养殖场备案流程:一场有趣又有点折腾的“大冒险”》嘿,要是你想搞个规模养殖场,可别以为只要把动物拉来圈起来就成,这备案流程啊,就像是一场充满了各种关卡的有趣冒险。
首先呢,当你有了这个宏伟的养殖场想法后,你的第一站是了解各种规定。
这就好像探秘古老秘籍,你得知道你要养的家畜家禽在本地有啥特殊要求没有。
也许你以为猪就是猪,鸡就是鸡,但不同地区可能对养殖数量达到多少才叫规模养殖都有不同说法呢。
这个时候就感觉自己变成了一个小心翼翼解读规则的小学生,生怕走错了一步,毕竟这些规则可是养殖场的“红绿灯”。
接下来就是填写申请表,哇塞,这个申请表可不能随心所欲瞎填。
什么养殖场的位置精确到门牌号,占地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我当时就想,咱又不是搞啥超级精密的科研实验,不过细想这也是为了管理得更精细。
填这些东西的时候,我小心得就像在拆炸弹,写错个字都要紧张半天,毕竟万一因为这个被打回来,那可就像跑马拉松突然被罚加圈一样难受。
然后呢,还得提供各种材料。
像土地使用证明,这要是自己的地还好说,要是租的地,那得和地主大爷好说歹说拿好合同各处盖章。
还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你得让兽医官来检查你的养殖场是不是像个干净卫生的小城堡,适合小动物们快乐生活,万一小动物们生病了可不好玩。
这期间就是各种一通忙,感觉自己像个杂耍艺人,同时抛着好多小球。
不过呢,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学到很多东西。
当你应对这些流程的时候,你会更加深入地了解养殖这个行业。
就像西天取经,虽然历经磨难,但最后取得“备案真经”的时候,那也是满满的成就感。
而且这也保证了养殖场日后能更加正规稳定的运营,小动物们住得舒心,人们吃得放心。
这规模养殖场的备案流程呀,虽然有些麻烦,但就像是一场独具意义的开场舞,舞好了,后面的养殖之路才能更加顺畅呢。
还别说,回头看看,还挺有意思的。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吉林省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吉林省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吉林省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畜牧业管理局和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和财政局:根据《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今年全省畜牧业发展重点任务,经认真研究,确定了《2014年吉林省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省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畜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牢牢把握实施“放心肉”工程这条主线,以提升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水平,突出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以规模化、标准化及大项目建设推进畜牧业扩能升级,突出抓好全产业链建设项目;以全程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突出抓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建设项目;以提升畜牧业良种化和技术服务水平,突出抓好畜禽良种培育推广建设项目;以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突出抓好养殖场(小区)高效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实行梅花鹿“双核”发展战略,突出抓好梅花鹿产业发展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畜牧业引导资金在畜牧业发展中的强力支撑作用,推动现代畜牧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使用原则(一)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安排,要坚持“促进发展、提高品质、优化结构、强化基础、保证安全”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使用好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安排,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坚持从申报、评审、验收到项目落实全程信息公开,把畜牧业引导资金真正用到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发挥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公猪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公猪站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吉牧畜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种公猪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吉牧畜发〔2016〕44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根据《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吉牧畜发〔2016〕37号),为规范种公猪站建设,省局对2010年制定的《吉林省种公猪站建设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16年3月18日吉林省种公猪站建设标准为规范种公猪站建设,提高种公猪精液质量水平,推动猪人工授精技术有效开展,加快生猪品种改良进程,特制定本标准。
种公猪站是指生产常温精液的种公猪饲养、采精场所,建有公猪舍、采精室、检测室和后备公猪等基础设施,配备有精液生产、检测和保存等仪器设备。
一、选址种公猪站选址相对独立,远离交通要道、养殖场、屠宰场、村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等,地势较高、水质良好、通风干燥、交通方便、通讯便捷、水电供应充足,有粪污处理设施或周围有能消纳粪污处理的农田,防疫条件良好。
二、布局与设计按照因地制宜、满足生产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对种公猪站进行布局,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种公猪站应分为生产区、管理区和隔离区,各功能区有一定间距并设防疫隔离带。
各功能区入口应设消毒室或消毒池,站内净道与污道分离。
(一)生产区应具备公猪饲养、采精和精液生产、检验和贮存等功能,配备兽医室。
公猪舍:朝向和间距应满足通风、光照、防疫等条件的要求,最好坐北向南,窗户离地面高度应高于1.3m,采光窗户面积应大于1.5㎡。
地面干燥防滑,便于清洗,设清粪和种公猪通道,单栏面积≥6㎡,限位栏饲养面积≥1.7㎡,并配备相应的保暖、降温设施,配备运动场。
吉林养殖小区规范
附件1:吉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试行)为加强对我省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管理原则、基础设施建设动物卫生要求、饲养管理动物卫生要求、动物防疫技术措施等各环节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2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小区)有关单位和个人。
1.3 本规范所指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人畜分离的要求,由一个或多个饲养者自愿合作建设,饲养设施和防疫设施完备、技术规程统一、管理措施一致,专门从事某一种畜禽养殖,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场所。
2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暂定为: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均在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
3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3.1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是指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应用科学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动物防疫活动。
3.2 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并接受和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监测和监督检查。
3.3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应做到设施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和防疫程序标准化,对免疫预防、引种供种、废弃物和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等活动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3.4 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调入调出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