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舶来
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田永伟.doc
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田永伟-[内容提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已近一周年,其中诸如降低注册资本数额、证券内容剥离等若干修订的内容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为公司建立改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顺应了。
笔者认为,此次修订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要数引入了两大法系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写入公司法,标志着我国公司立法已趋于完善。
关键词[法人有限责任]自1988年《民法通则》引入法人概念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中国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设立起来,因法人一章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缺少规范性的限定,各类投机风靡一时的“皮包公司”应运而生,这极大扰乱了经济秩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出台,其中翔实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内部机构的设置、股东未足额出资及出资后抽逃资金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但对于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依托,对债权人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明确,为股东以公司之名实行利己之实提供了空间,使得公司安全交易及债权人无法保障。
2006年《公司法》明确了此制度,下面就《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略作阐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我国延袭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
简析美国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及借鉴郑雅方【摘要】刺破法人面纱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例外原则。
它肩负着衡平正义、公平与效益的基本作用。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该项原则早有认定,但却迟迟缺乏合理而权威的适用标准。
尝试介绍美国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美国在该领域不仅具有创始性的地位,还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期对我国规则适用作借鉴。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is a basic exceptional principle in the corporation law. It is for the balance between justice and benefits. This principle has been recognized by Chinese corporation law for several years. However, there are quite few appropriate standards to adjust and apply the principle. In this paper, it introduced American legal rules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d the standards are reasonable and valuabl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Chinese relevant legal rules and standards could be analyzed and improved better.【期刊名称】《科技创业月刊》【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3页(P118-120)【关键词】刺破法人面纱;公司法;资本不足【作者】郑雅方【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但这种原则并非永恒不变。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发表时间:2019-09-11T10:50:04.5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1期作者:李勇[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身份证号:4127281982****0339,河南省周口市)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市场的相关制度,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本文着重研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力求深入细致的解释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清算;权益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就像给公司带上了一层无形的面纱,使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全部责任,维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欲望更加强烈,参股形式更加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但有些股东利用这层面纱作为掩护来进行非法行为,让这层面纱变成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很多股东利用面纱的掩护转移公司资产,并且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我国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遏制这种非法行为,规范公司市场秩序,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规则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适用规则。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谈到公司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
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
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索罗门诉索罗门有限公司案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
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就是说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
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
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
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
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
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
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
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人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
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
法律总是在乎衡两难。
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
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
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
揭开法人的面纱
“揭开法人的面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内容提要」在我国,现代法人制度确立的时间虽不长,但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却呈蔓延之势。
一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独立人格,借助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使公司之债权人蒙受重大财产损失的现象屡屡发生。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论述了意在解决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所产生的公司问题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以及对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尽快推行这一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独立人格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公司法第三条)显然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
[1]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
法人的独立人格亦是以其拥有的独立于法人成员、法人创始人的财产为基础,对其自身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2]申言之,法人只在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这对法人成员来说是一种利益,而对法人的债权人来说,却是一种不利益。
法人财产的多寡与其债权人债权的安全性成正比。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法人的出资人的财产不能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而且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消极现象。
这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暴露了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
当前,已有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对公司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判令股东承担责任,因此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可操作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谓迫在眉睫。
一“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由来及含义“揭开法人面纱”制度(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这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personality)。
法人制度的产生
法人制度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法人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给与了组织和企业以法律主体的地位,并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这个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产物,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法人制度的产生背景、历史演变,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人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尤其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在那个时候,人们已经意识到个体和组织之间的差异,并开始通过法律手段将组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古罗马在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巨大的商业和公共组织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拥有财产、签订契约并被追究责任。
这一制度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加强社会秩序。
然而,法人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几乎消失。
整个欧洲社会都被封建制度统治,个人权益被压制,法人地位也变得模糊不清。
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的爆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对法人制度的需求再次增加。
此时,人们需要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来组织工厂、公司和其他商业机构,并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它们的业务。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现代法人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在19世纪的欧洲,法人制度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明确了法人的定义、权利和义务,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其中,法国的《民法典》和英国的《公司法》等法律对于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人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民间组织和非营利机构,都可以通过成立法人来获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法人制度为这些组织提供了合法的运营平台,使其可以自主管理财产、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
同时,法人制度也为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定的规则和保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法人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它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展开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保护。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合同权利,可以自主决策和管理业务,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浅析“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论依据及其相关学说
浅析“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论依据及其相关学说作者:何方来源:《中国经贸》2008年第24期摘要: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过分强调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逐渐异化成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承担和社会责任的工具。
而“揭开法人面纱”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股东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
关键词:独立人格;人格滥用一、揭开法人面纱的定义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的是为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因被滥用而产生的弊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审判人员可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揭开法人面纱的法理依据法人人格是指赋予法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其内涵包括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统一、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及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等。
法人人格独立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主要表现为财产的独立和责任的独立。
财产的独立是指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当股东把其个人的财产以出资的形式交给公司以后,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亦随之转移,股东只有通过转移、清算等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取回财产所有权。
责任的独立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即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
换句话说,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还隔着一层面纱,如果不刺破这层面纱的话,债权人无法从股东那里得到任何的赔偿。
可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风险,它所做的只是对商业风险的一种安排与分配。
从股东、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来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就像一道面纱,把公司与股东隔离开来,避免了公司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追索,这样,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浅议英国公司案例法中的“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以看出 , 变动成本法是鼓励销售的。
二 、 全成本 法和变 动成本 法对 业绩 评价和短 期 经营决 策的影 响 完
法在 2 0 06年 进行 修 改 之 时舶 来 了此 项制 度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公 司 法》 2 第 O条 1 3款 ) 虽然 四 年 间 , 关 的案 例 少 之 — , 相
需要划分为不同程度 , 程度较轻的可先 “ 纱下窥视 ”彻 在面 、
与完全成 本法相比 , 变动成本 法的优点是主要的 , 变动成 本法 底“ 揭开公司面纱” “ 、否认公司面纱” 。本文总结了英国案 等 刺穿公 司面纱 ” 的主要原 因 , 及在不同情况下 , 英国 不仅适合 于提供与短期决策相关的成本信息 ,也适用 于对外报告。 例法中“ 变动成本法也有局限性 , 按其计算的产品成本 目前不合乎税法以及 法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干涉 。但是 , 由于公司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 ; 将成本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本身 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 , 在实践中 , 对于该制度的否认需 是假设 。 要 嗅之又慎 , 即使在“ 刺穿公司面纱 ” 制度比较成熟的英国 ,
刺 依据变动成本法编制的利润表 , 以得出与完全成本法下截然 又 少 。但 是 , 穿公 司 面纱 制 度在 英 国却有 悠 久 历 史和 丰 富 可
相反的结论 。根据 甲厂在变动成本法下的利润表 , 甲厂在对其利润 的 案 例 。
下降进行分析时认为是“ 生产 能力没有充分利用 、 工资和 制造费用 等固定费用未能得到 充分 摊销所致” 的观点有失偏颇 , 甲厂在其扩 大销售减少库存的努力 所产生 的利润随之增加。根据乙厂在变动
变动成本法有利于企业 的部门业绩评价和短期决策 , 更符合配 “ 当公司这一商业组织形式被滥用时 , 法庭就会揭开公司面 比原则中的期 间配比 ; 促使企业重视 销售 , 防止盲 目生产 , 同时简化 纱 ” 。英国的法庭在实践 中, 还将 “ 刺穿公司面纱” 根据案情 成本计算工作。更适合企业 内部管理和短期决策。
专题二:揭开法人面纱
公司法的学习框架
总论部分 特别是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人格 揭开法人面纱 公司的设立 公司章程 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资本制度 股东和股权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公司融资:股票和债券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设立的初衷
什么是揭开法人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渊源 Salomon case 为什么要揭开法人面纱? 揭开法人面纱与股东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 人格制度的碰撞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引入了揭开法人面纱 制度 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二 揭开法人面纱的特征
只对特定案件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 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予以全面、彻底、 永久的否认。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 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 立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制度的维护和完善,是对公司与债权人之 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Littlewoods Mail Order Stores Ltd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1969] 1 WLR 1241 CA Fact: Littlewoods Mail Order Stores Ltd. carry on a big business at Jubilee House in Oxford Street. In 1947 the building was bought by Oddfellows Friendly Society for £605,000. The Oddfellows let it to Littlewoods on a 99-year lease at a rent of £23,444 a year. That rent gave the Oddfellows a return of only 3 7/8ths per cent. on their outlay. During the next 11 years the value of money got much less. In 1958 the building was worth about £2,000,000 if sold with vacant possession. And the rent obtainable on a tenancy from year to year granted in 1958 would be £60,000 a year. Yet Littlewoods had a lease with another 88 years to go at a rent of £23,444.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公司法》是我国的核心立法,是对公司组织形式与运营规范进行统一和规范的法律。
其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允许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点,下面将对其进行探析。
首先,揭开公司面纱涉及到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披露。
然而,由于虚拟所有权、隐名股东等现象的存在,真实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往往难以明确。
尤其是在国际化的金融体系中,通过避税手段、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等方式,公司所有权结构常常异常复杂。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成为一个难点。
其次,揭开公司面纱涉及到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平衡问题。
尽管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但过度披露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从而损害公司和个人的利益。
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需要更加注重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平衡。
再次,揭开公司面纱涉及到监管的有效性和执法的难度。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导致监管的困难。
尤其是在涉及跨境交易和海外资本流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往往面临跨国执法和信息共享的难题。
此外,一些公司可能通过虚假披露、失实信息等手段逃避监管,从而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和执法的难度成为了一个难点。
最后,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设计和执行需要权衡利益和协调各方的利益。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实施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大股东可能因为披露后的更多限制而维持现状不再增资,中小股东可能因披露后的信息不完全而丧失利益。
此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需要对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进行配套,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董事会治理等,以确保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平衡不同的利益诉求,以达到效果最优化的目标。
浅析中国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p o lm,e ilt r o mua e n isi t n o i e a d n f h r be lgsa o r l d a tu i f s g r ig o e f t n t o d r t
o p rt ni v e c t p c gt p rt l c roaee t , i le “ir n e roaev i t d i y e i h c o e” .
何谓 “ 揭开公司面纱” ?这一法学术语作为一个一般性规 则, 直接起 源于普 通法国家的司法实践。简单地讲, 它是关 涉 导致其他主体 ( 公司债权人及其他 股东 ) 经济损失 的公司股 东 及股 东自身承 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一
a n e e d n iis be tb gsain I me n h t sid p n e tc l u jc yl ilt .t a sta v e o
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 的, 当对公司债务 应
h rb ann t trs fh rdo fh o a ytesae o e I tee yh r i ei eet o ece ir o ec mp n,h h rh l r 1g h n s t ts t d
’ me t n d tea pi t no rc 0n e on c s ai aiytre ni e ,h p lai f t l 2 e dt e e s ryst f e o c o a ie l s h
mp any b y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责任形式 l a u i h d p n e te a p ro ttso ec mp n b s gtei e e d n g l es nsau fh o a y n n l t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先是从正面言之谆谆地告诫君子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接下来第三款又对小人们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
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否认公司人格。
在实践中,一些无师自通的控制股东绞尽脑汁运用三十六计中的“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天女散花”、“暗渡陈仓”等阴谋诡计,大肆玩弄“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骷髅公司、空壳公司。
公司高管往往对曰:“敝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往往对曰:“敝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的奸诈股东为了逃避投资风险、甚至于欺诈公司债权人,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与结果5.14
浅谈香港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和结果一、香港公司法的概况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和世界金融中心,拥有着健全且成熟的公司法律制度。
与内地采用不一样的法律体系,由于收到英国公司法的影响,香港的公司法律制度与大陆的公司法律制度有相同之处,也有诸多差异。
目前香港公司法包括制定法和盘里法两部分。
早期,香港实行的公司法是以1929年英国公司法为参考的1933年香港《公司条例》,随着《公司条例》的修改和判例法的发展,香港已经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土制定法及判例法。
其中,《公司条例》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效力,不但适用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
一、香港法律关于揭开法人面纱的法律规则关于股东是否、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揭开法人神秘面纱”的问题,香港没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普通司法管辖区,香港法庭会优先适用生效在线的法院判决来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
香港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是其公司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在有限责任的鼓励下人们将多余的钱拿出来做投资,可以有效地促进资金的流转,加快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人对这项制度的滥用使得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本文从香港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独立制度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分析,解释法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基本原则的例外——揭开法人神秘的面纱虽然股东是否对该地具有绝对控制力是香港法庭适用“揭开法人面纱”原则的条件之一,但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判例显示,股东的数量不是认定其是否或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考量因素。
在Winland Enterprises Group Inc.v.Wex Pharmaceuticals Inc.一案(案号:HKCA 155; [2012] 2 HKLRD 757; [2012] 5 HKC 494;CACV 154/2011,下称“Winland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法官援引了英国判例Smith, Stone and Knight Ltd vs. Lord Mayor,Aldermen and Citizens of the City of Birmingham一案判决指出:“众所周知,一个自然人持有某一公司的全部股权这一事实并不使得该公司的业务成为这个自然人的业务,也不会使得该公司成为自然人股东开展业务的代理人。
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与结果
浅谈法庭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形和结果一、独立法人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香港公司的独立法人制度是英国美法系公司法最重要的基本制度,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在有限责任的鼓励下人们将多余的钱拿出来做投资,可以有效地促进资金的流转,加快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人对这项制度的滥用使得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本文对香港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独立制度进行剖析,从相关法律法条和案例进行分析,解释法庭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基本原则的例外——揭开法人神秘的面纱当股东滥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或逃避合同上的其他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被法庭否定。
独立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相关原则为公司法人营造了一层面纱,这一原则在著名的Salomon v Salomon & CoLtd 这个案例中得以确立。
上议院在该案判决中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于创建公司的股东的个体,股东以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清偿的责任。
当股东的特定财产不足以满足公司债权时,股东能够不以自己的其他资产负清偿责任。
[1]上议院在Salomon 一案中做出的判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很多公司法案例中,法庭都对Salomon 一案中的判决予以确认。
然而,独立公司法人资格这一原则也招致了许多批判,主要原因是一旦这一原则得以滥用,它无法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因此,尽管英国法庭对独立公司法人原则采取相当保护的态度,但是根据成文法条以及判例法的发展,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庭也愿意“揭开公司法人面纱”(pierce the veil)并裁决股东或董事个人为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在DHN案中(DHN Food Distributors Ltd.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76]),DHN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Bronze 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自己的业务,Bronze公司拥有与DHN公司相同的董事,并且根本没有生意,其唯一的资产是DHN 作为其许可证持有人的地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公司面纱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1 . 股东的有限责 任( 即股东仅在其 出资额范围内对公
司承担 责任 ) 。简言之 , 就是股东如果仅仅 出资 1 0万元 , 那 么当公 司因为经营不善对外产 生债 务时 , 东只是承担当 股
初出资的 1 0万元 。即使公司 的债务远远高 于 l 0万元 , 而 公司的全部财产也不够偿还债权人 的债权时 , 也不可 以执
系的调整 , 以保 障公 司法人人格制度 的目的得 以实现 。因 此可以说 , 司法人 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 的否 公
为 了解 决有 限责任公司法人独立 人格的滥用 给债权 人造 成的损害及对社会经济发展 的不 利影响 , 二十 世纪 在 初 , 国法 院首 先通过 判例 创设 了“ 美 揭开 公司 丽纱 ” 的制
担责任 。此即为“ 公司法上 的公司人格独立制度 ” 。其显著
特点是 :
产相分离为前提的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对外产生债务时 ,
只能 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偿还 。即使公司的全部资产也 不 足 以偿还债务 , 也与公 司股东的个 人财 产无关 , 只能独 立 承担责任。
可 以看 出 , 司 的 法人 人 格 独 立 制 度 , 即 “ 司 的 而 公 也 公
・
11 8・
少; 公司 的董 事 、 监事 、 经理等利用职权非法侵 占公 司财产 或 挪用公 司资金拆借给他人 ; 公司在大量 负债未清偿前股
东 等私分 财产 ; 司在运营 中设 立账外账 , 司股 东非法 公 公
鼓励投 资者在确保他们对 公司债 务不承担个人 风险的前 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 , 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 公 司从 事不正 当活动 , 谋取 法外利益 , 将公 司人 格否认作 为公 司人格独立必要 而有益 的补充 , 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
揭开法人的面纱
揭开法人的面纱股东们在公司面纱的遮掩下,有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过度转嫁风险的冲动与拙行,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公平,使得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市场信用体系更为差强人意。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制度,是由美国法院首创。
1809年,美国最高法院为了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而用揭开公司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人身份。
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萌芽。
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犯罪抗辨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
”这一判例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立的标志。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本土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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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 HNOL EC OGI L D CA EVE OP L MEN F E E RI E T O NT RP S
21年 2 0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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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开 法 பைடு நூலகம்纱 ” 度 的本 土化 之 路 人 制
存在 。 我 国 刚 刚 引 入 “ 开 法 人 面 纱 ” 项 制 度 , 是 我 们 揭 这 但 应 该 提 前 考 虑 它将 来 被 扩 大 化 考 虑 的可 能 ,笔 者建 议 将 参考文献 :
公 司法第 二十 条 的内容参 考美 国 的 Pw l规则加 以细 【】C ty S rnl a e .rn 1 i c gT e C roa oe l 1 ah .K ed, m s RK ed. e i h o rt J P rn p e 化, 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 : V iFc s gT e Iq i [BO ] W .r d. e :oui h n ur D / L. Wke 1 l n y W n ① 在 20 06年公 司法 中最 重要 的要 素在于公 司是否
在美 国法 中,揭开法人面纱制度”中的被告并非束 “ 手待毙 , 他也有应对和反击的武器 , 针对原告的弃权和禁
不难看 出这与美 国法 院的判决之中有几 点存在最大
的 区别 :
Wa e n s pe) v o 首先 , 国强调 的是所有 , 我 而非 实际控制 。 形式上 反 言 制 度 ( i rad Et p1就 是对 被 告 的有 力 救 济 。 从 强调 的是股东 的责任而非实际控制人 的责任 。 但是 , 国 债权人有可 能被 认为 已经放弃 了揭开法人 面纱 的权利 。 美 osm r oo s 法 院 强调 的是 利 害 关 系 ( eec lIt et, B nfi n r ) 因此 股 东 并 在 C nu e’ C —p案 中最高法院注意到 了尽管债务人 ia e s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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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揭开法人面纱制度” 的舶来——英美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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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揭开法人面纱 ” 制度扎根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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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舶来
摘要: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设了揭开法人面纱的制度。
对于新创设的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外国制度文章做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揭开法人面纱”;困境;舶来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该条所设定的制度,实际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将法人和股东或者法人控制人的责任混同在了一起。
在我国公司立法在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时俱进的语境下,这种突破传统公司法原则的创新性规定,具有其制度上的合理性和法理上的自洽性;研究世界公司法立法制度沿革,我们会惊人的发现,这种突破是公司法实践发展到一定地步之后所实现的必然突破,在大陆和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体系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我国被学者们称为“揭开法人面纱”。
1“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扎根的现实困境
我国公司法公布的这条制度与“揭开法人面纱”在责任形式上有着惊人的相似,在公司法领域的宪法级文件中出现这样一条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突破的发条,理论界引发了激烈的研究和讨论。
但是与理论界的热烈相比实务界就冷清了很多。
目前,笔者还未发现一条直接应用这一条文的具体案例。
笔者推测这一法条的立法本意出于平衡考虑,对目前广泛存在的法人人格滥用进行惩罚,在公司实际运作上,空壳公司大量以“一女二嫁”、“挂靠经营,剪不断,理还乱”、“公司外的经营者入主公司,模糊公司的责任与债务”等多种不同的情况出现。
但是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现实状况,同时作为一项对传统立法原则的突破,公司法对“揭开法人面纱”规定却言之寥寥。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的,更不是一条内容可以包含其全部外延的。
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突破,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都需要严格的限定。
否则留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出现“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滥用。
2“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舶来——英美法探究
事实上在英美法中,法官在考虑是否援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时候,有着苛刻的条件考量和环境考察;甚至因为州与州之间法律之间的差异,而导致此是比非的情况。
同时,普通法体系下,“揭开法人面纱”并不能严格的称之为制度,它仅仅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谈到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时,认为它是被“隐喻的迷雾所掩盖”。
1988年,在Co-op of Walworth County v. Olsen一案中,美国威斯康辛州法院第一次用了一种“三步测试”法,以清楚的表达揭开法人面纱的情况。
破坏传统的法人格独立原则(英美法上的alter ego),原告需要证明:被告股东对法人拥有支配权,程度从对特定事物有支配权,到法人没有“独立的思想,意志的存在;被告股东利用法人人格进行诈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从事不诚实及不正义的事项;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前两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个步骤强调的是控制而不是所有,因此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一个股东拥有全部的股份,却没有能力承担责任。
为了证明存在完全的支配或者控制,法庭判断的依据在于这个法人实体是否遵循法人的形式。
例如,法人是否有管理会议,保存妥当的法人档案,完善的公司年报,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股息或者红利的支付,控制股东对法人资金的吸取,个人和工资资产的混同,其他办公人员和指导人员完全没有发挥作用。
第二个步骤中,原告必须证明第一步骤中法人的不规范造成了不公平或者不正义。
法人成立时,出资是否充足是考虑这个步骤成立的重要相关因素。
充分出资应当根据法人成立时的性质和运作的规模来确定的。
某些债权人认为公司既然破产,出资必然不足。
但是判断出资充足与否的时间点应当是公司成立时,通过证明公司经营失利造成资金不足并不能够说明出资不足。
但是,如果在公司现有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持续扩张之后,股东没有注入需要的资金,就可以认定为出资不足。
这样的三步判断标准,最早来源于1931年Frederick J. Powell发表的具有里程碑式的研究《母子公司法人》。
这本书综合了突破了法人实体的案例。
Powell描述了一种“手段”用以测试子公司是否完全被母公司所控制以至于自身的面纱应当被揭开从而使母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Powell主要研究了母子公司的关系,但是在后来的应用中,在揭开公司面纱从而使个人法人承担责任的案例中具有同样的效力。
参考文献:
[1] 刘京柱.警惕面纱掩饰下的法人[DB/OL],200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