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了缜密的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本文从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处分一、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一)无权处分人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
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无权处分人实际占有物这一前提之上的,是对占有关系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即是外观优越论。
所谓外观优越论,是指外观优越于内在,表象优越于真实;当前者与后者不一致时,取前者。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外观优越论体现为善意取得制度据以建立的一个基础即是对动产的占有或对不动产的登记, 这一物权外在表现形态。
通常认为占有或登记, 这一物权的状态代表着物的原权。
物权必须公示,这是由物权的对世性与排他性所决定的。
所谓公示,即指物权必须以一种公开的、可以为外界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其目的和结果即在于产生社会公信力,也即使社会公众相信被公示物权拥有者是当然的物之所有人。
一般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则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
(二)无权处分人无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除了要求无权处分人应当具备占有这一前提外,还必须以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为要件。
如果无权处分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合乎法律的,此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有效的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的成立,应当有被保护的交易行为的存在。
获得财产是通过买卖、互易、质权设定、债务清偿等具有交换性质的事实来实现的。
构成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应是一种有偿交易,也就是说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 同法 》 5 条规定 , 合 第 1 无处分权 的人处 分他人财 产, 经 权利 人追认或者无 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 处分权 的, 该
3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在让 与人 己经交付标 的物, 、 受让人
支付合理对价 的情况下, 让与人 因此 获得 的利益将构成不当
得利, 当将利益返还 给受损害 的原权利人 。 应 上述三种责 任有 可能发生竞合 , 在发生竞 合时, 原权利人
起诉讼 。
根 据《 权法》 物 的规定 , 产以登记 为所有权 转移 的标 不动
受让人在取得财 产时, 须以相应 的财产或金钱 支付 作 必 为对价给付 。无偿取得财产时, 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有偿取得 的前提下, 的价格也是衡量财产取得是否善意的标 准。所 合理 谓合理 的价格, 当是相当于该财产 的市场价值, 以一个 正 应 并 常的人是否对该 项交易是否善意引起合理的怀疑作为判断是
合 同有效。无权处分 就是 指无 处分 权人 以 自己的名义 实施 的
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利 的债权合 同。《 物权法》 16 首次 以 第 0条 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 , 是指财产 占 有人无权处分其 占有 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 依法 即时取得对 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 的财产除了动产外, 还包括
影 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无权处 分合 同为赠与情况下, 是否适 用 善意取得德 国和我 国台湾的民法予以肯定,我 国通说持否 定
态度 。 ( ) 让 的 财 产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登 记 的 己 经 登 记 , 三 转 不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权处分、善意取得,这⼆者相互牵连,所以总是有很多⼈分不清楚。
那么法律上对这⼆者有什么样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权处分⾏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
⽆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
和商品交易稳定性。
⽆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没有处分权,有的是⾮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追认后,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种可能是善意第三⼈是通过正常途径,⽀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的利益,原物所有⼈不追认,善意第三⼈也可以取得所有权,⾄于原物所有⼈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个法律关系了。
(1)联系:善意取得正是在⽆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的,其前提就是处分⼈对财产没有处分权,⼆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和受让⼈之间的合法权益。
(2)区别:①性质不同。
⽆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种制度。
②保护对象不同。
⽆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即财产的权利⼈的利益,主要是基于⼀种“静态的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种“动态的安全”。
③构成要件不同。
⽆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权处分⼈处分财产时必须以⾃⼰的名义实施。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的追认或者⽆权处分⼈嗣后取得处分权,⽆权处分⾏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为,相反,则归于⽆效。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内容提要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该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一、案例思考甲与乙罗签订买卖合同将甲所有房屋卖与乙,在乙支付货款之后,甲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半年后,乙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撤销或确认解除,则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若乙为无权处分,且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丙是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乙为无权处分,丙为善意但不能完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未支付合理对价或尚未登记时)时,丙可否依合同向乙请求违约责任?若乙为无权处分,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丙能否要求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则丙可否依合同向乙请求违约责任?二、案例解析(一)原因行为效力与善意取得案例(1)至(2)其实围绕的是一个问题,即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受原因行为影响。
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最著名则为王泽鉴先生与史尚宽先生对此问题的不同见解。
[1]但笔者认为两位先生的观点是在台湾物权形式变动模式基础上进行阐述的,而我国采用的是债权形式模式,两位先生的观点对我国来说更多的是借鉴意义。
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摘要】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合同法》和《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
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但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有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不动产无权处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现实的生活中,存在很多关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截然不同。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一、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我国立法中涉及无权处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之中。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51条采用的是效力待定说这种观点,效力待定说认为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
这种观点的无处分权制度,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交易,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民法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该学说也日益暴露出其存在的诸多弊端。
如:1、效力待定说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矛盾;2、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足。
13、交易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有悖公平。
2012年5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无权处分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法院不再确认该合同无效,除特别约定的除外,无权处分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如果卖方在出卖房产时,对房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合同依然有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
浅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93-01摘要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相互区别与联系的两种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辨析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探究有效衔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途径。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一、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之间的联系与冲突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受让该物时为善意,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物权制度。
“处分”广义的是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就是指将物进行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例如旧房拆建。
法律上的处分则包括买卖、保证、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债权让与等。
狭义的处分,就是指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两者的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二者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
无权处分制度侧重于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注重维护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而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注重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其次,两者的法律效果迥然不同。
无权处分发生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通过物权的追及效力回复其财产;而善意取得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原权利人的所有权由此被剥夺。
二、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理论的合理衔接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代替无权处分理论,但无权处分应当为善意取得制度留下特殊的生存环境。
对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予以区别,从而使不同情况下的无权处分都能获得最合理的法律处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从而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的合理衔接。
(一)符合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1.从原权利人的角度,按照通常的无权处分理论,在权利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但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并已经占有标的物,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阻碍了原权利人的追及力,原权利人不得请求返还。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45-01摘要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前提下,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仍是基于其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前提在于合同的有效性。
善意取得制度只能解决在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问题,而不能补正基于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本身的效力。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权处分行为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行为的后果。
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在立法上作出何种选择所涉及的也就不单纯是两者在效力上孰为优先,而且涉及到能否实现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问题。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学界通说,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
善意取得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就是侧重对静态安全的保护,即对所有权给予的绝对的保护,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侧重是对财产交易安全的保护,即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相对人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善意相对人,从而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一、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基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抑或合同无效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让与人必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2)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
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分权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具体而言,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处分权已经消灭,但行为人仍以有处分权为由进行处分;3.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行为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2)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有效;反之,如果受让人恶意、无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无效。
2. 处分人的责任(1)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也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受让人权利的保护(1)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善意、有偿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无权处分的典型案例:甲公司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未向乙交付汽车,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转让给丙。
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平衡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这里的“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没有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合法权利,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2. 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善意是一种主观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3. 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是指根据市场行情、财产的性质、交易环境等因素,第三人支付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
合理的价格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 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赋予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原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
2. 原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丧失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这意味着原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不能再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
3. 交易安全得到保障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
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第三人无需担心财产权属问题,可以放心地从事交易活动。
这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效率。
4. 鼓励诚信交易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鼓励诚信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串通、欺诈他人。
善意取得制度为诚信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5. 限制恶意串通、欺诈行为善意取得制度对恶意串通、欺诈行为具有抑制作用。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他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一定要与无权处分挂钩,无权处分也是其前提。
但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都能善意取得。
(图一)事后得到追认有效: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原则上,返还即可无效如第三人想取得所有权,必须证明其善意取得(原始取得)图一据此,无权处分后能取得物权的情况只有2种,要么事后得到追认,要么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图二)向拾得人(不管善意还是恶意)追回:不受时间的限制(原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的追回 2年后:不能追回,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但可要求拾得人赔偿,此时第三人取得物权依旧不是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
向受让人追回有偿追回:受让人善意(通过拍卖或信托商店购得)2年内无偿追回:受让人恶意图二例一: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2~93题。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在房地产交易中,核实房屋权属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善意取得制度免除了买受 人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提高了交易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安 全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由于知识产权的 特殊性质,核实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往往存在困难。善意取得制度能够 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了侵权产 品的买受人,进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 的交易秩序和安全。
会公众公开。
公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动产 交付等。
公示的法律后果
公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即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
03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效果
01
善意取得人取得所有 权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被转让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
02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05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01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条件、客体限
制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02
完善公示制度
加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高效的公示渠道,确保交易双
方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
03
强化法律责任
对恶意取得人加强法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维护公平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转让人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含义
指转让方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 为。
无权处分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盗用、借用、胁迫、诈骗等非法手段,或者因重大 误解、显失公平等合法原因导致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具体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The execution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discipli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具体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导读: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不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一、具体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两方面的研究。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这一制度是近代以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让与人、受让人、“取得行为”四方面。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
什么叫“善意取得”
什么叫“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类型的纠纷中,会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
为此,《物权法司法解释(⼀)》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什么叫“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权处分⼈将其受托占有的他⼈的财物转让给第三⼈的,如受让⼈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举个例⼦:张三⽗亲家财万贯,已有多处房产(⼈称“房叔”)。
后因传⾔要收房产税,张⽗为了以后不交房产税,于是将⼀处房产过户到张三名下。
张⽗为了避免将来因为房产惹争议,故和张三签订代名持有协议,并做了公证。
后,张三暗中将该处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李四。
李四⽀付了对价且依法办理完过户⼿续。
⼀年后,张⽗知道此事,⾮常愤怒,找到李四并出具已经公证的代名持有协议,向李四索要房产。
这时,房⼦归谁呢?按照《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四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张三⽗亲只能应向⾃⼰的⼉⼦索赔。
再举个例⼦:吕-布与貂-蝉婚后共同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貂-蝉名下,房产证上写明单独所有。
吕-布常年在外打⼯,家⾥⼀应事物都是貂-蝉处理。
后,貂-蝉在吕-布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把房⼦卖给了曹-操,并且已办理完过户⼿续。
吕-布回来后,⾮常⽣⽓,把曹-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这时候,房⼦归谁呢?按照《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归曹-操所有,因为曹-操是“善意取得”。
①⼆、到底什么才算“善意取得”?国家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请看:根据《物权法》第⼀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受让⼈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为:(1)⽆权处分⼈处分他⼈的财产;(2)受让⼈是善意的;(3)受让价格合理;(4)受让⼈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全⾯细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
法国善意取得制度
法国善意取得制度
法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要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让与人无处分权:即让与人不具有转让财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处分财产的人。
2.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必须不知道让与人无权转让该财产,或者在让与人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受让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让与人有权转让该财产。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从让与人处购买该财产,该价格应当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4.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动产的情况下,财产必须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不动产的情况下,不动产必须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财产,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平交易,限制原物权人的利益,以维护整个交易链条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时,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时,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人赔偿。"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比照该条而对《合同法》第51条作类似的修改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必要的补充:"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该处分行为有效。"这样通过法律的例外规定,可使法律在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之间得到协调,化解在承认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肯定动产的善意取得而引起的逻辑上的矛盾,实现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公正性。
法律保护的安全有静态安全(静的安全)与动态安全(动的安全)之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显然立足于维护静的安全。静态安全是指对民事主体已系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不使他人任意侵夺,是对既有利益的静态保护。动态安全是指民法对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民事利益的动态保护,使其不归于无效,着眼点是维护新利益的取得。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往往相互抵触,两者不可兼得,立法者应根据社会经济的需要,对两者进行必要的调节,主要是将不利后果分配给哪一方。《合同法》第51条显然立足于对权利人静态权利的保护,立足于维护静态安全。但此时我们亦应保护动态安全。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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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俗的解释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谢谢~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2、法律主观: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5、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bnct,需要什么条件据中新网报道,我国研发出的首款BPA硼药它可用于BNCT疗法,所谓的BNCT疗法,就是一种可以不用手术、但是可以精准消灭肿瘤细胞的放射线抗癌技术。
善意取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出让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出让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这意味着,出让人在转让财产时,并非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虽然享有部分权利,但未获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
2.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取得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对其权利瑕疵并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道存在权利瑕疵。
3.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对价是指受让人为取得财产而支付的对等代价,包括金钱、实物、劳务等。
4. 财产已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的第四个构成要件是财产已交付给受让人。
交付是指出让人将财产转移给受让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行为。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 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后,可以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2.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后,原权利人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
原权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但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若存在恶意,原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3. 限制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尽管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不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
4. 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交易中免受损失。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论无权处分行为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效力
处分行为。可是 , 法律上的处 分行 为又可分 为物权上 的处分与债权上的处分 , 前面所述涉及 的转让 、 设质等
当然 归物 权调整 , 债权 上 的处分 行 为 呢? 比如 出租 , 但
善意取得制度经《 物权法 》 明确规定后∞ 虽并未 , 将“ 无处分权 ” 作为此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 , 却把此制 度 中的转让人明确限定为“ 无处分权人” 由于此条款 ,
国在制订《 同法》 合 过程 中, 区分各 个国家之 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 同而导致 。应 当在 法律 上认定 无权 处分签订的 未
合 同效 力 为 有 效 , 能 解 决 实践 中遇 到 的 法律 问题 。 才
关键词 : 无权处分 ; 意取得 ; 善 物权 变动
中 图分 类号 :9 3 2 D 2 .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434 2 1 )50 6 -3 17 -4 X(0 2 0 -0 30
限制 , 从而 欠缺完 全 的处 分权 。如 夫 妻共 有房 产 ,分 其共 有 财产 的情 形也 属
于无权 处分 ; 三是 虽 然 有完 整 的所 有 权 但 却 没 有 处 分
权 , 型 的 比如在 所 有权保 留合 同里 , 典 当事 人 约定 在价 金 没有 完 全清偿 之前 , 转让 人 保 留其所 有权 , 么 在合 那 同有效 期 间 , 转让 人 虽 享 有所 有 权但 却 没有 把 同一 财
问题 。
那么问题就 出来了, 假如乙丙之间合同无效 , 那么 个无效的合 同( 或称为债权合意) 是否能够 引起物 权 的有效变动呢?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与善意取得之
一
无权处分在 我 国法 典 中的首 次亮相 是在 《 同 合
法》 5 条 “ 第 l 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 经权利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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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单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 14 :无权处分(★★★) (P48)
1.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称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2. 债权行为(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 1 )是否享有处分权,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无权处分所涉买卖合同有效;
( 2 )无权处分所涉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物权行为转为有效,受让人取得物权,否则转为无效,受让人只能考虑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物权。
3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
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
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考点 15 :善意取得制度(★★★) (P56)
1. 《物权法》第 106 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2. 具体理解( 2019 年、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1)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
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予
产
重 付
变 权 让
适
用
环境 依 有效的法律行为 转让物权 (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持: ①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销 转让人 无处分权 【提示 1】 注意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无权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以被代理人的义进行 【提示 2】 善意取得制度只在无权处分的情境下适用 脱手物: ( 1)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 ( 2) 盗窃物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 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限制物权
构
成要件 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受让人 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过失 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存在合理的价格 【提示】 只要存在合理的交易对价即可,并不要求对价已经支 无处分权人与受
让人之间已经完
成相关的物权变
动要件
【提示 1】 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已经完成相关的物权要件,参考前述“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情境下的物权变动件与对抗要件综述”表 【提示 2】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认定物动要件已经满足 法
律
效
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 【提示】 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论原权利人是否同意 ),善意受即可主张取得所有权,即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让人善意的判定细节
( 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提示】①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应当确认登记状态(权利人是否为转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未确认登记状态的受让人属于轻信,而非有理由相信,不作为善意受让人对待。
②对普通动产而言,转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使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其享有处分权,不需要考虑登记问题
( 2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例题· 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6 年)
A. 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
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1 )由于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对该画的共有应推定为共同共有,甲处分该画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 2 )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该画以市场价格出卖并已交付,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物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可主张,无须考虑原权利人的意愿。
本单元考点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