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6.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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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3〕2382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27日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前期工作管理责任,提高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代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签订代建合同起到项目正式开工为止,按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在开工前完成的所有前期工作。

代建单位费用包含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前期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全部服务费用。

第三条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业务质效、工作履职、满意度评价四个方面,重点考核代建项目开工前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办理进度和工作质量。

绩效考核评价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一次性进行。

第四条按照“奖优惩劣”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代建单位费用和代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效率挂钩考核机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章考核评价规定第六条代建单位在投标和签订代建合同之前应充分调研,根据项目实际和投标文件承诺,制定合理的前期工作计划,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各市区2018年度节能“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各市区2018年度节能“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各市区2018年度节能“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陕发改环资〔2019〕1115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各市区2018年度节能“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2018年,在各市区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能源消费总量12900.38万吨标准煤,增长2.98%,达到年度控制目标;单位GDP能耗下降4.88%,超出年度目标任务2个百分点,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实现了预期目标。

按照《陕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陕政发〔2018〕13号)要求,我委会同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成4个工作组,对各市区2018 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

经综合评价,西安(含西咸新区)、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含韩城市)、延安、商洛7个市(区)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榆林、汉中、安康、杨凌示范区4个市(区)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

咸阳、延安、榆林、汉中、安康、杨凌示范区6个市(区)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对6个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

各市区2018年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如下:一、能源“双控”指标完成情况(一)能耗强度降低方面。

各市区均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下降幅度超过目标任务2个百分点以上的有铜川、西安(含西咸新区)、商洛、宝鸡、汉中和渭南6个市(区),分别超过目标任务3.50、3.09、2.78、2.23、2.18和2.14个百分点;安康、杨凌示范区、咸阳、延安和榆林5个市(区)分别超过目标任务0.25、0.11、0.04、0.02和0.02个百分点。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棚改办)、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监督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1、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为重点的自查情况;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50号)、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对住宅排气道制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2]131号)的情况;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7
•【字号】陕安委办〔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印发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度任务责任清
单。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0]115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0]115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0]11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管理(一)考核程序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首先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合格后,按照行政许可申报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厅颁发“资格证书”。

(二)考核机构以下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委托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金属焊接工。

以下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委托陕西省建筑设备和门窗协会组织实施:1、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建筑起重机械司机;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4、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三)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考核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具体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省政府从去年8月起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全面清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9年底制订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经2001年2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对省政府209件,省政府办公厅79件,共288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二00一年二月九日陕西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 │关于颁发《来陕外国人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1〕150号┃┃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处罚办法│陕政发〔82〕255号┃┃3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陕政发〔88〕255号┃┃│定》│┃┃4 │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陕政发〔93〕12号┃┃5 │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0〕147号┃┃6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0〕183号┃┃7 │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2〕161号┃┃8 │《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3〕189号┃┃9 │关于颁发《陕西省税收征收驻厂管理办法(试│陕政发〔86〕197号┃┃│行)》的通知│┃┃10 │关于发布《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陕政发〔87〕20号┃┃│通知│┃┃11 │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7〕97号┃┃12 │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7〕80号┃┃13 │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补充规定│陕政发〔82〕160号┃┃│的通知│┃┃14 │关于颁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的通│陕政发〔82〕47号┃┃│知│┃┃15 │关于发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陕政发〔83〕33号┃┃│知│┃┃16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陕政发〔87〕104号┃┃│的有关规定│┃┃17 │关于发布《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陕政发〔87〕18号┃┃│行细则》的通知│┃┃18 │批转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税收工作与税法不│陕政发〔89〕180号┃┃│符的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 │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陕政发〔93〕66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陕政发〔93〕66号┃┃│免税收的通知│┃┃21 │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制止开荒和在采矿│陕政发〔85〕135号┃┃│、筑路等基本建设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2 │关于加快发展草食牲畜的决定│陕政发〔81〕26号┃┃23 │关于颁发《陕西省畜禽及肉类交易市场检疫办│陕政发〔82〕138号┃┃│法》的通知│┃┃24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发展养牛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2〕181号┃┃25 │关于认真做好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4〕62号┃┃26 │关于发布《陕西省家畜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8〕278号┃┃27 │关于调整农业科研管理体制的通知│陕政发〔81〕67号┃┃28 │关于发展油料生产,争取尽快实现全省食油自│陕政发〔80〕188号┃┃│给的通知│┃┃29 │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127号┃┃30 │批转大力发展大麦生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3〕184号┃┃31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暂行专营的暂行规定│陕政发〔88〕268号┃┃32 │关于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0〕275号┃┃33 │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286号┃┃34 │批转省商业局、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改进蔬菜│陕政发〔83〕81号┃┃│产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35 │关于认真做好蔬菜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3〕127号┃┃36 │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3〕16号┃┃37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加│陕政发〔84〕147号┃┃│快我省饲料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38 │关于加快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陕政发〔81〕25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88〕85号┃┃40 │关于建设一批增强农业后劲项目的决定│陕政发〔88〕277号┃┃41 │批转省农业厅关于恢复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陕政发〔80〕43号┃┃│的报告│┃┃42 │批转省农业厅区划办《关于开展县级农业区划│陕政发〔80〕265号┃┃│工作的部署和意见》的通知│┃┃43 │关于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陕政发〔92〕30号┃┃44 │关于颁发《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发〔86〕122号┃┃│的通知│┃┃45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城市节约用水│陕政发〔82〕135号┃┃│工作报告的通知│┃┃46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村镇建设两个│陕政发〔82〕260号┃┃│文件的通知│┃┃47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我省建│陕政发〔86〕67号┃┃│筑市场意见的报告的通知│┃┃48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我省│陕政发〔86〕211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陕政发〔92〕16号┃┃│加强村镇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50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陕政发〔93〕50号┃┃│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通知│┃┃5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建│陕政发〔94〕23号┃┃│设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5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陕政发〔94〕53号┃┃│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53 │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陕政发〔84〕53号┃┃│基建物资与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4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96〕29号┃┃55 │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陕政发〔84〕78号┃┃56 │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陕政发〔91〕49号┃┃57 │批转省供销社关于解决供销社当前存在问题的│陕政发〔91〕82号┃┃│请示报告│┃┃58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4〕50号┃┃5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市│陕政发〔90〕150号┃┃│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60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陕政发〔86〕205号┃┃│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1 │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的物价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3〕111号┃┃62 │批转省计委关于全省整顿基本建设收费的情况│陕政发〔84〕10号┃┃│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63 │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陕政发〔84〕120号┃┃│见│┃┃64 │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几项规定》│陕政发〔84〕188号┃┃│的通知│┃┃65 │批转省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陕西分局制订│陕政发〔85〕75号┃┃│的《陕西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办法》的通│┃┃│知│┃┃66 │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陕政发〔86〕178号┃┃67 │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几点意│陕政发〔91〕8号┃┃│见”的通知│┃┃68 │批转省计委、经委《关于加强物资集中统一管│陕政发〔78〕161号┃┃│理的报告》的通知│┃┃69 │转发“陕西省基建项目地址选择管理办法的暂│陕政发〔79〕212号┃┃│行规定”的通知│┃┃70 │转发省物价局“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座谈会│陕政发〔82〕288号┃┃│纪要”的通知│┃┃71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陕政发〔83〕27号┃┃│的意见》的通知│┃┃72 │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4〕95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3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涉外价格有关问题的报告│陕政发〔80〕63号┃┃74 │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3〕24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5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陕政发〔85〕66号┃┃76 │陕西省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陕政发〔88〕72号┃┃│当补贴的实施方案│┃┃77 │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陕政发〔93〕13号┃┃│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78 │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陕政发〔94〕15号┃┃│审的通知│┃┃79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陕政发〔94〕52号┃┃│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80 │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发〔96〕39号┃┃81 │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陕政发〔88〕65号┃┃│法》的通知│┃┃82 │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清理│陕政发〔97〕31号┃┃│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83 │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一管理国│陕政发〔83〕185号┃┃│营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4 │关于搞活金融的十条意见│陕政发〔84〕118号┃┃85 │批转农业银行分行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陕政发〔88〕54号┃┃│十条规定的通知│┃┃86 │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陕政发〔84〕63号┃┃│见的通知│┃┃87 │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79〕116号┃┃88 │关于狠抓出口,大力增加外汇收入的通知│陕政发〔85〕71号┃┃89 │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7〕185号┃┃90 │关于印发陕西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陕政发〔87〕187号┃┃│偿贸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91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陕政发〔87〕189号┃┃92 │颁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88〕88号┃┃93 │关于扩大西安市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补充│陕政发〔89〕48号┃┃│通知│┃┃94 │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陕政发〔89〕116号┃┃│批管理细则》的通知│┃┃95 │关于解决我省城市郊区征用土地和安置被征地│陕政发〔78〕28号┃┃│农民生产生活的试行办法│┃┃96 │关于保护金银矿产资源严禁非法开采的报告│陕政发〔80〕252号┃┃97 │关于颁布《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陕政发〔85〕7号┃┃│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98 │关于扶持农民开发矿产资源的通知│陕政发〔85〕21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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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 │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赌博的通知》│陕政办发〔83〕76号┃┃│的通知│┃┃2 │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通│陕政办发〔85〕165号┃┃│知│┃┃3 │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的│陕政办发〔91〕61号┃┃│通知│┃┃4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95〕105号┃┃│的通知│┃┃5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陕政办发〔96〕35号┃┃│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6 │关于发布《陕西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88〕273号┃┃│》的通知│┃┃7 │关于颁发《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的通│陕政办发〔88〕21号┃┃│知│┃┃8 │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陕政办发〔88〕152号┃┃│的通知│┃┃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陕西省水土保│陕政办发〔81〕1106号┃┃│持勘测规划的复函│┃┃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发行体│陕政办发〔91〕254号┃┃│育奖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加强体│陕政办发〔93〕6号┃┃│育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12 │关于认真做好生猪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工作│陕政办发〔82〕11号┃┃13 │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88〕78号┃┃14 │转发省农牧厅等四个单位关于大力发展我省棉│陕政办发〔85〕34号┃┃│花生产的报告的通知│┃┃15 │转发省农牧厅、粮食局关于大力发展油料生产│陕政办发〔85〕160号┃┃│的意见的通知│┃┃16 │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放│陕政办发〔93〕50号┃┃│手发展多种经营意见的通知│┃┃17 │在全省实施小麦高产开发工程的通知│陕政办发〔95〕145号┃┃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陕政办发〔89〕243号┃┃│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工业的报│┃┃│告的通知│┃┃19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陕政办发〔94〕109号┃┃│金会的意见的通知│┃┃20 │关于加强农作物杂交种子管理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95〕3号┃┃21 │转发陕西省1998-2000年农科教结合实施方案│陕政办发〔98〕7号┃┃│的通知│┃┃22 │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渭北地区百万亩优质苹果│陕政办发〔87〕90号┃┃│商品基地建设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我省进│陕政办发〔80〕135号┃┃│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陕政办发〔91〕12号┃┃│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 │陕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补充│陕政办发〔86〕159号┃┃│规定│┃┃2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药市场│陕政办发〔85〕146号┃┃│管理的报告的通告│┃┃2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陕政办发〔95〕19号┃┃│的通知│┃┃28 │转发省计委关于留成外汇调剂转用暂行办法的│陕政办发〔86〕81号┃┃│报告的通知│┃┃29 │关于转发省计委、物价局关于粮食挂钩奖售化│陕政办发〔92〕12号┃┃│肥、柴油实行平议差价返还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0 │关于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办发〔95〕20号┃┃31 │转发《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陕政办发〔91〕35号┃┃│通知│┃┃32 │关于转发陕西省黄金价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陕政办发〔88〕55号┃┃│法的通知│┃┃33 │转省外经贸厅关于积极鼓励出口和制止出口货│陕政办发〔86〕9号┃┃│源流失的报告的通知│┃┃34 │加强我省外贸系统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86〕202号┃┃35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专利基金│陕政办发〔90〕86号┃┃│章程”等问题的通知│┃┃36 │关于转发省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陕政办发〔91〕119号┃┃│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7 │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陕政办发〔86〕65号┃┃│土地试行由各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38 │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国家集体基本建│陕政办发〔87〕32号┃┃│设用地及农民宅基地用地实行指标控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39 │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陕政办发〔95〕41号┃┃│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40 │转发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99〕29号┃┃41 │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陕政办发〔99〕44号┃┃│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2 │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陕政办发〔88〕268号┃┃│规定》的通知│┃┃43 │转发西北电管局关于加强农村用电收费管理报│陕政办发〔91〕248号┃┃│告的通知│┃┃4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未成年旅客乘机问│陕政办发〔83〕52号┃┃│题的通知│┃┃4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陕政办发〔89〕152号┃┃│收上缴工作的通知│┃┃4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加强│陕政办发〔91〕245号┃┃│全省会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47 │陕西省会计证管理试行办法│陕政办发〔86〕89号┃┃48 │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陕政办发〔87〕195号┃┃│管理意见的报告│┃┃49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陕政办发〔96〕93号┃┃│案的通知│┃┃5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陕政办发〔91〕79号┃┃│后涉及的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5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陕政办发〔94〕129号┃┃│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52 │陕西地区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实│陕政办发〔93〕19号┃┃│施办法│┃┃53 │陕西省口岸卫生检疫监管注册办法│陕政办发〔96〕71号┃┃54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841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中期评估原则上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竣工验收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

第四条中期评估的重点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备性,项目管理“四制”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进度的时效性,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文件的一致性,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第五条中期评估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推动工作、强化监管的原则,如实记录项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评估项目实施现状,推动项目高质量管理,为项目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中期评估采取集中评估和单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评估根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整体实施情况,分批次按节点集中进行全面评估;单项评估可以是一个项目的全过程评估,也可以是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概算执行等某一方面评估。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工作全覆盖,每个项目在建设阶段至少进行一次评估(集中评估或者单项评估);集中评估每年进行二至三次,单项评估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陕安委办〔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陕西煤监局,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陕西矿业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韩城市燎原煤矿“6·10”和铜川市乔子梁煤矿“1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煤监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要求,省安委办决定组织对全省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和11月5日省政府紧急视频会议、11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部署,至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开展煤矿灾害风险等级普查核查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煤矿安全管理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理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陕发改人事〔2017〕487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7〕487号委机关各处室,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委属各单位:经委党组2017年4月12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16年度委机关、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及委属各单位考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集体考核(一)委机关处室1.优秀等次(16个):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处、发展规划处、经济贸易处、人事处、高技术产业处、社会发展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煤炭电力处、区域发展处、西部开发处、政策法规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以工代赈办、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2.良好等次(17个):财政金融处、产业协调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机关党委、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稽察办、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石油天然气处、运行监测与应急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能源综合处、农村经济处、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处、运行调节处、应对气候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二)省粮食局1.优秀等次(3个):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办公室。

2.良好等次(6个):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三)省物价局1.优秀等次(6个):办公室、综合调控处、商品价格处、反价格垄断分局、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价格监测分局。

2.良好等次(10个):服务业价格处、收费管理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机关党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办公室、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收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物价研究室、省价格认证中心。

(四)委属单位1.优秀等次(4个):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委干部培训中心、省信息中心、省节能监察中心。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商政办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08〕135号)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级驻商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弥补不足,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各项考核任务。

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做好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排查根据市考核办对全市前三季度目标任务督促检查情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指标完成情况较好,有的指标已接近完成年度任务,有的按正常进度推进,但部分指标完成不够理想,形势依然严峻。

现距年终只有40天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务必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全面完成考核目标任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对照市上年初下达的各项考核目标任务认真排查,特别是对照检查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找准存在问题的根源,逐一研究解决办法。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部门根据对照检查情况,查漏补缺,进一步明确责任,夯实任务,落实措施。

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指标,要赶进度,力争超额完成任务;对于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市级科技三项费用投入、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城镇廉租房和申请租金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解决农民住房困难、“五保”户集中供养、广播电视“村村通”、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进度缓慢的指标任务进行跟踪督查,落实专人负责,随时掌握进度情况,逐一研究制定完成的措施;各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衔接、沟通,一方面弄清目标任务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另一方面争取对我市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要求,确保完成考核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各部门必须紧急行动起来,认真安排部署,妥善处理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工作不力、影响全市考核的,要追纠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024年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通知要求

2024年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通知要求

根据2024年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通知要求,本文将对该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该通知要求旨在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管,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具体要求如下:一、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级根据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绩效评价指标,将重点行业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A级为绩效最好的企业,D级为绩效最差的企业。

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于A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适度减少检查频次;对于B级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对于C级企业,要求加大整改力度,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D级企业,要求立即整改,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进行停产整顿。

三、强化环保督察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环保督察力度,确保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环保工作,落实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对企业环境数据的监测和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推动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先进性和有效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

对于技术改造投入大、效果明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监督对企业违规排放和环保设施不达标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监测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提供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六、加大舆情监控和应对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环境问题的舆情监控,及时应对舆情事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舆情应急机制,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参与意识。

综上所述,2024年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通知要求是为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管,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这将有助于促进重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文明工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文明工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文明工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文明工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陕建质发〔2022〕1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在全省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加快推进新技术应用通知如下:一、推进应用的新技术类型(一)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1.技术特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的全部杆件做到了系列化、标准化,并且搭拆快,易于管理,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好、承载力高的特点。

与传统钢管扣件式脚手架等相比,在同等荷载情况下,可以节省相应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产品寿命长,绿色环保,技术经济效益较为明显。

2.应用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中,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集成(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技术特点:集成(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具有智能化、标准化、装配化、美观化的特点。

其封闭性较好,能较大程度地消除高空坠物风险;构件的材质特点杜绝了架体火灾隐患;同时,其整体的安全可靠性更高。

2.应用范围: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组合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1.技术特点:铝合金模板具有自重轻、强度高、加工精度高、拼缝严密、施工方便等特点。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集团: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农办建〔2023〕12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项目设计关。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禁借用资质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实地测绘勘察,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工程设施,突出农田水利、耕地地力提升等措施。

认真组织开展实地勘察,严禁不到现场、情况不明、凭空设计,坚决杜绝因项目设计不合理造成“有图无地”“有渠无水”“农机无法下田”等问题。

项目设计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的意见并作为重要依据,防止出现设计方案与生产需求不相符而无法落地等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利用最新“三区三线”年度变更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科学合理、精准高效地开展项目设计。

二、严把招投标管理关。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类型、规模、投资数额、工期要求等内容,对拟投标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查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避免可承揽工程类型与招标项目类型不符、资质等级可承包规模与招标项目规模不符企业参与投标。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陕安委〔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省属有关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中央驻陕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约谈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委会或省安委会授权省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省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武功县2022年第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操作手册

武功县2022年第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操作手册

武功县2022年第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操作手册武功县2022年第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操作手册一、前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武功县2022年第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操作手册,以便所有相关人员能够深刻了解各项考核指标和具体操作流程。

1.2 范围本文档合用于所有参预武功县2022年第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人员,包括县委、县政府、监察部、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

二、目标责任考核的原则和框架2.1 原则(1)以总体目标、年度计划为总纲,以考核得分为评价标准,逐项考核、逐级考核;(2)全面考核、客观公正,依据真实数据和真实情况进行评价;(3)强调结果导向,突出实绩,重现效果。

2.2 框架目标责任考核框架如下:(1)总体目标在2022年第二季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各项指标顺利完成。

(2)年度计划根据总体目标,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各详细计划指标。

(3)考核指标(4)考核得分三、考核具体指标和操作流程3.1 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如下:(1) GDP增长率(2)工业增加值(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财政收入(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2 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各部门及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及时完成统计数据填报工作,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汇总。

(2)组织专业人员对填报数据进行核对,对有关部门的数据申报表及阳性表进行认真审核。

(3)按照权重和评分标准计算,确定各项指标该得的分值。

(4)对各项指标得分按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部门考核总分。

(5)以部门得分高低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评定等次。

(6)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考核结果,向相关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四、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2022年第二季度计划指标量化表(2)各部门考核表(3)部门考核自评表(4)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目标责任考核:指通过确定考核目标和责任,并细化考核细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绩效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考核方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03
•【字号】陕建质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9〕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20号)要求,结合省厅《关于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电子证书的通知》(陕建发〔2018〕341号)精神,现就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资格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在考核报名系统上传相关电子材料及电子照片,即可打印准考证参加考核。

二、考核合格的人员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个人身份证件、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相关资料,到厅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三、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个人即可查询获取。

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20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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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的强省目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各级行政区域、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和实施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省委统一领导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考核委员会,党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六)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党委及考核委员会应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八条各地区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各单位考核指标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考核委员会根据国家、本省和各地区重大工作部署,可以相应调整考核的具体指标项目。

第九条各地区的年度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各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调动考核对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二条考核对象每年年初根据考核办确定的指标体系,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送交考核办汇总修订,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经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应当向社会公布。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下达。

指标下达后不再变动,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考核指标不能完成的,由考核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章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办运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监控预警,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形成考核对象每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台账,并赋予一定分值。

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专项督查、预警督办、半年检查等方式,对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考核对象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考核办反馈。

第十五条自查总结由考核对象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办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一年度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组召开考核测评大会,按照规定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听取考核对象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述效报告;(二)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反映突出的问题;(三)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作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组织参加考核测评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考核对象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

社会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等方法,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考核办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党代会代表对考核对象年度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组织下级党委、政府与本级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互评;(二)统计部门负责对各地区年度工作满意度进行访问调查,征询访众意见;(三)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建立本级各单位的工作服务对象调查数据库,统计部门负责在数据库人员范围内进行各单位工作满意度调查。

社会评价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数据汇总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量化指标由上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定等工作;(二)非量化指标由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监控台账,结合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核定;(三)党的建设指标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评价标准或者要点,进行双印证考核评定,即主管部门平时考核与考核组年终考核按照 5:5的权重相加计算考核得分;考核办负责汇总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考核办根据数据汇总排名顺序,结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等情况,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

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考核办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其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评定初步意见,报考核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以就专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等次评定,也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创新等进行专项评比。

第二十二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办应当向考核对象反馈得分情况。

考核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办申请复核,考核办应当予以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分值权重和等次确定第二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目标责任考核占90%的权重,社会评价占10%的权重,并分类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和工作绩效加减分的具体分值,按照《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对象工作绩效按照下列规定加分:(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指标、单位主要职能指标超额完成任务,达到《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加分要求的;(二)省级考核对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和中央、国家部委面向全社会表彰项目,市级、县级考核对象获得本地区规定的表彰项目的;(三)其他方面成绩突出需要加分的。

第二十五条考核对象工作绩效按照下列规定减分:(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二)受到本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通报批评的;(三)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的;(五)组织工作满意度排序靠后的。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分类评定的原则,依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

地区考核等次评定可按照优化发展地区、重点发展地区、生态发展地区等类别进行排序确定。

省级单位考核等次评定可按照党委工作部门、政法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涉农工作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群团部门等类别进行排序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部门分类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类别。

第二十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标准评定:(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社会满意度高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二)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三)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主要领导或多数领导成员民意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或者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的,可评为一般等次;(四)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规定分值,或者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评为较差等次。

各地区、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八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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