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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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也在不断扩大。
环境法的保护法益理念目前正在如下几个方面扩大:第
一是个人益、企业益,第二是地方益,第三是国益,第 四是人类益(包括将来世代益 ),第五是地球益。他认为, 从传统法的保护利益看,人类益将成为环境行政保护法 益的方向(日本学者,山村恒年:《现代环境法的法理 学》 )
从伦理哲wenku.baidu.com、环境伦理学研究提出了将地球全体系统予
一、环境伦理理念

1.环境伦理的提倡
20世纪初叶,阿尔贝特· 史怀泽博士首次提出应
当将伦理学概念及其权利扩大到其他所有生物, 并为此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
20世纪40年代,被现代美国人称为“环境伦理学
之父”的A.利奥波德提出了土地伦理思想。认 为个人是一个由各种相互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 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扩大 到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沙乡年鉴》)
实现科斯定理的前提是要明确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所有权
并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权利 的交易。科斯定理为解决环境保护的“市场失灵”问题 提供了一个新的思想方法。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实行排 污权交易制度。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由国家采用经济手段,通过对 消极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如排污行为、开发自然 资源行为等)征收排污费或环境(资源)税的方式筹款 以弥补行为造成环境价值的损失。 国家(政府)干预模式 : 庇古税
环境权应当作为一种人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认可
和保护,它以国家为义务主体,通过法律授权行 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的方式来实现。将环 境权确立为宪法上的权利以及要求参与行政的权 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环境权在公民要求国家保护环境或者据以参与环 境监督和管理的意义上使用时,因其与公权力发 生关系的权利是人权或宪法性权利,主要具有共 益权的性质。而当环境权用于私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时,因其具有自益权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实质 上的私权。

其原因在于 自然资源以及环境质量往往具有公 共物品的属性(非排他性、不可分性、无竞争性)
G· 哈丁教授 :《公地的悲剧》,1968年 。 倘若有一块草地是对所有放牧人都开放的并且

不收取任何费用,由于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显 然每个人都会增加自己牲畜的数量。“所以悲 剧就发生了,每一个人都陷入到一个促使他无 限制的增加牲畜数量的机制当中,而他们所处 的世界是有限的。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的社会 里,每一个追逐个人利益的人的行为最终会使 全体走向毁灭。公地自由会毁掉一切。”
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 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 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 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 整个环境立法之中; 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 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

(2)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明确环境作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并确立相关权利的交易规则,通过市 场的方法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减少环境破坏的社会成本。 美国经济学家R.科斯认为,只要适当地确定资源 的财产权或使用权,就会消除外部不经济性。即 当存在外部性(某经济单位的行为会引起另一经济 单位的快乐或痛苦,但并未通过市场而进行交易) 时,只要财产权的规定很清楚,可以通过谈判得 到最适当的处理方法,而不需要政府或其他机构 的干预: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图表 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预防


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 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 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谨慎对待可 能的环境风险 在各类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发展相协调 一致,建立循环型社会国家,促使人类社会、经济实现可持 续发展

(4)我国学者的环境权研究及其立法实践
我国于2002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确立了
“公众环境权益”的概念。但是因未作立法解释而使这 一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十分模糊。 从立法意图解释,公众环境权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 是指公众合法权益中与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相关的权利 及其通过合法环境利用行为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而言, 它们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厌烟权、清洁水权、安宁权、 采光权(或称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观赏权(或称环 境美学权)及其利益等。 对公众环境权益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我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上的公众环境权益并非独立的、由宪法所赋予 的权利,其实质是各种与公众生存的外部环境相关权利 的集合。公众的环境权益既包括公的权益,也包括私的 权益,它因公众对环境概念的具体理解的不同而有所不 同:既可以包含所有公众对环境及其利益的共益权,也 可以包含公民个人对环境及其利益的私益权。

(3)日本学者倡导的环境权
日本大阪律师会专门成立了环境权研究会,以探讨环境
权理论的发展与深化问题,并将环境权定义为“支配环 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按照日本律师的观点,被害者有忍受一定程度的公害的 义务,以此为限加害者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符合“忍 受限度论”,其背景是大气、水、日照、景观等是人类 生活不可缺少的资源,依照“环境共有的法理”属于万 人共有的财产。因此,可将环境权理解为私权的一部分, 即以环境为直接支配对象的“支配权”。 环境权以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性质和内容不定、 主体不一等原因而在判例上遭到否定,但是环境权论却 极大地丰富了日本环境法的理论。
以保护的理念看,上述主张已被1992年里约NGO“地球 研讨会”提出的《地球宪章》(Earth Charter)所采纳。

2.环境权及其相关权利 讨论:环境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人权?公权? 私权?权利束?
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因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
损害的被害范围和被害人群不断扩大.而依据宪法基本 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形态。 目前,对环境权的一般表述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的 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虽然已为一些国家的宪法所 确立,但由于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的不确定性及 其与传统法的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因而在法学界还存在 着极大的争议。 从西方国家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看,美国学者提出的“公 共信托论”(public trust theory)和日本律师、学者共同 提出的“环境支配权论”对环境权理论的贡献是最大的。

2.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有效性的评估与分析
第一,将环境与自然资源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
体系。
重新建立一套新的所谓“绿色GDP”核算方法,将环境与
自然资源的价格也反映于核算体系之中。
第二,环境质量的成本一效益分析:环境质量的
成本一效益分析,是指就人为活动对环境质量的 效益或价值造成影响所进行的投入成本与环境效 益间的比较分析。

(1)J.萨克斯教授与他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1969年,美国学者J.萨克斯教授出版了其有关 环境权的著作《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 率先从“公共信托”的角度对环境权的法理作了 解释。
J.萨克斯教授结合环境问题所讨论的环境公共信托 论的目的,是为公民环境诉讼奠定一个权利的基础。 也即政府行使公共财产的管理权力为公民所信托赋予, 理所当然环境的所有者全体公民自然就有权对政府的 行为实行监督,公民环境诉讼就是一个很好的监督形 式。此外,政府还有义务将有关企业信息、环境状况 信息予以公开。这样就可以将上述权利概括为公民的 环境权。

2.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环境伦理观念开始渗透到
法律领域,对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影 响。

传统法的理论与实践上,法律权利和义务的 主体都只是人(自然人)。

讨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只能是人吗?

20世纪后期,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及其所导致的人 类社会的困境和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 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怀疑。哲学伦理学 界开始了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反思和对“生 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理念的探讨。 这种转变自然也影响到现代法律,它突出地表现在 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具体而言就是对有 关环境立法不合目的性的反思和有关对自然权利理 论的论述等。 目前,法理学还未全面接受环境伦理理念的基本观 点,但对自然的非人类利用价值已经予以了肯定。
环境质量的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目前已经广泛地运用
于诸如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有关环境行政决策之中。

3.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目标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 时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 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伦特
兰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我们共同 的未来》



【理解】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出发点是认为人对环境 价值的利用一定会违背自然规律,造成环境破坏。 这一点确实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是正确的 (人定胜天、人是万物的尺度),但是随着环境问 题的严重化以及人类对环境认识的深化,环境自身 的价值与其对人的价值趋向重合,人趋向于在尊重 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利用环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 逐渐演变为负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即追求人类利 益的同时尊重自然规律。从制度成本的比较看,颠 覆性和革命性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成本较高。另外,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其现实性,即在 人类社会领域内,在人类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制度中, 如何贯彻实施非人类中心主义?

(2)其他美国学者倡导的环境权
在美国,除了环境公共信托论的解释外,关于宪法与环
境权关系的理论也是美国环境法理论的另一个基础。 多数学者是采折中说来解释环境权与宪法关系的,他们 认为环境权是“通过适用特定条款而予以保护的权利”, 因为宪法有关基本权保障的若干规范如正当程序、平等 条款以及州的执行等规定,已将环境权作为保护的对象, 只不过这种保护是间接的。 将美国有关环境权的主张可以归纳为环境权是针对国家 的一项专门权利、是专门制约国家活动的基本权利。 然 而,尽管学者们积极的主张环境权,但法院尚没有确认 环境权的实际存在。

奥巴马打苍蝇事件观看与讨论
保护动物?矫枉过正 ?
二、环境经济理念 1.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理论和方 法


(1)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及其原因
外部性(Externality)是一个经济学名词,指一个人的
行為直接影响他人的福祉,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 得回报。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个方 面。外部经济性又称正面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的外部不 经济性,又称负面的外部性。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 问题。
协调发展
受益者负担 只要从环境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者, 都应当就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负担补偿费用;开发者 养护、污染者治理,建立共同负担制度 公众参与 协同合作 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开发决策活动,并 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在国家内部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 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 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
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 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图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基本理念 环境伦理 理念 环境经济 理念 环境权益 理念 对环境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观点 万物含生;天人合一;土地伦理;敬畏生命; 自然的权利;环境的内在价值;生态利益中心 主义 市场失灵;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科斯定律; 对法律制度有效性的评估与分析;可持续发展 环境权益(个人益、企业益、地方益、国益、人 类益、地球益);公益性环境诉讼;地球的法的 支配论;法治主义论;分权主义论

世界银行认为,在技术、偏好结构及已知资源 基础给定的情况下,利用率会有一个限度,超过此 限度将难以持续。因此极为重要的是要提请决策者 注意到这些不可持续的比率,并且改变行动方向以 便能够达到可持续的水平。

三、环境权益理念 1.保护法益理论及其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国通过立法所表现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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