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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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建设,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推动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领导

(一)保障措施。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人员、经费、物资等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列入对辖区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

(二)职责分工。各级工商机关相关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基层工商所具体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巡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人员配备。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应分别至

少配备一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工作部署。每年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实施重点突破和典型引路,积极开展监管工作试点,培育辖区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和网络经营主体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五)设备配置。各级工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要分别配备至少一台性能较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或安装无线上网卡),同时配备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相关器材,还要适应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案件的需要,根据本地条件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巡查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六)督促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经常基层一线,对辖区单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七)部门协作。各级工商机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联通、移动、电信、铁通、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

二、学习宣传

(八)业务学习。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集体讨论、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

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操作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将总局《办法》纳入年度学法普法计划,组织开展全员学习,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

(九)社会宣传。各级工商机关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向辖区内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广泛宣传《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其了解网络经营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引导其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本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动态和成效,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消费教育。积极向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和网络交易安全知识,并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网络消费维权意识,引导科学安全网购,促进网络交易发展,保障网络消费安全。

三、软件应用

(十一)系统操作。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应详细掌握“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和“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网一平台”)的各个组成模块及其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一网一平台”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导入、搜索、建档、巡查、办案和信息报送审核、邮件通知收发等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以网管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十二)系统维护。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要妥善

保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内外网隔离规定,确保有关资料数据安全。做好网络技术支持、保障和系统、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外网进行清理杀毒,保持系统运行正常。

(十三)定期登录。各级“一网一平台”操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网一平台”一次,查看上级通过系统发布的动态、通知、通报、邮件等信息,及时处理有关业务和反馈有关情况,实现全省一体、上下联动、高效运作。

(十四)数据导入。各市局应及时将本地经济户口数据库中的新增和变更数据导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原则上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导入数据要准确、全面。辖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完成本地经济户口数据的认领排查和搜索建档工作。

(十五)搜索监测。县级工商局或工商所网络监管人员要运用系统提供的搜索引擎对导入的经济户口数据进行搜索监测,至少每两个月对新导入经济户口数据全部搜索一次,每年3月底前对以往导入的经营主体全部搜索一次。各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搜索监测数据及时进行认领排查和录入建库。同时,要结合登记注册、日常巡查、年检验照、申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摸清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

(十六)主体建档。基层工商机关要将通过上述途径收集的辖区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具体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

器托管、电子支付、虚拟空间租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全部在系统中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包括官网、平台、网页、网店等类型),准确、全面记录网站名称、网址、类型、IP 地址、ICP/ISP许可证号、主办者、经营范围、服务器机房地址、经营地址(住所)、接入服务提供商、开办日期、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数据信息,同时建立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企业官方网站的分类管理书式登记台帐。

(十七)数据管理。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断维护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数据项目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经营主体情况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对新发现的尚未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要及时录入,网站(网页)已关闭或停止使用的要及时注销,以确保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数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十八)平台报送。监督辖区平台经营者索要和审查网店身份资料,建立网店档案和登记台帐,详细记录网店的登记信息或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实名登记信息,并通过系统及时报送网店登记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网络监管人员要及时将其导入数据库。

(十九)统计分析。网络监管人员在每个月末对辖区各单位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巡查、建档、营业执照信息公示、自然人经营者身份信息标记、网络违法案件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监管系统向基层通报。

(二十)信息发布。各地要主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包括图片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例、警示信息、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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